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和商标的显著性如何理解相比,具有很多显著的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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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文档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doc》,可适用于高等教育领域,主题内容包含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论文提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了。互联网的作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的作用也越发显得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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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域名的区别收藏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和域名都具有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但是,域名和商标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 (二)两者标识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当不同法律主体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根本不同时,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可以同时获得注册。 域名的标识性是由它的唯一性保障的。不论法律主体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论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都不能注册相同的域名。 (三)两者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已注册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其排他性灭失。 已注册域名只要按时缴纳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的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 (四)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混合原则。 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因特网上使用。(五)两者的分类原则和基础不同
商标注册机构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准,明确记载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所要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
除因申请人的本身法律属性而在选择顶级域名或二级域名时受到限制外,域名注册申请人无须申明其经营活动的内容,更不需要明确记载商品或服务种类。
(六)两者获得途径不同
商标注册是由各国或地区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或地区法律独立进行。商标注册的审查仅以国家或地区为限,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拥有相同商标的可能性。
域名注册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独立进行。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因而每一个已注册域名在全球范围内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存在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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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楼主分享~
使用者不同。一方面,域名的使用者拥有可以是任何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不能在我国申请注册域名)商业组织、社会团体,也可以是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
商标域名双管齐下,才能更全位的保护好品牌
确实是全是道理!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1;(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单选题;1.目前中国的域名管理机构是(5分);A.CNNICB.WIPOC.NGOD.IETF;2.行为人甲的下列哪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A.甲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B.在网络寻址服务中,如果中文关键词是权利人的注;D.甲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他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1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52分钟42秒)
单选题 1. 目前中国的域名管理机构是
(5分) A. CNNIC
2. 行为人甲的下列哪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5分) A. 甲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自己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
B. 在网络寻址服务中,如果中文关键词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允许、甲注册该关键词并设定对应网址;
C. 甲将他人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D. 甲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的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
3. 下述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有
B. 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一种游戏新玩法
一种外形别致的台灯
4. 下列有关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哪个是错误的:A.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电子技术的支持;
B. 电子证据一定与计算机有关;
C. 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 经过现代化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证据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
5. 下列哪个不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
(5分) A. 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及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B. 网络主管;
C. 电子技术专家;
(5 D. 网络服务商
6. 我国的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5分) A. 使用在先
B. 申请在先
C. 强制注册
D. 申请单一性
多选题 1. 关于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分) A. 作品只有发表,才能享有著作权
B. 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C.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D. 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2.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依法不享有著作权的有
(5分) A. 时事新闻
B. 数学公式
C. 财政部的一项决定
D. 行政法规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5分) A.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B.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C.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D.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4.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下的复制行为所体现出来的特征
(5分) A. 复制的分合性
B. 复制的暂时性
C. 复制的自动性
D. 复制的多元性
5. 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由以下哪两种制度
(5分) A. 合理使用制度
B. 减免使用费制度
C. 法定许可制度
D. 自动保护制度
6. 域名和商标相比,具有很多显著的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
(5分) A. 域名只能由文字、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而商标的组成还包括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相互之间的组合。
B. 域名具有国际性,商标具有地域性。
C. 商标由商标局管理,域名则根据不同的等级分属不同的机关管理。
D. 由于域名所处互联网环境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与商标相比更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1.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哪几个要件?
(20分) 答:(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也被称为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包括一位作者和多位合作作者)自 己进行选择、安排、构思和创作而来的,并不是从另一作品复制、抄袭或剽窃过来的;
(2)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任何作品都是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感情、观点、爱憎的情感和主观认识的,由此形成了文字、美术、摄影等不同种类的作品;
(3)作品是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表现出来。作者的思想或情感是隐藏在作者内心的,必须将它们以文字、语言、绘画等人们可以感知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们能够感受、欣赏,才能形成作品,同时这种表达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认可,才能获得广泛传播;
(4)作品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应当能通过印刷、复制、录音、录像等方法由一份复制多份,这样可以使作者实现作品的社会价值。 2. 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为什么要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20分) 答:以著作权法作为软件保护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因为主要有以下优点“ (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及其易复制性,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极其相似,因此易于保护; (2)软件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 (3)几乎所有的软件都能符合著作权的保护标准而受到保护。著作权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较宽,保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具备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 (4)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益于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的各种软件的平衡; (5)著作权保护更好地适应了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化。随着信息的全球化趋势的加大,计算机软件也日益呈现出其国际化特点,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相应的保护制度,并被各国所广泛承认和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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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A. CNNIC
2. 行为人甲的下列哪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5分) A. 甲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自己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
B. 在网络寻址服务中,如果中文关键词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允许、甲注册该关键词并设定对应网址;
C. 甲将他人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D. 甲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的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
3. 下述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有
(5分) A. 永动机
B. 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一种游戏新玩法
一种外形别致的台灯
4. 下列有关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哪个是错误的:
(5分) A.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电子技术的支持;
B. 电子证据一定与计算机有关;
C. 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 经过现代化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证据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
5. 下列哪个不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
(5分) A. 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及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B. 网络主管;
C. 电子技术专家;
D. 网络服务商
6. 我国的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5分) A. 使用在先
B. 申请在先
C. 强制注册
D. 申请单一性
多选题 1. 关于著作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分) A. 作品只有发表,才能享有著作权
B. 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C.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D. 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2.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依法不享有著作权的有
(5分) A. 时事新闻
B. 数学公式
C. 财政部的一项决定
D. 行政法规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5分) A.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B.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C.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D.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4.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下的复制行为所体现出来的特征
(5分) A. 复制的分合性
B. 复制的暂时性
C. 复制的自动性
D. 复制的多元性
5. 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由以下哪两种制度
(5分) A. 合理使用制度
B. 减免使用费制度
C. 法定许可制度
D. 自动保护制度
6. 域名和商标相比,具有很多显著的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
(5分) A. 域名只能由文字、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而商标的组成还包括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相互之间的组合。
B. 域名具有国际性,商标具有地域性。
C. 商标由商标局管理,域名则根据不同的等级分属不同的机关管理。
D. 由于域名所处互联网环境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与商标相比更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1. 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为什么要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 件?
答:(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其易复制性,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极为相似,就连侵犯软件权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复制、抄袭等,因此计算机软件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
(2)、软件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
(3)、几乎所有的软件都能符合著作权的保护标准而受到保护
著作权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较宽,其保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软件开发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使在软件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也可能获得著作权。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满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著作的权保护。在《欧洲共同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1991)中对软件独创性条件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一个计算机程序的作者以其自身的智力创作完成了该程序,就意味着该程序是具有独创性的,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对此均持基本相同观点,我国亦然。从这一点上看,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著作权法比其他部门法更具优势。 (4)、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的平衡
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计算机软件的内涵, 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去开发新软件提供了方便之门,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表达与思想分离的原则”对维持计算机软件发展中“保护”与“创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整个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5)、著作权保护更好的适应了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化
随着信息全球化趋势的加大,计算机软件也日渐呈现出其国际化的特点。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著作权制度,而且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也吸引了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加入。因此,计算机软件比较容易获得国际化的著作权保护。
2.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哪几个要件?
答:作品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
(1)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包括一位作者和多位合作作者)自己进行选择、安排、构思和创作而来的并不是从另一作品复制、抄袭、剽窃过来的。它与专利法中要求的创造性不同。它并不要求具有何种程度的先进水平也不要求作品前所未有只要求具有创作成分。
(2)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任何作品都是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感情、观点、爱憎等情感和主观认识的,由此形成了文字、美术、摄影等不同种类的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思想、观点属于主观领域范畴。其本身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表现出来。 作者的思想或情感是隐藏在作者内心的,必须将它们以文字、语言、绘画、摄影等人们可以感知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们能感受、欣赏,才能形成作品。同时这种表达形式应是法律所认可的形式。
(4)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应当能通过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法由一份复制多份,这样可以使作者实现其作品的社会价值。由此可见一件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或情感并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就是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就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域名与商标: 说说域名仲裁那点事
稿源:云吧
本周话题是域名与商标,一个很好,也很大的话题。碰到这种很大的话题,总感觉有些话要说,可又总不知道从何下手。为此,这几天在网上恶补了一些关于商标与域名相关的法律和案例,这不,玩域名还能学习,多好。
域名,是用以简化记录服务器IP地址的马夹,所以,域名只有通过解析到具体的IP地址才能访问网站,就相当于给IP地址穿上的一件马夹,避免我们去记那一长串的数字。可以说,域名的价值是依托于服务器的,没有域名的服务器,可以用IP地址访问,而不解析的域名,就仅仅只是一串字符而已。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显著标志,不同公司提供的相同商品,对于大众而言,商品上印刷的标志,代表的就是不同公司。商标的价值,是依托于产品和公司的。
由这一点来看,商标和域名是有其相似性的,广义上来说,它们都是一种指代的符号而已。
但是,域名由于其技术特性,它是虚拟的和全球唯一的,同样的域名不可能同时被两个人注册,它遵循着先注先得的原则,而商标,则允许在不同领域,由不同的人持有相同的商标,比如中国的&中华&、&梅花&等。从这一点上看,域名的独有性,似乎更好一些。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域名因其独特性,可以把它当作一个企业的网上商标。不过,可以肯定地说,域名与商标没有绝对的联系。
在这个眼球经济时代,作为企业,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希望它的实物商标与网上商标保持高度一致的,以使大众无论从哪个途径,都能将目光聚焦在它的身上,为此,企业们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比如商标之争比较有名的当属&加多宝&和&王老吉&,域名方面,作为米农,所听到见到的域名仲裁案例也不在少数。
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系统,再加上时间差的原因,一般企业想要达到理想状态,是有难度的。比如说,自已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域名不一定是未注册状态,这个时候,域名权与商标权,甚至商号权、网站名称权等就形成了冲突。除了收购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仲裁。因为收购是域名投资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在这里,重点要说说域名仲裁的那点事。
关天域名仲裁的事儿,最近发生的也不少,有点名气的如淘宝仲裁"HAITAO"双拼,以失败告终。那么,仲裁的根源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又会构成仲裁呢?
域名仲裁的依据,一般认为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2和《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项都规定,禁止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也延伸到网络世界中,而域名作为网络上一种唯一的、排它性的标志,自然是首当其冲。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
在这两种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如何对与商标相关的域名进行判断呢?
一般情况下,域名持有人有以下行为的,会被商标持有人(或公司和组织)申请仲裁。
一、恶意抢注并不正当使用
对现有的驰名商标或公众认知中已形成专有指代的标志,抢在其所有人之前,对相对应的域名进行注册的,称
为抢注,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排它性,这一行为会导至商标所有人无法以商标为域名在网上开展商业活动,从而迫使商
标所有人需要高价赎回。这一行为在仲裁中被定义为恶意注册。它的三个特征是:
1、抢先注册与商标匹配的域名
2、注册的目的不是正当使用
3、迫使商标所有人高价买回
所以说,当米农们注册这些大公司的商标、公司名、或公众已经认可的专有指代标志型的域名时,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而如果注册后,你还对这些公司推销这类域名,实际上是直接将恶意注册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了,一旦对方仲裁,胜诉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因此,在推销域名的时候,应尽量避免使用域名注册邮箱进行,而且还得保证你所使用的推销邮箱与你本人的关联性不强才行。同时,为迫使对方高价赎回,利用这类商标域名,建立一些会对商标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站,就更不可取了。
如果一旦认定域名为&恶意抢注&,通行的作法是商标权利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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