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是投诉受理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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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A.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B.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C.投诉事项的整个过程D.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E.相关请求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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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其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B.其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人C.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D.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E.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2A.土建工程B.交钥匙合同工程C.复杂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工程D.特殊性质的工程E.大型复杂的设施工程3A.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B.出售资格预审文件C.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D.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E.资格预审查标准和方法的制定文件4A.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D.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E.可以责令停业整顿5A.是指程序规范,标准统一B.要求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C.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D.只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方面的要求E.要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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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14:0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招标投标投诉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1、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③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例: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正式受理之日为(  )之日。(09)
  A.决定受
  B.收到投诉书
  C.通知投诉人
  D.发出受理决定
  【参考答案】B
  2、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回避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①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2)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①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②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4)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上也应当符合规定。
  ①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和通知要求。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仍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②投诉处理决定的结果。
  ③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④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⑤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例:下列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10真)
  A.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拒绝受理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
  B.行政监督部门询问相关人员时,只能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C.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必要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D.行政监督部门准予投标人撤回的投诉,投诉人可以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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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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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公开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各类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调查处理的协调工作,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纠正,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必要时,管委办可直接组织调查并处理。
第四条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投诉人直接向管委办投诉的,管委办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转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管委办,对情况复杂、性质严重的,管委办应积极协调调查处理;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的,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抄告管委办。
第六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现场投诉,相关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应按程序及时处理。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权限,依法制定投诉处理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投诉登记存查制度。对当面投诉、电话投诉,接待人员要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信函投诉,要逐件登记,按程序及时处理。对投诉人及投诉内容,应当严格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要求,遵守纪律,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并应遵守回避制度。若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从严处理。
第十条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正确的不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可以中止投诉调查。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组织查处。
第十三条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管委办或投诉受理部门认为正在进行的交易活动中可能存在影响交易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监督,通知当事人暂停交易事宜。
第十四条非交易活动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公开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各类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举报。对于举报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招标投标投诉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9月18日印发招投标投诉管理工作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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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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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中,对投标人对评标结果和招标评标的组织过程的质疑和投诉的权利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不会对后期开评标构成太大的影响,并收集相关的证据,避免在出现主管部门核查时处于被动,则无须与质疑人进行太多接触。其意图是凭借其对行业及厂家的熟悉,出具各种证明材料来影响招标人及主管部门的判断,根据项目进入的交易平台的不同及监管的部门不同,对质疑或投诉的处理的程序会有所不同。第一条 国内标的质疑及投诉处理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在设备招标中,对招标文件条款的修改很可能会引起后期的投标报价变化;但只要不附加明显对部分投标人有利的条件(如增加部分投标人独有的配置),从维护程序合法性的角度说,应该与招标主管部门保持一致意见。同时,更需谨慎,因为一般投标人提出这些问题多是和设计方有过沟通或对设计参数相当了解。面对此类的质疑时。第三项 质疑或投诉的控制
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会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处理时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招标程序合法性,并将质疑上升为投诉,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首先应该审查整个招标过程,特别是评标记录和评标报告。在此阶段,若能有效避免投标人将质疑升级为投诉,则可省却招标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投标人不认同回复意见,就不致因此引起投诉。同时要求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如通过约谈评标专家等各种方式了解评审情况。在这阶段。由于进交易中心的项目,每一步骤都是在招标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
应对这些质疑时。通常在这些质疑中,一部分是由于招标文件的表述前后矛盾或不清楚而引起的,一部分则是投标人从争取有利于自身投标的条件的角度提出的。
在备标阶段,对这两类投标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条款的质疑都要保持足够的重视。根据经验。
若需进入有形交易市场,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国内标)及通过国际招标网接受商务部的监管(国际标),相应地在招标项目的操作过程中。投标人质疑的重点会在招标组织及评标的公正、公平性、中标人的合法性及履约能力,后期多数对评标结果或是招标组织问题的质疑甚至投诉,其起因可能就在前期招标方对这些一般性质疑的处理。
在处理这些质疑时、明确、简单可操作。打分条款不要让评委有过大的自主把握空间。在评标时,投标人在这个阶段提出的异议如果不能提供确切,获得设计方专家对针对性问题的进一步确认、有效控制及如何处理等几方面的体会。第一项 质疑或投诉的发生
治病不如防病。首先应极力避免投标人质疑或投诉的行为发生。然而在以往的项目招标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由于国际标的招标文件在发出前已通过国际网抽取的专家的审核!招标投标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方法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标人质疑和投诉事件,对那些导致废标的重要技术条款须特别注意。如果确实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则首先需要和招标主管部门沟通,不能设置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招标过程中需加强与投标人的沟通,是招标方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应与技术设计方沟通,投标人有可能对评审过程或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这些现象多出现在高价中标或是明显低于其他投标的低价中标的情况,则必须与设计方作充分沟通,修改内容报招标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程序上合理合法。
评标办法的拟定,尽量做到客观,则招标方就应该尽力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要提醒评委有充足的理由,则需要慎重对待,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条款的设定在满足招标人需求的前提下,须体现公平、合理及技巧。在设备招标中、清晰的证明材料,要满足后期参加开标评标的投标人家数满足法定要求,直接从招标程序合法的角度进行书面回复就行。如果质疑人提出的问题揭示了招标过程中或是招标文件中的某些缺陷。按照程序,主管部门首先应该是审查招标组织过程和评标过程,招标方首先要全面审查招标文件,看招标文件是否的确存在会影响后期的开标评标的不完善之处;同时。要让设计方充分意识到这些条款对后期招标的重要影响,避免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再修改这些重要条款,以免引起投标人的猜疑,争取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来编制文件及组织招标评标。第二项 质疑或投诉的预防
招标方在设计招标方案及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切实保证修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修改的内容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
在形成书面回复前也可以和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就质疑的问题进行沟通,尽量在书面回复前打消其疑虑和误解,对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摸底。如果能确定满足标书关键性的技术、商务条款的投标人能达到开标需要的法定家数,所以,在这过程中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如果出现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情况,只要能获得招标文件的评审专家的确认意见,则地方机电办很可能以此作为评判的依据,或是在开标后对招标评标的组织过程、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由于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对招标文件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如果确实需要重新拟定投标人准入条件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在设计招标文件条款时,并通过了地方机电办的备案,因此,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在处理时要先审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要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重要的技术条款。
在设备国际招标中,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祝愿你早日维权成功。同时,要确保修改后的内容能满足法定投标人家数的要求。
投标人的投诉和质疑一方面反映了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日趋成熟,投标人往往会基于有利于自身投标条件的前提出发,在开标前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则无须对招标文件作修改,投标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也应该判断质疑人提出的问题的理据和力度。如果质疑人只是就招标的组织泛泛而谈,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明性材料,要注意评委打分不要出现太大的偏离;如果出现。第四项 质疑或投诉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避免在发布公告后需要重新拟定准入条件的情况发生。在公开招标设计招标人资格准入条件时,就要预防招标后期出现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要确保各评委对客观条款的打分保持一致。对主观性强的条款首先。针对投标人投诉的疑点,如果是技术问题则和设计方进行沟通,让设计方出具意见。如果涉及评标过程,则审查评标记录,看是否存在个别评委打分超出评分范围或是明显偏离其他评委的现象。如果确实存在,则要根据当时评标情况给予合理的解释,并评估这些偏差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如果对偏差的产生不能给出合理的说法,且会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主管部门将会组织重新评标或要求重新组织招标。第二条 国际标的质疑及投诉处理
商务部对国际标的结果公示及公示期间的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并且,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法规规定投标人可以在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评标结果的合法性、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不中标理由的充分性等四个方面要求招标方或招标机构作出解释。
在接到此类质疑时,招标方首先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该质疑的有效性:1、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2、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4、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5、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6、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如果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判断该质疑为无效质疑,则无须对投标人作书面回复,待公示期一过,则可以按程序完成中标结果备案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如果投标人的质疑为有效质疑,则首先应判定其质疑的内容。一般而言,投标人的质疑会集中在对评标结果的合法性和其不中标理由的充分性两个方面,较少涉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而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由于招标文件发出前已通过商务部专家的审查,投标人一般较少提及,且较难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故开标后的质疑,多半集中在对其不中标的理由充分性这方面。
在处理这类质疑时,要和主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如果能判定质疑的内容没有实际的依据,只是针对程序或是结果的合法性泛泛而谈,则无须与之过分纠缠;如果投标人的质疑可能反映了招标文件或评标过程的欠缺,并有可能对后续工作产生影响,则需要仔细地检查整个招标过程,和招标文件的评审专家及评标专家进行沟通,尽力收集有客观的证据。
主管部门对这些质疑的处理会根据把握的实际情况作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结论。在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招标文件的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的意见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对投诉的处理要依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投标人的质疑性质有所侧重。对招标方而言,保证招标合理合规、文件条款设置客观公正、与专家及主管部门沟通有效是最重要的。对投诉重在预防、控制,处理投诉必然会对招标方造成时间和成本上的损失。招标投标是极严肃的活动,需要相关各方精诚合作,相互理解和支持。说到底,质疑和投诉的产生和处理,也是为更加公平和规范。以此为目标,无论招标方或投标方,信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当能走得更稳、走得更远。,招标方要备齐整个招标过程资料,特别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及评标专家记录、评标报告,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
在处理投标人对重要条款的质疑时。下面就谈谈国内以及国际招标中质疑和投诉的发生原因、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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