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小贷中腾信贷款上征信吗吗

贷款逾期记录保存几年 上了征信报告对借钱有啥影响
逾期纪录保存年限更改,“老赖”称号将导致个人和家庭一切社会活动禁止?近期,又有这样的“谣言“在一些网络流传……谁都有用信用卡的时候,看到的时候不免让人心里一紧。不过,近日征信中心通过其官方微信号表示,逾期记录时间延长是假消息!事实上,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这样的消息流传。所以,究竟逾期纪录是怎么回事?征信中心有“黑名单“吗?上了征信报告对我借钱有影响么?个人逾期记录保存5年10年?50年?真相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逾期记录的保存期限是自还清欠款之日起为5年。征信中心旗下的公号“征信小助手”指出,这“5年”不是说改就改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记者拨打了征信中心客服,该客服也表示,目前没有更改年限的消息,5年后,系统会删除相应的记录。帮主留意到,近两年,这个流言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出现在网络上,或是贴吧、或是在各种自媒体上。那么,征信报告上的逾期记录包括哪些信息呢?举个例子:图源于央行征信中心根据征信中心提供的范例,事实上逾期记录也是比较详细的,包括了金额、逾期时间等各个关键要素,如:“日xx银行xx分行发放的xx元汽车贷款,xx年x月xx日到期。截至xx年x月,余额xx,逾期金额xx。最近五年内有x个月处于逾期状态,没有发生过90天以上逾期。“征信中心有没有“黑名单”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没有“黑名单”。这要从定位来看:征信中心只是客观地收集和展示客户的信用信息,不对客户信息做任何评价。也因此,能不能贷到款,最终也是有商业银行说了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是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商业银行审批贷款申请时参考。根据公开信息,个人信用报告中,采集的是截至2004年尚未还清及2004年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信息。目前,征信中心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的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也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中心等机构。当然,这并非不代表失信者没有惩戒机制。征信查多了是否影响贷款目前,个人可以2次免费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征信中心在其宣传材料上曾多次指出,个人应“适度查询”。为啥?其中最重要一个理由是,个人一般有借款需求的时候才会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短期内反复查询,会给人一种迫切需要贷款而没有得到的感觉。据称,实证数据显示,这样的客户违约风险比较高,银行审核贷款时可能更加谨慎。逾期可能对生活造成影响虽然“延长5年的保存的时间”的报告并不正确,但一旦被记录到信用报告中,却也可能对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半岛都市报曾记载一个案例,说的是因为不良信贷纪录,某银行拒绝向某客户提供贷款;而据刊载,上述不良记录仅为别人看起来很小的事情:信用卡逾期,三次加起来400多元,最多逾期7个月。当然,我们并无法看到上述案例中背后的客户信用状况,但近年来,因为信用不好造成的不便利也多次见诸报端。哪些情形可能上信用报告以下为不完全归类:1.公共纪录,包括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电信欠费信息。2.银行批贷、信用卡申请。3. 除了银行系统之外,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产品也有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这包括了借呗、微粒贷等常见产品。比如,腾讯微粒贷客服曾回复帮主:“客户在微众银行的借款记录,会按照人行的规范要求上传记录,请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如有逾期记录是否会产生影响申请房贷或其他借款,需要咨询申请借款的银行对逾期记录的要求。”不良征信记录能消除吗 “铲单中介”多为骗局有人问:不良征信记录能消除吗?征信中心官网指出,“征信中心仅客观展示信用信息,只有报送机构才有修改权限。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信用报告中的贷款信息错误,可以向查询机构质询,也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异议处理流程来解决。”对于确实有异议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指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据杭州网,此前所谓的一些以消除不良记录为名的“铲单中介“,利用的就是“异议”的流程。不过,对于确实存在的不良征信记录,并不存在正规的消除记录渠道。有一些人急于消除不良记录,最终却发现上当受骗。申请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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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小贷: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告日期:
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DatongDevelopmentZoneSunshineMicro-creditCo.,Ltd.
(大同市魏都大道芙蓉苑外围2号)
公开转让说明书
推荐主办券商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二零一五年四月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及自身特点所决定,特提示投资者应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或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一、宏观经济政策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逐步放缓,未来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可能性增大,调控手段的多元化将对小额贷款行业产生风险。我国的信贷规模总量将会对小贷行业产生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渠道较为固定,信贷规模的缩减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从而影响公司开展业务的可放贷金额,进一步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控,将影响市场资金供给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产生不确定风险,如货币政策放宽,市场资金供给量增大,将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如货币政策收紧,市场资金供给量缩减,市场利率的提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确定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小额贷款行业受到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较为明显。
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主发起人为张明元,直接持有本公司2,200.00万股,通过阳光汽车家园间接持有本公司3,300.00万股,张明元之弟张文元直接持有公司1700.00万股,张明元之妹张月元直接持有公司600.00万股,张明元、张文元、张月元合计持有公司78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0%。三人于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以及关于董事、非职工监事提名权时相互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迄今为止,张明元先生、张文元先生、张月元女士未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而且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法律文件中对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给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具体的约束和限制。但是,张明元、张文元、张月元仍可能利用其对本公司的控股地位,通过选举董事、行使投票权等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进行控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形成有利于大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因此,本公司存在一定的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
公司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为员工道德风险与客户道德风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放贷业务,是直接的资金发放,因而放贷环节存在各员工相互串通隐瞒借款人风险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等多种可能;同时,公司的客户也存在恶意借款而不归还的道德风险。
四、经营区域限定的风险
各省级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定。山西省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规定为:2亿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仅能在区县范围经营、2亿元以上的可以在市域内经营、5亿元以上的可以跨市域经营。经营范围的限定将使得公司与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面向的客户群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未来如果经营区域内发生较大的事件将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业务集中度较高加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五、信用贷款、保证贷款余额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四种方式,信用贷款、保证贷款2012年度、2013年度、月份占公司业务的比重分别为55.72%、80.99%、89.08%。报告期内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占公司业务比重较大,且客户未向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一旦客户违约,公司不能收回贷款的风险较大。
六、利率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法人、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取决于发放贷款的规模、发放贷款利率;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后,公司发放一年期
贷款可确定的利率上限由24%下降至22.4%。因此,市场基准利率政策对公司利率的确定构成直接风险。
此外,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差异逐步缩小,市场利率波动将更加显着,间接影响公司发放贷款利率的确定,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
七、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风险
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发以来,小额贷款行业经过近7年的快速发展,行业监管体系持续健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业务规模均有较快速的发展。目前,小额贷款的主要监管机构主要为各省级政府金融办,在银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各省的监管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存在未来国家进一步下发行业统一监管政策使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模式进行调整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1
第一节基本情况......10
一、公司简介......10
二、股份挂牌情况......10
(一)股份挂牌概况......10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11
(三)公司挂牌后的股票交易方式及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12
三、公司股权结构图及股东持股情况......14
(一)公司股权结构......14
(二)公司股东情况......15
(三)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16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基本情况...........................................................................................................................17
(一)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17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基本情况......20
五、股本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21
(一)股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21
(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34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34
(一)公司董事......35
(二)公司监事......36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7
七、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及行业监管情况......38
(一)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38
(二)行业监管情况......40
八、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机构......46
(一)主办券商......46
(二)律师事务所......47
(三)会计师事务所......47
(四)资产评估机构......47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47
(六)证券交易场所......48
第二节公司业务......49
一、公司主要业务及产品和服务的情况......49
(一)主营业务情况......49
(二)主要业务类别及产品介绍......49
(三)其他业务及其收入情况......50
(四)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及产品构成情况......51
二、公司组织结构及主要运营流程......52
(一)公司组织结构图......52
(二)公司主要部门工作职责......52
(三)主要运营流程......54
三、公司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58
(一)营运资金来源......58
(二)公司核心能力......59
(三)公司主要资产情况......66
(四)公司拥有的业务许可和资质情况......67
(五)公司员工情况......67
四、公司经营情况......68
(一)业务收入情况......68
(二)公司的主要服务群体及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贷款情况......69
五、商业模式......73
六、公司所处行业情况......74
(一)行业分类、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74
(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77
(三)行业风险特征......83
(四)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84
(五)小额贷款行业的竞争情况......86
(六)公司的竞争地位......87
(七)公司采取的竞争策略和应对措施及发展构想......88
公司治理......90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90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情况......90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90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90
二、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与评论......91
(一)现行治理机制对股东的保护情况......91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92
(三)纠纷解决机制......93
(四)累积投票制......93
(五)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93
(六)关联股东和董事回避制度......100
(七)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100
三、公司最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100
四、公司独立运营情况......101
(一)业务独立情况......101
(二)资产独立情况......101
(三)人员的独立性......101
(四)机构独立情况......101
(五)财务独立情况......102
五、同业竞争情况......102
(一)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情况......102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103
六、公司最近两年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104
(一)资金占用情况......104
(二)对外担保情况......104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105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接、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105(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105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署的协议......105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105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106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况...........................................................109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变动情况......109
第四节公司财务......112
一、最近两年审计意见及财务报表......112
(一)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意见......112
(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112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112
(四)最近两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3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124
(一)会计期间......124
(二)记账本位币......124
(三)计量属性在本期发生变化的报表项目及其本期采用的计量属性......124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124
(五)金融工具......124
(六)其他应收款......128
(七)固定资产......129
(八)无形资产......130
(九)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方法......130
(十)主要资产的减值......130
(十一)职工薪酬......134
(十二)应付债券......134
(十三)利息收入和支出......134
(十四)政府补助......135
(十五)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135
(十六)一般风险准备......136
(十七)报告期内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说明......137
三、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分析......137
(一)盈利能力分析......137
(二)偿债能力分析......138
(三)现金流量分析......138
(四)同行业财务指标比较分析......140
(五)异常财务信息......140
四、最近两年利润形成情况......140
(一)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140
(二)主要费用及变动情况......142
(三)报告期内重大投资收益情况......143
(四)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143
(五)适用的各项税收政策及缴纳的主要税种......143
五、报告期公司主要资产情况......144
(一)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44
(二)存放同业款项......144
(三)发放贷款和垫款......145
(四)固定资产......151
(五)无形资产......152
(六)递延所得税资产......152
(七)其他资产......153
六、报告期公司主要负债情况......156
(一)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157
(二)应付职工薪酬......159
(三)应交税费......159
(四)应付利息......159
(五)应付股利......160
(六)应付债券......160
(七)其他负债......161
七、报告期股东权益情况......162
(一)盈余公积......162
(二)一般风险准备......162
(三)未分配利润......163
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163
(一)关联方、关联关系......163
(二)关联交易......166
(三)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170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173
九、提请投资者关注的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174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74
(二)或有事项......174
(三)其他重要事项......175
十、报告期内资产评估情况......175
十一、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175
(一)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175
(二)报告期内实际股利分配情况......176
十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177
十三、对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的评估及内部管理机制......177
(一)宏观经济政策风险......178
(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178
(三)道德风险......179
(四)经营区域限定的风险......179
(五)信用贷款、保证贷款余额占比较高的风险......180
(六)利率风险......180
(七)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风险......181
十四、公司未来两年内的发展计划......181
(一)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依法合规经营能力......182
(二)注重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182
(三)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182
(四)稳步拓宽公司业务范围......182
第五节有关声明......184
主办券商声明......185
律师声明......186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187
资产评估机构声明......188
在本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普通词语释义
本公司、公司、阳光小贷指
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阳光有限
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阳光汽车家园
山西阳光家园冀东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大同市阳光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公司章程》
《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说明书、本说明书
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指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西省金融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大同市金融办
大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深交所、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键绩效指标法,是企业绩效考核的方法之一,企业围
绕日常经营管理重要因素选取考核指标,将个人目标、
KPI考核指标
团队目标与企业目标联系起来的动态绩效考核管理办
对选定区域内的客户进行陌生拜访,事前未与客户进行
预约的一种营销方式。
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公司发放贷款业务审批的重要环节,
每笔业务均需通过贷审会审批。
报告期、近两年一期
2012年、2013年、月
报告期各期末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公开转让说明书表格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形成。
第一节 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中文名称: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atongDevelopmentZoneSunshineMicro-credit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明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日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大同市魏都大道芙蓉苑外围2号
邮编:037043
传真:转806
董事会秘书:毕龙
所属行业: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J金融业――J66货币金融服务――J6639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行业代码“J6639”)。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J金融业――J66货币金融服务(行业代码“J66”)。
经营范围: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发放服务。
二、股份挂牌情况
(一)股份挂牌概况
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1.00元
20,000万股
【】年【】月【】日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晋金发[2014]48号),规定:“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有限公司于日成立,至今已满3年,有限公司主发起人张明元及其他股东不存在晋金发[2014]48号文件规定限制转让的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锁定情况如下:
第一大股东(实
阳光汽车家园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际控制人控制)
实际控制人、董
任职高管期间不转让股份并按照《公司法》第一
事长、总经理
百四十一条董、监、高转让限制规定执行
实际控制人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实际控制人、董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董、监、高转让
限制规定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任职高管期间不转让股份并按照《公司法》第一
董事会秘书
百四十一条关于董、监、高转让限制规定执行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董、监、高
转让限制规定执行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董、监、高
转让限制规定执行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董、监、高
转让限制规定执行
有限公司于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未满一年,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无可供公开转让的股票。
(三)公司挂牌后的股票交易方式及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1、本次挂牌向监管部门的备案情况
日,大同市金融办出具《关于同意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改及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申请的批复》(同政金发[2014]54号),同意公司股改及新三板挂牌申报。
2、公司挂牌后的股票交易方式
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3、公司挂牌后股权变更、增资等事项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日,山西省金融办发布的《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晋金发[2012]63号),该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好的,可申请股权变更。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按原出资额比例增加出资额,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的,
其增资方案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50%的,其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审批。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总额的20%以内的,其方案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20%以上的,其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审批。”
日,山西省金融办发布的《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晋金发[2014]48号),该文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1.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按原出资额比例增加出资额,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的,其增资方案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50%(含)的,其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审批。2.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总额的20%以内的,其方案由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20%(含)以上的,其方案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金融办审批。”
日,山西省金融办发布《关于简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金发[2014]67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增资扩股变更事项的审批。”第二条规定:“(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股权、公司住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章程,以及退出事宜由县金融办(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下发变更、退出批复文件,向省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持有股权或股份总额20%以上的股东由县、市金融办(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由省金融办下发变更批复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相关变更事宜的审批程序如下表所示:
山西省金融办
大同市金融办
晋金发[2014]67号
法定代表人
晋金发[2014]67号
晋金发[2014]67号
晋金发[2014]67号
晋金发[2014]67号
分立、合并
晋金发[2014]48号
晋金发[2014]48号
晋金发[2014]67号
20%(含)以上
晋金发[2014]67号
注册资本金变更
晋金发[2014]67号
晋金发[2014]67号
日,山西省金融办出具《关于阳光小贷公司挂牌新三板有关事项的批复》(晋金复(2015)11号):“同意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小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后,协议转让不涉及重大交易事项的,在交易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大同市金融办备案。协议转让中涉及重大交易事项的,须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向省金融办报批,获准后方可在新三板进行交易。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股份交易会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2)新进单一持股人及关联方或一致行动协议人持股比例超过20%。阳光小贷挂牌新三板后,投资者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即可参与阳光小贷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下:
1、将严格按照山西省金融办、大同市金融办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2、如公司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山西省金融办、大同市金融办等监管部门出台新的有关监管政策,公司将兼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三、公司股权结构图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股权结构
(二)公司股东情况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股东共有18名,其中法人股东1名,自然人股东17名,持股情况如下:
挂牌时可流通
的股份数量
阳光汽车家园
33,000,000
境内自然人
22,000,000
境内自然人
20,000,000
境内自然人
20,000,000
境内自然人
20,000,000
境内自然人
17,000,000
境内自然人
15,750,000
境内自然人
10,000,000
境内自然人
10,000,000
境内自然人
10,000,000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挂牌时可流通
的股份数量
境内自然人
200,000,000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日,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权登记编号:),股东阳光汽车家园将持有的有限公司的3,300.00万元股权(对应为股份公司3,300.00万股)质押给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日,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权登记编号:),股东张明元将持有有限公司的2,200.00万元股权(对应为股份公司2,200.00万股)质押给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日,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权登记编号:),股东毕龙将持有有限公司的2,000.00万股权(对应为股份公司2,000.00万股)质押给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东阳光汽车家园、张明元、毕龙质押股权的原因系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本公司2014年7月发行的私募债券提供担保,上述股东向山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公司正在办理股权质押的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32.29%;2012年、2013年、月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4,448,394.84元、15,122,400.75元、15,906,713.59元,公司经营业绩的稳步提升,使公司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因债务不能清偿而导致债权人行使质押权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性较小。
除此之外,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中,法人股东阳光汽车家园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明元,张文元为张明元之弟,张月元为张明元之妹,李建中为张明元配偶之姐,李福宝与张明元系连襟关系。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主发起人为张明元,直接持有本公司2,200.00万股,通过阳光汽车家园间接持有本公司3,300.00万股,合计控制本公司5,5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张明元之弟张文元直接持有公司1,700.00万股,张明元之妹张月元直接持有公司600.00万股,张明元、张文元、张月元合计持有公司7,8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明元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2年8月-1984年7月,山西省物资管理学校企业管理专业学习;1988年4月-1990年6月山西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2年8月-2004年9月,清华大学EMBA班学习;2005年10月-2007年7月清华大学资本战略研修班学习;2010年8月-2012年7月北京大学私募股权基金班学习;2012年8月-2013年7月和君商学院战略研修班学习;1985年6月-1992年4月,任原雁北地区物资局工作办公室秘书;1992年6月-1994年4月,任原雁北汽车贸易中心办公室主任;1994年5月-1996年12月,任原雁北设备租赁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阳光物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阳光物贸执行董事;2009年11月至2012年9月任阳光有限的总经理;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任阳光有限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任阳光有限总经理。2014年10月起任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文元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6年7月-1988年8月,山西省电子科技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89年-2000年内蒙古商业大厦工作;2005年4月成立西藏精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
张月元女士,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3年9月-1988年7月大同师范学院;1988年9月-1991年12月山西山阴幼儿园教
师;1992年1月-2003年11月大同市物资局(年期间在山西财经学院读书);2003年12月至今在大同阳光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会计、财务总监、总经理。2014年8月-2014年10月任阳光有限的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2、认定依据
(1)张明元先生是公司的主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以来历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主要制定者和实施者,对公司经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
(2)报告期内,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张明元、张文元、张月元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一直高于公司其他股东,张明元、张文元、张月元在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表决意见均一致。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张明元、张文元、张月元三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如下:
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
公司股本变化期间
合计持股比例
(3)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张明元、张文元提名、推荐的董事3名,占公司董事席位半数以上,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4)报告期内,公司逐渐完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良好。张明元、张文元、张月元三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未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5)日,张明元、张文元、张月元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三方共同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三方作为阳光小贷的共同控制人,在共同协商一致后通过股东大会对阳光小贷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任何一方均
不得单独控制或谋求单独控制阳光小贷。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三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在与阳光小贷有关的下列事项上相互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
2.1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2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2.3关于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权。
三方拟向阳光小贷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或提名权时,应事先就提案
内容或提名人选与其他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直至提案内容或提名人选得到三方一致认同后,以其中一方或三方共同的名义向阳光小贷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如果三方不能就提案或提名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向阳光小贷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
对于由其中一方或三方方共同提出的相关议案,三方应根据事先就
提案或提名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对于非由三方共同提出的议案,三方应在阳光小贷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就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直至三方对议案的表决形成一致意见,据此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或者,一方授权委托其他方对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三方均应积极出席阳光小贷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
约定行使表决权。任何一方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且不能行使其表决权的,则应委托另一方或与另一方共同委托第三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三方分别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1在阳光小贷运行、发展过程中,继续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不单方、或与任何第三方一致行动、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6.2建立健全阳光小贷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规范、良好运行;
6.3切实保护阳光小贷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至阳光小贷新三板挂牌后三年期满时终止。”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明元、张文元、张月元,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基本情况
1、山西阳光家园冀东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山西阳光家园冀东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日
所:大同市新建南路阳光汽车家园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二类汽车维修小型整车维护、修理及专项维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汽车、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注:张明元与张婕系父女关系
张明元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00%的股权,其基本情况参见本节“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基本情况之(一)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王桂武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小南头849号。身份证号:******
李亚平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和平街三路8栋2单元8号。身份证号:******
毕龙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97楼3单元14号。身份证号******
张文元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88号1栋1单元502号。身份证号:******。
白智军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红军大街46号2栋2号。身份证号:******。
李建中女士,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世纪南苑2楼3单元3号。身份证号:******。
李福宝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西马市角4号5户。身份证号:******。
张文女士,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39号。身份证号******。
五、股本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股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
1、2009年11月,有限公司设立
日,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拟成立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评审报告》(同开管发[2009]27号),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对投资人拟成立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申请资料及投资人的集体综合情况进行评审,符合规定。
日,自然人张明元、李建中、李建茹、梁建平、段伟、陈冲、张月元、吴晓瑞、吕建芳、杜仲、法人丰镇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决定共同出资6,000.00万元人民币组建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并于日召开全体股东会。
日,大同精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大同精诚验[2009]第0239号)。根据该报告,截至日止,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
日,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了注册号为67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日,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出具《关于同意成立阳光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同小额贷发[2009]14号)。审核同意阳光小贷公司申报材料,同意组建小贷公司。
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丰镇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
2、2011年8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股东吕建芳与自然人秦随兵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双方同意吕建芳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万元作价600.00万元转让给秦随兵;公司股东段伟与自然人王桂武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双方同意将段伟持有的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万元作价600.00万元转让给王桂武;公司股东陈冲与自然人刘波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双方同意将陈冲持有的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万元作价600.00万元转让给刘波;公司股东吴晓瑞与自然人张文元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双方同意将吴晓瑞持有的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万元作价600.00万元转让给张文元;公司股东梁建平与自然人李福宝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双方同意将梁建平持有的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0万元作价600.00万元转让给李福宝;公司股东杜仲与自然人秦利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双方同意将杜仲持有的有限公司出资额100.00万元作价
100.00万元转让给秦利;公司法人股东丰镇市阳光煤业有限公司(原股东丰镇市泰丰工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丰镇市阳光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与秦利、赵桂春、张国新、李佳、杜燕妮、张婕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丰镇市阳光煤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秦利,将其持有的公司11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00.00万元转让给赵桂春,将其持有的公司11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10.00万元转让给张国新,将其持有的公司11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10.00万元转让给李佳,将其持有的公司11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1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杜燕妮,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万元出资额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张婕。具体的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的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丰镇市阳光煤业有限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李建中、张明元、李建茹、张月元放弃优先受让权。
日,阳光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经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日,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出具《批复》,同意公司股权变更的申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2012年9月,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及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日,股东赵桂春与王桂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赵桂春持有110.00万元的出资额作价110.00万元转让给王桂武;股东李佳与股东李福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李佳将持有的110.00万元的出资额作价110.00万元转让给李福宝;股东杜燕妮与股东李建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杜燕妮将其持有的11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10.00万元转让李建中;股东张国新与股东刘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张国新将持有的11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10.00万元转让给刘波;股东张婕与股东张明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张婕将持有的50.00万元的出资额作价50万元转让给股东张明元。具体的股权转让情况如下:序号
转让的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上述转让行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权。同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由注册资本6,000.00万元增加20,000.00万元。
日,山西真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晋真诚验字[号),根据该报告,截至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4,000.00万元。累计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已
足额到位。
本次增资时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额为15,120.00万元,其中14,00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1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截至验资基准日,14,000.00万元实收资本到位,资本溢价款1,120.00万元尚未到位,股东陆续以分红款抵减、缴付现金的方式偿付该款项,截止日,前述款项已足额到位。
本次股权转让、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阳光汽车家园
大同中鸿投资有限公司
日,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出具关于《关于同意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函》(同小额贷函[2012]3号,经审查符合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有关规定。
日,阳光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经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013年6月,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日,股东刘波与自然人张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刘波将其持有的10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文。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刘波将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张文。
日,阳光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经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阳光汽车家园
大同中鸿投资有限公司
日,大同市金融办出具《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历史股权及董监事变更申请的批复》(同政金发[2014]55号),对本次股权变更予以确认。
5、2014年2月,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日,股东张文与自然人刘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张文将其持有的1,0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刘波。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张文将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刘波。
日,阳光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经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阳光汽车家园
大同中鸿投资有限公司
日,大同市金融办出具《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历史股权及董监事变更申请的批复》(同政金发[2014]55号),对本次股权变更予以确认。
2013年6月、2014年2月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未经大同市金融办审批。
上述股权变更未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的原因:(1)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的流程不够熟悉,对相应的监管政策理解不够到位,未曾意识到股权变更应及时履行监管机构审批手续;(2)公司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合规管理意识,对股权变更审批工作不够重视。
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于日召开临时办公会议,就公司股权变更等流程规定如下:(1)明确岗位职责,由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公司增资、减资、股权变更等业务的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山西省金融办等监管机构出具的法规进行学习,使相关责任人熟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减资、股权变更等业务的流程;(3)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相关责任人对增资、减资、股权变更等程序的办理情况,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6、2014年5月,有限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王建忠将持有本公司出资额3,000.00万元分别转让给自然人白智军1,000.00万元,自然人刘平500
万元,自然人张明元700.00万元,自然人秦随兵800.00万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日,股东王建忠分别与白智军、刘平、张明元、秦随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王建忠将持有本公司出资额3,000.00万元分别转让给自然人白智军1,000.00万元,自然人刘平500.00万元,自然人张明元700.00万元,自然人秦随兵800.00万元。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的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日,阳光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经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山西阳光家园冀东汽车连
锁销售有限公司
大同中鸿投资有限公司
日,大同市金融办出具《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历史股权及董监事变更申请的批复》(同政金发[2014]55号),对本次
股权变更予以确认。
7、日,有限公司第六次股权转让
日,股东赵日关与自然人赵玉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赵日关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200.00万元出资额作价200.00万元转让给赵玉凤。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决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日,阳光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经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阳光汽车家园
大同中鸿投资有限公司
日,大同市金融办出具《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历史股权及董监事变更申请的批复》(同政金发[2014]55号),对本次股权变更予以确认。
8、日,有限公司第七次股权转让
日,股东刘晓宁与股东张文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刘
晓宁将其持有的10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00.00万元转让给张文元;股东秦利与股东王桂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秦利将其持有的500.00万元出资额作价500.00万元转让给王桂武;股东武昊与武政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武昊将其持有200.00万元出资额作价200.00万元转让给武政权;法人股东大同中鸿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李亚平、张文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3,000.00万元出资额其中1,00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000.00万元转让给张文元,其中的2,0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亚平。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的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大同中鸿投资有限公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上述转让行为。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阳光汽车家园
日,大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政金发[2014]48号),同意公司股权变更。
日,阳光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经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日,有限公司第八次股权转让
日,股东秦随兵分别与毕龙、樊三星、申毅、李景军、刘文荣、白智军、王桂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其持有本公司3800.00万元的出资额,其中2000.00万元出资额作价2000.00万元转让给毕龙;362.00万元出资额作价362.00万元转让给给樊三星;109.00万元出资额作价109.00万元转让给申毅;109.00万元出资额作价109.00万元转让给李景军;145.00万元出资额作价145.00万元转让给刘文荣;575.00万元出资额作价575.00万元转让给白智军;500.00万元出资额作价500.00万元转让给王桂武。具体转让情况如下:序号
转让的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上述转让行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阳光汽车家园
日,大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公司股权变更。
日,阳光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经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日,有限公司第九次股权转让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审议同意股东李建茹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出资额600.00万元转让给张明元,刘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出资额1,000.00万元转让给张文,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日,股东刘波与张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刘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00.0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张文;股东李建茹与股东张明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建茹将其持有的本公司600.00万元出资额作价600.00万元转让给张明元。具体的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的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万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阳光汽车家园
日,大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董监高人员的批复》,同意公司变更股权及高级管理人员。
日,阳光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经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2014年10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日,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阳光小贷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以经中勤万信审计的日净资产人民币218,871,969.75元,按照1:0.9138的比例折合成200,000,000.00股股份,其余16,618,370.60元计入资本公积,2,253,599.15元计入一般风险准备。
日,中勤万信对前述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出具了勤信验字[2014]第1000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日止,阳光小贷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218,871,969.75元。
日,大同市金融办出具《关于同意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改及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申请的批复》(同政金发[2014]54号),同意本公司股改及新三板挂牌。
日,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73,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元。
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数额(万股)
出资比例(%)
阳光汽车家园
境内自然人
持股数额(万股)
出资比例(%)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12、关于有限公司历史股权及董监事变更审批情况的说明
2013年6月、2014年2月、2014年5月、日,有限公司发生了四次股权变更及董监高变更,上述行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未取得主管部门大同市金融办的审批,股权变更手续存在瑕疵。
日,大同市金融办出具《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历史股权及董监事变更申请的批复》(同政金发[2014]55号),对公司历史上的股权变更及董监高变更行为予以确认。
主办券商认为,阳光有限历次股权转让已依法履行内部决议并已完成工商变更备案手续,主管部门对历史上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股权变更和董监高变更行为予以确认,该等瑕疵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董事5名。基本情况如下:
1、张明元先生,董事长,其基本情况参见“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基本情况之(一)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有关情况。
2、樊三星先生,195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中北大学系统工程专业毕业。1978年9月-1986年3月山西大学物理系任教;1986年3月-1999年10月任山西省外经贸厅外资技术引进处处长;1999年10月-2003年11月任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03年12月-2005年1月任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2005年1月-2005年6月任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2005年6月-2005年12月任兴业银行太原分行筹建组组长;2005年12月-2013年10月任兴业银行太原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3年10月至今任兴业银行太原分行巡视员;2014年3月至今任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2014年9月-2014年10月任阳光有限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3、毕龙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2年9月-1984年7月吉林铁路运输经济学校工业会计专业学习;1984年7月-1990年6月任大同机车厂财务处会计(期间到湖南省株洲机电学校学习软件专业一年,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两年,取得大专学历);1990年7月-1994年3月大同市技术协会下属的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工作;1994年3月-2001年12月成立大同市金光标科技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7年7月-2002年12月成立北京金光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03年2月成立北京孚美来科技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9月-2014年9月到大同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4年5月-2014年10月任阳光有限的董事;2014年9月-2014
年10月阳光有限的副总经理;2014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4、张月元女士,本公司董事,其基本情况参见“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基本情况之(一)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5、周丽阳女士,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84年8月-1986年8月在大同市会计学校财会专业学习;1987年-1989年山西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学习;1986年9月-1996年3月任雁北地区机电设备公司财务科副科长;1996年4月-2010年4月任大同市第二物资集团汽车销售中心财务部经理;2011年10月-2014年9月历任阳光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2014年9月-2014年10月任阳光有限的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二)公司监事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3名监事,其中2名为股东代表监事,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监事会主席
1、李建中女士,195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
1968年-1971年在大同市南郊区插队;1971年-1991年任大同市线材厂财务人员;1991年-1995年任大同市五金工业公司副经理;1995年后投资成立私营企业大同市城区金属制品厂(注销);2005年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阳光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从大同市五金工业公司退休。2009年11月-2011年8月任阳光有限执行董事;2011年8月-2012年8月任阳光有限的监事;2012年9月-2014年9月任阳光有限董事;2014年9月-2014年10月任阳光有限监事会主席;2014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2、白智军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84年1月-1998年12月北京军区军医;1999年年8月-2009年10月房地产行
业工作;2010年8月至今任大同市名筑地产开发公司监事;2014年9月-2014年10月任阳光有限的监事;2014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3、李秀秀女士,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7年9月-2009年7月,雁北师范学院浑源分院中文专业毕业;2009年9月-2011年1月怀仁红宇小学任教;2012年2月至今历任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事专业、信贷员、风控内勤;2014年9月-2014年10月任阳光有限职工监事;2014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风控内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基本情况如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张明元先生,总经理,其基本情况参见本节“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之(一)公司董事”有关情况。
2、毕龙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基本情况参见本节“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之(一)公司董事”有关情况。
3、周丽阳女士,财务总监,其基本情况参见本节“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之(一)公司董事”有关情况。
根据山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晋金发[2014]48号)第三条规定,高管任职条件:“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3、熟悉经济、金融、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4、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职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职责。5、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含)
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工作3年以上,其中财务总监应具有中级会计师(含)以上资格、并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6、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7、通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及行业监管情况
经中勤万信审计,公司2012年、2013年、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一)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
根据中勤万信出具的“勤信审字[2014]第12100号”《审计报告》,本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最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简表
资产总计(万元)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
每股净资产(元)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流动比率(倍)
速动比率(倍)
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应收帐款周转率(次)
存货周转率(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11,658.8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不良贷款率%
1、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5)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
(6)主营业务毛利率=(1-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7)净资产收益率=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期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的期初净资产+归属母公司净利润÷2+(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增减变动×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
(8)每股收益=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期初股份总数+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报告期月份数)-(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报告期月份数)-报告期缩股数]
(9)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期末股份总数
(10)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份总额
2、有限公司阶段的期末股本总额按照有限公司实收资本计算。
2012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按照加权平均数据进行计算。
3、公司属于货币金融服务业,主营业务为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发放服务,与传统的生产型企业业务类型有所不同,因此,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速动比率及流动比率对公司不适用。
(二)行业监管情况
中国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该法规总计七条具体指导意见,日常监管主要集中在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等方面。
1、资金来源监管
(1)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情况
中国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报告期内,公司资金融入情况统计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
贷款单位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公司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对外投资等扣减项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未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其他外部融资情况
根据山西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渠道。1.适度放宽银行融资比例。对规范经营,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按信用级别逐年扩大的的方式,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第一年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第二年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3.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
债,探索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新型融资方式”。
根据《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私募债券发行的主要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本次私募债券的名称为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
发行规模:本次私募债券的发行规模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票面金额:本次私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发行价格:本次私募债券按面值发行;
债券期限:本次私募债券为24个月;
债券利率:本次私募债券票面利率为年息8.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私募债券将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承销方式:本次私募债券由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代销的方式承销;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发行2014年私募债券的议案;2014年初,公司与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约定由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承销商承销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券3,000.00万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山西真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发行本次私募债出具晋真诚财审(号《审计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为本次私募债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日,公司取得了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的《接受备案通知书》,接受公司发行私募债的备案;同日,大同市金融办出具《关于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申请的批复》(同政金发(2014)19号),同意公司发行2014年私募债券,并接受提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材料。通过本次私募债发行公司融资3,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本次发行私募债占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情况:
占资本净额
的比例(%)
公司通过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券符合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资金运用监管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晋金发[2014]48号)“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当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1,000.00万元。”
日,本公司与关联方大同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发生1笔3,000.00万元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二)关联交易”有关情况。日,该笔款项已归还。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同一借款的贷款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或1,000.00万元的情形。
针对上述情况,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禁止与公司发生关联借款的承诺函》,承诺未来不与公司发生关联借款。
同时,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5%或1,000.00万元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公司因违反上述山西省金融办有关规定遭受处罚,其自愿按承担公司因处罚而遭受的损失。
单位:万元
2012年期末
日贷款余额
100万及以下(含
100万-500万(含
报告期内,公司的贷款金额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不足贷款余额的70%。山西省金融办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因区域经济结构差异尚未强制落实,经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大额贷款客户比重持续降低,客户数量已由2012年的51户增至日的764户,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规模持续提升,由2012年的6.61%上升至日的31.29%。由于公司大额贷
款客户资金占比较高,公司需要逐步用小额贷款客户增量消化相应的资金量,因此在报告期内体现出公司报告期内小额贷款期末余额持续升高的情形。同时公司正在积极的调整经营策略,由服务大额贷款客户向小微客户转变。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公司将持续优化业务模式,努力提升小额贷款客户的占比情况,预计能在未来1年内优化客户贷款余额,确保相关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如公司因违反上述山西省金融办有关规定遭受处罚,全体股东自愿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公司因处罚而遭受的损失。”
3、风险监督管理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晋金发[2014]48号)第十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规定,公司依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并按以下比例计提:对于正常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1.5%;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报告期内公司对贷款五级分类实际计提的专项贷款损失准备的情况如下:
贷款及垫款金额
专项准备比例
专项准备金额
占总额比例(%)
310,550,020.00
4,658,250.30
171,200.00
310,721,220.00
4,661,674.30
贷款及垫款金额
专项准备比例
专项准备金额
占总额比例(%)
213,359,915.00
3,200,398.73
12,000,000.00
240,000.00
225,359,915.00
3,440,398.73
贷款及垫款金额
专项准备比例
专项准备金额
占总额比例(%)
197,340,000.00
1,973,400.00
197,340,000.00
1,973,400.00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符合银监会相关规定。
4、利率限制情况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根据山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晋金发【2014】48号)的规定:“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四)利率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执行的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法定利率 公司实际 基准利
法定利率区间 际利率
法定利率区间际利率
利率区间率
5.49-24.40
5.904-26.24
5.985-26.6
5.27-23.40
5.679-25.24
5.04-22.40
5.535-24.6
5.04-22.40
5.535-24.6
5.04-22.40
5.535-24.6
注:公司对大同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未在上表中统计。
报告期内,除公司对大同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的一笔贷款执行3.5‰的利率外,公司的其他单笔贷款利率均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9至4倍之间。
日,公司取得大同市金融办出具的《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指标等相关事宜的批复》(同政金发(2015)5号),确认:“鉴于该笔交易产生原因具有特殊性,且华泰投资已于2013年8月归还该笔贷款,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会对该情形进行处罚;该笔贷款的利率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后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7倍收取,符合山西省金融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晋金发【号)关于小贷公司贷款利率的要求。公司不存在因贷款利率引发的纠纷。”
根据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山西省金融办有关规定,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平均年化利率
最高单笔年化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5、经营区域监管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晋金发[2014]48号)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业务开展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可跨县(区)所在市域范围开展业务。”
本公司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经营区域为大同市各区、县,不存在跨域
经营的情形,公司的经营区域符合上述监管的规定。
6、主发起人持股监管
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同政发[号)规定:“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日,有限公司成立,主发起人张明元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的10%。但公司设立时已取得主管部门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出具《关于同意成立阳光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同小额贷发[2009]14号),同意组建小贷公司。
根据日,山西省金融办发布的《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晋金发[2014]48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前两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的限制。”
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主发起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27.5%的股权,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公司49%的股权。符合晋金发[2014]48号文监管的规定。且大同市金融办出具《关于同意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改及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申请的批复》(同政金发[2014]54号),同意本公司股改及新三板挂牌。
主办券商认为有限公司设立时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超过10%的情形已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复,不构成本次挂牌障碍。
八、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机构
(一)主办券商
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项目负责人:崔洪伟
项目小组成员:邵领、张冬冬、董蕾、孟玉婷
(二)律师事务所
称: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芳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26层
经办律师:代政、赵世波
(三)会计师事务所
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胡柏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大街110号11层
联系电话: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忠卿、王健康
(四)资产评估机构
称: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鹏
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3号楼3-15D
联系电话:027-
经办评估师:袁湘群、邓厚香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六)证券交易场所
名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
联系电话:010-
第二节 公司业务
一、公司主要业务及产品和服务的情况
(一)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范围为:“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法人、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持续在小额信贷服务领域探索,历经5年的发展,逐步形成独特的小额信贷业务服务模式,自设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国家及山西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要求,公司在大同市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12年、2013年、2014年1月-9月公司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61.79万元、2,959.09万元、2,645.9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00%、100%、96.5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截至2012年末、2013年末、日公司贷款余额分别为1.97亿元、2.25亿元、3.11亿元。
(二)主要业务类别及产品介绍
公司的产品类别为标准化产品与非标准化产品相结合,公司根据客户类别和标准化产品属性,为客户提供相应产品。公司建立了客户信用评级标准,根据客户评级结果和财务状况进行科学授信,如客户不具备标准化产品要求,则向客户提供以抵质押为主组合增信方式的非标准化产品。公司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1、“快商贷”,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等地方性政策法规面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服务,根据公司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标准,向信用评级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法人企业提供无抵押保证贷款,贷款期限为3-18个月,贷款额度小于50万元,增信方式为第三方保证。
2、“快薪贷”,主要面向具有稳定收入及稳定工作的自然人,贷款期限为6-24个月,贷款额度小于20万元,公司向该类客户提供无抵押贷款,增信方式为第三方保证。
3、“快车贷”,面向有车群体,贷款期限为1-3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为评估值的70%,采取车辆抵押或质押方式,贷款到期后根据借款人信用情况和车辆估值情况,可展期1次,一次性付息,到期还本。
4、其他组合信贷产品,为全面服务客户,公司针对不符合上述标准产品条件的贷款、超过50万以上的贷款,采取抵押、质押等多种增信方式提供贷款服务,该类产品期限至少1个月,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其中房屋、土地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为评估值的70%,每月付息、到期还本。
(三)其他业务及其收入情况
1、业务开展模式
日,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信贷部下发的《关于大同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卖断型接力贷业务合作额度的批复》(华银中小企业[号),公司与华夏银行合作开展卖断型接力贷业务,并签署《卖断型接力贷业务合作协议》。接力贷业务的借款客户是公司认可的优质客户、推荐给华夏银行而形成的合作业务。
公司与华夏银行合计为借款客户提供2个融资时段、共计15个月的贷款服务。第一个融资时段为华夏银行为借款客户提供贷款服务,贷款利息由华夏银行收取;第二个融资时段由华夏银行将对借款客户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债券转让价格为转让日对借款客户贷款债权本金余额,债券转让完成后由公司收取相应贷款利息,期限届满后,借款客户向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公司与华夏银行的卖断型接力贷业务合作最高金额为8000万元,合作期限自日至日,合作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金额;公司可对已清偿的产品额度再次申请使用。公司在具体开展接力贷业务时,将与华夏银行、借款客户及其担保人签署《四方业务合作协议》。
华夏银行向公司转让债权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截至第一融资时段到期日,借款客户未全额清偿贷款本金;2)借款客户在第一融资时段出现连续欠息30天或累计欠息90天。
2、业务盈利模式
公司开展的接力贷业务分为两个融资时段,在第一个融资时段,公司以收取
业务手续费的方式实现业务收入;在第二个融资时段,公司受让华夏银行的债券后,通过向借款客户收取贷款利息的方式实现业务收入,借款客户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公司归还本金。
3、业务具体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开展6笔接力贷业务,贷款金额共计1700万元。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未与华夏银行开展新的接力贷业务合作。
公司与华夏银行开展的接力贷业务,实质上是对贷款发放业务的创新,提升了对借款客户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的内容。同时,接力贷业务已取得大同市金融办《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指标等相关事宜的批复》(同政金发[2015]5号),根据该文件内容:阳光小贷公司能够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发放服务,现有产品“快商贷”、“快薪贷”“快车贷”、“其他组合信贷产品”均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山西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合规性要求;此外,2013年12月阳光小贷与华夏银行合作开展的“接力贷业务”,是在监管范围内的业务创新,符合我省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监管要求。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开展的接力贷业务符合监管要求。
(四)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及产品构成情况
1、按产品类别划分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品品种持续完善,由2012年的“快车贷”、“其他组合信贷产品(非标准化产品)”进一步扩大产品类别,增加“快商贷”、“快薪贷”产品,客户借贷金额逐步由较大金额转化为100万以下、100万-500万
的客户群体,实现“小额、分散”管理,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2、按贷款方式划分
单位:万元
二、公司组织结构及主要运营流程
(一)公司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秘书
贷审委员会
战略投资部
(二)公司主要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在审批权
贷审委员会
限内对贷款出具贷审会决策意见。
战略投资部
负责公司战略规划与实施、战略任务的分解与调整。
1、执行公司信贷业务流程、标准及管理制度,确保贷款发放流
程严格规范操作。
2、拓展客户,受理客户贷款申请,负责对客户贷款业务的调查、
初步评价、评审,提出书面调查分析报告,并交风控部审查;
3、落实风控部、待审委员会有关要求。
4、客户关系维护。
5、与风控部协同处置本部门风险贷款。
1、对公司业务进行全流程风险控制,负责制定和完善信贷业务
流程、标准及管理制度,并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司贷款发放流
程严格规范操作。
2、审查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全面性。根据上
报材料分析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
险控制措施;
3、负责客户信用评价管理。
4、组织贷审会,回答评审人员的质疑,组织会签,监督落实贷
审会提出的要求。
5、负责查实抵押,质押物的真实性与评估值,查实抵(质)押
手续办理的合法性与完善度,查实担保人的资质,资格及担保
能力,查实信用贷款人的信用记录和道德品质等。
6、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工作,适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
发现未预见的风险及新出现的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书面
提交贷后检查报告。
7、组织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
1、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起草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并负
责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组织和实施公司人力选、育、用、评、励个环节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
按规定及时办理人事建档及社会保险等事宜。
3、了解国家及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资关系,负责员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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