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目前用着成都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书30多个,可以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基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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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对被关闭“小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帮扶
编辑:邱令璐
  7月28日,“成都市共享交通重点企业专场招聘会”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市场(西区)举办。滴滴出行、神马专车、神州专车、摩拜单车、一步单车……招聘现场来的都是共享交通领域中的知名企业,共提供了2789个就业岗位,涉及运营主管、大客户经理、新媒体运营、专车司机、维修专员、调度专员、巡检员等多种职位,吸引2000多位求职者前来应聘,最后有近900人达成意向。
  这场招聘会主要是帮助被关闭“小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专场招聘会,而通过这样的招聘会也能解决“共享交通”等新经济形式的用工缺口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帮扶失业人员再就业 组织专项招聘会
  按照成都发布的“治霾十条”要求,到今年10月底,将取缔“小散乱污”企业9400家以上。截至6月30日,已淘汰关闭“小散乱污”企业7600余家。
  “小散乱污”企业关闭了,失业人员如何实现再就业?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人社局充分组织和利用各类就业服务资源,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被关闭“小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帮助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再就业。
  “成都市共享交通重点企业专场招聘会”只是专项招聘会中的一场。截至7月13日,全市共组织开展专项招聘会47场,动员组织用人单位953家并提供岗位3850个,现场达成用工意向623人。
  吴先生此前在彭州一家企业做司机,目前其所在企业因属“小散乱污”被关闭,他打算在成都找一份工作。7月28日,他参加了“成都市共享交通重点企业专场招聘会”,并初步与神马专车达成了意向,“企业给的工资还可以,一般都是四五千块起步,还是挺期待的。”
  像吴先生这样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少。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彭州共涉及113家企业的3258名职工,目前已自谋职业1638人,政府援助实现就业34人,再就业率超过一半。
  除了专项招聘会,成都市还依托就业援助基地、962110就业援助平台,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筹集、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管理与分类帮扶等措施,为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托底安置再就业。
  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失业人员可领失业保险
  除了帮扶再就业,成都市还通过政策扶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被关闭“小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在本人户籍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可凭证享受成都市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
  “一是享受失业保险金。”被关闭“小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如果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保障基本生活。”
  “二是培训补贴。”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享受一次全额收费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是创业补贴。”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在成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许可的行业应同时取得所经营行业的许可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四是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被关闭“小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针对被关闭“小散乱污”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缴费额度70%的社会保险补贴。
  成都市人社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大力实施就业精准帮扶,提高就业援助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深入街道(乡镇)、企业和校园,开展以“送岗位、送培训、送项目、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专场招聘活动,切实帮助“小散乱污”企业关闭中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
  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 成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流程成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流程来源:成都失业保险时间:根据成都社保条例规定,成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以申领企业社保补贴和企业岗位补贴。那么哪些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呢?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需提供哪些资料?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成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办理机构】:所在社区
【办理事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8-18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具有成都户籍以下人员)
1、&4050&人员;
2、残疾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6、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
1、&4050&人员:身份证;
2、残疾人员:残疾证;
3、低收入家庭:低保证明;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1年。
5、征地农民、土地流转、失林失地人员: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1、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3、经调查符合条件进行公示,例如网络公示、社区张榜公示;
4、公示完成后,即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补充说明】:单位参保时间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最重要的时间点,只有在这个时间之前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才符合认定条件。在公示期中单位参保了,也符合认定条件。
【咨询专区】
一、本人已经失业1年半,不知是否算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就业困难认定?
【回复】: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在就业部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人前往所在社区进行困难就业人员认定即可。
二、我是残疾人,有单位想聘用我,但前提是必须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知怎么操作?
【回复】:成都户籍残疾人携带残疾证前往所在社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即可。
三、在成都哪些人可以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成都户籍&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等人员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咨询电话028-18。“成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流程”由成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成都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2016年成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最新消息
金投保险网(gold.org/)5月19日讯: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要求,现将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用人单位
1. 一般用人单位。
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2. 特殊用人单位。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政府投资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以上用人单位均应与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小微企业。
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上年度毕业生和异地户籍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当地规定人均标准(0.3亩/人)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在本市居住并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中,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龄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第7页“就业援助卡”上标注其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并经四川省内各市州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43号)文出台前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仍然有效。
二、补贴标准
(一)对一般用人单位的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补充)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满12个月后,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二)对特殊用人单位的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补充)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按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三)、对小微企业的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为招用高校毕业生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补充)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岗位补贴标准: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满12月后,按继续留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
三、补贴期限
(一)一般用人单位和特殊用人单位
除对首次申报补贴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岗位补贴可延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小微企业
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岗位补贴为一次性补贴。
四、补贴申报资料
(一)一般用人单位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首次申报提供,再次申报无需提供)、申报补贴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享受人员社保个人缴费明细;
2.享受社保、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用人单位对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用工真实性的“承诺书”;
4.申报补贴人员每月签字的工资表或银行转账凭据;
5.有关情况说明。(一季度内新增申报补贴20人以上以及在12个月内先辞退又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申报补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二)就业援助基地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首次申报提供,再次申报无需提供)、享受补贴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享受补贴人员社保个人缴费明细、就业援助基地批准文件;
2.享受社保、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用人单位对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用工真实性的“承诺书”;
4.享受补贴人员每月签字的工资表或银行转账凭据;
5.有关情况说明。(同上条)
(三)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
1. 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劳务就业型服务实体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享受人员社保个人缴费明细;
2. 公益性岗位享受社保、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
3. 用人单位对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用工真实性的“承诺书”;
4. 申报补贴人员每月签字的工资表或银行转账凭据;
5. 有关情况说明。(同上条)
(四)小微企业
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注: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首次申报提供,再次申报不需提供);劳动合同、企业招用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人员社保个人缴费明细;
2.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3. 申报补贴人员每月签字的工资表或银行转账凭据;
4. 用人单位对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用工真实性的“承诺书”;
5. 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原件。
(五)其他要求
1. 工资如系银行代发的,应出具书面说明、银行转账凭证及发放人员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用人单位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用工真实性出具的承诺书应加盖单位公章。
3.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五、申报、审核和发放流程
(一)申报时间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申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申报补贴。
(二)申报方式
1. 网络申报。用人单位(含小微企业,以下同)按照参保关系向市或区(市)县就业局申请开通网上经办权限,在“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申报补贴。经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通过k盘,及时在系统新增或减少补贴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按季生成和提交补贴申报信息。
2. 手工申报。用人单位无法开通网上经办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整理需要申报补贴的资料,向市或区(市)县就业局业务处(科)室提交申报材料。由业务处(科)室初审人员负责将用人单位申报补贴人员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按季生成补贴申报信息。
(三)审核流程
1.一个季度内新增申报补贴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在12个月内先辞退又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申报补贴的,由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经市或区(市)县就业局审核后按流程申报。
2. 首次申报资料和新增人员申报资料由市或区(市)县就业局初审、复核和财务审核后,将各项补贴人数和金额汇总,报市或区(市)县人社局审批。
(四)审批时限
市或区(市)县就业局应于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流程,提出审核意见反馈申报单位,其中初审和复审时间分别为5个工作日。
(五)审核要求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当月不足15天的,从次月起计发补贴。
2. 工资表。申报补贴人员实发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资金拨付
市或区(市)县就业局汇总申报审批资料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市或区(市)县就业局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帐户,由市或区(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帐户直接拨付至申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拨付工作结束后,申报审批资料由市或区(市)县就业局业务处(科)室和财务部门负责装订、存档、保管。
六、监督检查机制
(一)对一次性申请补贴人数较多、涉及资金数额较大、存在较大补贴风险的用人单位,市或区(市)县就业局负责、组织督查组不定期进行核查,核查记录作为审批资金的依据。
(二)申请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配合市或区(市)县就业局有关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三)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市或区(市)县就业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全部资金;属于就业援助基地的,取消就业援助基地资格。
(四)市、区(市)县人社局、就业局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认真查找风险防控点,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复核制度。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补贴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招用藏区群众就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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