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管理

关于印发《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庄街办〔2014〕25号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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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服务中心
各行政村(场、队):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北农三资办〔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庄桥实际,现将《庄桥街道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2014年7月23日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北农三资办〔2014〕1号)、《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北农三资办〔2014〕2号)要求,我街道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平稳发展,结合街道实际,决定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为目标,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通过清理和规范,增强村干部合同管理意识,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行为,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本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除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人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订立的履约未到期的所有经济合同。清理重点:一是租赁承包类合同;二是合同发包期过长(3年以上)、价格明显偏低的合同;三是群众反映强烈、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清理规范的方式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对各类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数量、订立的日期和有效期限、承包(租赁)方的经济性质以及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登记。
  (二)清理文本,全面审查。对合同签订的程序、内容进行核实分析,对村级经济合同订立程序的合法性、形式技术的合规性、承包(租赁)方资质的有效性、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价款或者报酬的合理性、履行期限和兑现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的明确性等条款进行全面审查。
  (三)履行程序,规范合同。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兑现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不明确的合同,要在与承包(租赁)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合同,要在与承包(租赁)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价格。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要履行民主程序,通过平等协商,完善合同内容,稳定合同关系。
  (四)规范行为,依法管理。对清理发现的无效合同应当及时终止。对承包(租赁)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及时终止合同关系。对于未签订和新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参照规范性合同文本。
  (五)建立台账,完善制度。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对经过清理并规范的集体经济合同,及时归类建档,并建立承包(租赁)合同网上管理台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四、方法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在10月份全部完成,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7月上旬)
  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制订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和规范的有关政策,结合街道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开展专题培训,提高村干部对清理和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部署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
  (二)自查阶段(7月中旬&8月中旬)
  各社对村级各类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根据清查结果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清查表》,报表一式两份,一份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后归档保存,一份报街道农经站。
  (三)抽审阶段(8月下旬-9月中旬)
  街道将组织人员根据各村的财务收支及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对各社上报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清查表》进行审核,内容包括:1、看自查报表和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2、看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3、看是否有漏报、错报、瞒报、虚报现象。
  (四)总结阶段(9月下旬-10月上旬)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处理落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将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整体情况总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清理汇总表》上报到江北区农林水利局。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各社要切实引起重视,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列入当前工作重点,做到村主要干部要亲自抓,综合岗位要具体抓。全力做好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
  2.依法办事,维护稳定。各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既要解决集体经济合同存在的问题,也要讲究策略和方法,维护好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既要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也要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3.强化检查,确保成效。各社要高质量完成此次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做到不遗漏不重复。街道农业部门将加强对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审核,保证此项工作按要求、按步骤进行。
  附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清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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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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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 15:2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债权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县农经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经管站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
  监察、审计、土地、财政、民政、水利、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八条县政府应当每年组织监察、农经、审计、土地、财政、民政、水利、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九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着重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及其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体程序按监察、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当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各村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组织实施;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代理办应当对各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如需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的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由依法召开的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代理办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员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支票)、印鉴分管。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应当全部纳入代理办统一管理。各项现金收入应当在3日内逐笔全额上交代理办,严禁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代理办出纳员当日现金余额不得超过300元;村经管员当日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四条代理办应当加强对支票和印鉴的管理,定期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当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加强村级人工、公务用车等费用支出管理,取消村组招待费。
  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农业人口超过1500人(含1500人)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业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严禁用公款为村干部办理各类保险、乱发奖金、实物或者提高出差补贴标准,严格控制无实际意义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均应当注明用途,由经办人、验收人、村书记、村主任签字或者盖章,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报代理办。
  代理办会计人员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后,登记账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账会计不得登记入账。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拨付的扶贫、低保、医保、优抚、粮补、转移支付、征地补偿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政策性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的类别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对其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其内容主要包括: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者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者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一条建立资产清查制度。代理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体资产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据、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建立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以及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应当按照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三条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和处置集体资产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集体资产出售时,不能以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讨论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成交的,应当再次召开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价处理。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登记制度。将集体资源全部录入《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详细信息。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者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当重点记录。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他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经济合同台账,台账包括合同类别、名称、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起止时间、价款总额、合同兑现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及出让等经营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拟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报乡(镇)经管站初审,初审通过后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上报乡(镇)经管站复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济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报乡(镇)经管站备案一份。
  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应当将合同复印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第三十条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如情况特殊确需作出相应变更或者解除的,事先应当提出申请,说明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因,报请乡(镇)经管站审核,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乡(镇)经管站每年应当对各类经济合同与其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足额入账。
  第三十二条乡(镇)经管站应当对签订的经济合同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对发生的纠纷依法进行调处化解;对调处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当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档案内容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三)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者协议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造成损失的,除责令限期改正、退回、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当事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代理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
  (一)不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将各村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凭证入账的;
  (二)擅自在涉及&三资&的合同或者协议上盖章的;
  (三)丢失、损毁所保管的各种财务资料和档案的;
  (四)离职时无正当理由拒不交接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不按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监督的;
  (六)有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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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
官方公共微信村级“三资”的管理办法
各村、社区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村、组集体资产、资源、资金规范运营,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村、组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预防集体资产流失,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村级“三资”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金、资源。
第二条:村级“三资”具体内容
一、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具体为村集体办公场所及设施、村组集体商用房屋、村组办企业、及村组集体其他资产。
二、资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交镇代管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三、资源包括:集体所有者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者的其他自然资源。具体为村、组集体土地、林产、水面等其他资源。
第三条:村级“三资”管理的主体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三资”的管理主体。实行民主经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村组要成立由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凡是涉及村组集体资产处置的决定必须由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小组集体讨论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不能由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运作、收益等应当接受村民代表民主监督。
第四条:村级“三资”的经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对实行承包租赁方式经营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租赁集体资产,对投资兴办联营、股份制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的企业,应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和依法订立合同,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和效益最大化。
三、农民集体所有者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四、对所有的荒地、荒水、荒滩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转让收取的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关系和农业用途,经发包方同意,可以采取转包、入股、互换、租赁等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村级“三资”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资源明细帐,明确专人保管,做到帐实相符。每年末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到“帐帐、帐证、帐表、帐物、帐实”五相符。资产损坏、盘盈盘亏时,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资产确需要核销时,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征求群众意见,在征得群众同意的基础上,填报核销表报镇分管领导审核经经管站核准后方可核销。
二、公开公示制度。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状况等要通过村(组)务公开公示,定期向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大会报告。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租赁、发包等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竞标进行。
三、确保资产运行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制度。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要通过公开竞租、公开招标等实现收益的最大化,通过依法订立合同、依法行使所有权人权益,强化对资产经营者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村组集体资产的运行安全。&&&&&&&&&&&&&&&
四、收益管理制度。村组集体各种经营收益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村帐代理,执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严禁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帐或设立帐外帐,严禁乱支乱用。所有资产收益必须按合同及时收取,不得随意减、缓、免,确因故需减、缓、免的,要当事人出具书面申请经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研究决定,并报经管站审定方可减免。对恶意拖欠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缴,违约合同该终止的要果断终止,该通过法律途径的要及时诉诸法律解决。
五、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各村根据自身积累和当年收入状况,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后执行,并及时向全村村民公开。平时要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按序时进度组织收入,定时定项限额确定支出,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年末各村应根据当年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后,向全体村民公开。对租赁、承包、出让的收入,入帐时必须附有相应的合同书。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项目都必须对照年度计划使用。对确需超方案的支出,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并具书面报告报镇主管部门备案。
六、“一事一议”管理制度。对村内“一事一议”、工程项目建设等票据报支时,必须附有工程建设合同书;兴办“一事一议”项目时,要进行公开招标,由群众全程参与监督,保证“一事一议”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将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开。&&
七、结报帐制度。村级所有财务收支,必须实行日清月结,每月25号至月底为村结报账期限。农民承担的各项承包上交款及各项往来,由村民组长和辅助会计凭清单开票收款,并全额结交村主办会计,隔月不缴,视同挪用公款论处。对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先上交报帐,后提付使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不变的原则。
第六条:村级“三资”的监管
镇纪检、监察、组织、农经部门和审计部门要负责对村组集体“三资”运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发现未按规定履行程序、不实行公开竞租、合同手续不完备、资产收益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随意开支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损失的,纪检、监察、组织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依制度查处。镇农经、审计部门要把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和使用等情况,纳入年度正常的财务检查和责任审计的内容。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组集体经营收益情况、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如与有关法规相抵触的,以《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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