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一条例: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 >>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视力保护色 -
加入时间: 15:01:40 发布:教研室 关注:1694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的规定:
  第4条第4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19条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121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134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第10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21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36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37条第3款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47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4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53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第12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
第6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
第24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25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第15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
第6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主办 Copyright & www.xcedu.net All Right Reserved. &ICP备案编号:语言文字规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语言文字规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本条例于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自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章 总则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和规范汉字。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六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一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二条
下列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二)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医疗、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公共服务;(三)影视产品制作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五)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设计、制作。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一)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四)招牌、广告用字;(五)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六)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用字;(七)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八)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九)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十)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四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六)特殊的出版、教学、研究用字;(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五条
用于公共场所的题词和用于招牌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六条
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七条
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教学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民族自治地方本民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讲解、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五)中等、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督导评估。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出版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编校质量考核。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建设、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名、街路标志牌用字的规范化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本系统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五条
省、市(州)和高等院校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八条
妨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十九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五章 附则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7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宁波市语言文字条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