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补助名单养老补助什么时候实现?

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 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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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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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前,全省原民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做好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现就各地遇到的几项普遍性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养老补贴发放时间问题
  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在认定工作自查、复查结束后,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补贴。各地最晚于2014年春节前进入养老补贴发放阶段。
  二、关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师是否享受养老补贴问题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师,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相关政策,不属于原民师养老补贴适用范围,不再认定教龄。
  2、以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民师,可以先进行教龄认定,待本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自愿申请,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原民师养老补贴中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3、今后遇国家和我省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及原民师养老补贴政策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
  三、关于个别漏报补报原民师的认定问题
  对于个别漏报、补报原民师的认定申请,各地在日前可予以受理。日截止后,可在当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公示。对于漏报、补报人员的认定要严格审查、充分公示、严防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漏报、补报人员县级认定结果要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的认定结果要报省教育厅审查批准。
  四、关于建立查处追责长效机制问题
  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保留三年。对于群众反映原民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要迅速组织力量认真核查,一经查实要及时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级举报电话为2、。各省辖市、县(市、区)设立举报电话后要及时报省养老补贴办公室备案。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4:23:55 11:23:32 10:20:37 12:16:00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小史店二中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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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收藏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及《南阳市教育局、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身份和教龄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格发放标准,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 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后转为城镇户口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 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其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三、认定项目与认定依据(一)年龄认定依据申请人现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认定。(二)身份认定1.参加过县级整顿的原民办教师以当时整顿的花名册、报名表或《任用证》、《试用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等原始资料认定。2.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依据任教时的证件、领据、合影照片、教案、工资表、花名册、会议记录、考勤簿等原始资料认定。3.六十年代初下放的教师依据当时原始档案、下放花名册或《下放证》认定。(三)教龄认定1.依据本人提供的证明任教经历的原始资料认定。2.参加过县级整顿的,按当时整顿资料所显示的任教时间认定。3.由本人提供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出具的证言和原任教学校出具的证明认定。4.六十年代初下放的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5.符合条件的对象,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2000年前后教龄可连续计算。6.符合条件的对象,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7.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计入教龄。四、工作步骤(一)学习宣传,制定方案阶段(日—日)利用方城政府网、方城县教育信息网、广播、电视、方城消息报、村级政务公开栏及召开群众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宣传下去,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学校,宣传到政策涉及的每个对象,使他们尽快熟悉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确保宣传无死角,人员无遗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市、县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详细的审核、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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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申请阶段(日—日)1.书面申请。本人书面申请中应如实写清本人基本情况,详细说明证明任教经历的原始资料及证明人。2.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亲自到任教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并填写《方城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3)。若本人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家属代为办理,但要本人手印。3.提交原始资料、单位证明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资料。(1)原始资料1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资料复印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2县乡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3原任教学校及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村委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有效信息的资料,如录用登记表、花名册、津贴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荣誉证书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保存单位公章并由提供人签字确认。4个人提供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试用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职务聘用证书》、工作手册、日记本、合影照片、教案等资料。(2)单位证明1证明申请人身份、户籍,是否曾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离开教学岗位后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附件4)。2证明申请人身份、教龄的原任教学校证明。学校已撤并或更名的按归属地办理,证明须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3)证人证言在每所学校的任教经历均应提供三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件5)。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我县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三)乡镇初审认定阶段(日—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的原民办教师年龄、身份、任教年限等进行初审,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将每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整理建档、一人一档(卷内目录见附件2),初审认定结果要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村委、学校公示一周(公示内容及表格见附件7、8)。对于公示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并予以公示。同在我县内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公示,并将认定材料、认定结果转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公示;现属我县户籍原在我省其他县任教的原民办教师以原任教县为主进行认定并公示,公示后结果转入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县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公示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县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人填写《方城县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结果》(附件9)或《方城县下放教师教龄认定结果》(附件10),并将《方城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审批表》(附件11)和《方城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花名册》(附件12)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方城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花名册》电子版(Excel格式)发至f邮箱。对截止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和截止日符合政策规定但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的有关审核材料分组分别上报。(四)县审复核阶段(日—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的上报材料本着“遵照事实,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逐人复审,对发现的问题还要进一步核实取证,确定复审结果,并在方城政府网、方城县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在申请人任教地乡镇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五)补贴资金发放阶段(日—日)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认定的人数和标准,积极筹措落实各级应承担的资金数额,并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足额拨付给人社部门。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市、县三级共同负担,省、市、县承担比例为3∶2∶5。发放办法按豫教人[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发放,并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工作。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燕峰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马伟为副组长,教育、人社、财政、监察、**、**、维稳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方城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筹领导全县的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设立相应的专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属地内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和初审工作,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财政部门应保障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专项工作的专项办公经费。(二)明确部门分工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县人社、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县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认定;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任教期间是否曾刑事犯罪、年龄等进行认定;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县**、维稳部门负责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原民办教师群体的**稳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属地内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负总责。其中,中心学校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汇总、上报,对认定程序、认定结果负责;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人户籍、年龄以及任民办教师期间是否曾刑事犯罪情况的认定;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保障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专项工作的专项办公经费;乡镇(街道)纪检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初审认定过程的监督检查;乡镇(街道)**、维稳部门负责做好原民办教师群体的**稳定工作。(三)严明工作纪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审核认定办法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评判、审核。要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追缴已领取的养老补贴。对审核认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证言材料的证明人,一经查实,将按管理权限由对应的管理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确保大局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是落实当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五)严格政策 规范操作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多,工作量大,影响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执行,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于把握不准的情况和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可擅作主张。资格审核时要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整体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全部结束。附件:1.方城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方城县原民办教师享受养老补贴申报材料卷内目录3.方城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个人申请表4.证明5.方城县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工作证人证言6.方城县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承诺书7.方城县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8.方城县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9.方城县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结果10.方城县下放教师教龄认定结果11.方城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审批表12.方城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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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按教龄每满1年,每月可领10元养老补贴……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我市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补贴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民办教师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此次补贴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此外,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列入发放对象。
  补贴标准&& 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补贴。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意见指出,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文件下发后,我市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就文件精神召开会议,要求各县乡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客观公正地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我市正在进行大范围调查摸底。摸底结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发放补贴。记者&& 刘金霞&& 实习生&& 徐小防
责任编辑:冯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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