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货币贬值土地交易文契在币值前写个边字是什么意思?

在这里人人都是生活达人
293份老契约揭开“湖广填四川”冰山一角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胡开全展示苏家买卖土地时所立定的官契。
  道光二十九年的照票(朝廷派差人送“执照”时开具的通行证明)。
  卖田地定金约。
  龙泉驿区档案馆馆藏年代最久的一份地契。
  民国时期龙泉驿()示意图。
  本文图片由龙泉驿区档案馆提供
  8月30日,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化学术交流座谈会”在龙泉驿召开。会上,龙泉驿区档案馆整理出的293件老契约文书成为焦点。这些泛着岁月痕迹的老契约文书,完整地反映了清初“湖广填四川”后,客家人在四川落户生根、买田置地的创业史。
  本报记者 张良娟
  意外惊喜
  “岁月遗珠”重放光彩
  “完全是意外惊喜,仿佛打开了一扇尘封已久的大门,窥见了通往龙泉客家历史的时光隧道。”
  “像这种数量众多、连续性与关联性很强的契约,无论是成都市档案馆还是周边的区县档案馆,目前都是没有的。”龙泉驿区档案馆馆员胡开全说,龙泉之所以能够留下来这一批百年老契约,完全是一种偶然。
  1995年,时任龙泉驿区档案馆馆长的应茂国从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接收了501件从清朝到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档案。这些契约文书分别收缴于1951年土改时期和1966年“破四旧”期间。“当时的政策不允许民间保存这些旧时代的契约,要求全部上缴并公开销毁。由于龙泉的行政区划一直到1959年才定下来,这批地契也一直留在派出所,成为岁月遗珠,得以保存下来。”
  此后,501件契约文书从派出所转到龙泉驿区公安分局。1995年被转交到档案馆时,纸面已发黄,边角也多有磨损。在进行杀虫、裱糊、编号、录目之后,这批契约文书便躺进了恒温恒湿的档案柜,安然熟睡了16个春秋。
  2011年,受聘到档案馆专门从事档案编研工作的胡开全在熟悉业务时,惊喜地发现这批契约文书不仅在时间上连续,契约上的人员、土地之间也都有所联系。“完全是意外惊喜,仿佛打开了一扇尘封已久的大门,窥见了通往龙泉客家历史的时光隧道。”胡开全说。
  当时,恰逢龙泉驿区档案馆启动“龙泉驿历史文化再现工程”,将这501件契约文书整理、出版便成为首个项目。用了4个月的时间,胡开全将501件契约文书仔细整理,并筛选出293件具有代表意义且品相好的契约文书出版成书。“古人写契约,都不断句,而且有很多俗字和错别字。出书之前,我把每一份契约文书都细细阅读,识文断句之后再打印出来。一边是影印件一边是断句后的约文,这样更方便大家研究。”
  这293件契约文书,最古老的一份始于清朝乾隆十九年始(公元1754年),距今已经有259年历史,最近的一份则是1949年。“除了时间连贯,种类也非常丰富,涉及了地契、租佃、阴地、送讨、分关、借贷、捐功名等多个种类,很完整地反映了当时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和区域文化的融合。”
  插个杆杆就占地
  21年间地价飙升近3倍
  尽管只是一块土地交易的契约文书,却可以小见大,探寻清朝社会经济发展的脉络。
  胡开全还根据契约中提到的地名和描述,在当地进行了大量走访工作后,龙泉驿区档案馆请古地图专家复原了一幅龙泉驿区民国地名图。
  在这个过程中,胡开全发现以“丁”姓命名的地名为数不少。在对丁家后人进行访谈并翻阅其族人提供的《续修丁氏族谱》后,胡开全还原了一个“湖广填四川”的家族入川创业、兴起到衰落的轨迹。“清朝康熙年间,四川大片土地荒无人烟。为了鼓励外省人入川,清政府实行的是‘插占’政策而且还有税收优惠。只要你用秸秆、柳枝或者规格统一的枝干插在地上作为标记,经过政府测量并认可之后,这些土地就是你的了。”胡开全说,丁家的祖先在康熙中期由湖广入川,当时的龙泉驿地区还被称为东山,在荒无人烟的土地上,丁家利用“插占”政策,尽自己的力量插占了非常宽广的土地:东到简华桥,西到十陵镇的太平村,南到现在的跃进村,北到傅家店,总面积有上万亩。“这一带至今还有以丁姓命名的‘丁家大堰’、‘丁家岭’,足见当时丁家插占土地面积之大。”
  但随着移民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政府要按土地面积收税,丁家历经几代仍然人丁稀少,没有足够的劳动力耕种自家的田地,上万亩土地的赋税反而成了一个沉重的包袱。不得已,丁家只能以比较优惠的价格出售、佃租坐拥的上万亩土地。这说明在农业社会人丁兴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胡开全说,在一宗宗土地交易中,这一整套延续近200年的契约,如实反映出清朝土地价格波动与国家货币币值的变化。根据契约中关于当时华阳县两河口一宗土地的交易记录,这宗土地在乾隆五十年(公元1785年)值白银531两,到嘉庆十一年(公元1806年)就飙升至白银1450两。“21年间,土地价格上涨了近3倍。”胡开全说,这一方面与清朝的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口繁衍导致土地需求增多,地价开始迅猛地上升。“清朝经济从乾隆到嘉庆年间达到顶峰,茶叶和丝绸的出口让大量白银进入中国,可以说是全世界都在给中国打工。这种贸易逆差正是引发鸦片贸易以及鸦片战争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样一宗土地,在鸦片战争之后的道光二十六年(1846),又缩水到白银850两。“鸦片贸易和战争赔款,导致白银外流,白银币值上升,通货紧缩导致地价下降。”胡开全说,尽管只是一块土地交易的契约文书,却可以小见大,探寻清朝社会经济发展的脉络。
  不仅有“中介费”
  还精于“合理避税”
  契约文书读起来虽然枯燥,但胡开全和研究者们却从中获得不少有趣的发现。
  “通读这些契约之后,我发现早在100多年前,人们在买卖土地和房屋时,就有了‘中介费’和‘公证费’,而不少大家族在买卖土地时,还会通过一些手段进行合理避税。”胡开全说,清朝时期,由于大多数人都不识字,且为了公平起见,通常会选一位交易双方都信得过的人来执笔立定契约。“‘中人’相当于第三方,就兼具了现代社会中介和公正的作用。”
  这些中人往往由当地德高望重颇具影响力的人来担任,他们的出场费被称为“喜钱”或“费用”,价格往往不菲。胡开全介绍说,从几份注明“喜钱”或“费用”的契约看,在清朝嘉庆年间,一笔超过一千两土地交易的“中介费”高达四十两白银,超过了当时一亩水田的价值。“折算下来,三十亩土地交易,需要拿出一亩半的水田来做中介费。”
  除了中人之外,为了显示权威性,大宗的土地买卖、佃地契约还需要“里约”等官府基层组织出面,并上报县府加盖红色官印或专门的公章,这被称之为最具法律效应的“红契”,权威性高于民间订立的“白契”。“根据史料记载,当时一份契约要通过官府盖章,工本费、验契费再加上充缴国库的费用,要达到二两半,相当于现在的350元钱。如果土地交易价格超过120两,或者现金交易超过160两以上的,都称之为大契,还需要加收3两多的‘奢侈税’。”胡开全说。
  293件契约文书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是一户姓苏的人家。在仔细研究了100多件与苏家有关联的契约文书后,胡开全发现,苏家是非常有经营头脑的家族。“早在乾隆年间,苏家在置地时就开始采用一些特别的技巧‘合理避税’了。”
  苏家是如何巧妙避税的?胡开全以苏家第五代传人苏邦贤为例。苏邦贤从33岁开始买地,到66岁结束,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土地契约有19件,水田总面积上千亩,交易金额高达两万六千多两。但是他所签订的地契,都是签署定金约规定土地的范围、价格以及成交条件,而没有办正式的官契。按照定金约付清款项之后,卖方就把老地契交给苏家。“相当于通过预付款合同就达成交易,而没有正式合同,也不去办过户手续。”胡开全说,这样一来,就不用邀请“里约”等乡村基层官员出面,减少了交易的中人费、契税和“奢侈税”,同时也隐藏了自己在县府的经济实力,从而减少了诸如仓谷、夫马、杂差、修沟、团练等摊派费用。
  “执照”相当于文凭
  “几斤几两”非体重
  “俗话有句挖苦别人的口头禅叫‘你有几斤几两’。这里的斤两并非是指体重,而是指你承担了多少条粮。”
  苏家的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便开始通过捐功名来谋求政治地位。在苏家的契约文书中,保留着两份由户部颁发给苏邦贤及其子苏国宽捐纳监生和贡生后获得的相关政府文契—“执照”。“清朝时期的‘执照’其实就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文凭。有了这个‘执照’以后,就相当于有了功名,见到县官可以不下跪,也可以参加诸如文昌会等只有特定人群才能参加的社会活动。”胡开全说。
  通过这两份“执照”,可以看到,在道光三十年(公元1850年),捐一个监生需要白银122两,到了咸丰六年(公元1856年),捐一个监生则需要白银88两。胡开全说,这是由于清朝后期政府开支增多,为筹款的“卖官鬻爵”行动也大大增加,导致“执照”的单价下降。
  尽管价格下降,这些“执照”也并非单纯有钱就可以买来的。胡开全说,只有家里承担着条粮等土地赋税的家庭,才有资格考取和捐功名。“条粮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政府最为重要的税收—农业税。”胡开全说,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所有者是政府直接的财源,需要承担很多社会责任和费用。其中,每一亩土地需要向政府交纳的国家正税被称为条粮或者钱粮。
  “俗话有句挖苦别人的口头禅叫‘你有几斤几两’。这里的斤两并非是指体重,而是指你承担了多少条粮。”胡开全告诉记者,因为条粮多用“两、钱、分、厘”来表示。根据地契中记载的条粮数量推算,一亩上田的条粮为0.026两,一两条粮大约要对应40亩上好的水田。“照此推算,能够交纳‘几斤几两’条粮的人绝不可能是普通人。所以‘几斤几两’不是对体重的询问,而是对家庭经济实力的试探。”
  (张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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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导读:宋代土地交易中与地契研究,宋代商品经济土地兼并产权土地交易制度契约,一、“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宋代私人土地交易的兴起,土地兼并一直被视为国之大害,因为一旦土地向少数人集中,而且失去土地的农民就会铤而走险,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所以各个朝代对土地问题都特别重视,尽管不能完全杜绝土地兼并,政府都要对土地进行再分配,以此避免土地的过于集中,采取“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承认并保护土地私 宋代土地交易中与地契研究
人文学院10级
贾蕴博 关键词 宋代
土地交易制度
一、“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宋代私人土地交易的兴起 千百年来,土地兼并一直被视为国之大害,历朝历代千方百计加以抑制。因为一旦土地向少数人集中,不仅会使国家丧失税源,而且失去土地的农民就会铤而走险,威胁到社会的稳定。许多朝廷到了其生命的晚年,除了皇帝昏庸,奸臣当道之外,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土地兼并严重,造成了阶级矛盾的激化,农民因此起义反抗。所以各个朝代对土地问题都特别重视,尽管不能完全杜绝土地兼并,但每隔一个时期,政府都要对土地进行再分配,比如北魏的均田制等等,以此避免土地的过于集中,一方面缓解阶级矛盾,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但这种做法也限制了集约经济的发展,限制了工商业乃至整个国家的进步。宋朝开历史之先河,采取 “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田制不立”。1(语出《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卜葬者牵于阴阳之说,至不敢举事。又听数外置墓田五顷。而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 所谓“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授田制基本被废弃,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及土地的商品化,允许其按经济规律进行流转买卖。 另外诸如“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值)。而民又有于法不得占田者,谓之户绝而没官;其出以与民者,谓之官自卖田,其价与私买等,或反贵之。”2等文献
1 但是后世学者研究称“田制不立”的说法并非源自宋代本朝之人,而是元人脱脱等人的观点,而且田制的具体所指也有待商榷,这里不是重点,一笔带过。 2《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进卷?民事上》
以及在徐守信的诗“遥望南庄景色幽,前人田土后人收”,“南庄北宅眼前花,好儿好女莫谩夸。我若一朝身死后,又属张三李四家。”中,都说明了当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所引起的极度频繁和自由的土地交易。 不仅百姓买卖土地,国家也参与其中,公田买卖开始盛行。“官庄”、“营田”、“没官田”无不经常投入土地的流通领域。官府与民间进行土地交易,这在前代及宋以后的封建王朝都是少见的,宋代却习以为常。宋代以前,公田为政府所有,一般是不能、也不会买卖的,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偶尔有过买卖的记录。而由政府出面主持、长时间、大面积地买卖公田,宋代是始作俑者。加之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更促使土地比较容易进入流通领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让渡极为频繁。这表明北魏至唐均田制――由国家主导土地分配的制度已退出历史舞台,土地自由买卖已成为主导的分配方式,即使官田也几被出卖殆尽。因而有语云:“不能3井天下之田以授民,民自买田为生”、“今天下无在官之田,而卖易之柄归之于民” 4。政府的主导分配权已被剥夺,而退居卖契收税的服务地位,或成出卖官田的业主。 这时,历朝历代纯粹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已逐渐转化为一种主要商品全面进入交易市场,宋代统治者有了新的经济来源,正像前文所述叶适的言论“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 5。即以契税为中心的税收收入,成为一种新的税收内容正式纳入宋代的赋税体系,这在后面我们还将有进一步的阐述。
上述政策所带来的土地私有化程度加深,并引起了土地交易的大大频繁,使得人们能更自由地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买卖,也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竞争与垄断更加激烈,出现了“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6的局面。马端临针对土地兼并的情况,曾说:“田既为庶人所擅,然亦为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占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者之夫率属役富贵者矣。”7 非但如此,宋代的土地兼并已经出现了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的做法。例如袁采所说的“兼并之家见有产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缓急,多是将钱强以借与。或始借之时设酒食以媚悦其意,或既借之后历数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设酒食招诱,使之结转并息为本,别更生息,又诱勒其将田产折还。法禁虽严,多是幸免,惟天网不漏。谚云‘富儿更替做’,盖谓迭相酬报也。”8 对于像土地这种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如此频繁而自由的买卖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同时也为了确定承担田税的土地所有者,国家也相应制订了严密的法律条文,来保证土地交易的进行。因此,宋代是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时期之一,尤其以田产交易的规定最为详细,有书载“官中条令,为交易一事最为详尽”。9
那么宋代关于土地交易方面的规定到底有哪些呢?而在哪些土地交易中我们才能见到我们所要讨论的地契的问题呢?首先我们要对于宋代关于土地的最常见的几种交易形式进行一些了解。
34《北溪字义》卷下《义利》 《宋史?吕祖谦传》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进卷?民事上》 6 《袁氏世范》卷三,《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7 《文献通考?田赋考二?历代田赋之制》 8 《袁氏世范》卷三,《兼并用术非悠久计》 9 《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5
二、宋代私人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 根据各方资料的总结,我们可以知道田宅交易大致有倚当、典卖、绝卖三种形式。 倚当即抵当,也称倚质。宋前期将倚当视为典当的初等形式,要与典当一样办理产权转户手续。太平兴国七年(982),“诏:民以田宅物业倚当与人,多不割税,致多争讼起。今后应已收过及见倚当,并须随业割税。”10业主要支付借贷利息,“随业割税”使业主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宋仁宗以后,倚当业主仍经营原产业,承担税赋,不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要按期支付借贷钱物的利息。一旦逾期不能偿还借贷本息,就要交割田宅,失去产权。因此,倚当是将产权抵押而非转移的交易方式。天圣六年(1028),制定了“有利债负法”,规定:因灾伤而倚当田土,业主未能按期支付“生利斛斗”,债主不能在灾伤期间以所欠债负典买借贷者田土,如田土被债主强占,借贷者有权上诉,“应委实灾伤倚质者,令放债主立便交拨桑土与业主佃莳,其所取钱斛,候丰熟日交还。如拖欠不还本钱,官中催理,利息任自私断。自今后更不得准前因举取倚质桑土。”11 业主上诉的时效期为三年,“在法,诸典卖田地三年,而诉以准折债负,并不得受理。”12 典卖有典(典当)与卖(绝卖)两个意义,宋代史籍中的典卖多指典当。典卖是为借贷钱物而将土地出典与人,典卖价低于田宅的实际价值,但田宅契书及随同田宅的税役要进行交割,田宅归典主,与田宅相关税役也由典主承担,而业主不必支付典贷利息。业主按契约期限还纳典款后,即可赎回所典田宅。
而绝卖是将土地价款一次清算,田宅归买主,并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缴纳契税后,更改户帖,将田宅连同应缴纳的税役交割给买主,原业主无回赎权。绝卖是一种产权完全转移并在价款付清后立即生效的交易方式。无论是倚当、典卖还是绝卖,亲邻均要在买卖契书上签字画押,表示对交易的认可。 因此我们可以归结出来:倚当业主不离业,仍为业主,而典卖、绝卖原业主必须离业。典卖者业主资格已不完整,绝卖者完全失去业主资格。 但是在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倚当和绝卖都是比较明确,是不会引起什么异议的,但是典卖,由于其中的财产拥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复杂,不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都比较容易有歧义。这种交易的形式就成为当时引发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以后的文章里就会发现,土地产权的纠纷往往就是典卖、绝卖的契书不清所引起的,这一点我们将在后文举例说明。 三、无处不在的契书 在这里我们就自然而然来到了关于“契书”的问题。在这种纷繁复杂的土地交易中,要想对此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官方立契就成了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大致翻阅一下有关田地交易的文献记录,契书、契约或者是地契的字眼无处不在。 在乾道元年(1022)规定 “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
101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七七 1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抵当》,《以卖为抵当而取赎》
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13这条文献说明,所有的土地交易活动都需要有合同契约,并且要给交易所涉及的各方都留有备份,以免在以后的纠纷中产生麻烦,难以对于土地的产权加以区分。 南宋的袁采在《袁氏世范》中如此教育自己的子孙:“人户交易,当先凭牙1415家索取阄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就问见佃人,有无界至交加,典卖重叠。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经分析。或系弃产,必问其初应与不应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必问其初曾与不曾勘会。如系转典卖,则必问其元契已未投印,有无诸般违碍,方可立契。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如价贯年月、四至、亩角,必即书填。应债负货物不可用,必支见钱。取钱必有处所,担钱人必有姓名。已成契后,必即投印,虑有交易在后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后,必即离业,虑有交易在后而管业在前者。已离业后必即割税,虑因循不割税而为人告论以致拘没者。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而人户不悉,乃至违法交易,及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以至重叠交易,词讼连年不决者,岂非人户自速其辜哉!”16 而其中的一些问题的出现也与地契有很大的关系。太平兴国八年(983 年) 知开封府司录参军事赵孚上书奏言:“庄宅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邻里则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17 而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当中,有关土地财产纠纷的问题更是不胜枚举。而其中的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地契的不明确而引起的。例如在卷十三当中所说的一个。 南宋年间,有民黄清仲与陈家因田产归属发生争执,到县衙起诉。经查,绍兴年间,黄清仲的祖父黄文炳将田卖给陈经略家,并于陈家经界砧基籍上载明黄文炳管沙坑田九亩三角,其字迹分明无涂改痕迹,可见此田确为陈家产业。数年后黄文炳之孙黄仲清知陈铁为陈经略家绝继子,未持有当年买田契书,砧基籍又由族长收藏,并因田在黄家门前,于是将砧基籍上原批字扯去,重贴旧纸,写“立契典与”四字,妄称此田原是典与陈家,意欲赎回。赵知县索契书对质,陈铁手无契书,又未从族长处讨得陈家砧基籍,于是赵知县仅凭黄仲清一面之词,将钱二十八贯作为田价付给陈家,将田判给黄家。后陈铁虽上诉于转运司,因无证据而败诉。直到陈铁讨得陈家砧基籍,再向户部申诉,辨明真伪后,才将田判归陈家。 在这里另外希望大家注意的一点是在上面我们提到的砧基籍的问题。砧基籍,又称砧基薄。那么这到底是什么东西呢?我们“节外生枝”,在文章主线之外讲一点关于宋代土地交易中的必要知识。 “砧”,原指捶、砸或切东西的时候,垫在底下的器具,后引申义泛指物体下部的垫基,英文译为“base”。如“造门砧之制,长三尺五寸”。18砧基则引申为土地的四至。 砧基籍是田产底账,经界法规定,人户砧基籍由各户自造,图画田形地段,标明亩步四至、原系祖产抑或典卖,赴县印押讫,用为凭证。各县亦置砧基籍。《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七
阄书,是一种契约文书。业主在其晚年往往将家产均分成数份载入文契,令诸子以拈阄的方式确定各自所能继承的那一份产业,这种文契就是“析箸阄书”。析箸即分家。 15 砧基,土地的四至。对于砧基和砧基薄在后面会将有进一步解释。 16《 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1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乙酉条》 18 语出《营造法式》 1413
人户买卖田产,须各准备砧基籍及契书赴县对行批凿,有契书而不上者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在交易当中没有具体有效的砧基薄,那么有效力的契约就不能形成。在南宋,砧基籍还是是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具有对物权记载事项的绝对证明效力,因而对记载事项不可更改。 因此袁采的家训《袁氏世范》中也将这一点作为一个“知识重点”提了出来。 “人有田园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异居分析之初,置产、典买之际,尤不可不仔细。人之争讼多由此始。且如田亩有因地势不平,分一丘为两丘者;有欲便顺并两丘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为田,又有以田为屋基园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虽有经界图籍,坏烂不存者多矣。况又从而改易,不经官司、邻保验证,岂不大启争端!人之田亩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莫令倾倒,人之屋基园地若及时筑叠坦墙,才损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沟堑,才损即修,有何争讼!惟其卤莽,田畔倾倒,修治失时,屋基园地只用篱围,年深坏烂,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犹可辩明,间有以木以石以坎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为界,而外又有坑相似者,未尝不启纷纷不决之讼也。至于分析,止凭阄书,典买止凭契书,或有卤莽,该载不明,公私皆不能决,可不戒哉!间有典买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称说不明,因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19这里所说的就是要对自家的土地界限有明确的划分,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土地交易、财产分配中不会出现纠纷。从另一个方面也体现出来了当时人们对于作为土地四至记录的“砧基薄”的重视。 通过以上的了解,我们对于和契书有关的一些东西有了一定的认识,知道了当时地契在土地交易中所占的地位,也了解到了当时人们对于契书的重视程度,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看一看契书到底是什么样的,契书与契书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区别。 四、赤契与白契 按照契书的合法性来划分,我们可以将契书分为两大类――赤契和白契。 赤契,又叫红契。宋代只有经官府印押的红契,才是买主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所谓“交争田地,官凭契书”20。宋代强制推行标准契约。官版契纸是买卖契约用纸,由官府统一印制。标准契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主契人的姓名、典卖顷数、田色、坐落、四邻界至、产业来历、典卖原因、原业税钱、交易钱额、担保、悔契的责任。这样的契书才是符合标准的,在政府认可之后被成为红契。而且有法律规定如果达不到标准的形式,即使是红契也没有它所应有的法律效益。 红契的取得是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的。宋太祖开宝二年(969)规定,“始21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制限二月”。而在另一个文献里, 22又有“典卖田宅法,限六十日投印,又六十日请契”的说明。也就是说,买卖田宅一般要在签订契约六十日内报官投印,缴纳契税,再过六十日割移税赋。所谓“投印”,就是在买卖契约上盖上官印,同时缴纳契税,这样契约就成为官方认可的合法红契。而“请契”就是请买官契,给政府一定数量的税钱,并从那里得到所谓官契。这种请契钱颇似现在我们所说的“土地交易印花税”之类的提法。1920
《 袁氏世范》卷三,《田产界至宜分明》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 21《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考六?牙契钱》 22 《北山集》卷一《讼白契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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