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模块生产厂家资质条件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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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住建发〔号
银川市住建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业管理处
关于开展2016年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住建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预拌砼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结构可靠安全,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预拌混凝土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决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在全市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宁建[)、《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建发[号)及《预拌混凝土》(GB/T14902)、《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环境整治的通知》等产品标准。&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 主要检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完善,原材料管理是否规范,设备仪器检定情况等;&
  (二)质量行为& 主要检查配合比设计、调整、执行情况,各项材料进厂复试情况,试块留置养护检验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培训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 主要检查无资质生产、设立分站、违规挂靠等行为。&
  三、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采取抽检方式,同时抽检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抽检样品由检查组进行封样,受检单位负责送到银川市建设工程综合检测站进行检验,在规定期限向检查组提供检验报告。&
  四、检查安排&
  (一)市住建局专项检查阶段(7月18日至 8月18日)。对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拉网式专项检查,检查采取查资料、查现场、查实物等相结合的巡查方式,并对出厂混凝土实施抽样检测。确保预拌混凝土出厂和进入施工现场质量合格。&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环境整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检查组。&
  五、检查组人员组成&
  组& 长:张克凡 &
  成& 员:时钦华& 杨& 军& 申& 剑& 刘& 英& 庄丽红& 李& 涛&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监督抽查,根据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的问题随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抽查。&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检查要求,对资格证件、质量控制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实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企业生产安全条件,包括企业资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设备配备、检测数据上传情况、力学数据自动采集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必须提供相关受检资料备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到场配合检查;&
  (三)严禁工程中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如有发现,检测机构对使用部位进行全数检测,未经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不得评定为合格工程,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同时依法追究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律责任,记载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业整顿和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不符合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年内不予受理其相应申请。&
  (四)严格落实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提升环境水平,对达不到防尘要求的单位,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 附件:1、银川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 &2、银川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及市场行为检查表&
  &&&&&&&&&&&&&&&&&&&&&&&&&&&&&&&&&&&&&&&&&&&&&&&&&&&&&&&&&&& & 2016年7月19日&
银川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 受检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目标管理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2、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安全责任目标分解。
4、从业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1、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3、专职安全员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安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
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3、现场使用泵车须配备专业指挥人员。
4、安全教育内容要具体。
1、定期对车辆和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安全检查有记录。
2、检查出的隐患整改须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设备、设施的管理
1、企业应配备资质要求和实际生产经营能力的足够数量的混凝土运输车和泵送设备。
2、各类设备、设施须建档、验收、维修、保养、报废制度。
3、租赁设备其租赁期最少不得少于1年。
安全作业条件实施
1、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须进行踏勘、危险性较大的须编制方案定措施。
2、协调建设、监理、施工、商砼单位安全负责人对泵送设备作业条件验收。
3、地耐力、地面铺垫措施均符合设备的要求。
4、重点部位须设警示标志。
运输车辆和泵送车辆管理
符合:银建管字[2012]50号《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安全文明生产
符合:《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环境整治的通知》银建管字【2016】40号
1、企业须建立消防制度及措施。
2、合理配置、摆放消防器材。
& &&&&&&&&&&&&&&&&&&& 检查人:&&&&&&&&&&&&&&&&&&&&&&&&&&&&&&& 被检单位签字:&&
银川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及市场行为检查表
&&&&&&&&&&&&&&&&& 受检单位:
资质证书及相关管理人员情况
1、核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标准要求;
承包工程范围
1、查看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
实验室人员
1、试验人员必须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可的培训机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试验员岗位证书;&&&&&&&&&&&&
2、试验人员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应齐全。
3、试验报告审核人员应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
1、企业应建立销售管理台帐。
2、售后服务及相关技术交底等资料。
&&&&&&&&&&&&&&&&&&&&&&&&&&&&&&&& 检查人:&&&&&&&& 被检单位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国务院各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银川市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号)。
4.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鲁建发[2007]5号)。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6.《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鲁建管行字〔2011〕4号)。
符合审批依据中2、3、4、5、6文件的要求。
(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申报三级资质提交)
1.区、市(市内四区除外)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推荐函。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含电子文档)。
3.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资本金200万元);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生产与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项目立项文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评报告;
(5)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检测设备明细和发票、仪器计量检定证书。
4.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经理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证明资料;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2)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养老保险凭证;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注:以上提交资料均需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留盖企业红章的复印件,原件退回。
(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申报三级升二级资质提交)
1.区、市(市内四区除外)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推荐函。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含电子文档)。
3.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企业净资产600万元;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6)生产与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项目立项文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评报告;
(7)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检测设备明细和发票、仪器计量检定证书。
4.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经理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2)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养老保险凭证;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供货合同;
(2)当地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备案证明相关材料。
注:以上提交资料均需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留盖企业红章的复印件,原件退回。
(预拌砂浆企业申报资质提交)
1.区、市(市内四区除外)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推荐函。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含电子文档)。
3.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
(2)企业章程;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4)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6)生产与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拌砂浆及配套设施项目立项的文件、建设施工许可证、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评报告;
(7)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数量及发票;自动控制系统的预拌砂浆搅拌系统至少1套;砂筛分设备;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专用筒仓;预拌砂浆运输车不少于5辆;
(8)预拌砂浆专项试验室:检测设备明细和发票、仪器计量检定证书。
4.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经理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实验室主任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2)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养老保险凭证;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注:以上提交资料均需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留盖企业红章的复印件,原件退回。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申报三级资质提交)
1.区、市(市内四区除外)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推荐函。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含电子文档)。
3.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
(4)生产与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项目立项文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预拌混凝土专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评报告;
(5)生产设备数量及发票: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辅送泵不少于1台;砂石分离机1台;
(6)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检测设备明细和发票、仪器计量检定证书。
4.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经理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证明资料;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2)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养老保险凭证;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注:以上提交资料均需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留盖企业红章的复印件,原件退回。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申报三级升二级资质提交)
1.区、市(市内四区除外)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推荐函。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份(含电子文档)。
3.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生产与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及配套设施项目备案的文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评报告;
(8)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数量及发票:配有2台55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辅送泵不少于2台、砂石分离机1台;
(9)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检测设备明细和发票、仪器计量检定证书。
4.人员资料(第二册):
(1)企业经理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2)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养老保险凭证;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5.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供货合同;
(2)当地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备案证明相关材料。
注:以上提交资料均需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留盖企业红章的复印件,原件退回。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资料汇总—集体讨论—发文(二级资质报省建管局)—发证办结
14个工作日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您当前位置:&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建发[2010]16号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科学配比(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生产企业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 各县(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产品质量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所监管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
&&&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 企业设立
&&& 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 (一)新开办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报告,《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 (二)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 (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试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专项试验室资料;
&&& (四)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 (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重要生产岗位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 (八)企业所注册专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 (九)企业的设备(仪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保险明细表;
&&& (十)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和按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有关资料。
&&& 市建委将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审评,评审合格后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通过后核发预拌商品混凝土叁级资质证书,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第六条 混凝土分场(站)的资质审查要求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查条件同等,企业应同时具备对分场(站)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控制能力。
第三章  资质动态管理
&&& 第七条 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
&&& (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
&&& (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 (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
&&&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
&&&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 (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
&&& (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
&&& (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
&&& (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
&&&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 (一)分立或合并;
&&& (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
&&& (三)变更名称或地址;
&&&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 (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
第四章&& &市场管理
&&& 第十三条 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任何项目(业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搅拌场(站)。
&&& 第十四条& 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分站不得对外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企业对所设分站的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负责。
&&&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坚持质量自律、价格自律,严格遵守“第一合同”制度。
第五章&&& 质量与文明生产管理
&&&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在生产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随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生产、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 (一)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产品范围;
&&& (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营运保证体系;
&&& (三)混凝土技术资料和产品质量;
&&& (四)工程项目施工实体质量;
&&&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情况。
&&&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应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资料(含检测报告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使用单位对整个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留样送检负责。
&&&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原材料进行抽检,重点是对外加剂进行抽检。
&&& 第二十条 供需双方因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协调处理。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可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能力,外挂的车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要严格实施机务(安全)技术管理和场(站)扬尘治理,要设置排放、回收设施(设备),要求车容车貌整洁、沿途无抛撒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长沙市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企业自控,及时办理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持证通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或分站,将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处理:
&&& (一)连续三年未完成资质标准业绩的;
&&& (二)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了质量安全事故,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的;
&&& (三)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月(年)统计报表、不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备案,不履行行业责任和义务的;
&&& (四)不规范签约、扰乱市场、低价倾销、有意降低混凝土质量,以次充好;
&&& (五)违反行业管理其他规定的。
&&&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 (一)超越资质等级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租资质等级证书的予以公示,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 (一)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
&&& (二)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三)购买不符合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第二十七条 工程检验检测机构或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或鉴定结论的,处以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与工程检测分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协调与服务工作。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壹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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