不是本村村民土地纠纷找谁解决在该村承包土地建奶牛养殖场,?因政福修路占用该土地土地补偿款应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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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会根据政策对征地给予补偿,对失地农民予以安置。因为土地属于集体,农民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在农村村委会把握的补偿金分赔偿上存在不少误区。这些误区不解决,就会损害了相关农民的权益。村民外出务工,承包土地多年“不种”,不能获得征地补偿?  胡某外出务工十几年,户口一直没有从村里迁走。最近城市扩容,征用了村里土地,给了不少经济补偿,他找到村委会要求分得补偿款。但村委会以他多年不在村里、承包地多年不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多年为由,不同意他参加补偿金分配,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1)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可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专款专用原则。对征地补偿费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4)民主议定及合法性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但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分配实践中有:(1)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2)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3)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等等。  根据上述论述,虽然胡某在外打工多年,可他的户口没有迁出,他仍在以出租的形式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与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没有解除,所以应参加村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具体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决定应合法且应遵循上述原则。  享受五保,承包土地应收回,补偿金也不该发给?  老张头,儿子不幸病逝,儿媳妇带子改嫁他乡。和老伴只有一子的他,最近老伴又走了,他成了不折不扣的孤寡老人。考虑他生活自理有困难等情况,村上给他申请了五保,动员、并把他送进了乡敬老院。对这一切老张头都很满意。可他走了不久,村里以他享受五保,吃穿有了保障竟收回他的承包地,前不久地被征用补偿金也没了他的份。  说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第一条、第二条中规定:“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是社会保障,是国家行为。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这和土地承包没有关系。有些村干部认为,特困群众既然已经成了特困供养对象,有吃有穿有住了,就不应再拥有土地,为此强行取消特困供养对象的承包地,土地被征用时,补偿竟也没有他们的份,这是不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1条也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不仅可以承包土地,还可以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耕种,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提高生活水平。土地被征用,收益丧失,获得补偿也是应该的、必须的。 不计结婚时间,农转非安置补助费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场城市扩张,改变了农村妇女张某的生活。五年前,五十岁的张某的丈夫因病去世,通过朋友介绍她在城里找了一个退休工人刘某。结婚后她们把家安在了农村,二人有刘某的退休金、有张某的承包地,日子过得挺爽。可前不久的城市扩张打乱了她们的生活。房子被拆盖了楼房、田地被占修了马路和广场。拆房、占地,张某得了一笔可观的补偿。房屋、土地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房屋土地的拆迁、占用补偿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这双方没有异议。就张某的数万元的农转非安置费,双方出现了分歧。老刘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则认为应属于她个人。  说法:《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一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农转非安置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安置是有特定对象的是长远的,确认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安置补助费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均等分割。在处分这笔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并照顾安置对象的实际利益。其具体作法,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承包人死亡,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全部纳入遗产进行分配?  钱老汉夫妇一生生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实行土地承包,他家分得二亩承包地。由钱老汉出面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此后儿女成人,分家另过。土地由父母子女,分着耕种。儿子娶媳妇生孙子,女儿嫁女婿生外孙女,这承包的土地一直没有变动。前不久钱老汉病逝,承包的土地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给了二万元征地补偿费。钱老汉的妻子签字领得。钱老汉的子女以此土地补偿款是钱老汉的遗产要求继承。  说法: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享有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征收承包地应予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承包者有权获得征地补偿。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耕地承包采取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发给承包户即承包者全家的,因此不宜作为签约者的个人遗产。他应是一种家庭的共同财产。钱某死亡涉及到钱某遗产的这部分因征地所得的家庭共同财产,应适用《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分出他人财产后,属于钱某的部分,他的妻子、儿女可以《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予以继承。   (王景龙 孙艳 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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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已征地抢种果苗被曝光(图)
村民在土地上干农活。据悉,此地已经被政府征回,但当地村民仍不肯离去。
  本报讯 在一块早已被征为国有的土地红线范围内,种满了大量荔枝、龙眼幼苗,密度最大的地方竟然达到了每平方米上百棵果苗。据了解,这是深圳原村民为了获取征地青苗补偿款种上的。上周五,深圳市征地拆迁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了两起非法占用国有土地不归还政府,甚至意欲获取征地补偿款的事件。
  种植了大量青苗的土地位于莲塘尾,此前早已征为国有。由于早年间这里不通道路,政府并未派专人看守,并允许原村民在其上从事一些种植。原来应由福田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机关收回,但由于种种原因,地块上抢种的青苗在今年出现后,经征地拆迁办多方协调,目前仍未收回。“非法占用土地原归国土部门执法,但现在执法权已经下放到区政府。政府在这种问题上本就不应退让的,但目前还没有形成合力。”这位负责人说。
  至于另一宗位于民治街道办辖区内,被龙屋股份合作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收回问题,深圳市征地拆迁办、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区政府、深圳市政府办公厅等单位间公文周转已有多次,但至今尚未收回。
  “曝光这两起个案,希望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加快土地的收回工作。”深圳市征地拆迁办一位负责人表示。
  -事件一
  ●位置:福龙路莲塘尾立交东侧一地块、立交西侧一地块、上坪股份公司置换用地地块、三洲田置换用地临时通道。
  ●面积:共约26亩。
  ●现状:被抢种果苗共计约102700株。
  征地红线内 平均每亩3950株
  莲塘尾位于福田区侨香村附近,南接北环路,东邻下梅林,西隔石嘴山与深圳高级中学相邻。目前正在进行福龙路建设。根据深圳市征地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介绍,就在福龙路一处工地的附近,便是一大片在法律权属上虽已被征为政府所有、目前却被当地原村民抢占的土地。
  现场:征地红线内果苗密布
  上周五,记者来到了莲塘尾。这里的地块大致分为四块,在福龙路莲塘尾立交东侧有一块面积约为20677平方米的地块;立交西侧有一块约为11139平方米的地块;还有上坪股份公司置换用地地块,面积约为26680平方米;三洲田置换用地临时通道。
  在立交东侧一条宽不过4米、长约2公里的便道两侧,拉着政府在今年年初便立起的一道铁丝。据深圳市征地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介绍,铁丝以内的道路两侧便是政府划定的拟使用的土地范围,因此,这道铁丝便是征地红线。据介绍,在政府拉起这道征地红线后不久,大量的龙眼、荔枝树苗开始出现在道路两侧。“这里抢种的龙眼、荔枝果苗约7万株。最高的不足1米,最小的不足20厘米。这块地的植株平均密度约17500株每亩。”深圳市征地拆迁办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抢种者就是上沙村村民。
  记者看到,这里的果苗密密麻麻随着征地红线的延伸,部分路段的植株密度达到每平方米100株。沿着这条小路继续前行,在一块约三亩的土地上,抢种的果苗约3000株,苗高约40厘米,果苗以征地红线为界,红线以外野草丛生,红线以内则密布幼苗。在福龙路莲塘尾立交西侧地块上,原村民抢种的龙眼、荔枝果苗约有25700株。
  据介绍,这几块国有土地上共计种下约102700株果苗,抢种面积约26亩。
  政府:征用时已给予补偿
  据介绍,莲塘尾土地原属于福田区下梅林公司、上沙公司和下沙公司集体所有。上世纪90年代时这三家原农村集体股份公司位于这里的集体土地便已被征用完毕,政府就当时原有的青苗果树给予了补偿。2004年,因福龙路建设需要使用莲塘尾片区130亩土地以及2006年深圳市三洲田项目置换用地时需使用莲塘尾片区100亩土地,政府对该土地范围内的原果树种植管理户再次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据介绍,这些土地在福龙路建设前是很难到达的,政府当年征地后出于成本考虑并没有派人管理,甚至允许原村民在这些地块上搞一些种植。深圳市征地拆迁办表示,这几块土地早已被征为国有土地,因此政府是不可能给予村民补偿的,而应该强硬地收回土地。
  根据《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规定,对“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提高安置标准种植和养殖等活动的,不予清点、查丈和补偿。”而此次发现的抢种,四块地幼苗总数达102700株,平均植株密度高达3950株/亩,植株之密已远远超过了121号令所定额度(40株/亩)。
  -事件二
  ●位置:布龙路西面上芬小学北侧。
  ●面积:总面积达16712.46平方米(约33亩)。
  ●现状:被占用出租,目前是一家建材市场。
  33亩储备地出租变身建材市场
  在深圳市建设新区大道工程的过程中,占用了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以下简称“特检站”)的一块待建生活用地。政府准备重新寻找一块土地交给特检站,由其建设生活配套设施。但是,在政府选好了一块国有土地后却发现,这块早就被征为国有的土地却仍被原农村集体组织占用着,并非法出租成了一家建材市场。
  政府:擅用土地多次协商无果
  这块国有土地位于布龙路西面上芬小学北侧,总面积达16712.46平方米(约33亩)。在龙华街道拆分后被划入了民治街道办辖区。据深圳市征地拆迁办介绍,土地原属于龙华镇上塘村龙屋合作社(自然村)集体所有,并在1998年时已被政府征用。相关费用早已支付给了上塘村委(龙屋自然村归属的行政村),属于手续完善的国有储备土地。
  但这块土地却被龙屋股份合作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作为建材市场对外出租,现在开着一家华发木材门市,门市内堆放着大量的木材。“我们和宝安国土分局会同民治街道办已多次与龙屋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过协商,但他们拒不移交土地给特检站使用。”深圳市征地拆迁办介绍。据了解,龙屋股份合作公司的理由则是,地块在征用过程中并没有得到龙屋合作社(原龙屋自然村)的认可,且原龙屋村尚有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未得到落实,因此这块土地应由其使用。
  龙屋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应落实
  “按道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是应予落实的。但经过我们与规划部门协调,发现该村范围内经过多年的抢建,已经再无空地可划。而根据相关规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就应该在该村范围内划定。”深圳市征地拆迁办一位负责人说。
  对于这次非法占地,龙屋股份合作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在一份向国土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中,该股份公司提出,在深圳特区外城市化过程中,该股份公司享有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工商用地、居住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等用地指标39400平方米,除了大部分已落实外,还余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11741平方米没有落实。“该地块(指占用地块)一直是进行出租管理,收取的租金是我司及原村集体解决民生的主要经济来源。如不能将该地块退回我司继续使用,我司要求就近解决落实非农建设工商用地。”
  采写:本报记者 李斌
  摄影:本报记者 霍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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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郊区集体土地建起别墅群 村民20万一亩兜售
  8月23日,长沙开福区凤羽村,正在兴建的别墅。
  8月23日,家住长沙开福区的苏越(化名)致电本报热线,称&我们村土地非法买卖严重,很多外来人员都在这里买地建别墅,现在都已经建了十几栋了。&23日上午,记者来到他所居住的开福区捞刀河镇凤羽村,村内坐落着十几栋精巧别致的小楼,还有多栋在建。听到有人想买地建房,一位村民更是主动向记者兜售起了土地。
  [现场] 十几栋精致小楼沿街建
  8月23日上午10点,记者来到凤羽村,此处位于东二环东面,从四方坪驾车到此仅需要五六分钟。在二环线上,可以清楚看到大大小小蓝顶红顶的小楼。有独栋的,也有几栋聚集在一起的。
  来到小楼前,白色栅栏围着的小楼矗立在水泥马路的两边,几乎可以成为一条小街。透过镂空铁门,可以看到这些小楼多为三层建筑,庭院颇为宽阔,部分院子还建有草坪和花坛。目测估计,仅庭院就多在百余平米以上。
  &修这些别墅的都不是本地人,有湘潭的、湖北的、江西的&&,这几年建了十几栋,那边还有几栋在建。&苏越告诉记者,这些别墅所占地之前多为农田,因为非法买卖,&越来越多的外地人进了村,还建了这么多房子。&
  &之前想建个仓库,都不允许,现在这些外人却来占用集体土地建别墅。&村里的土地被外地人盖了房子,苏越很气愤。他说:&如果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不制止,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抢着来。村里又没有城里小区的物业,光生活垃圾都够我们受的。&
  凤羽村优越的地理位置,让不少外地人选择在此建房居住。一位村民彭女士告诉记者,&这些别墅有的建于三四年前,有的是最近才建的。&
  顺着水泥马路,记者来到最里面一栋在建房屋处。工地除了在建房屋,还有一个百余平米的水池和凉亭。现场的一位施工人员称:&这是一位湖北老板建的,光材料费就要好几百万元。&
  一位在当地开工厂的老板向记者透露:&地是09年向村里买的,附近很多老板也是这段时间买的地。当时的价钱是每亩17万,我买了3亩,现在价钱应该更高,而且更难办。&该老板表示,&价钱是有些贵,也可以从私人那里想办法,但这样的话就没有保障了&。
  [暗访]村民找上门兜售土地
  记者随后向村民打听&怎么买地?&当地一苏姓女子便主动找上记者:&要买地啊,我家里有。&记者询问价格时,该女子表示&20万一亩,也可以租,每亩四五千一年。&
  女子向记者介绍,周边已经建好的别墅,一部分是买的地,一部分是通过&土地流租&租的地。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土地进行租赁,租期一般可以达到三十至五十年。&这样租是一样的,而且办起来更方便,&女子不断向记者推荐这种&租地&模式。
  见到记者有些怀疑,女子承诺:&肯定没问题,旁边的湖北老板都是租的地,你看他建那么大,这前面的房子只是一部分,后面还有厂房,总共有八九亩。&记者询问其如何解决建房手续上的问题,女子拍着胸脯说:&这个包在我们身上,都给你办好。&记者随后表示需要考虑,女子赶紧给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并称&随时联系,随时可以看地&。
  23日下午5点,记者再次联系到这位村民,咨询买地的程序问题。接电话的苏姓男子表示因为自己的地是农地,直接购买比较麻烦,建议租地。
  此外,该男子告诉记者,除了租地的费用,还需要另外给村委会交10万元。
  &怎么上午的时候没有提到这个?&
  &这是必须的,需要在村委会办手续的,&该男子称,&这样出了事自然会帮你兜着。&男子表示,不交钱,私人交易很难办成。随后,记者提出,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男子笑着回答:&你看我们这附近,这么长一排,别人做了都没事。&
  但男子也表示,确实很难办到房产证,并建议&买地&的同时将户口迁到村内,&这样你的固定资产才有保证&。
  记者随后询问如何转户口,男子表示&这个我可以帮你搞定&。
  [部门回应]
  镇政府表示将调查&租地建房&
  23日上午11点,记者来到凤羽村村委会。会计朱果告诉记者,买地建房&是好几年前的事情了,在上一任村委的时候曾经出现过这种现象,现在应该没有了。&
  当记者表示现在村内还有村民进行土地交易时,朱果表示:&村民那边也不是特别好管理,他说是自己建的民房,你也没什么话说。&记者随后联系到该村村支书苏炬,他表示:&之前有管过,但我们就五个人,没法管,也管不了。&
  下午4点,记者向捞刀河镇镇长李智反映情况。李智表示,该村确实曾出现土地非法交易现象,但当时已经制止了,&现在应该不可能再有了&。
  记者反映有人用&租赁&的方式占用土地建房,李智说:&这种方式是违法的。不管怎样,都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这样即使建了,也是违章建筑。&他表示,近期将派人去了解一下情况。对于村委会收取手续费的问题,李智称:&这应该不可能,谁也没有胆量拿这个钱的。&他同时表示对此也将做详细调查。
  [专家解读]
  集体土地转让只限于同一集体组织内
  23日下午6点,记者联系到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院长段建南教授。段建南表示:&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不能私自买卖。但它的使用权方面,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这只限于同一集体组织之内,像这种外地人、城市户口的人,是不可能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段建南强调,&耕地只能用于耕地,宅基地只能用于宅基地。即使是本村的人,也不可能在流转获得耕地使用权后,擅自将其占用,建为别墅。&社会上也有一些人通过一些途径打擦边球,先将户口转入,然后再购买已经审批好了的宅基地,进行建房。这样的话,在法律层面上是认可的。&但国家对于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是相当严格的,正常情况下很难通过这样的手段大面积的通过宅基地审批。&
  提及&租赁土地建房&时,段建南表示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这方面,法律上对于租地的人,没有明确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租用。&但这并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有明文规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凤羽村曾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重灾区
  [相关链接]
  日,开福区环保局发布消息称,开福区凤羽村提前完成2011年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据了解,凤羽村是捞刀河镇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重灾区,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该地有不少养殖户主动签订了退出协议,自行拆除养殖栏舍。并由村、支两委牵头,联合城管、公安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拆除拒不退出的剩余猪栏舍。(潇湘晨报实习记者覃剑 实习生康正伟 米四秀)
 责任编辑: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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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
如果国家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补偿费分配给所有村民。那么,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呢?今天,征地律师团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而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人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实际中,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分配争议不大,在此不多论述。二、征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之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及《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三、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几点:一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三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被征地村民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其的请求一般不应支持。但是,如果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则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物权来规定,该规定将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对农民进行补偿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基础,如果农民享有的只是债权,如果土地被征收了,理论上讲补偿的就是集体,而不是农民,最多就是水渠等等生产设施,但现在把它作为物权来对待,意味着除了对上面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之外,还要对农民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同时《物权法》对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也进行了规定,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经营户有权获得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方面的补偿。这里的补偿是基于承包经营权丧失而获得的,与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的补偿有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放弃统一安置的,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至于土地补偿费虽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有权从村委会获得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该补偿标准是多少,各省具体规定不一致。《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华律网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您: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当然,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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