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瑞强的拼音是汉语拼音怎么样的

【我是状元第14期】吴连登:解密毛主席中南海生活秘事已结束
    吴连登,毛泽东主席的生活管理员,陪伴毛泽东度过了最后的12年,人称“毛主席管家”。1964年国庆节时,二十二岁的吴连登,毛泽东请他到家里“帮帮忙”,前几年的工作是“负责杂务,搞卫生、整理库房、打水送饭”,直到1968年被正式任命为管理员,管理毛泽东的工资、家中的各项财政支出、采购、为毛泽东制定食谱等工作。吴连登的家乡是盐城,毛泽东就喊他“咸城人”,因为“盐是咸的嘛”!吴连登的“登”和电灯的“灯”是谐音,毛泽东就说他“是自己身边一盏不灭的灯”。毛泽东晚年最信任的人是谁?最喜欢看的书是什么?晚年毛主席为何会问护士:我和江青离婚会怎样?11月7日下午14:30,毛泽东主席的生活管理员吴连登 做客人民微博微访谈,与您讲述他与毛主席的故事,欢迎参与互动。本场访谈是《我是状元》系列微访谈的第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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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陆瑞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康庭名苑16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金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益,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瑞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瑞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益、被上诉人陆瑞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陆瑞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因广安公司提供的聘用协议第一页缺少页码,并且把副总经理写成总经理,就认定广安公司提供的聘用协议不符合常理,不予以采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广安公司提供的聘用协议具有客观真实性。具体理由如下:1、陆瑞强有擅自篡改订立假合同的陋习,目的是从中不当得利。陆瑞强在被聘用期间,隐瞒广安公司的工程主管人员,以广安公司的名义和他人签订多份虚假工程合同。广安公司发现后,专门组织项目主管人员开会,对陆瑞强的行为进行严重警告与制约,并由陆瑞强当众书写承诺书一份。就本案而言,不排除陆瑞强利用其修改聘用协议的机会做了手脚,企图蒙混过关。2、广安公司提供的聘用协议是真实可信的,该证据与每月发放陆瑞强20000元的事实是相互印证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经协商不能处理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处理。陆瑞强系建筑师,按行业协会标准,泗阳地区的年薪标准约为120000元至150000元,南京地区的标准约为150000元至200000元,280000元的年薪和行业标准接近,450000元则明显太高。4、仲裁阶段因主审人员情绪办案,仲裁笔录无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不应作为本案证据。5、按照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限为一个聘用年度,即12个月(自日至日),协议期满结束双方劳动关系属正常,广安公司不应再给付赔偿金。陆瑞强辩称,广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予驳回。第一个上诉理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二个上诉理由,我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第三个上诉理由不具有任何可比性,应不予采纳;第四个上诉理由,在仲裁开庭的时候,广安公司的代理人将仲裁庭审笔录撕毁,严重违反了庭审秩序;第五个上诉理由同另一案件中作出的答辩意见。广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广安公司无需向陆瑞强支付工资差额274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46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陆瑞强到广安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日,双方签订《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用协议》。协议约定实行年薪制。年薪具体落实办法是,在上述年薪额内,先按自然月份在每个月的15日颁发给陆瑞强贰万元(税后)作为基本生活费,其余年薪(即年薪额扣除已经预发的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的余额)在聘用期每一个年度之后的5日内兑现,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由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陵和陆瑞强签字。日广安公司辞退陆瑞强,陆瑞强离开广安公司。一审法院另查明:金陵系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仙林物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仙林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和南京鼓楼金陵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日至日,广安公司通过上述四家公司支付陆瑞强日至日的工资元。2013年度宿迁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245元。2014年9月陆瑞强向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安公司支付日至2014年5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297000元、支付2014年6月的工资375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500元。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泗劳人仲案字[2014]第1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广安公司支付陆瑞强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工资差额247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468元。广安公司、陆瑞强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对税后年薪的约定是280000元还是450000元;2、陆瑞强主张的赔偿金是否成立。针对第一个焦点。广安公司主张约定的年薪是280000元。陆瑞强主张是450000元。双方均提交了《聘用协议》。陆瑞强陈述,“开始的时候陆瑞强要求与公司签订450000元的聘用协议,后来金陵说他们公司有大律师,有协议。但后来一直没有提供协议。后来金陵让陆瑞强草拟四份协议,之后双方就签订了协议”。广安公司陈述,“签字后金陵就发现了协议中的年薪是450000元,不是280000元。金陵就说这个合同错了,应该是280000元。陆瑞强就把协议拿走说去修改。后来陆瑞强就又拿了280000元的协议重新给金陵。具体签了几份金陵记不清。陆瑞强当时告诉金陵,被陆瑞强拿走的450000元的协议作废了。”将双方提交的《聘用协议》对比发现,有以下不同点:1、陆瑞强提交的协议第一页显示页码“1”,第二页显示页码“2”。广安公司提交的协议第一页没有页码显示,第二页显示页码“2”;2、双方提交的协议标题均为“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用协议”。陆瑞强提交的协议第一页第六行为“甲方特聘请乙方作为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而广安公司提交的协议第一页第六行为“甲方特聘请乙方作为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3、陆瑞强提交的协议税后年薪约定是450000元。广安公司提交的协议税后年薪约定是28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陈述,协议是由陆瑞强草拟,那么协议应当具有相同的文本格式,页码标记应当连续,由同一台打印机打印。但广安公司提交的协议第一页没有页码显示,第二页有页码标记为“2”,不符合打印习惯。且第一页中却显示聘用乙方作为总经理,明显与标题的常务副总经理相矛盾。同时,广安公司在仲裁时对陆瑞强提供的协议先予以认可,后又反悔,但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另外,根据广安公司金陵的陈述,一开始签订过450000元的协议,后来发现错了,让陆瑞强修改,陆瑞强把450000元的协议拿走,后来又签订了280000元的协议,因金陵相信陆瑞强,就没有让陆瑞强把金陵签过字的450000元的协议退回来或者销毁。但广安公司就此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陆瑞强申请鉴定,但广安公司予以拒绝。经过对比,一审法院认为,陆瑞强提供的《聘用协议》更符合习惯,应认定陆瑞强提交的《聘用协议》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对广安公司提交的《聘用协议》不予采信。故双方关于税后年薪的约定是450000元。依据协议的约定,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广安公司应当支付陆瑞强税后工资总计525000元。因广安公司已支付陆瑞强日至日的工资元,故还应支付工资差额245940元。对于陆瑞强主张的2014年6月份的工资37500元。因陆瑞强未提供证据证明日之后仍在广安公司提供劳动,且广安公司已经支付其工资至日,故对于陆瑞强主张的6月份工资37500元不予支持。针对第二个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陆瑞强主张被广安公司辞退,而广安公司主张是陆瑞强擅自离职,但广安公司就陆瑞强擅自离职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广安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应承担不利后果,应认定陆瑞强是被广安公司辞退。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陆瑞强被广安公司违法辞退,广安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因陆瑞强的月工资高于2013年度宿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应按照2013年度宿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陆瑞强自日至日在广安中月公司上班,则赔偿金为4×1.5×2=32433.75元。综上,广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广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期间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陆瑞强的税后年薪是280000元还是45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聘用协议》,但广安公司提交的协议存在明显的瑕疵,即页码缺少连续性、聘请职位与协议标题存在矛盾等;而陆瑞强提供的协议则更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广安公司主张陆瑞强有擅自篡改订立假合同的陋习,不排除陆瑞强利用其修改聘用协议的机会做了手脚,企图蒙混过关,但广安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即便陆瑞强以前有过类似行为,也不足以推断本案的协议系陆瑞强篡改。双方提供的协议基本内容相同,除前述不同外,双方诉争的焦点问题指向年薪的具体数额,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系约定不明,广安公司主张应适用同工同酬的主张,不予以支持。一审中,广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陵所作的陈述无证据证明,陆瑞强申请司法鉴定,广安公司亦表示拒绝。故比较双方现有的证据,陆瑞强的证据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在广安公司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对其主张难以支持。关于陆瑞强系自动离职还是被广安公司辞退,因广安公司二审中对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故一审判决确认广安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无不当之处。综上所述,广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陈 民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8页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cc_wx_text&&&&科学出版社微电子学、集成电路(IC)&【RT7】Tanner&Pro集成电路设计与布局实战指导&廖裕评,陆瑞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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