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助理医师师报考执业是得在同一个诊所注册满两年还是总共注册时间慢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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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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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有关规定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事指南。
二、注册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另按属地管理原则,白云区卫生局统一受理辖区内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医师注册工作,负责本辖区医师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在本卫生行政部门已注册的医疗机构的医师的执业注册申请,并核发《医师执业证书》。本辖区内的军队医师的注册工作由军队系统负责办理,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医师注册工作,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凡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人员申请执业注册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注册。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白云区医师注册健康体检工作统一安排在白云区人民医院进行,地址:广州大道中1305号,电话:;&&& 6.拟聘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3张;
8.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区卫生局委托并报市卫生局备案的白云区人民医院出具的经过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0.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升级注册执业医师的,需交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11.提交材料均须统一使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二)区内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6.拟聘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3张;&&& 8.提交材料均须统一使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区外变更到本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白云区医师注册健康体检工作统一安排在白云区人民医院进行,地址:广州大道中1305号,电话:;&&& 6.《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7.拟聘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3张;&&& 9.提交材料均须统一使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区内变更到区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表需加盖原单位和拟工作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提交材料均须统一使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变更执业范围。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行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2.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6)《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7)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3张;
(8)拟聘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提交材料均须统一使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医师进修或住院医师轮训不属此变更范畴。
(六)多点执业备案。
根据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试行管理办法(2012年版)的通知〉(穗卫医〔2013〕1号)文件要求,多点执业备案范围限定在广州地区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之间,多点执业备案暂不包括门诊部和诊所,多点执业备案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合作的项目内容限定在已审批的诊疗科目之内。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应当直接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广东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提交相应地区的专科医师证书替代《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多点执业的证明;&&& 4.拟新增执业地点出具的聘用证明;&&& 5.拟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提交材料均须统一使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已在第一执业地点办理离退休、辞职、退职手续的人员,能提供离退休、辞职、退职的相关档案材料或证明文件的,免予提交上述第(三)项材料。
(七)军队转地方换领《医师资格证书》。
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4张;
7.提交材料均须统一使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的,按照军队执业医师的有关政策执行;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八)遗失补办。
1.遗失补办《医师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个人申请书(需申请人手写签名);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遗失声明登报的整页报纸原件(登报范围: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3张。
2.遗失补办《医师资格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个人申请书(需申请人手写签名);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5)遗失声明登报的整页报纸原件(登报范围: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3张。
3.遗失补办《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个人申请书(需申请人手写签名);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遗失声明登报的整页报纸原件(登报范围: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
(6)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3张。
四、工作要求
1.所有材料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收集,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2.所有材料由所在医疗机构按照本文要求将注册提交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提交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五、审批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表格下载路径
进入“白云信息网”首页-—→页面左下角“区政府部门”-—→点击“区卫生局”-—→首页点击“表格下载”-—→即可下载相关表格。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8号窗口
窗口咨询电话:
区卫生局医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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