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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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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廊广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
单位地址廊坊市开发区友谊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恒士。
诉讼代表人张艳平,被告单位法律顾问,联系方式。
被告人王恒士,中共党员,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x年4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志国,律师。
被告人程晔,中共党员,公司股东、财务部副部长&#x年4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海雷,律师。
被告人张春红,中共党员,公司胜芳办事处负责人&#x年4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俊清,律师。
被告人肖某,中共预备党员,公司股东、风险控制部部长&#x年4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官国良,律师。
被告人臧某,中共党员,公司股东、监事&#x年4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海龙,律师。
辩护人苏少华,律师。
被告人程某,无业&#x年4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国忠、陈晓娟,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恒士、程晔、张春红、肖某、臧某、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检察员王静,代理检察员陈雅辉、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艳平,被告人王恒士、程晔、张春红、肖某、臧某、程某及其辩护人林志国、杨海雷、贾俊清、官国良、殷海龙、苏少华、田国忠、陈晓娟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30日,(以下简称渤海担保公司)成立,臧文辉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臧某为公司股东&#x年8月,渤海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王恒士&#x年12月,该公司股东为被告人王恒士、臧某、程晔、肖某。被告人王恒士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公司管理;被告人程晔担任该公司财务副经理,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工作;被告人肖某担任该公司风险控制部部长,负责担保业务的审核;被告人臧某担任该公司的监事&#x年12月份,渤海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臧文辉决定成立胜芳办事处,被告人张春红担任胜芳办事处负责人,负责胜芳办事处的全面工作。自2010年开始臧文辉多次在公司会议中让员工对外宣传高息借款,被告人王恒士、程晔、肖某、张春红、臧某及其他公司员工均多次对外宣传臧文辉及渤海担保公司实力强、投资稳定且收益高。
自2010年至2014年1月份,渤海担保公司及其胜芳办事处在依法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的情况下,以月息1.5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臧文辉借款、渤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x名个人及单位吸收借款共计人民币元,用于该公司投资经营、对外放贷业务及返还借款本息,截至案发共归还本息人民币.5元。其中,被告人王恒士在任职期间共对外吸收借款人民币68667万元;被告人程晔在任职期间共对外吸收借款人民币44112万元;被告人肖某在任职期间共对外吸收借款人民币14688万元;被告人臧某在任职期间共对外吸收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春红在任职期间共对外吸收借款人民币29664.43万元;
被告人程某在得知渤海担保公司投资稳定、收益高的情况下,先后将廊坊市某服务有限公司、王甲某、王乙某、赵某某等人的人民币440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存进渤海担保公司,收取利息。同时,被告人程某还向董甲某、王丙某、倪某某、董乙某、张某某、孙某某、邢某某等7人宣传渤海担保公司投资可靠且利息高,致使上述人员以借款的方式存进渤海担保公司人民币754万元,被告人程某在此过程中赚取利息差。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王某甲、张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公司营业执照,到案说明,审计报告及被告人王恒士、程晔、肖某、臧某、张春红、程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用高息借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恒士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积极对外宣传并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晔、张春红、肖某、臧某系被告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积极介绍他人为被告单位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恒士、程晔、肖某、臧某、程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供认不讳。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张春红及其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本案属于正常的民间借款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该对各被告人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以下简称渤海担保公司)成立,臧文辉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臧某为公司股东&#x年8月,渤海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王恒士&#x年12月,该公司股东为被告人王恒士、臧某、程晔、肖某。被告人王恒士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公司管理;被告人程晔担任该公司财务副经理,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工作;被告人肖某担任该公司风险控制部部长,负责担保业务的审核;被告人臧某担任该公司的监事&#x年12月份,渤海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臧文辉决定成立胜芳办事处,被告人张春红担任胜芳办事处负责人,负责胜芳办事处的全面工作。自2010年开始臧文辉多次在公司会议中让员工对外宣传高息借款,被告人王恒士、程晔、肖某、张春红、臧某及其他公司员工均多次对外宣传臧文辉及渤海担保公司实力强、投资稳定且收益高。
自2010年至2014年1月份,渤海担保公司及其胜芳办事处在依法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的情况下,以月息1.5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臧文辉借款、渤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x余名个人及单位吸收借款共计人民币元,用于该公司投资经营、对外放贷业务及返还借款本息,截至案发共归还本息人民币.5元,造成被集资人员损失人民币元。其中,被告人王恒士在其任职期间向杨某乙、靳炳存、赵彦彬等80余人吸收借款;被告人程晔在其任职期间向何超、刘伯勋、崔玉梅、刘妍、刘中维等20余人吸收借款;被告人肖某在其任职期间向吕卫兵、刘娜、张坤等10余人吸收借款;被告人张春红在其任职期间向姚海为、刘子社、张俊熙等10余人吸收借款;被告人臧某在其任职期间向李蒙蒙、孟喆、张舵等几人吸收借款;渤海担保公司将其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投资,购买房产、土地、股权等项目。
被告人程某在得知渤海担保公司投资稳定、收益高的情况下,先后将王甲某、王乙某、赵某某等人的人民币35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存进渤海担保公司,收取利息,赚取部分人的利息差。同时,被告人程某还向董甲某、王丙某、倪某某、董乙某、张某某、孙某某、邢某某等7人宣传渤海担保公司投资可靠且利息高,致使上述人员以借款的方式存进渤海担保公司人民币794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渤海公司、臧文辉、臧某、肖某及臧文辉妻子李某名下的房产、土地、银行账户、车辆、股份、现金等进行了查封、冻结。
另查明,被告人臧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退还了部分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恒士的供述,其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臧文辉,其没有出资,所有公司重大事项都是臧文辉定的,其都听他的。周某是副总经理,张春红是渤海担保公司胜芳办事处的负责人,程晔负责财务,肖某是综合部部长,张某乙是担保部部长,张某丁负责人事管理,虽然臧某是股东,但是不在公司上班。开始的时候,臧文辉需要用钱,就向渤海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程晔说,程晔通过渤海公司QQ群或者晨会向公司的员工传达,内容主要是让员工们看着身边是否有朋友有多余的资金,可以帮着借点钱,一般按照月息1.5%给利息,个别的利息有所不同。后来,臧文辉需要钱的时候就按照这种程序走,具体的形式也就是臧文辉个人借款,渤海担保公司担保,借款利息由臧文辉定,存款时间存款人定。存款进入渤海公司一般都是转账,有部分客户是交现金,大部分钱都转账到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虽然是个人账户但也是公司用,具体的情况程晔清楚。其任职期间集资不到1个亿,提成50万元左右。其只知道渤海与廊坊市广阳区金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联系借款一般都是臧文辉定,金健公司有时候会要求我们提供股东会决议,但并不是真正的开会讨论,都是程晔拿着股东会决议让其签字。渤海公司投资的项目有亮都建材城,北京的创达,青县的新居然家具广场,迪特瑞,还在永清买了块地,胜芳买了商铺开御庭会所。程某是其爱人,她通过其知道渤海担保公司有对外吸收存款的业务,有时候为了帮渤海担保公司借款,有时候是其让她帮联系借款业务,程某联系的业务都算在其名下,提成也给其了。
2、被告人程晔的供述,其是渤海担保公司的挂名股东,并没有出资,一直从事会计工作。渤海担保实际归臧文辉所有,其都是给臧文辉打工的。臧文辉给其四个股东和其他员工讲,自己或者亲戚朋友有闲钱可以放在公司,公司支付月息一分五的利息,比银行要高,借来的钱公司用来投资、还本付息、对外放账等。周某是副总经理,张春红是渤海担保公司胜芳办事处的负责人,肖某是综合部部长,张某乙是担保部部长,张某丁负责人事管理,虽然臧某是股东,但是不在公司上班。每当需要资金做业务的时候,臧文辉就会跟其说让其联系自己,其就通过公司的QQ群,问公司的员工看看谁能联系到资金,帮客户挣利息,员工也能挣提成。其也会联系自己的亲戚朋友看看谁有富余的钱存到公司,有的也是朋友知道其在渤海担保公司上班,向其咨询,其就告诉他们这公司经营的不错,有实体,利息比银行高,利息也都准时给,老板人很有信誉,人也很可靠,风险小。具体的形式也就是臧文辉个人借款,渤海担保公司担保,到后期臧文辉有时候不在公司,臧文辉需要资金做业务的时候,其也会在会上跟这些管理层的人说让帮着联系资金,一般会议都是由王恒士主持的。其主要负责的就是公司对外集资这方面的工作,当臧文辉说需要资金的时候就让其来联系,其就负责去联系资金以及一些记账的工作。同时,好多客户往公司存款,手续也都是其负责做,做好手续之后其找臧文辉签字。存款进入渤海公司一般都是转账,有部分客户是交现金,转账有的就直接打给臧文辉,还有的打给公司员工的账户,李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的,还有其他人的卡也用过,具体的记不清楚了。其任职期间联系的集资大概&#x多万元,提成大概有10多万元,至案发还&#x多万没还&#x年1月,公司与广阳区金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过300万元和900万元的借款,还了还是没还,其不清楚。对于公司对外借款,股东没有决定权,都是臧文辉定的,公司对于借款也没有开过股东会,但是股东会决议的字是其签的。臧文辉名下有胜芳御庭会所、永清工业园区内土地一块、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6层(所有人是臧某,实际是臧文辉的资产)、青县新居然家居广场、城市旺点小区住宅一套、尚都金茂写字楼150平米商铺、开发区憩园小区住宅一套(所有人是臧某,实际是臧文辉的资产)、北旺渤海化工股金证一本、北旺危货公司股金证一本、廊坊正隆房产11套。
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其是渤海担保公司的挂名股东,担任风险控制部部长,并没有出资,渤海担保实际就是臧文辉的。臧文辉是董事长,王恒士是法人,担任总经理,周某是副总经理,张春红是渤海担保公司胜芳办事处的负责人,程晔负责财务,张某乙是担保部部长,张某丁负责人事管理,虽然臧某是股东,臧某在公司当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后来去别的地方上班,就不再渤海担保公司上班了。最初的时候,臧文辉在办公室跟其说看看身边的亲戚朋友有没有富余的资金可以借点,亲戚朋友能挣利息,联系成了业务还能有绩效奖励,其就问周围的亲戚朋友有没有钱存到公司,有的也是朋友知道其在渤海担保公司上班,向其咨询,其就告诉他们这公司经营的不错,有实体,利息比银行高,利息也都准时给,风险小,出不了问题。后来,渤海担保公司做起来之后,臧文辉需要用钱的时候就安排财务的负责人程晔去筹钱,程晔再和这些员工说,看看谁能联系到存款,或者有客户想存钱了,就和程晔联系,程晔再去找臧文辉商量。具体的形式也就是臧文辉个人借款,渤海担保公司担保,借款利息由臧文辉定,存款时间存款人定。存款进入渤海公司一般都是转账,有部分客户是交现金,转账有的就直接打给臧文辉,还有的打给公司员工的账户,李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的,还有其他人的卡也用过,具体的记不清楚了。其任职期间联系的集资大概在75万元,提成有1万元左右,至案发还有75万元没还。其不清楚渤海和廊坊市广阳区金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否有无业务往来,都是程晔拿着股东会决议让其签的字。
4、被告人臧某的供述,其系渤海担保公司的挂名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其叔叔臧文辉。公司的日常运营其不参与,2010年其去地建投工作之前,在渤海担保待着给臧文辉开车,去地建投工作后,渤海担保需要其签字其就过去,平时也不在公司那。其单位的同事知道其叔叔那有个担保公司,想把钱放那挣点利息,其就问会计程晔,她说可以放,月息1分5,其就让他们去找程晔了。其一共集资了90万元,提成有1万元左右。其中李蒙蒙30万元,孟喆10万元,张舵30万元。其不清楚渤海和廊坊市广阳区金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否有无业务往来,都是程晔拿着股东会决议让其签的字。渤海公司在青县和北京有投资,胜芳有个会所,永清那有块地,万达有一层写字楼。这写字楼写在其名下,但实际是臧文辉的。
5、被告人张春红的供述,其于2012年10月份,在胜芳御亭会所负责外勤的沟通工作&#x年12月,渤海担保公司在胜芳成立办事处,臧文辉与其口头约定让其代管渤海担保公司的相关业务,其没有出资。其不负责具体工作,只是代管,具体吸收存款业务都是廊坊渤海担保公司出手续,胜芳办事处不出手续,具体形式就是臧文辉借款,渤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其的亲戚朋友听说其在该单位上班,主动找的其,也认为渤海担保公司很有实力,同时也很信任其,其在渤海公司胜芳分公司当经理,对这个公司挺了解,渤海公司有实力,信誉也不错,御庭会所也是臧文辉的,青县有个家居广场,廊坊万达有写字楼,还有借款利息比较高,就把钱存进来。胜芳办事处员工有出纳郝某,会计廉某,业务员刘某乙、戴某某。胜芳的借款转到廉某、郝某、李某的银行卡里后转到渤海公司的,当时有李某某、陈某乙、王某乙、臧文辉的银行卡&#x年1月10日,其将廉某账户内&#x万元转入其账户,其通过吸收资金挣了3万元左右。
6、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其丈夫是渤海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恒士。王恒士对其说渤海担保公司有对外集资业务,其公司的领导知道其爱人王恒士在渤海担保公司当法人,就向其咨询渤海担保公司的情况,其就跟他们说王恒士在渤海担保当经理,对渤海担保公司的情况很了解,公司经营的不错,也有实体,也很正规,也很有信誉,利息比银行高,好多人都存了,利息也都按时给,要是愿意往渤海担保公司存可以存。他们将钱打入其账户,其存入渤海担保公司,其在中间挣了一分的利息差,大概总共挣了7万左右。
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太仆寺旗东驿热力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3年12月4日,其向臧文辉借款300万元,其只还了63万元,还欠237万元未还。
8、证人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鄂尔多斯市宇洋商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底,其向臧文辉借款6000万元,其只还了1600万元,尚欠4400万元;而审计报告显示尚欠4664万元;
9、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渤海担保公司的司机&#x年1月15日17时许,肖某让李某、陈某甲、程超去渤海危货取会计凭证,其跟着去帮忙,其四个人到了渤海危货没有找到要找的会计凭证,就回渤海公司了。证人李某、陈某甲的证言与杨某甲的证言一致。
10、证人祖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渤海公司的职工,渤海公司除了正常的担保业务,还有从外面集资,对外放贷,程晔对其说可以放钱在公司挣利息,而且公司有时开会的时候,臧文辉、王恒士他们也说过如果有钱可以存到公司,比银行的利息高。还有亲戚朋友知道其在渤海公司上班,想放钱进公司,员工可以挣提成,亲戚朋友也可以挣利息。其获得不&#x元左右的提成。在公司的账套里,通过职工辅助核算能够看出每笔业务所对应的业务员,这是根据当时具体办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登记的,发放提成会以这个为依据,同时也可以看出每笔业务的具体情况,方便联系客户。在账套外,程晔那会有一个详细的工资表,能够看清每个员工的提成情况。
1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恒士是其舅舅,2012年,王恒士跟其说可以存钱到渤海公司,运作之后能给借款人较高利息,经过几次考察,其觉得还不错,就同意了,签借款合同时,是臧文辉借款,渤海公司做担保,当时王恒士说这样做合同符合程序。至今还&#x万元没还给其。
1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臧文辉的外甥,臧文辉是渤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恒士是法人代表,程晔是渤海公司会计。其系渤海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经理,在渤海公司办公,平时也帮渤海公司联系一些承兑、存款的业务,臧文辉和王恒士每天都开晨会时也在介绍借款业务,让其联系的存款都找程晔办理,都是程晔负责,其一共吸收了1503万元,具体得到多少提成其记不清楚了。
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渤海担保公司业务部部长,臧文辉是渤海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恒士是法人。渤海公司有担保业务,也向社会吸收存款。渤海公司成立之后,王恒士和臧文辉时不时的就会跟员工说要是身边的亲戚朋友有富余的资金可以往渤海担保公司存,利息比银行要高,风险很小,而且公司经营的也很不错,大家可以放心。就这样公司以臧文辉个人借款,渤海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方式陆续开始办理吸收存款的业务。其一共吸收了833.9万元,得到了一万元左右的提成。
1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其来到渤海公司上班,刚开始不太清楚公司借款业务,后来总有人过来办理借款业务,也听同事说过,公司是以臧文辉借钱,渤海公司做担保,月利息1.5%,按季度付息对外宣传。其大概吸收了416万元左右,收到多少提成其记不得了。
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渤海公司的司机,臧文辉是董事长,王恒士是老总,程晔是会计。渤海公司主要经营担保业务,也向社会融资&#x年6月份,其到渤海公司上班,王恒士不时的就会跟员工说要是身边的亲戚朋友有富余的资金可以往渤海担保公司存,利息比银行药膏,风险要小,而且公司经营的也很不错,大家可以放心,就这样公司以臧文辉个人借款,渤海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方式陆续开始办理吸收存款的业务。其一共对外吸收了177万元,得到了一万元左右的提成。
1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渤海担保公司胜芳办事处工作,胜芳办事处的工作由张春红负责,张春红在开会的时候会跟员工说要是身边的亲戚朋友有钱可以存到公司,并介绍了利息情况,也跟员工说公司经营的很不错,身边的亲戚朋友有钱可以存到公司,可以放心,没有问题。其一共对外吸收了1000多万元,得到了6万元左右的提成。
17、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渤海担保公司胜芳办事处工作,胜芳办事处的工作由张春红负责,张春红在开会的时候会跟员工说要是身边的亲戚朋友有钱可以存到公司,并介绍了利息情况,也跟员工说公司经营的很不错,身边的亲戚朋友有钱可以存到公司,可以放心,没有问题。其一共对外吸收了700多万元,得到了5万元左右的提成。
1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中旬左右,王恒士让其担任渤海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担保业务,也就是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的咨询。刚开始不太清楚公司有借款业务,后来总听渤海员工说这个业务,也有人找其要在渤海公司存钱,其才知道公司有借款业务。其一共对外吸收&#x4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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