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点是什么怎样开票和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辛连珠
作者:辛连珠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销售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为鼓励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销售前承诺当年度销售数量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事后兑现给购货方一定报酬的一种奖励办法,实质上是一种销售后的商业折扣。   销售返利与一般的商业折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
  销售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为鼓励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销售前承诺当年度销售数量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事后兑现给购货方一定报酬的一种奖励办法,实质上是一种销售后的商业折扣。
  销售返利与一般的商业折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一般的商业折扣既可以发生在销售前,也可以发生在销售后,但销售返利的承诺发生在销售前,但实际兑现发生在销售后。
  (2)一般的商业折扣是针对单笔销售业务的,发出货物时有可能收到货款,也有可能没有收到货款,而销售返利是针对年度累计销售数量或金额的,发出货物时必须收到货款。
  (3)两者虽然在销售前都具有明确的金额和比例,但一般的商业折扣在购买时均能享受,而销售返利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的奖励办法,如果销售数量或金额达不到最低数额则不能享受,即使超过最低数额,也要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在销售前只能合理预计,不能准确计算。
  某饮料公司的正常批发价为117元/箱(含税),全年购买数量在10万箱的商业企业可享受销售返利,其中,10万&15万箱享受0.1%,15万&20万箱的部分享受0.15%,B企业全年购买18万箱。
  饮料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1)饮料公司对外销售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必须按照包含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的金额确认分别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00
  (2)饮料公司在对外销售实现后应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预提销售返利。
  借:销售费用22815
  贷:预提费用&&&销售返利22815
  注:按照高估费用或损失的原则,应该按照较高的比例作为计提基数。
  (3)用货币支付销售返利时
  借:预提费用&&&销售返利22815
  贷:银行存款22815
  注:2&(.1% +%)
  纳税申报时,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未按规定预提的销售返利不得在预提当年税前扣除,在实际兑现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商业企业的相关税收分析和会计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商业企业收到上一年度返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可调整事项,必须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不能简单地都作为收到年度的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3)1月份收到货币返利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则:
  借:银行存款228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9500
  (4)1月份收到货币返利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已经销售60%,40%部分还未销售,应按照已售数量与库存数量进行分摊,不考虑销售价格的差异,则:
  借:银行存款228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红字)
  贷:库存商品&&& &&&商品78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1700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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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
&政策连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例子】&甲商业企业,为乙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按照协议,甲企业以进货价对外销售乙企业的产品,乙企业根据甲企业的销售业绩,采取返利方式弥补甲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乙企业返利方式有现金返利、实物返利。根据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取得的返利收入的税金,应作冲减进项税金处理,但对于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却无相关依据,那么对于企业平销行为取得的返利,在会计上究竟应如何处理呢?&  对于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在流转税上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由于返利是供货商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业企业将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而商业企业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才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则应冲减商品成本。当然,返利形式不同,对其会计处理也是有影响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例题剖析&  【例1】2006年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已经以相同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当年甲企业收到2万元现金返利,则应转出进项税额÷1.17×17%)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2906)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6&  假设甲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则应视乙企业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不同处理:&  【例2】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06&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6&  【例3】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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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正确理解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的纳税区别
委托代销商品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增值税法规将委托代销货物和受托代销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营业税对代销商品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这是由于代销本身的内含所确定的。
所谓代销商品,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仍应征收营业税。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外收手续费。那么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收取的手续费。对此两部分收入,仍应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补收费,它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综合上述,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2)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
&(3)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需要注意的是,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自《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发布后,一些税务人员未能全面理解文件精神,往往根据该文关于&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的规定,要求代销企业从委托企业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当《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下发后,又根据该文中关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片面认为凡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挂钩&计算的收入,就是返还利润,就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征收增值税,却忽略了取得返还收入的前提应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收入,即不管收入来自何种经营行为,一味强调&收入与商品销售挂钩&的计算条件,误将受托方因提供劳务而从委托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作为购买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收入,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征收增值税。当然,也有误将购买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收入,作为受托方因提供劳务而从委托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如此混淆代销手续费和平销返利的界限,必然造成纳税人重复纳税的情况发生。因此,有必要厘清代销手续费和平销返利的界限及应纳税款。
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产生于不同的经营行为,因而归属于不同税种的征收范围。如上所述,代销手续费产生于代销经营行为,是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代理劳务收入,与代理业务相关,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而平销返利则是产生于平销经营行为,是购货方从供货方收取的用于补偿进销差价损失的返还收入,与购销业务相关,因此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税发[号文件和国税发[号文件的精神,在平价购销业务中,生产企业(销售方或供货方)将货物卖给了商业企业,货物相关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物是商业企业的货物,双方是购销关系,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只是供货方为了控制自己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使自己的商品更具有竞争力,与商业企业协商按购入价(平价)销售货物(相当于商业企业利润为零),销售完以后,按销售量(额)对商业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因此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计算的返还收入,属于平销返利,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未列举代销手续费),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综上所述,要正确理解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的纳税区别,就是:只要是代销手续费,无论是否与销售额挂钩,都应该缴纳营业税。只有平销返利,需要区分是否与销售额挂钩,进而确定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前一条:后一条:
········关于销售返利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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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返利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二、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中国会计社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1.公司是经销商,收到厂商支付的现金返利,公司开具了现金收款收据,并无发票,请问公司就收到的现金返利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税务专门有规定,属于折扣,要冲减进项税额。 借:现金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平销返利和商场收取管理费,双方各做什么样的账务处理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 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平销返利公式: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返还的金额实际是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实际就是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的问题& && &&&平销返利公式《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买方向卖方收取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下面举例说明。 例一:B公司是A公司的供货单位。根据供货协议,2004年3月,A公司按供货金额的1%向B公司收取广告促销费10000元。(所购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只考虑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 A公司账务处理: 1、如果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2.99(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8547.01 (注:如果A公司实际提供了相关劳务,则应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A公司只是以广告促销的名义收取费用,没有实际提供劳务,则应冲减库存商品购进成本,下同。) 2、如果A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10000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例中,A公司收取的费用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也不能使用服务业发票,由此推断,A公司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B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1、销售返利的概念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2、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3、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风险二:销售企业要多缴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为生产厂家代开服务业发票时,将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甚至于还会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等,这对于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销企业来说,额外承受了本不应当缴纳的税收,大大增加了税收负担。
风险三: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生产厂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承认实际支付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税收优惠了。
风险四:交易双方都违法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销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其为生产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就应当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服务业发票还是自开的服务业发票,其发票开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而作为生产厂家,要求销售企业变更发票名称的做法也同样是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双方都有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某企业为酒类生产企业,为促进销售,给予销售达到一定数量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购货方一般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取得购货方开具各类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上述税务处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果存在税务风险,如何进行正确的操作?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贵公司为促进销售,给予销售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显然属于销售返利。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须根据既定目标才能给予。
  贵公司取得购货方开具各类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该项税务处理存在以下税务风险:
  1、销售返利不能冲减销售额,增加增值税负担。贵公司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贵公司取得的“返利”服务业发票由购货方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因此,贵公司给予购货方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贵公司的增值税负担。
  2、购货方通常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开具服务业发票,应该以存在应税劳务为前提,但实际并不存在劳务,开具发票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贵公司存在该类销售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二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这种情形也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三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建议贵公司对于销售返利,直接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同时购货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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