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民用住宅的入户住宅配电箱尺寸的电压多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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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答题《住宅电气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3.2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是装在住户小配电箱内还是装在单元电表箱内?如设计安装在电表箱内,因为表箱是由供电部门实施安装的,有可能不能落实到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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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下册(弱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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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号JGJ16―2008
1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13.1.3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高层建筑: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多层及单层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4)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
5)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I类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口的汽车库。
3地下民用建筑:1)铁道、车站、汽车库(I、Ⅱ类);2)影剧院、礼堂;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13.1.4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3.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3.2.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2.3下列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可按表13.2.3划分。
表13.2.3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13.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3.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及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13.3.3各种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3.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原则应符合本规范第13.5.1条和第13.5.2条的规定;
2各避难层内的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自投;
3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4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5建筑物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
13.4.1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1)各类自动灭火设施;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4)电梯;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6)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
2消防联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控制方式:1)集中控制;2)分散控制与集中控制相结合。
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联动信号,其预设逻辑应与各被控制对象相匹配,并应将被控对象的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13.4.2当采用总线控制模块控制时,对于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13.4.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13.4.4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按钮直接接于消防水泵控制回路时,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
2)消防控制室内,对消火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消火栓按钮总线自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显示消火栓按钮的工作部位,当有困难时可按防火分区或楼层显示。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早期预报火警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场所,宜同时设置感烟探测器;
2)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水泵的控制设备;报警阀压力开关应控制喷淋水泵自动启动;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内,对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监测功能:
一一总线自动控制系统的启、停;
&&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
&&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
喷淋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状况;
&&水池、水箱的水位;对于重力式水箱,在严寒地区宜安设水温探测器,当水温降低达50℃℃以下时,应发出信号报警;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压;在压力的下限值时,应启动空气压缩机充气,并在消防控制室设空气压缩机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
一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状况。
4)设有充气装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管网,应将高、低压力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5)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中,应设置由感烟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管网预作用充水;
6)水喷雾灭火系统中宜设置由感烟、定温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电磁阀;电磁阀的工作状态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应由气体灭火控制其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二氧化碳等气体自动灭火装置的场所或部位,应设感烟定温探测器与灭火控制装置配套组成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2)管网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
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探测器发出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4)在被保护对象主要出入日门外,应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并应有防误操作措施和特殊标志;
5)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贮瓶间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个地点完成释放灭火剂的全部动作;
6)应在被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外门框上方,设放气灯并应有明显标志;
7)被保护对象内,应设有在释放气体前30s内人员疏散的声警报器;
8)被保护区域常开的防火门,应设有门自动释放器,并应在释放气体前能自动关闭;
9)应在释放气体前,自动切断被保护区的送、排风风机和关闭送排风阀门;
10)对于组合分配系统,宜在现场适当部位设置气体灭火控制室;独立单元系统可根据系统规模及功能要
求设控制室;无管网灭火装置宜在现场设控制盘(箱),且装设位置应接近被保护区,控制盘(箱)应采取误操作防护措施;
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设置的无管网灭火系统,应设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11)气体灭火控制室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通风机和空气调节系统;
12)气体灭火系统在报警或释放灭火剂时,应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有显示信号;
13)当被保护对象的房间无直接对外窗户时,气体释放灭火后,应有排除有害气体的设施,且该设施在气体释放时应是关闭的。
4灭火控制室对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在火灾危险性较大,且经常没有人停留场所内的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的启动方式。在采用自动控制方式的同时,还应设置手动启动控制环节;
2)在火灾危险性较小,有人值班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防护区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控制方式;
3)在灭火控制室应能做到控制系统的启、停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13.4.5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防火卷帘应由电动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其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或防火分隔的电动防火卷帘两侧,宜设置专用的感烟及感温探测器组、警报装置及手动控制按钮,并应有防误操作措施;
2)疏散通道的电动防火卷帘应采取两次控制下落方式,第一次应由感烟探测器控制下落距地1.8m处停止,第二次应由感温探测器控制下落到底,并应分别将报警及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3)仅用作防火分隔的电动防火卷帘,在相应的感烟探测器报警后,应采取一次下落到底的控制方式;
4)电动防火卷帘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对于采用由探测器组、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的防火卷帘,亦可就地联动控制,并应将其工作状态信号传送到消防控制室;
5)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宜用定温探测器与防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水幕泵。
2电动防火门的控制,宜符合下列要求:
1)门两侧应装设专用的感烟探测器组成控制装置,当门任一侧的探测器报警时,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2)电动防火门宜选用平时不耗电的释放器。
13.4.6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阀、送风口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其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阀、送风口宜由其所在排烟分区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的联动信号控制开启;
2)排烟阀动作后应启动相关的排烟风机;排烟阀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开启,且不宜多于5个,并应由最后动作的排烟阀发送动作信号;
3)送风口动作后,应启动相关的正压送风机。
2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在280℃关断后,应联动停止排烟风机。
3挡烟垂壁应由其附近的专用感烟探测器组成的电路控制。
4设于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并应在风温达到70。C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
5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
13.4.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应符合1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并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电动大门。
2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收费汽车库的电动栅杆。
3火灾确认后,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13.4.8疏散照明宜在消防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
13.4.9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应急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确认后,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火灾发生后,应根据火情强制所有电梯依次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除消防电梯外,应切断客梯电源。
13.5.1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5.2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探测器或其组合。
13.6.1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6.2火灾应急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不应和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线路等其他线路同导管或同线槽敷设。
4火灾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应急广播开放。
13.6.3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10V。
13.6.4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分时播放控制:先鸣警报8~16s;间隔2~3。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再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根据需要,可在疏散期间手动停止。
3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13.7.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对于特级保护对象,应设置火灾报警录音受警电话,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7.2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13.8.1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白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 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问、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对于1~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13.8.4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 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13.8.5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第13.8.1~13.8.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
3首层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口的内侧上方。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图13.8.5的规定。当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
图13.8.5疏散标志灯设置位置
4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损坏。
5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13.8.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8.6的规定。
13.9.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13.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3.9.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3.9.4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13.9.5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回路的双电源供电;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应由主电源和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提供应急电源的双回路电源供电;
3为消防用电设备提供的两路电源同时供电时,可由任一回路作主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另一路电源应自动投入;
4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
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3.9.6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13.9.7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主电源与应急电源问,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
13.9.8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3.9.9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13.9.10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9.11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9.12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13.9.13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
表13.9.13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13.10.1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13.1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
13.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10.3的规定。
13.10.4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3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4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13.10.5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应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
2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
3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导管保护,并应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导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6当横向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探测器报警线路采用总线制布设时不受此限;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类电缆宜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3.11.1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13.11.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
13.11.3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建筑群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3.11.4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13.11.5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
13.11.6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
2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
3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4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5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尚宜符合本规范第23.2.1条的规定。
13.11.7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及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功能。
13.11.8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其他房间。
13.11.9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3.11.10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4条的规定。
13.11.11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和对土建、暖通等相关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规定。
13.12.1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13.12.3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12.4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形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组成较大系统时,应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当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很高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12.5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13.12.6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13.12.7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统一管理。
13.12.8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13.13.1消防控制室的接地及各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等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4.2条的有关规定。
14.1.1本章适用于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文化建筑(文体、会展、娱乐)、住宅(小区)等通用型建筑物及建筑群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14.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性质、安防管理要求及建设标准,构成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相关子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等。
14.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下列设防区域及部位:
1周界,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
2出人口,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周界出人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内和楼群问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人口等;
3通道,宜包括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内各楼层内部通道、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
4公共区域,宜包括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厅、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
5重要部位,宜包括重要工作室、重要厨房、财务出纳室、集中收款处、建筑设备监控中心、信息机房、重要物品库房、监控中心、管理中心等。
14.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14.2.1建筑物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一层及顶层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2重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3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集中收款处、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财务出纳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14.2.2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报警系统宜由前端探测设备、传输部件、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应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3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宜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
4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
5系统前端设备应根据安防管理需要、安装环境要求,选择不同探测原理、不同防护范围的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14.2.3入侵探测器的设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问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入侵探测器的设置宜远离影响其工作的电磁辐射、热辐射、光辐射、噪声、气象方面等不利环境,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
4入侵探测器的灵敏度应满足设防要求,并应可进行调节;
5复合入侵探测器,应被视为一种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6采用室外双束或四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射束距离的2/3;
7门磁、窗磁开关应安装在普通门、窗的内上侧;无框门、卷帘门可安装在门的下侧;
8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并便于操作,并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14.2.4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确定;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
2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小于0.50 mm2;穿导管敷设的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3电源线所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 mm2,耐压不应低于300/500V;
4信号传输线缆应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
14.2.5控制、显示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l系统应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重要部位报警时,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2系统宜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3在探测器防护区内发生入侵事件时,系统不应产生漏报警,平时宜避免误报警;
4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及设备防拆报警和故障报警功能;
5现场报警控制器宜安装在具有安全防护的弱电间内,应配备可靠电源。
14.2.6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当不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无线报警的发射装置,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破坏。
3的专燃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功能。
14.3.1建筑物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建筑物周界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2地面层出入口、电梯轿厢宜设置监控摄像机;停车库(场)出人口和停车库(场)内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3重要通道应设置监控摄像机,各楼层通道宜设置监控摄
像机;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宜预留视频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
4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重要设备机房应设置监控摄像;
5通用型建筑物摄像机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表14.3.1的通用型建筑物摄像机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规定。
表14.3.1摄像机的设置部位
注:★应设置摄像机的部位;☆宜设置摄像机的部位;A可设置或预埋管线部位。
14.3.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由前端摄像设备、传输部件、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2系统设计应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在允许的最恶劣工作条件下或应急照明情况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
表14.3.2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
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选用设备、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O,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宜为高阻抗;
5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6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并宜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摄像机辅助照明装置联动;当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时,系统应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14.3.3摄像机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CCD摄像机。彩色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应在330TVL以上,黑白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应在420TVL以上。
2摄像机信噪比不应低于46dB。
3摄像机应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且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宜顺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
当必须逆光安装时,应选用带背景光处理的摄像机,并应采取措施降低监视区域的明暗对比度。
4监视场所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要求最低照度(灵敏度)的10倍。
5设置在室外或环境照度较低的彩色摄像机,其灵敏度不应大于1.0lx(F1.4),或选用在低照度时能自动转换为黑白图像的彩色摄像机。
6被监视场所照度低于所采用摄像机要求的最低照度时,应在摄像机防护罩上或附近加装辅助照明设施。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宜加装对大雾透射力强的灯具。
7宜优先选用定焦距、定方向固定安装的摄像机,必要时可采用变焦镜头摄像机。
8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适当功能的防护罩。
9摄像机安装距地高度,在室内宜为2.2~5m,在室外宜为3.5~10m。
10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可设置在顶棚或墙壁内。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角。
11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时,视频信号电缆应选用屏蔽性能好的电梯专用电缆。
14.3.4摄像机镜头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F=A&L/H&&& (14.3.4)
式中F&&焦距(mm):A&&像场高(mm);L&&物距(mm);H&&视场高(mm)。
监视视野狭长的区域,可选择视角在40&以内的长焦(望远)镜头;监视目标视距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择视角在55&以上的广角镜头;景深大、视角范围广且被监视目标为移动时,宜选择变焦距镜头;有隐蔽要求或特殊功能要求时,可选择针孔镜头或棱镜头;
2在光照度变化范围相差100倍以上的场所,应选择自动或电动光圈镜头;
3当有遥控要求时,可选择具有聚焦、光圈、变焦遥控功能的镜头;
4镜头接口应与摄像机的工业接口一致;
5镜头规格应与摄像机CCD靶面规格一致。
14.3.5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宜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必要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采用专用有线传输方式时,传输介质宜选用同轴电缆。
当长距离传输或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传输时,应采用光缆。电梯轿厢的视频电缆应选用电梯专用视频电缆。
3控制信号电缆应采用铜芯,其芯线的截面积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小于0.50 mm2。穿导管敷设的电缆的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4电源线所采用的铜芯绝缘电线、电缆芯线的截面积不应小千1.0 mm2,耐压不应低于300/500V。
5信号传输线缆宜敷设在接地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内。
14曝~6当采用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宜采用综合布线对绞电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1章的相关规定。
14.3.6系统的主控设备应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对摄像机等前端设备的控制;
2图像显示任意编程及手动、自动切换;
3图像显示应具有摄像机位置编码、时间、日期等信息;
4对图像记录设备的控制;
5支持必要的联动控制;当报警发生时,应对报警现场的图像或声音进行复核,并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和自动实时录像;
6具有视频报警功能的监控设备,应具备多路报警显示和画面定格功能,并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具有多级主机(主控、分控)功能。
14.3.7显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l显示设备可采用专业监视器、电视接收机、大屏幕投影、背投或电视墙;一个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至少应配置一台显不设备;
2宜采用12~25in黑白或彩色监视器,最佳视距宜在5~8倍显示屏尺寸之间;
3宜选用比摄像机清晰度高一档(100TVL)的监视器;
4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
5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
6当多个连续监视点有长时间录像要求时,宜选用多画面处理器(分割器)或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送到多个图像显示或记录设备上时,宜选用视频分配器。
14.3.8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录像设备输入、输出信号,视、音频指标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相适应;一个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至少应配备一台录像设备;
2录像设备应具有自动录像功能和报警联动实时录像功能,
并可显示日期、时问及摄像机位置编码;
3当具有长时间记录、即时分析等功能要求时,宜选用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小规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直接以其作为控制主机;
4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应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并应具有同步记录与回放、宕机自动恢复等功能;对于重要场所,每路记录速度不宜小于25帧/s;对于其他场所,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s;
5数字硬盘录像机硬盘容量可根据录像质量要求、信号压缩方式及保存时间确定;
6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的监控系统,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图像记录设备。
14.3.9前端摄像机、解码器等,宜由控制中心专线集中供电。
前端摄像设备距控制中心较远时,可就地供电。就地供电时,当控制系统采用电源同步方式,应是与主控设备为同相位的可靠。
14.3.10根据需要选用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应满足图像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眭的要求,并应符合当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要求。
14.4.1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在建筑物、建筑群出入口、通道门、重要房间门等处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出入口控制系统中宜有非法进入报警装置;
2重要通道宜设置出人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具有非法进入报警功能;。
3设置在安全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紧急情况下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
4重要工作室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14.4.2出人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传输部件、处理与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14.4.3系统的受控制方式、识别技术及设备装置,应根据实际控制需要、管理方式及投资等情况确定。
14.4.4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随、防返传措施。
14.4.5不同的出入口,应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多级程序控制。
14.4.6现场控制器宜安装在读卡机附近房间内、弱电间等隐蔽处。读卡机应安装在出入口旁,安装高度距地不宜高于1.5m。
14.4.7系统管理主机宜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14.4.8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检修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各出入口现场控制器应脱机正常工作。现场控制器应具有备用电源,当正常供电电源失电时,应可靠工作24h,并保证信息数据记忆不丢失。
14.4.9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集成或联动的功能。
14.4.10系统应具有对强行开门、长时间门不关、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的实时报警功能。
14.4.11系统宜具有纳入&一卡通&管理的功能。
14.4.12根据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置X射线安检设备、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防爆安检系统。
14.5.1电子巡查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特点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要求设置。对巡查实时性要求高的建筑物,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其他建筑物可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14.5.2巡查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停车库(场)、重点防范部位附近、主要通道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巡查站点设置的数量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14.5.3巡查站点识读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3~1.5m。
14.5.4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功能。
14.5.5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宜独立设置,可作为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的内置功能模块而与其联合设置,配合识读器或钥匙开关,达到实时巡查的目的。
14.5.6独立设置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与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接受安全管理系统的管理与控制。
14.5.7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采用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巡查行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巡查人员应配备可靠的通信工具或紧急报警装置。
14.5.8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更改等管理,并对未巡查、未按规定路线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进行记录、报警。
14.6.1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6.2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及用户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下列功能:
1入口处车位信息显示、出口收费显示;
2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3车辆出入识别与控制;
4自动计费与收费管理;
5出入口及场内通道行车指示;
6泊位显示与调度控制;
7保安对讲、报警;
8视频安防监控;
9车牌和车型自动识别、认定;
10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综合管理;
11分层(区)的车辆统计与车位显示;
12500辆及以上的停车场(库)分层(区)的车辆查询服务。
其中1~4款为基本配置,其他为可选款配置。
14.6.3出、验票机或读卡器的选配应根据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定,短期或临时用户宜采用出、验票机管理方式;长期或固定用户宜采用读卡管理方式。当功能暂不明确或兼有的项目宜采用综合管理方式。
14.6.4停车库(场)的入口区应设置出票读卡机,出口区应设置验票读卡机。停车库(场)的收费管理室宜设置在出口区。
14.6.5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栅栏门(挡车器)距离不宜小于2.2m,距地面高度宜为1.2~1.4m。
14.6.6停车场(库)内所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或入侵报警系统,除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在安防控制中心(机房)进行集中管理、联网监控。摄像机宜安装在车辆行驶的正前方偏左的位置,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宜为2.0~2.5m,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3~5m。
14.6.7有快速进出停车库(场)要求时,宜采用远距离感应读卡装置。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14.6.8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具备先进、灵活、高效等特点,可利用免费卡、计次卡、储值卡等实行全自动管理,亦可利用临时卡实行人工收费管理。
14.6.9车辆检测地感线圈宜为防水密封感应线圈,其他线路不得与地感线圈相交,并应与其保持不少于0.5m的距离。
14.6.10自动收费管理系统可根据停车数量及出人口设置等具体情况,采用出口处收费或库(场)内收费两种模式。并应具有对人工干预、手动开闸等违规行为的记录和报警功能。
14.6.11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独立运行,亦可与安全管理系统联网。
14.7.1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及监控中心。
14.7.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7.2的规定。
表14.7.2&&&&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
14.7.3周界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周界安防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2别墅区周界宜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7.4公共区域的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别墅区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2)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监控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
3住宅(小区)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6节的规定。
14.7.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别墅宜选用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2)主机宜安装在单元人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过厅或起居室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起居室、卧室或书房不少于一处,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同时报至监控中心。
3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室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口。
14.7.6监控中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防设施;
2监控中心应对小区内的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3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用。
14.7.7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尚应符合本章其他各节的有关规定。
14.8.1室内线路布线设计应做到短捷、隐蔽、安全、可靠,减少与其他系统交叉及共用管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选型应根据各系统不同功能要求采用不同类型及规格的线缆;
2线缆保护管宜采用金属导管、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型塑料线槽;
3重要线路应选用阻燃型线缆,采用金属导管保护,并应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当必须明敷时,应采取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护措施;
4当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线槽时,宜分类加隔板敷设;
5重要场所的布线槽架,应有防火及槽盖开启限制措施。
14.8.2交流220V供电线路应单独穿导管敷设。
14.8.3穿导管线缆的总截面积,直段时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弯段时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30%。敷设在线槽内的线缆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线槽净截面积的50%。
14.8.4室外线路敷设宜根据现有地形、地貌、地上及地下设施情况,结合安防系统的具体要求,选择导管、排管或电缆隧道等敷设方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通信行业标准《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07的规定。
14.8.5传输线路的防护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容易遭受损坏或人为破坏等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4.8.6管线敷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20章的有关规定。
14.9.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合用时应有专用工作区。监控中心宜位于防护体系的中心区域。
14.9.2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与值班室合并设置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
14.9.3重要建筑的监控中心,宜设置对讲装置或出人口控制装置。宜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空调设备。
14.9.4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14.9.5监控中心的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2~23.3节的有关规定。
14.9.6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2当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
3重要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min。其他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采用不问断电源供电。
14.9.7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电源线、信号传输线、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中心的架空电缆人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2系统监控中心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23.4.2条的规定;
3室外前端摄像设备宜采取防雷措施。
14.10.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集成设计宜包括子系统集成设计和安全管理系统的集成设计,宜纳入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集成设计。
14.10.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成方式和集成范围,应根据使用者的需求确定。
14.10.3入侵报警系统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集成,发生报警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立即启动摄像、录音、辅助照明等装置,并自动进入实时录像状态。
14.10.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相关疏散通道的安全门或预先设定的门。
14.10.5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宜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警情发生时,系统可立即封锁相关通道的门。
14.10.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图像切换至现场画面,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14.10.7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可子系统集成自成垂直管理体系,也可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等将各子系统联网,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即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0.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集成,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实现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
14.10.9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具有简体中文界面的应用软件。系统应具有容错性、可维修性及维修保障性。
14.10.10当综合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各子系统应能单独运行。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15.1.1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和本地有线电视网的发展相适应。
15.1.2系统设计的接收信号场强,宜取自实测数据。当获取实测数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理论计算的方法计算场强值。
15.1.3在新建和扩建小区的组网设计中,宜以自设前端或子分前端、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方式组网,或光纤直接人户(FTTH)。网络宜具备宽带、双向、高速及三网融合功能。
15.1.4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T6510及行业标准《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106的规定。
15.2.1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宜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下列四类:
A类:10000户以上;B类:户;C类:301~2000户;D类:300户以下。
15.2.2建筑物与建筑群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宜由自设分前端或子分前端、二级光纤链路网、同轴电缆分配网及用户终端四部分组成,典型的网络拓扑结构宜符合图15.2.2的规定。
15.2.3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系统规模、用户分布及功能需求;
图15.2.2HFC典型网络拓扑结构
2接入的有线电视网或自设前端的各类信号源和自办节目的数量、类别;
3城镇的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及三网融合技术方案;
4接收天线设置点的实测场强值或理论计算的信号场强值及有线电视网络信号接口参数;
5接收天线设置点建筑物周围的地形、地貌以及干扰源、气象和大气污染状况等。
15.2.4系统应满足下列性能指标:
1载噪比(C/N)应大于或等于44dB;
2交扰调制比(CM)应大于或等于47dB(550MHz系统),可按下式计算:
CM=47+10lg(No/N)& (15.2.4)
式中N0一一系统设计满频道数;N一一系统实际传输频道数。
3载波互调比(IM)应大于或等于58dB;
4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应大于或等于55dB;
5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应大于或等于55dB。
15.2.5有线电视系统频段的划分应采用低分割方式,各种业务信息以及上行和下行频段划分应符合表15.2.5的规定。
表15.2.5双向传输系统频段划分
15&2&6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方式应根据有线电视网络的现状和发展、系统的规模和覆盖区域进行设计,当全部采用邻频传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城市中设计有线电视系统时,其信号源应从城市有线电视网接入,可根据需要设置自设分前端。A类、B类及C类系统传输上限频率宜采用862MHz系统,D类系统可根据需要和有线电视网发展规划选择上限频率。
2传输频道数与上限频率应符合下列对应关系:
1)550MHz系统,可用频道数60;
2)750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750MHz带宽可传送25个数字频道;
3)862MHz系统,除60个模拟频道外,550MHz~862MHz带宽可传送39个数字频道。
3城市有线电视系统及HFC网络,应按双向传输方式设计。
4主干线及部分支干线应使用光纤传输,宜采用星形拓扑结构。分配网络可使用同轴电缆,采用星形为主、星树形结合的拓扑结构。
15.2.7当小型城镇不具备有线电视网,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C类及以下的小系统或干线长度不超过1.5km的系统,可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B类及以上的较大系统、干线长度超过1.5km的系统或传输频道超过20套节目的系统,宜采用550MHz及以上传输方式。
15.2.8当采用自设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保持原接收频道的直播;
2强场强广播电视频道转换为其他频道播出;
3配置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
15.2.9系统输出口的模拟电视信号输出电平,宜取(69&6)dB&V。系统相邻频道输出电平差不应大于2dB,任意频道间的电平差不宜大于12dB。
15.2.10系统数字信号电平应低于模拟电视信号电平,64-QAM应低于10dB,256-QAM应低于6dB。
15.3.1接收天线应具有良好电气性能,其机械性能应适应当地气象和大气污染的要求。
15.3.2接收天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接收VHF段信号时,应采用频道天线,其频带宽度为8MHz。
2当接收uHF段信号时,应采用频段天线,其带宽应满
足系统的设计要求。接收天线各频道信号的技术参数应满足系统
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
3接收天线的最小输出电平可按公式(15.3.2)计算,当不满足公式(15.3.2)要求时,应采用高增益天线或加装低噪声天线放大器:
Smin&(C/N)h+Fh+2.4&&&&&&&&&&&&& (15.3.2)
式中Smin&&接收天线的最小输出电平(dB);
Fh &&前端的噪声系数(dB);
(C/N)h&&天线输出端的载噪比(dB);
2.4&& 75&O噪声源内阻上,B=5.75MHz时的等效噪声电平(dB&V)。
4当某频道的接收信号场强大于或等于100dB&V/m时,应加装频道转换器或解调器、调制器。
5接收信号的场强较弱或环境反射波复杂,使用普通天线无法保证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时,可采用高增益天线、抗重影天线、组合天线(阵)等特殊形式的天线。
15.3.3当采用宽频带组合天线时,天线输出端或天线放大器输出端应设置分频器或接收的电视频道的带通滤波器。
15.3.4接收天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避开或远离干扰源,接收地点场强宜大于54dB&V/m,天线至前端的馈线应采用聚乙烯外护套、铝管或四屏蔽外导体的同轴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2天线与发射台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和可能的信号反射,
并宜远离电气化铁路及高压电力线等。天线与机动车道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天线宜架设在较高处,天线与铁塔平台、承载建筑物顶面等导电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天线的工作波长。
4天线位置宜设在有线电视系统的中心部位。
15.3.5独立塔式接收天线的最佳高度,可由下式计算确定:
hj=&&&&&&&&&&&&&&&&&&&&&&&&&&&&&&&&&&&&&&&&&&&&&& (15.3.5)
式中hj &&天线安装的最佳绝对高度(m);
&&&该天线接收频道中心频率的波长(m);
d &&天线杆塔至电视发射塔之间的距离(m);
hi&&电视发射塔的绝对高度(m)。
15.4.1自设前端设备应根据节目源种类、传输方式及功能需求设置,并应与当地有线电视网协调。
15.4.2自设前端设施应设在用户区域的中心部位,宜靠近信号源。
15.4.3在有线电视网覆盖范围以外或不接收有线电视网的建筑区域,可自设开路接收天线、卫星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
15.4.4自设前端系统的载噪比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Y/T106规定的相应基本模式的指标分配要求。
15.4.5自设前端输入电平应满足前端系统的载噪比要求,自设前端输入的最小电平可按公式(15.3.2)计算。
15.4.6自设前端系统不宜采用带放大器的混合器。当采用插入
损耗小的分配式多路混合器时,其空闲端必须终接75&O负载电阻。
15.4.7自设前端的上、下行信号均应采用四屏蔽电缆和冷压连接器连接。
15.4.8当民用建筑只接收当地有线电视网节目信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接收设备宜在分配网络的中心部位,应设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
2每2000个用户宜设置一个子分前端;
3每500个用户宜设置一个光节点,并应留有光节点光电转换设备间,用电量可按2kW计算。
15.4.9自设前端输出的系统传输信号电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馈送给电缆时,应采用低位频段低电平、高位频段高电平的电平倾斜方式;
2通过光链路馈送给电缆时,下行光发射机的高频输入必须采用电平平坦方式。
15.4.10前端放大器应满足工作频带、增益、噪声系数、非线性失真等指标要求,放大器的类型宜根据其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确定。
15.4.11当单频道接收天线及前端专用频道需要设置放大器时,应米用单频道放大器。
前端各频道的信号电平应基本一致,邻近频道的信号电平差不应大于2dB,应采用低增益(18~22dB)、高线性宽带放大器。
15.5.1当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小(C、D类)、传输距离不超过1.5km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方式。
15.5.2当系统规模较大、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传输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光纤到最后一台放大器(FTTLA)或光纤到户(FTTH)的方式。
15.5.3综合有线电视信息网及HFC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网络。
2双向传输系统中,所有设备器件均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
3双向传输分配网络宜采用星形分配、集中分支方式。
4电缆分配网络的下行通道和上行通道,均宜采用单位增益法,用户分配网络的拓扑结构宜简单、对称,以利于上行电平的均等、均衡。
5各类设备、器件、连接器、电缆均应具有良好的屏蔽性能,屏蔽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dB。室外设备5/8in-24连接器系列宜选用直通型,室内设备F连接器应选用冷压型。同轴电缆应采用高屏蔽系数的产品,室外敷设应采用铝管外导体电缆,室内敷设应采用四屏蔽外导体电缆。
6每一台双向分配放大器,必须内配上行宽带放大器。双向干线放大器,当线路的实际损耗较大时,宜内配上行宽带放7HFC网络内任何有源设备的输出信号总功率不应超过20dBm。
8一个光节点覆盖的用户数宜在500以内,以利于提高上行户均速率和减少干扰、噪声。
15.5.4光纤同轴电缆}昆合网的技术指标分配系数,可按同轴电缆的指标分配,并保证光链路噪声失真平衡的基本指标。
15.5.5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由下行光发射机、光分路器、光纤(距离远时增设中继站)、光节点(含下行光接收机、上行光发射机)、上行光接收机及电缆分配网络组成,其系统宜符合图15.5.5的规.定。
图15.5.5光纤到节点的典型系统
15.5.6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的拓扑结构宜采用&环一星一星树,,形,即一级光纤链路采用环形或双环形结构,二级光纤链路宜采用星形结构,电缆分配网络采用星树形结构。
15.5.7有线电视系统一(二)级AM光纤链路,应满足下列指标要求:
1载噪比C/N应大于或等于50(48)dB;
2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应大于或等于60(58)dB;
3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应大于或等于65(63)dB。
15.5.8光纤及光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纤有线电视网络应采用G-652单模光纤;
2当光节点较少且传输距离不大于30km时,宜采用1310nm波长;
3在远距离传输系统中,宜采用1550nm波长;
4在满足光传输链路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宜选择光输出功率较小的光发射机;同一前端的光发射机输出功率宜一致,以便备机;
5一台下行光发射机通过光分路器可带2000户及其相应的光节点。
15.5.9HFC网络光纤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空分复用(SDM)方式。同轴电缆传输部分,其上、下行信号宜采用频分复用(FDM)方式。
15.5.10HFC网络上、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输出口电平应为60一-80dBgV;
2)载噪比应大于或等于43dB(B一5.75MHz);
3)载波互调比应大于或等于57dB(对电视频道的单频干扰)或54dB(电视频道内单频互调干扰);
4)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应大于或等于54dB;
5)载波复合二次互调比应大于或等于54dB;
6)交扰调制比应大于或等于47+1019(No/N)dB;
7)载波交流声比应小于或等于3%;
8)回波值应小于或等于7%;
9)系统输出口相互隔离度应大于或等于30dB(VHF)或22dB(其他)。
2上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频率范围应为5~65MHz(基本信道);
2)标称上行端口输入电平应为100dBbtV(设计标称值);
3)上行传输路由增益差应小于或等于10dB(任意端口上行);
4)上行最大过载电平应大于或等于112dBIxV;
5)上行通道频率响应应小于或等于2.5dB(每2MHz);
6)载波/汇集噪声比应大于或等于22dB(Ra波段)或26dB(Rb、Rc波段);
7)上行通道传输延时应小于或等于800Fs;
8)回波值应小于或等于10%;
9)上行通道群延时应小于或等于30ns(任意3.2MHz范围内);
10)信号交流声调制比应小于或等于7%。
15.5.11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和输出电平的设计值,应根据干线长度、选用的干线电缆特性、干线放大器特性和数量等因素,在满足输入电平最低限值及输出电平最高限值前提下,留有一定的余量后确定。
对于设有自动电平调节(ALC)电路的干线系统:
S@ia=Sia+(2~4)(15.5.11-1)
S@oa=Soa-(2~4)(15.5.11-2)
对于未设ALC电路的干线系统:
S@in=Sia+(5~8)(15.5.11-3)
S@oa=Soa-(5~8)(15.5.11-4)
式中S@ia&&干线放大器输入电平的设计值(dB&V);
S@oa&&干线放大器输出电平的设计值(dB&V)。
15.5.12为保证干线传输部分的性能指标,宜采用下列措施:
1同一传输干线的干线放大器,宜设置在其设计增益等于或略大于(2dB内)前端传输损耗的位置;
2宜采用低噪声、低温漂、适中增益的干线放3vg:;
3宜采用具有良好带通特性、较高非线性指标的干线曲大器;
4宜采用低损耗、屏蔽性和稳定性较好的电缆;
5宜采用桥接放大器或定向耦合器向用户群提供分配点;
6宜减少干线传输损耗,在线路中少插入或不插入分支器、分配器等;如插入分支器,分支损耗不宜大于12dB,以平衡上行电平;
7干线放大器与分配放大器宜分开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干线放大器应低增益、中等电平输出、只级联、不带户;
2)分配放大器应高增益、较高电平输出、末级单台、只带户。
15.5.13为处理光节点以下电缆分配网络的噪声和非线性失真关系,宜采取下列措施:
1干线放大器噪声失真平衡;
2分配放大器在非线性失真语序的前提下,宜提高输出电平。
15.5.14当系统有分支信号放大要求时,可选用桥接放大器。
当只放大和补偿线路损耗时,可选用延长放大器,延长放大器的级联不应超过两级。
15.5.15电缆干线系统的放大器,宜采用输出交流60V的供电器通过电缆芯线供电,其间的分支分配器应采用电流通过型。
15.5.16电缆传输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设计:
1按系统规模及干线长度选择电缆;
2以系统最长干线计算电长度,确定干线系统C/N、CM、C/CTB、C/CSO指标的分配系数;
3按干线的电长度确定干线放大器的增益及级联数;
4按系统规模、增益、放大器供电方式,选择放大器的型号;计算确定干线放大器实用的最低输入电平和最高输出电平;
5设计计算干线放大器供电线路,确定供电器的配置;
6验算传输系统指标。
15.5.17用户分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将正向传输信号合理地分配给各用户终端,上行信号工作稳定。
2用户分配系统宜采用分配~分支、分支一分配、集中分支分配等方式。
3应采用下列均等均衡的分配原则:
1)宜采用星形分配方式,减少串接分支器;
2)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案,使每户信号功率相似;
3)宜选择不同规格的电缆及其长度,保证系统的均衡。
4不得将分配线路的终端直接作为用户终端。
5分配设备的空闲端口和分支器的输出终端,均应终接75&O负载电阻。
6系统输出口宜选用双向传输用户终端盒。
15.6.1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时,应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15.6.2用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接收站天线,其主要电性能要求宜符合表15.6.2的规定。
表15.6.2C频段、Ku频段天线主要电性能要求
15.6.3C频段、Ku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袭15.6.3的规定。
表15.6.3C频段、Ku频段高频头主要技术参数
15.6.4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产品设备。
15.6.5卫星电视接收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和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避开同频干扰;
2应远离高压线和飞机主航道;
3应考虑风沙、尘埃及腐蚀性气体等环境污染因素;
4卫星信号接收方向应保证无遮挡。
15.6.6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应根据所接收卫星采用的转发器,选用C频段或Ku频段抛物面天线。天线增益应满足卫星电视接收机对输入信号质量的要求。
15.6.7当天线直径小于4.5m时,宜采用前馈式抛物面天线。
当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4.5m,且对其效率及信噪比均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后馈式抛物面天线。当天线直径小于或等于1.5m时,特别是Ku频段电视接收天线宜采用偏馈式抛物面天线。
15.6.8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5m时,宜采用电动跟踪天线。
15.6.9在建筑物上架设天线,应将天线基础做法、各类荷载等,提供给结构专业设计人员,确定具体的安装位置及基础形式。
15.6.10天线的机械强度应满足其不同的工作环境要求。沿海地区宜选用玻璃钢结构天线,风力较大地区宜选用网状天线。
15.6.11卫星电视接收站宜与前端合建在一起。室内单元与馈源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30m,信号衰减不应超过12dB。信号线保护导管截面积不应小于馈线截面积的4倍。
15.7.1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应采用特性阻抗为75&O的同轴电缆。当选择光纤作为传输介质时,应符合广播电视短程光缆传输的相关规定。重要线路应考虑备用路由。
15.7.2室内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或有内装饰的改建工程,采用暗导管敷设方式,在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明敷方式;
2在强场强区,应穿钢导管并宜沿背对电视发射台方向的墙面敷设。
15.8.1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电源配电箱内,宜根据需要安装浪涌保护器。
15.8.2自设前端供电宜采用UPS电源,其标称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5.8.3当干线系统中有源器件采用集中供电时,宜由供电器向光节点和宽带放大器供电。用户分配系统不应采用电缆芯线供电。
15.8.4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电缆引人时,在入户处加装避雷器,并将电缆金属外护层及自承钢索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
2光缆或同轴电缆直接埋地引入时,入户端应将光缆的加强钢芯或同轴电缆金属外皮与接地网相连。
15.8.5天线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如果另装独立的避雷针,其与天线最接近的振子或竖杆边缘的间距必须大于3m,并应保护全部天线振子。
15.8.6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四屏蔽电缆或铝管电缆。电缆的外导体应与竖杆(或防雷引下线)和建筑物的避雷带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7若天线放大器设置在竖杆上,电缆线必须穿金属导管敷设,其金属导管应与竖杆(架)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15.8.8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及过电压保护措施。
16.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
16.1.2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宜设置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广播要求;
2星级饭店、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宜设置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背景音乐或服务性管理广播为主的要求;
3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16.1.3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声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和建筑声学设计等因素确定;
2扩声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时进行,并与其他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3除专用音乐厅、剧院、会议厅外,其他场所的扩声系统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设置;
4专用的大型舞厅、娱乐厅应根据建筑声学条件,设置相应的固定扩声系统;
5下列场所宜设置扩声系统:
1)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2)厅堂容积大于1000m3的多功能场所;3)要求声压级较高的场所。
16.1.4会议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系统应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
2会议厅除设置音频扩声系统外,尚宜设置多媒体演示系统;
3需要召开视讯会议的会议厅应设置视频会议系统;
4有语言翻译需要的会议厅应设置同声传译系统。
16.2.1广播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6.2.2广播系统功率馈送制式宜采用单环路式,当广播线路较长时,宜采用双环路式。
16.2.3设有广播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物中的公共活动场所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联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播。
16.2.4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可按楼层或按功能区域划分。
当需要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送线路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
16.2.5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16.2.6设有有线电视系统的场所,有线广播可采用调频广播与有线电视信号混频传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音乐节目信号、调频广播信号与电视信号混合必须保证一定的隔离度,用户终端输出处应设分频网络和高频衰减器,以保证获得最佳电平和避免相互干扰;调频广播信号应比有线电视信号低10~15dB;
2各节目信号频率之间宜有2MHz的间隔;
3系统输出口应使用具有TV、FM双向双输出口的用户终端插座。
16.2.7功率馈送回路宜采用二线制。当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馈送回路宜采用三线制。有音量调节装置的回路应采用三线制。
16.2.8广播系统中,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2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ldB(1000Hz时)。
16.2.9航空港、客运码头及铁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噪声较高的场所设置广播系统时,应根据噪声的大小自动调节音量,广播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出15dB。应从建筑声学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10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与火灾应急广播合用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切换至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馈送线路和扬声器,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声设备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控制室切换馈送线路,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2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扩声设备、馈送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紧急播送装置。当火灾发生时,可遥控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并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播音和遥控扩声设备的开、关,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路,搔送火灾应急广播,并监视扩声设备的工作状态。
3当客房设有床头柜音乐广播时,不论床头柜内扬声器在火灾时处于何种状态,都应可靠地切换至应急广播。客房未设床头柜音乐广播时,在客房内可设专用的应急广播扬声器。
16.3.1根据使用要求,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可分为语言扩声系统、音乐扩声系统和语言和音乐兼用的扩声系统。
16.3.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用途、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16.3.3扩声系统设计的声学特性指标,宜符合表16.3.3的规定。
表16.3.3扩声系统声学特性
16.3.4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按语言扩声一级标准设计。
16.3.5室内、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声场计算宜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计算时应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的叠加,宜增大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加大清晰度;
2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宜控制50ms以后出现的反射声。
16.3.6扩声系统的扬声器系统应采取分频控制,其分频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l一般情况下,可选用内带无源电子分频器的组合式扬声器箱的后期分频控制;
2要求较高的分单元式扬声器系统,可采用前期分频控制方式,有源电子分频器应接在控制台与功放设备之间;
3分频频率可按生产厂家的各类扬声器选取。
16.3.7扩声系统的功率馈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堂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阻输出,定阻输出的馈送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负载应与功率放大器的额定功率匹配;
2)功率放大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
3)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的负载功率的1.5倍;
4)低阻抗输出的广播系统馈送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体育场、广场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
3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扬声器箱间的线路衰耗,在1000Hz时不应大于0.5dB。
16.3.8扩声系统的功放单元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馈送线路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2同一供声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率单元,避免功放设备故障时造成大范围失声。
16.3.9扩声系统兼作火灾应急广播时,应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16.3.10扩声系统的厅堂声压级、混响时间、扬声器声压、功率计算及导线选择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H的规定。
16.4.1会议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会议讨论系统、会议表决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
16.4.2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会议讨论系统宜采用手动、自动控制方式。
16.4.3会议表决系统的终端,应设有同意、反对、弃权三种可能选择的按键。
16.4.4同声传译系统的信号输出方式分为有线、无线和两者混合方式。无线方式可分为感应式和红外辐射式两种,具体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固定式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有线式。在听众的座席上应设置具有耳机插孔、音量调节和语种选择开关的收听盒。
2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式。当采用感应式同声传译设备时,在不影响接收效果的前提下,感应天线宜沿吊顶、装修墙面敷设,亦可在地面下或无抗静电措施的地毯下敷设。
3红外辐射器布置安装时应有足够的高度,保证对准听众区的直射红外光畅通无阻,且不宜面对大玻璃门窗安装。
4特殊需要时,宜采用有线和无线混合方式。
16.4.5同声传译系统具有直接翻译和二次翻译两种形式,其设备及用房宜根据二次翻译的工作方式设置,同声传译系统语言清晰度应达到良好以上。
16.4.6音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视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20.4节的规定。
16&5&1广播系统设备应根据用户性质、系统功能的要求选择。
扩声系统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定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的要求。
16.5.2传声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l传声器的类别应根据使用性质确定,其灵敏度、频率特性和阻抗等均应与前级设备的要求相匹配;
2在选定传声器的频率响应特性时,应与系统中的其他设备的频率响应特性相适应;传声器阻抗及平衡性应与调音台或前置增音机相匹配;
3应选择抑制声反馈性能好的传声器;
4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传声器的类别,满足语言或音乐扩声的要求;
5当传声器的连接线超过lore时,应选择平衡式、低阻抗传声器;
6录音与扩声中主传声器应选用灵敏度高、频带宽、音色好、多指向性的高质量电容传声器或立体声传声器。
16.5.3扩声系统的前级增音机、调音控制台、扩声控制台、传译控制台等前端控制设备,应满足话路、线路输入、输出的数量要求,并具有转送信号的功能,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大型较复杂的扩声系统,前级增音机不应少于2个声道,各声道应独立工作,必要时可合成1个声道使用;为了保证扩声不中断,各声道应由同时工作的双通路组成,用一备一;
2在多功能厅堂的扩声系统中,前级增音宜有3~8路输入;
3前级增音机输出端除主通路输出外,还应考虑线路输出,供外送节目信号和录音输出等用;
4调音台的输入路数宜根据厅堂规模确定,一般多功能厅和歌舞厅为8~24路;
5调音台的声道输出应与扩声系统相对应;
6厅堂、歌舞厅宜采用扩声调音台。
16.5.4广播系统功放设备的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P=Kl&K2&&Po&&&&&&&&&&&&&&&&&&&&&& (16.5.4-1)
Po=Ki&Pi(16.5.4-2)
式中P&&功放设备输出总电功率(W);
Po&&每分路同时广播时最大电功率(W);
Pi&&第i支路的用户设备额定容量(W);
Ki&&第i支路的同时需要系数(服务性广播时,客房节目每套Ki应为0.2~0.4;背景音乐系统Ki应为0.5~0.6;业务性广播时,Ki应为0.7~0.8;火灾应急广播时,Ki应为1.0);
K1&&线路衰耗补偿系数(线路衰耗ldB时应为1.26,线路衰耗2dB时应为1.58);
K2一一老化系数,宜为取1.2~1.4。
16.5.5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放设备的单元划分应满足负载的分组要求;
2扩声系统的功放设备应与系统中的其他部分相适应;
3扩声系统应有功率储备,语言扩声应为3~5倍,音乐扩声应为10倍以上。
16.5.6广播、扩声系统功放设备应设置备用单元,其备用数量应根据广播、扩声的重要程度等确定。备用单元应设自动或手动投入环节,重要广播、扩声系统的备用单元应瞬时投入。
16.5.7扬声器的选择除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室、生活间、客房等可采用1~3W的扬声器箱;
2走廊、门厅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业务广播等扬声器箱宜采用3~5W;
3在建筑装饰和室内净高允许的情况下,对大空间的场所宜采用声柱或组合音箱;
4扬声器提供的声压级宜比环境噪声大10~15dB,但最高声压级不宜超过90dB;
5在噪声高、潮湿的场所设置扬声器箱时,应采用号筒扬声器;
6室外扬声器应采用防水防尘型。
16.6.1传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两者之间的间距宜大于临界距离,并使传声器位于扬声器辐射角之外;
2当室内声场不均匀时,传声器宜避免设在声压级高的部位;
3传声器应远离谐波干扰源及其辐射范围;
4对于会议厅、多功能厅、体育场馆等场所,应按需要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传声器。
16.6.2扩声系统应采取抑制声反馈措施,除符合本规范第16.6.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择指向性强的扬声器和传声器,应避免二者具有同一频率的共振峰;
2必要时应使用均衡器抑制声反馈,改善观众厅频率传输特性;
3在调音台和主放大器之间,宜加入移频器或反馈抑制器来抑制声反馈;对于一般多功能厅,当移频2~5Hz时,可提高5~8dB的声级;
4扩声系统应有不少于6dB的工作余量;
5室内声场宜迅速扩散,缩短混响时间;
6当确需多只传声器同时使用时,可采用自动混音台;应控制离传声器较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功率分配。
16.6.3功放设备机柜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节的有关规定。
16.6.4扬声器的布置宜分为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及混合布置三种方式,其布置应根据建筑功能、体形、空问高度及观众席设置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1)当设有舞台并要求视听效果一致;
2)当受建筑体形限制不宜分散布置。
集中布置时,应使听众区的直达声较均匀,并减少声反馈。
2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分散式布置方式:
1)当建筑物内的大厅净高较高,纵向距离长或者大厅被分隔成几部分使用时,不宜集中布置;
2)厅内混响时间长,不宜集中布置。
分散布置时,应控制靠近前台第一排扬声器的功率,减少声反馈;应防止听众区产生双重声现象,必要时可在不同分通路采取相对时间延迟措施。
3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混合布置方式:
1)对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宜在被遮挡的部分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对大型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统外,宜分散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3)对各方向均有观众的视听大厅,混合布置应控制声程差和限制声级,必要时应采取延时措施,避免双重声。
4重要扩声场所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应根据建筑声学实测结果确定。
16.6.5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扬声器(箱)的中心间距应根据空间净高、声场均匀度要求、扬声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确定。要求较高的场所,声场不均匀度不宜大于6dB。
2扬声器箱在吊顶安装时,应根据场所按公式(16.6.5&1)~(16.6.5&3)确定其间距;
1)门厅、电梯厅、休息厅内扬声器箱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L=(2~2.5)H&&&&&&&&&&&&&&&&&&&&&&&&&&&& (16.6.5&1)
式中L&&扬声器箱安装问距(m);H&&扬声器箱安装高度(m)。
2)走道内扬声器箱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L=(3~3.5)H&&&&&&&&&&&&&&&&&&&&&&&&&&&&& (16.6.5-2)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箱间距可按下式计算:
L=2(H-1.3)tan&P/2&&&&&&&&&&&&&&&&&&&&&&&&&&& (16.6.5&3)
式中&P一扬声器的辐射角,宜大于或等于90&。
3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箱)的输出宜就地设置音量调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制开关。
16.6.6体育场扩声扬声器组合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环境对体育场的噪声限制指标要求较高而难以达到时,观众席的扬声器宜分散布置,对运动场地的扬声器宜集中布置。
2周围环境对体育场的噪声限制要求不高时,扬声器组合设备宜集中设置。集中布置时,应合理控制声线投射范围,并宜减少声外溢,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声干扰。
16.6.7在厅堂类建筑物集中布置扬声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扬声器或扬声器组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离的3倍;
2扬声器或扬声器组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宜大于临界距离;
3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或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
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单独控制,以减少声反馈;
4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位置和声源的位置宜使视听效果一致。
16.6.8广场类室外扩声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供声范围内的声压级及声场均匀度的要求;
2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声辐射范围应避开障碍物;
3控制反射声或因不同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声程差引起的双重声,应在直达声后50ms内到达听众区。
16.7.1室内广播、扩声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广播、扩声线路宜采用双绞多股铜芯塑料绝缘软线穿导管或线槽敷设;
2功放输出分路应满足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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