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崇超c 头文件怎么写签名怎么写

  诉求人:潘华玉,户籍:宜都市陆城夷水路15号,电话:,身份证号码:092621。
  用工方:九州方园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同);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名都花园;法人:xxx张华?(因宜都市院方判决书中告知是张华)、系公司董事长。
  解决方:宜都市地方政府——人社局、法院。
  原因及过程:公司违法用工,“奴制”管理,欺诈经营————我们申请劳动仲裁护法维权,遭暴力打骂污辱————劳动仲裁我们胜诉————公司以用工方是公司总经理个人为由起诉我们,宜都法院庭审后“下基层和解”9人,留下2人(其中有我)————我申请第2次补充仲裁(前次仲裁掉项部分)————宜都法院判我败诉,另1人被和解————接着第2次补充仲裁我胜诉————截止日(开始写稿日)诉求人被迫已上诉至宜昌市中院,并在宜都市检察院申请控告法院判决颠倒诉求人当庭质证合法权益主张等事项————2次补充仲裁裁决后第31天,宜都法院院长和政法委夏科长告诉我说:公司向中院诉宜都劳动局撤消2次补充仲裁,政法委夏科长并当面向公司诉讼律师李军打电话,律师反问为何没有和解---------事件在进一步复杂解决中……………
  诉求理由及要求:讨公道,要正义,还我合法权,不是赔偿钱不钱的问题。
  祥情经过:(有图)
  我们是湖北宜昌市宜都市九州方园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部门——宜都国际商贸城家具生活馆工作的员工,于日到公司参加培训并上岗,到2012年底公司都没有给我们签合同和买保险,我们平时遭到公司领导的“奴帝制”管理,经常性的以“开除,滚蛋”这样的说词来压制我们。迫使我们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于号我们有两名员工去劳动局咨询有关劳动合同法,特巧第2天公司领导就口头训责开除其中一名,第3天就把该名员工(也就是诉求人)的打卡记录给下了,在当天号我们11名员工在劳动局递交了劳动仲裁赔偿申请书,之后我们来到公司请求公司领导给予解决,且遭到公司领导暴力打骂、侮辱(打伤了一名、打倒了一名,照片附后),派出所出了警、做了笔录。我们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女职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找到了政府,并且平安夜在政府大厅过的夜,我们宜都市委书记——庄光明在劳动局递交的解决材料上签字:“严格按劳动合同法依法裁决,先解决部分赔偿资金”,就这样劳动局刘局长出面于日上午在公司拿了钱给我们先预支了部分赔偿款5000元,之后等到日开庭裁决,公司缺席,我们于日拿到裁决书,劳动局的裁决我们胜诉,我们于日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结果被告知公司起诉了我们,以主体不符为由,这世道还有说理的吗?明明我们的员工手册,职工奖惩条例都是公司发的,并盖有公章和公司总经理亲自签名,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于日来到了政府信访大厅要求解决,没有人理我们。第2天我们被迫去宜昌市信访局求得解决,当时宜昌市信访局的同志给了我们函,希望我们可以协调解决,并且说这根本不需要打官司,如果回去协调给你们解决不了,再来找我,于是我们拿了宜昌市信访局的函回到了宜都信访局,要求解决,我们在政府大厅等啊等,结果在晚上也就是日凌晨2:30,法院的4个人给我们送来了应诉通知书,当时法院的人很烦,说天都快亮了还在为我们赶材料,开庭的时间定在日,没有办法我们只有等,结果我们于日去法院,他们且说延期到3月4日开庭,3月4日这天,法院对我们11个人一一审理,一直到下午3点钟才结束,连饭都没有吃,当时杨萧法官只说审理结束,回家等结果,我们在家等了一个星期,没有音讯,于是我们于日又一次去了宜昌信访局拿回了函,之后法院的人就下基层以协调的方式解决了9个人,按员工4000,店长5000的标准给赔了,协调文书上说是苏翔(公司总经理,所谓的个体户)拿的钱赔的,公司附有连带责任。对我(潘华玉)和郭玉兰,法院说是公司不愿意给我们赔为由放下了,没办法,我(潘华玉)于日向劳动局递交了第2份仲裁申请,讨要12月份的工资及第1次仲裁的掉项部分,就在我日准备去劳动局出席开庭时接到律师电话说判决书下来了,当时我直接去了劳动局,结果公司又一次缺席,之后我回到法院拿了判决书,和我想的一样(败诉),此时,郭玉兰的没有判,说是协调解决中,我于日在劳动局拿到了第二份仲裁裁决书(胜诉)——(政府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我被迫于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日还杳无音信,我本人现“被踢皮球”,两次书面申请劳动局执行解决回干脆信——执行不了(法院干预了,正确的仲裁被否定)。
  在全国“还我劳动者合法权益”已成为众多打工者的心声,我是工作在最底层的女职工,我护法维权受阻,我是弱者,身单力薄,走投无路,现将部分材料发向国家相关高层部门和主流论坛(音视频未发),恳请各级领导看到后为民做主,主要是为普天下劳动者做主,还我们劳动者一个公道,还法院以“公正”形象,让阳光普照中国神州大地,法制治国才能安邦。为此求正义人士帮相互转发,
  我们有前后完整的音像文本证据链,下为以前向当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过的一部分材料:
  捍卫劳动法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宜都市人大、信访局、妇联、劳动局:
  我们是宜都国际商贸城家具卖场工作的女职工,从今年年初上班至今,公司没有跟我们签订任何劳动关系合同,也未办理任何保险,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剥夺了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扰乱了用工法律准则。
  日,我们将合理诉求提请当地劳动部门仲裁,并到公司反映合理诉求,遭到公司办公室多名男同志及其保安的打骂污辱,他们将我们其中一名女同胞打翻在地,用脚踢,推狼我们,掐我们的脖子,其中还有一男人拿起一把铁锹对付手无寸铁的我们,我们当即报警才得以制止;他们还以开除、停止用工或者已被开除等等的人制说词挑战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我们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我们会对宜都市的经济发展添转加瓦,宜都国际商贸城以苏翔为总经理的管理团队以人制兴城发展的管理经营是皇帝制,是挑战我们法制社会的真空,侵害的是我们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特联名诉求相关实际情况,恳请相关政府部门解结为盼!
  宜都国际商贸城家具卖场工作的职工签名: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潘华玉,户籍:宜都市陆城夷水路15号,电话:,身份证号码:092621。
  被上诉人:九州方园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同);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名都花园;法人:xxx张华?(因宜都市院方判决书中告知是张华)、系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确认上诉人、被上诉人有主体劳务关系并履行宜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上诉人于日到九州方园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都市国际商贸城三楼家具卖场工作,2012年12月发生劳务合同仲裁,被上诉人参加四次仲裁调解后并在仲裁开庭时缺席,仲裁判决上诉人胜诉,被上诉人不服,以错列被申请人为由诉至宜都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胜诉。
  事实:1、被上诉人在招录上诉人用工上,自始至终(包括日常管理)都是公司化(就拿劳务纠纷发生后来说,随便出示两段录音就能供调查证实——不论何事,事实难于掩盖),在劳务纠纷发生日前三天,上诉人陪同他人到劳动部门咨询过,第二天特巧就遭公司总经理苏翔训责开除(口头开除、有录音可供调查,并消上班签到磁卡,公司前大门有监控,咨询回来我走前门,她人走后门),并第一次听到苏翔总经理说家具生活馆是他私人的(违背常理),为此,卖场姐妹们一片哗燃,上诉人也觉得好笑。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下发公司员工手册,组织培训学习,有培训记录,并向各店长下发由总经理苏翔签名的公司红头奖惩制度文件,有卖场销货单和员工工资卡及工作服。
  3、上诉人在公司上班不是三两天,况且有很多人,又经过培训学习,不知道为谁打工哪就是低能儿,不用说能当营业员了。
  4、上诉人在公司上班期间,被上诉人的项目(宜都国贸大厦)动工大典,上诉人穿公司工服(包括自己提供的鞋与袜子的颜色都要求统一)与众员工参加列队及接待服务,宜都市主要领导、宜昌市人大代表张崇超董事长、还有宜昌的一位(不认识)发表讲话。
  5、2013年春节前,所谓个体的家具生活馆员工们与公司各部门员工一起在宜都“一品尚都”吃团年宴,分发一样的物质(米、油)。
  6、上诉人现已对被上诉人向宜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第二份仲裁,仲裁第一份不完备之处,并于号8:30仲裁开庭,被上诉人任然缺席,待拿仲裁文书。
  7、据知情人士透露,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宜都市人民法院诉讼中,政府为上诉人指派的援助律师xxx系被上诉人法律顾问,上诉人也持疑意,尚不能证实;在上诉人卷宗中,援助律师为上诉人签了那些字,表过何种态,上诉人不得而知;判决书被上诉人称11号就拿到,而上诉人17号8:10律师才通知去拿。
  8、援助律师xxx委托书只要求我们11人签字(后来才知道代理是全权),我们11人向律师送证据材料时,当时律师开着免提电话与宜都法院xxx通话,法院xxx说:“公司看她们闹得蛮烦,故意起诉的,吓吓他们的,你可以到工商税务部门去了解一下,不要向她们说”;还有一次,我们一行4人到宜昌信访,在半路上接到袁xx(11人中的1人)电话,说律师打来电话说不用去了,宜都法院判决已出来了(实际没出来),等我们回来向律师核实,律师矢口否认。
  9、劳动仲裁期间,公司向上诉人及其他10人预赔付各5000元;宜都法院庭前协调时,胡庭长当着我们11人向人社局刘局长问5000元出处,刘局长说是公司拿的,赔付有条子的。
  10、上诉人申请第一次劳动仲裁时,被上诉人在那么长时间内不举证(无证可举),参加四次仲裁调解后并在仲裁开庭时缺席;当时11人收到宜都法院应诉通知书是日凌晨2:30分,当时法院的人很烦,说天都快亮了还在为我们赶材料。
  11、宜都法院庭审后,法院工作人员下基层分别找到11人中的大部分人签订庭前“被和解”文书(其中大部分人中只有极少数人电话要求与公司和解)。
  12、宜都市人民法院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证除劳动仲裁文书外的一切材料均不认可,并进行了质证,而院方在制定判决书中写明上诉人对工商执照、税务证、机构代码证、房租合同及保证金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从而颠倒了上诉人权益主张,进而180°倒向,(应该是采信与否才是院方的事),且所谓的第三人“苏翔个体工商户”缴纳了增值税,并写明原、被告均无异议,而上诉人本人跟本不知晓,更不用说无异议了。
  13、在宜都市人民法院诉讼中,上诉人收到院方应诉通知书中没有对方法人身份相关材料,仅对方起诉书中写明法人为张华,且商铺租赁合同张华签字在委托代理人处(法人、委托代理人同列书写可忽略),上诉人认为对方法人应该是张崇超(宜都人都这样认为,因为是在本县市从事多年的房地产开发商)。
  14、对被上诉人举证的所谓第三人的工商执照、税务证、机构代码证、房租合同要等终审判决后上诉人方可申请检察院进行介入调查真伪(向检察院咨询得知),对“三证一合同”、上诉人持重大疑问,且“三证”来源于“合同”。
  理由:因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乃诉讼之主体,应求主论次,主体间发生了什么就界定了什么;又因为所谓的第三人是被上诉人的总经理,故且被上诉人出示的所谓第三人的取证还是半路上出炉,存在严重瑕疵,院方根本不应采信;而且宜都市人民法院颠倒了上诉人质证权益主张、致使对本不应该采信的举证进行采信,从而180°倒向,并离开主体思维进行裁判,所以判决严重倒置,法律非儿戏,上诉人不服;现上诉,请求“公正”判决!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华玉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申请控告书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本人潘华玉,户籍:宜都市陆城夷水路15号,电话:,身份证号码:092621,现将本人因劳务纠纷引发出的相关问题报请于你,申请按相关职能权限施行调查处理。(另付相关材料共4页)
  特此申请!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潘华玉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致宜都市人民法院的一封公开信
  ——潘华玉
  宜都市人民法院:
  你辛苦啦!感谢你受理九州方园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潘华玉民事诉讼一案,你能公开审理并实施以下事项,我对你表示由衷的敬佩和衷心的感谢!
  1、首先是感谢你能够受理,克服劳资纠纷应司法联动之阻力,并独挡一面进行裁决。——职能部门独自为政,有专业精神。
  2、在你院诉讼中,感谢你送应诉材料给我时,应诉通知书中没有对方法人身份相关材料,仅对方起诉书中写明法人为“张华”,听说张华2013年初就辞职了,是不是真的?你院裁决书中可写明为“张华”呀!张华是唔空吗?法人还可以辞职?公司可还红火着呢!法人辞职就意味公司不服存在,试问裁决还有用吗?要是把法人搞错了的话,早给小小市民的我带个甩信不就得啦!多省事呀!
  3、在你院诉讼中感谢你颠倒我质证的合法权益主张,且有些证据材料不为人知,为我减清了不少负担;并对公司所谓的证据材料进行采信也一并感谢了!
  4、在你院诉讼之前的劳动仲裁期间,公司向我及其他10人预赔付各5000元;你院庭前协调时,胡庭长当着我们11人向人社局刘局长问5000元出处,刘局长说是公司拿的,赔付有条子的。你怎么这般没记忆力了呢!
  5、你院庭审后,你处工作人员下基层分别找到11人中的大部分人签订庭前和解文书(其中大部分人中只有极少数人电话要求与公司和解)。——实在是辛苦啦!可是没找我啊!否者我给你院的和解人员每人打上三个荷包蛋。大老远下基层也该有荷包蛋吃,不补补身子怎么能行,官民如鱼水呢!更何况是有朋下基层来。
  6、对了!在你院诉讼中,还要感谢你裁决时离开主杆,把枝丫整理的那么有条有理,堪称一杰呀!深表感谢!
  好了!时间有限,暂就感谢这么多,法院人士说话一言九鼎的,语言精练不啰嗦我懂的,在此啰嗦了些,请谅解!余下精练的留给正义的国民吧!他们的水平比我高得高。
  最底层的小市民:潘华玉
  我们宜都人都知道公司董事长是在我们宜都从事多年的房地产开发商,听说还是省政协委员,宜昌市人大代表(本人尚不确信),而我只是一个最底层的女下岗工人。
  哎!底层的女下岗工人苦呀!要是当初遭公司打骂侮辱时,那位拿铁锹对付我们的公司副经理对准我的脑袋一锹下去就好了,没准又会给公司增加一具冤魂呢!难道暴力是公司的常规制度?
  关键词:
  违法用工
“踢皮球”
真理——心中还有的中国梦
  总书记说:既往不咎、经后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查处一起。
楼主发言:2次 发图:0张 | 更多
  @2013寻找真理 顶一下,要是有办法解决一般不会发到网上的,估计又是官商沟结,网络的力量其实也不大
  真的吗
  千真 万确,  
  我替你们伤心真的,其实网络的力量也不是很大  你们可以试着给中国之声留下言看看
  帮你项下帖.小市民的说理的地方是有,就是拖你,让你崩溃
  顶起来!!!
  市中院组织召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与调处工作座谈会  发布时间: 16:22:44  6月8日下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与调处工作座谈会,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士勇同志主持,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全体法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工伤保险科、医疗生育科、养老保险科、市总工会调处组织的相关领导与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议不仅对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与调处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在双倍工资赔偿、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是否双赔等法律适用问题上统一了理解与认识,对劳动争议审判、仲裁、调处资源共享、建立交流互通等长效机制等问题达成共识。  此次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与调处工作座谈会是宜昌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调处机构,为解决我市长期存在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与调处标不统一问题所作出的重要努力,它标志我市劳动争议审判、仲裁、调处之间长效沟通机制的正式建立。将为我市逐步统一劳动法律规定适用,提高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效率,建立规范和谐的劳资关系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与平台。  编辑:李 慧
  妹子:本人同样经历过劳动官司,不要太相信法院了,法院不是为普通人做主的地方。劳动纠纷一裁二审都是见鬼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是串通的。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内部不可能监督自己人办的错案”。法院有“潜规则”!你上诉了案子应当在民三庭审理,特别是千万不要碰到韩用交、李明、罗娟、严光俊等人,他们可以指鹿为马!!既然你已经上网了可以想像到是想把官司打到底的。基层法院的院长都是中院派的在当地人大就走了个过场,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了的99.9%都是维持,改判很少。审判监督程序一样!网上喊喊同情的人不多,法官还是做他的官、拿他的钱、搞其他的。打官司就是要有耐心才行,一趟程序下来要几年!因为我和他们交过手所以才给你提个醒。祝你好运!
  湖北宜都
  支持你们。也希望中国早日实现法治!
  支持!  
  发到微博上应该扩散的快一点吧!
  到爱宜都论坛发一下可能更好  
  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在有证据的前提下按程序一级级走,这才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官执行的是职务行为!江必新说:“找源头”。源头是谁你们清楚!
  大致看完LZ的投诉信,有2点想探讨一下:  1.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如果是劳动关系,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出现“以暴力方式强迫劳动”(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施暴),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后即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维护你的权益。  如果是劳务关系,要弄清楚中间是否有劳务公司,劳务合同是和谁签订的,以确认谁是责任单位。收集证据后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2.LZ的投诉请求是什么?  从现实情况来看,协商处理往往是处理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迷信法院开庭审判,对于这种一开始就不规范的用工行为来说,并不是合适的解决方式。开庭审判一个是时间长,二是代价高。如果通过劳动仲裁协商处理,LZ拿到赔偿金然后另谋它职,才是现实可行的选择。  以上2点供LZ参考。
  最后咋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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