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强制员工加班吗工人加班

企业能否强制员工加班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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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强制员工加班
  答:《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由此可见,在没有特殊情形发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强制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要想让员工加班,除了能够证明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还需要和工会以及员工协商以后,方可加班,而且这样的加班还有时间限制。否则,将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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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否强制职工加班抢修?来源: 劳动报
  老马同志:
  我最近碰到一件事很气愤,想请你评评理。我是从事维修工作的领班,有一天车间设备故障急需抢修,我当时看看人手够了,就回绝了车间主任要我留下来一道参与抢修的要求。因为那天我确实有事,再说加班按法律规定,是需要跟工会和本人协商一致的,于是那天我就照样下班,离开了企业。没想到现在企业竟然要处理我,说耽误了抢修,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我不能接受,这个故障又不是我造成的,凭什么要处理我?读者 小李
  小李:
  看来你对加班问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里我介绍一下。
  所谓“只知其一”,因为《劳动法》第41条确实是这样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所以,如果不经过协商或者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这一点你理解没错。
  所谓“不知其二”,因为《劳动法》第42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假如你们单位因为设备发生故障,产生安全隐患急需抢修,虽未与工会和你本人协商一致,但可以要求你立即加班,这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相反,你不经过单位许可,擅自下班离岗,不履行作为一个维修领班的职责,逃避了法定义务,企业可以结合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你作出相应的处罚。
  这里我想通过你的这一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若你想拒绝单位的加班,那你首先要了解当天加班的性质,若不加以区分,一概拒绝,显然是要承担责任的。个人私事一般应服从单位公事,这是职场常识,即使当天确实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也应征得单位的同意,否则就是擅离职守。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强制职工加班,也是有前提的,一旦争议,是需要举证加班性质的,故不能乱用《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
编辑:郭丽娟
理性发言,善意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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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强制加班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5条一定会帮到你!
说到加班,
一般人比较熟悉的就是普通的合理合法的加班,
但现实中有些加班却严重地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强制加班、变相强制加班等。
这些不正常的加班,你遭遇过吗?
员工如果遭遇这些加班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快跟小草看看吧——
什么是正常加班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就叫“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有些用人单位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通过扣发奖金、重罚等企业内部纪律方式胁迫工人加班。
对此,《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 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
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
如果工会或者劳动者不同意,则不可强令劳动者加班,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员工工资,使许多员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用人单位还无需按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有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在下班前安排工作任务,而员工为了不至于失去饭碗,只能委曲求全加班。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员工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有些加班员工应服从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不论是什么行业,如果单位让你加班是基于上述情形,那么是有法律依据的,职工应该服从。如果单位安排加班不在以上限制范围内的话,职工有权要求不加班,或者减少加班。
员工遭遇强制加班可举报投诉
适当的加班必须是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不能以牺牲员工的健康来一味强调加班;而且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的基础上,不能强制加班。如果员工遭遇强制加班或没按规定得到加班工资,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这里,小草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收集加班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消息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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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人“自愿加班”之谜
最近,富士康和全国总工会上演了一场炫目的口水仗。先是全国总工会点名批评富士康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导致员工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没想到富士康却第二天就作出了回应,不仅否认了所有的指控,还希望总工会的官员“走到基层”。这场关于工人加班的争论,孰是孰非?
富士康工人“长时间加班”应该是事实,富士康对此也并不否认
这场全国总工会与富士康之间的争论,“长时间加班”是核心争论点。在全总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看来,“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
在富士康看来,“加班”与“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之间,并不构成因果关系,对于这点暂且不去争论。但就“长时间加班”本身,富士康并没有否认,在富士康的声明中,开始就声称“所有制造企业都面临如何处理员工加班问题的困扰”,并且“员工希望能够通过加班最大程度地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
但富士康强调工人是“为了钱自愿加班”,很多人认可这种说法
这真是一个巧妙设计的声明,在承认加班问题的同时,就把关键责任推给了员工――隐含的意思就是“工人是为了钱自愿加班的”。接下来,富士康才去说加班时长不违法,报酬高,也在努力解决问题。
加班工人短暂的午休时间
在不少人看来,“为了钱自愿加班”不仅可信,而且应该被理解
工人真的是自愿加班的吗?在不少人看来,在市场经济年代,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如经济学者胡释之就称:“如果工人不是傻子,郭台铭又没有用枪逼他,那富士康给这个工人的工资是他能挣得的最高工资,不然他不会去。这个逻辑没什么问题吧?所以工人不该感谢给了你最高工资的老板吗?怎么还忘恩负义说人家是血汗工厂?不等于在说自己是痞子加傻子吗?”
知名评论员刘远举也称,“工人希望加班,被人视为荒诞,可换成演员希望更多片约、作家希望更多约稿、开小卖铺的希望更多的生意,出租车司机希望更多乘客,却被视为人之常情。不管是演员、作家、小老板,他们所希望的,与工人所希望的加班一样,都会导致他们更多的劳动,当然,也获得更多的收入。”
还有网友指出,富士康的待遇在中国虽不是最好,但绝对不是最差,很多中小企业还不如富士康。不少珠三角企业招工的时候,都会写明:本厂订单充足。因为充足的订单意味着饱和的劳动:有足够的班可加,有足够的钱可挣,只有这样才会有人愿意来。换句话说,工人去富士康加班,是一种主动选择。在一些人看来,按理性人的假设,人总是为自己最大利益而行动,“既然工人主动去富士康了,旁人还有什么好说的,指指点点,说不定连工作机会都没了。”
而且在富士康加班,至少工资有保证
富士康员工愿意加班,不少人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理由:在富士康打工工资有保证。据《信息时报》报道,2014年广东省人社部门共向社会曝光323户重大欠薪企业,在从2014年10月开始到专项检查期间,共为7.74万名职工追回欠薪5.04亿元,而代工工厂正是欠薪事件的高发领域,在这些企业打工的大多是农民工,相比于加班,欠薪意味着回不去家又走不了,对他们来说才是最大的噩梦,薪资水平较高,而又从不拖欠的富士康自然是很多人心中的首选。
这意味着相比起其他血汗工厂,只有在富士康,工人才有良好的条件“自愿加班增加收入”。仿佛某种程度上,工人还得感谢富士康才对。
权威报告似乎也说明富士康工人是自愿加班
2012年,美国非盈利组织公平劳工协会(FLA)公布了针对富士康的调查报告。在调查中,72%的人不想改变工作时长或者加班时间,当被问及“你们对当前的工作时长有何看法”时,48%的员工认为“这是合理的”,34%的员工称“为了增加工资,他们喜欢在这里工作”,仅有18%的员工认为“他们的工时太长了”。另外,有91%的员工认为他们不需要更多的工作余时,94%的员工认为他们不需要进行换班安排。
至此,“富士康员工加班是自愿的”似乎可以盖棺定论了,可真的是这样吗?
富士康深圳厂区食堂
工人并不会只为了钱而自愿加班,还存在“隐性强迫”的因素
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制造业工人并不会为钱自愿加班
在一些人提出“工人为钱自愿加班”很合理后,也有不少人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因为这种说法不符合许多国际经验。有人称,“碰上像非洲员工那样宁可不拿奖金也不加班的就知道厉害了”,也有人称“蒙古和中亚这现象很普遍啊,那里的中国建筑公司很头疼,依法律必须雇佣一定量当地工人,可一到点人家准时散伙吃喝玩乐去,给钱也不干。节假日电话都不接。只得到处借中国工人来加班”。
一些东欧国家以前的经验也是如此,波兰曾经在把工人薪资提高50%后,工人反要求把劳动时间减半。而发达国家工人工作时长短,假期多,更是众所周知的现象,即便制造业也是如此。
更何况,在富士康这样的中国代工厂加班特别苦,特别累
尽管富士康声明中表示“富士康也不断致力于提升工业自动化水平,努力让员工远离繁重、枯燥重复的工作岗位。”但长期关注富士康工人情况的香港理工大学教授潘毅在昨日表示,富士康的一线工人曾向其所在的课题组反映,即使是2014年,在生产旺季里,富士康工人需要连续多月每月加班达140多个小时,甚至有时候加班达152个小时。富士康要求工人“十三天休一天”、甚至“三十天休一天”。
结合苹果手机在去年的热卖,潘毅所说情况当为可信。
那么,到底为什么中国工人这么热衷于“为了钱自愿加班”呢?
富士康生产线上的员工
“规训与惩罚”,可以解释“中国工人自愿加班之迷”
事实上,这种“自愿加班”,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隐形强制劳动”。用潘毅教授的话说,是“规训与惩罚”让员工变得“志愿性服从”,“志愿性劳动”。
何为“规训与惩罚”呢?富士康采取了严苛的规训措施,强制工人符合生产的利益。这些规训工程,是通过暴力与惩罚,是通过建立对工人的完全统治实现的。对生产过程的军事化管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潘毅指出,富士康工作时的管理制度包括:1.不准睡觉、不准聊天、不准笑、不准走动;2.离岗要申请,批准后才能离岗,要拿离岗证,离岗时间不能超过5-10分钟;3.椅子整齐,不能超过地上的黄线;4.工作服按要求穿戴整齐。
这种做法的作用就是“制造服从”。当然,不是说工人不该遵守工作制度。但当工人已经无比习惯公司的规定,自然也容易出现公司说什么就做什么的情况。
更重要的是思想方面的,潘毅教授是如此描绘富士康工厂里的“思想规训”――除了使用军事化的管理方法对工人的行为进行规训,思想规训的方法也常被采用,试图使工人认同富士康的管理方式,从而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劳动中。思想规训从工厂中到处张贴的标语可以看出来,“吃苦是财富之基,实践是成才之路”、“努力,努力,再努力”等等。在通往生产车间的楼梯上,每一级台阶都贴上了郭台铭语录。甚至在员工的晋升考试中,一些考试题目都是默写郭台铭语录。同样在富士康的《员工手册》的开篇,也充满着对新员工的鼓舞之词――“冲刺美好梦想,追求绚丽人生”,“在这里,您将得到知识的拓展、经验的积累和智慧的锤炼;您的梦想,将从这里延伸到未来。”在新员工的培训课程中,郭台铭、比尔?盖茨、格鲁夫、曹兴诚等人士的发家史也是常用来激励员工的故事。在富士康的文化里,似乎通过努力和坚持就能成就梦想。富士康打造了“劳动致富的梦想”,试图劝说工人,只有努力工作、努力付出,才有可能成功。
这种做法,是不是让人非常熟悉?不仅一些传销组织经常会这么做,在很多饭店、发廊,都是这么管理员工的。营造出一种“成功学”的气氛,然后让员工互相仿效,以拼命工作为荣,以比赛加班为荣。当员工发现拼命加班而来的工资,比起“微薄”的基本工资来说相当可观时,那么就会心存感恩,变得心甘情愿。按潘毅的说法,富士康与这些发廊、饭店的“规训”员工方式毫无二致。
“规训与惩罚”广泛存在,破解这一现象整个社会责无旁贷
事实上,用种种方式对员工“洗脑”,削弱他们对自身权利和权益的意识,是许多老板的常用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工人有很多选择,老板们也有很多办法去应对工人们的选择,以尽可能增加自身的利益。劳资两方的关键区别在于,工人们往往既不团结,又很难形成和发表出自己的独立意识。因此,破解这一“规训与惩罚”形成的“自愿加班”局面,是需要施加外部干预的。对于这一点,整个社会都责无旁贷。
表面上看,富士康工人是“自愿加班”,但想深一层,他们其实还是“身不由主”。
富士康已经“九连跳”了!
“过劳死”似乎已成中国职场常态。
在抗战中,桂系实力非但未曾受损,反而越打越
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利用一切机会巩固其在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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