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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缘何长存冷库?广西殡仪馆上百具遗体超期存放调查(二)_网易新闻
遗体缘何长存冷库?广西殡仪馆上百具遗体超期存放调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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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超期存放三大原因造成
记者在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调查了解到,遗体超期存放问题出现在遗体火化需要家属签字这一环节,而家属不愿签字一般有三类情况。
首先是涉及案件、民事纠纷存在的遗体。这些未能定性的事故纠纷的,如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的死者,由于陷入长时间的医疗、工伤或交通事故的上诉索赔,很多死者家属要求要等拿到赔偿款后再处理遗体,或要将死者遗体作为“证据”保留,因而不愿意签字火化。去年4月,1岁的小辉在柳州一家医院死亡后送往殡仪馆。家属提出:“不准火化,我们要打官司。”殡仪馆工作人员后来了解到,判决结论是“医院无过错”,但家属称仍要继续上诉,拒绝履行程序火化。在南宁、柳州两市殡仪馆,一半以上的超期存放遗体涉及案件或纠纷。
其次是死者的亲属因利益纠葛造成故意留置。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死者的亲属由于分摊丧葬费用问题、财产继承问题产生利益冲突,不愿签字火化遗体。还有一些死者生前有吸毒等行为,亲属早已对其不闻不问,在其死后也不愿意为其支付丧葬费用。对于确因家庭困难难以支付丧葬费用支付的情况,南宁市采取了尽量减免费用的措施,但仍有死者家属不愿再火化通知单上签字。
三是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无名尸。例如医院送来无法查实身份的病人、猝死的流浪人员、江河水塘捞起的浮尸等,处理这类遗体根本找不到家属签字。
面对以上情况,殡仪馆方面不厌其烦地联系事主前来处理遗体,却一直难以如愿。李春生给记者查阅了工作人员与多个事主的通话记录,有的电话无人接听、有的事主一听是殡仪馆打来的电话便匆忙掐断或声称电话打错了。
根据2001年6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限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凡不按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在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超期存放的上百具遗体,几乎都没有办理延期存放手续。但没人申请延期存放并不等于殡仪馆就能简单地“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2006年6月,柳州市殡仪馆在多方联系死者家属无果的情况下将一具存放了596天的遗体火化,紧接着就遭到死者家属起诉,索赔尸体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0万元,并要求殡仪馆公开道歉。今年3月,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但柳州市殡仪馆在应诉过程中还是付出了7万元律师费。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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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缘何长存冷库?广西殡仪馆上百具遗体超期存放调查
新华网南宁9月19日电 遗体缘何长存冷库?——广西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上百具遗体超期存放调查记者李斌“愿逝者安息”是生者对死者的尊重与告慰,但在广西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冷库里,却长期存放着上百具遗体,最长存放时间已达4年,这些遗体长期占用殡仪馆遗体存放冰柜,已严重影响殡仪馆的正常运转。超期存放的遗体缘何难以处理?记者日前就此进行了调查。两地上百具遗体超期存放在柳州市殡仪馆负一层冷库,现今28岁的阿平在那个2米长、0.5米宽的冷柜里已经孤独地“沉睡”了4年多。死者的父母从来没有来看过他。2006年7月30日,这具遗体被送到殡仪馆,其死因经法医鉴定是猝死。最初,工作人员还能通过电话联系上其家属,但半年之后,家属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这具遗体便长期存放在柳州殡仪馆冰柜里无法处理。截至9月4日,类似这样超期存放在柳州市殡仪馆的遗体共有65具,这些遗体存放最长的4年,最短的也超过1个月。根据相关的殡葬条例,一具遗体要火化,需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家属在火化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方可火化。无人认领的遗体则无法火化。“为存放这些超期存放的遗体,殡仪馆每年要花费的处置费用约120万元。”柳州市殡仪馆业务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防止这些遗体腐化,要耗费电、遗体袋和人工等。柳州市殡葬管理处业务科科长李祖惠说,这些遗体占掉了近一半的冷柜库位。殡仪馆现有158个冷柜,只要隔两天不火化,殡仪馆的冷库位就会出现爆满现象。大量无法处理遗体的已严重影响殡仪馆正常运转。为解决超期存放遗体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的问题,殡仪馆想方设法与家属取得联系,但收效甚微。南宁市殡仪馆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南宁市殡仪馆业务科科长李春生告诉记者,截至8月31日,超期存放的遗体共有43具,部分遗体已经存放1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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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缘何长存冷库?广西殡仪馆上百具遗体超期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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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遗体缘何长存冷库?&&广西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上百具遗体超期存放调查
  &愿逝者安息&是生者对死者的尊重与告慰,但在广西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冷库里,却长期存放着上百具遗体,最长存放时间已达4年,这些遗体长期占用殡仪馆遗体存放冰柜
遗体缘何长存冷库?&&广西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上百具遗体超期存放调查
  &愿逝者安息&是生者对死者的尊重与告慰,但在广西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冷库里,却长期存放着上百具遗体,最长存放时间已达4年,这些遗体长期占用殡仪馆遗体存放冰柜,已严重影响殡仪馆的正常运转。
  超期存放的遗体缘何难以处理?记者日前就此进行了调查。
  两地上百具遗体超期存放
  在柳州市殡仪馆负一层冷库,现今28岁的阿平在那个2米长、0.5米宽的冷柜里已经孤独地&沉睡&了4年多。死者的父母从来没有来看过他。日,这具遗体被送到殡仪馆,其死因经法医鉴定是猝死。最初,工作人员还能通过电话联系上其家属,但半年之后,家属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这具遗体便长期存放在柳州殡仪馆冰柜里无法处理。
  截至9月4日,类似这样超期存放在柳州市殡仪馆的遗体共有65具,这些遗体存放最长的4年,最短的也超过1个月。根据相关的殡葬条例,一具遗体要火化,需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家属在火化通知单上签字确认,方可火化。无人认领的遗体则无法火化。
  &为存放这些超期存放的遗体,殡仪馆每年要花费的处置费用约120万元。&柳州市殡仪馆业务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防止这些遗体腐化,要耗费电、遗体袋和人工等。
  柳州市殡葬管理处业务科科长李祖惠说,这些遗体占掉了近一半的冷柜库位。殡仪馆现有158个冷柜,只要隔两天不火化,殡仪馆的冷库位就会出现爆满现象。大量无法处理遗体的已严重影响殡仪馆正常运转。为解决超期存放遗体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的问题,殡仪馆想方设法与家属取得联系,但收效甚微。
  南宁市殡仪馆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南宁市殡仪馆业务科科长李春生告诉记者,截至8月31日,超期存放的遗体共有43具,部分遗体已经存放1年多。
  遗体超期存放三大原因造成
  记者在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调查了解到,遗体超期存放问题出现在遗体火化需要家属签字这一环节,而家属不愿签字一般有三类情况。
  首先是涉及案件、民事纠纷存在的遗体。这些未能定性的事故纠纷的,如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的死者,由于陷入长时间的医疗、工伤或交通事故的上诉索赔,很多死者家属要求要等拿到赔偿款后再处理遗体,或要将死者遗体作为&证据&保留,因而不愿意签字火化。去年4月,1岁的小辉在柳州一家医院死亡后送往殡仪馆。家属提出:&不准火化,我们要打官司。&殡仪馆工作人员后来了解到,判决结论是&医院无过错&,但家属称仍要继续上诉,拒绝履行程序火化。在南宁、柳州两市殡仪馆,一半以上的超期存放遗体涉及案件或纠纷。
  其次是死者的亲属因利益纠葛造成故意留置。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死者的亲属由于分摊丧葬费用问题、财产继承问题产生利益冲突,不愿签字火化遗体。还有一些死者生前有吸毒等行为,亲属早已对其不闻不问,在其死后也不愿意为其支付丧葬费用。对于确因家庭困难难以支付丧葬费用支付的情况,南宁市采取了尽量减免费用的措施,但仍有死者家属不愿再火化通知单上签字。
  三是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无名尸。例如医院送来无法查实身份的病人、猝死的流浪人员、江河水塘捞起的浮尸等,处理这类遗体根本找不到家属签字。
  面对以上情况,殡仪馆方面不厌其烦地联系事主前来处理遗体,却一直难以如愿。李春生给记者查阅了工作人员与多个事主的通话记录,有的电话无人接听、有的事主一听是殡仪馆打来的电话便匆忙掐断或声称电话打错了。
  根据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限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凡不按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在南宁、柳州两地殡仪馆超期存放的上百具遗体,几乎都没有办理延期存放手续。但没人申请延期存放并不等于殡仪馆就能简单地&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2006年6月,柳州市殡仪馆在多方联系死者家属无果的情况下将一具存放了596天的遗体火化,紧接着就遭到死者家属起诉,索赔尸体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0万元,并要求殡仪馆公开道歉。今年3月,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但柳州市殡仪馆在应诉过程中还是付出了7万元律师费。
  处置超期存放遗体须有法可依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调研员孟光明说,针对柳州、南宁等地出现的遗体超期存放的问题,自治区民政厅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调查,对其影响进行评估,着手提出解决措施。
  广西殡葬行业协会会长李雪华建议,对于涉及相关案件的遗体,应由司法部门专门设置冷冻库保存,既不给殡仪馆造成负担,又能保证&证据&不受破坏;对于恶意留置的遗体和无主遗体,应该由民政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可操作的规程进行处理,如是否能在公安部门对遗体进行查验后明确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进行火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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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该废止的“投机倒把罪”缘何长存?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发布,沿用至今,尽管其后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北京大学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教授表示,这个《暂行条例》明显弊大于利,早就应该废止或撤销。(《人民日报》7月18日)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颁布已有三十余年,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日趋完善。该条例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尴尬的境地,不少学者和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废除。过去,投机倒把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一大“口袋罪”,司法解释和实践中,该罪包含了数十种行为,牵涉面广,界限不清,罪名笼统,缺乏科学的定义和严格的构成要件,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那么在做生意、炒股票、炒房产早已司空见惯的今天,继续使用“投机倒把”把来规范经济秩序的话,真的不与时俱进了吗?
首先,我们看到,该条例的出台是只有现实依据而缺乏法律依据的,也就是和我们的《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是背道而驰的。那该条例无立法上的依据就好比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何以再作为我们的依据。根据法制国家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条例的实施事实上也是无法律依据了。该条例从性质上来看,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实施的。而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的法律。很明显前者相对于后者来说是下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第二款的规定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规定的,应改变或撤消。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内容诸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相违背,由此可见,《条例》中的规定还是当时法制观念落后,只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特定环境的产物,是与现代法制思想违背的。
早该废止的“投机倒把罪”缘何长存?笔者以为,该条例成为违法行政和公权力扩张的保护伞是导致长存的根本原因。在实践中,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经济行为都可以往里装。有论者指出,工商行政机关可以乱扣“投机倒把”的帽子。该条例中对工商机关的要求全是可以没有应当,比如对投机倒把行为都是可以扣留、可以询问,可以检查、可以冻结、可以划拨,可以罚款。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和不同种情况同等对待问题,为权力寻租埋下了伏笔,为行政人员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人性弱点的存在,掌握公权力绝对是不会主动废止这个条例的,只能变本加厉地加以使用。
那么,笔者认为,首先,应由国家有权机关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和规定对此条例提起合法性审查,废止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法规的,这样才符合《立法法》的精神,体现了法治的协调发展,促进法治的进步,才能从现实根本上和法律上解决《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面临的尴尬境地和现实中该领域无合适的法律调整的问题。
其次,该《条例》废止后,原来它所承担的任务调整的领域也不会是法律空白,相关的法律法规会承担起调整和规范相关领域的任务,从而理顺法律的效力关系,使法制更加专业化、科学化。同时,从立法上找到依据,为执法提供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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