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税收贡献拉动因素分析的计量及其归属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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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同期资料准备概述
四十五、什么是同期资料准备?
同期资料准备,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照纳税年度准备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文件。
四十六、同期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同期资料主要是反映企业关联交易等信息的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四十七、同期资料文档新增了哪些主要内容?
42号公告对同期资料文档内容主要新增了如下部分:
(一)价值链分析
要求在同期资料文档关联信息披露中做详细的价值链分析。如要求披露参与重要价值链环节的各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二)对外投资情况
要求具体披露对外投资项目的概况及营运数据;
(三)关联股权转让
要求在同期资料文档中详细披露关联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价格、背景、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收益等,以及股权交易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
四十八、哪些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的三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即需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四十九、哪些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五十、哪些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五十一、哪些企业应当准备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五十二、哪些企业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
以下企业可以不准备全部或者部分同期资料:
(一)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例如,企业发生A和B两类跨境关联交易,A类关联交易签订并执行了预约定价安排,此时,仅需准备B类关联交易同期资料,A类交易金额也不计入同期文档准备条件判定金额范围。
五十三、何时完成同期资料准备?
(一)主体文档
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如果居民企业的母公司报送主体文档的时间晚于居民企业,但居民企业符合需准备主体文档情形的,其应自行准备。
(二)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签订(变更)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此外,企业还应该自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进行年度关联申报时,填写《成本分摊协议表》。协议变更或终止的,还需附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及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和分配情况。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同期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时如何处理?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五十五、主体文档提交方式包括哪些?
税法对提交方式没有特别要求,企业可以由集团所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集团母公司或者指定专业中介机构提交。但由专业中介机构提交时,应出具履行授权文书等法律手续。
五十六、同期资料使用何种语言?
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五十七、企业合并、分立时如何保存同期资料?
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五十八、同期资料需要保存多长时间?
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五十九、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六十、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除承担一般法律责任外,是否还面临其他处罚?
企业不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此外,企业还将面临以下税务风险:被列为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的重点对象,不予受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第六部分& 同期资料准备详解
六十一、什么是主体文档?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架构: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
(二)企业集团业务:
1.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2.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图表形式进行说明;
3.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4.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
6.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无形资产:
1.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
2.企业集团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人;
3.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4.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四)融资活动:
1.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
2.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3.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五)财务与税务状况:
1.企业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2.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说明;
3.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名称及其所在地。
六十二、如何理解主体文档描述组织结构时的“成员实体”?
成员实体是指企业集团内任一营运实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常设机构等。营运实体可参考42号公告第五条关于成员实体的判断标准。
六十三、如何理解主体文档中的企业重组?
主体文档将企业重组分类为业务重组与法律形式改变,前者包括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后者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六十四、如何说明主体文档描述无形资产时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
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可以使用表格进行列示,列示内容包括清单名称、涉及的相关主体及所在国家(地区)、无形资产内容、转让定价政策、当年度发生金额、签署时间等。
六十五、如果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未准备主体文档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准备主体文档?
鉴于企业主体文档准备包括以下两种方式,即使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未准备主体文档,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准备:
(一)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经准备的,居民企业应当将集团主体文档翻译成中文,并根据 42号公告补充相关信息;
(二)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未准备的且居民企业符合需准备主体文档情形的,居民企业应自行准备。
六十六、如果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准备主体文档的时间与居民企业存在差异的,居民企业应当如何操作?
42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相应的首个主体文档年度应该是最终控股企业日及以后开始的首个会计年度。如果居民企业的母公司报送主体文档的时间晚于居民企业,但居民企业符合需准备主体文档情形的,其应自行准备。
例如,假设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是10月1日-
9月30日,中国子公司应该准备日开始的会计年度,按照42号公告规定,应该在日前准备完毕首个主体文档。
六十七、企业存在两个或以上最终控股企业时,如何准备主体文档?
当居民企业为合资企业(两个股东各自持股50%),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且两个股东所在集团均将该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此时:
(一)如果两个股东所属集团都准备了主体文档,企业将两个股东集团的主体文档翻译成中文,并按公告要求补充相关信息即可;
(二)如果两个股东所属集团均未准备主体文档,企业要分别准备两个股东所属集团的主体文档。
六十八、合资企业,两家股东持股比例为50:50,且两家股东均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如果该企业存在跨境关联交易,且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应当如何准备主体文档?
主体文档只针对年度内发生跨境关联交易的企业,只要企业有跨境关联交易,应自行了解合并其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集团是否已经准备主体文档。如果最终控股企业集团已经准备主体文档,翻译成中文,并按照中国主体文档要求补充部分内容即可;如果其最终控股企业集团没有准备主体文档,企业再审视自身当年关联交易总额是否达到10亿元,如果达到10亿元,则需准备最终控股企业集团的主体文档。
该企业两家股东均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所以应对了解两家股东所属企业集团是否已经准备主体文档,如果两家股东所属企业集团均已准备主体文档,翻译成中文,并按照中国主体文档要求补充部分内容即可。如果两个股东所属集团未准备主体文档,该居民企业要分别准备两个股东的主体文档。
六十九、主体文档涉及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出于对集团商业机密的考虑,主体文档是否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提交?
税务机关对主体文档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限制,可以由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自己提交,也可授权中国境内子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交
七十、什么是本地文档?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
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
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
4.经营策略,包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
5.财务数据,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6.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
(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信息,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以及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情况;
2.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3.本会计年度内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三)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概况
(1)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包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副本及其执行情况的说明,交易标的的特性,关联交易的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形式,以及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业务的异同等;
(2)关联交易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3)功能风险描述,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4)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包括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影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应从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5)关联交易数据,包括各关联方、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
2.价值链分析
(1)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包括商品、劳务或者其他交易标的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交货、结算、消费、售后服务、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
(2)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4)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3.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基本信息,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地区、金额、主营业务及战略规划;
(2)对外投资项目概况,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架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方式,项目决策权限的归属;
(3)对外投资项目数据,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营运数据。
4.关联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概况,包括转让背景、参与方、时间、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影响股权转让的其他因素;
(2)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标的所在地,出让方获取该股权的时间、方式和成本,股权转让收益等信息;
(3)尽职调查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5.关联劳务
(1)关联劳务概况,包括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劳务的具体内容、特性、开展方式、定价原则、支付形式,以及劳务发生后各方受益情况等;
(2)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及结果等;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与非关联方存在相同或者类似劳务交易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关联劳务与非关联劳务在定价原则和交易结果上的异同。
6.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4.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被测试方的选择及理由;
2.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无论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均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所做的贡献;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及结论。
七十一、如何理解本地文档中“地域特殊因素”?
地域性特殊因素,是指特定地区内能使该地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竞争优势(地域特殊优势)的因素,包括各种生产要素、资源、政府的产业政策和鼓励措施等。
地域特殊优势通常给在该地区进行经济活动的实体带来超额利润,主要体现在“成本节约”与“市场溢价”两方面。常见有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和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等。
七十二、什么是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七十三、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哪些内容?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九)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七十四、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哪些内容?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七十五、企业债资比超过规定比例,但全部都是境内关联交易时,是否需要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无需准备,但需在关联申报中进行填报。为更好地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鼓励企业准备,但不做强制要求。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无需准备但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高避税风险的,鼓励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做好相关税收风险评析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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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特别关注】数字经济对我国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
【特别关注】数字经济对我国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 国际税收管理班课题组
电子商务、互联网广告等数字经济模式对我国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诸多挑战。OECD国家的做法,如英国引入新税种转移利润税,澳大利亚成立反避税工作组,对进口的数字服务和产品征收商品服务税等,值得我们借鉴。
数字经济带来了一系列税收上的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第一项行动计划就是《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该行动计划报告建议应动态监控和评估其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并对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的调整提出建议。
数字经济主要模式对我国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将商品送达其他国家的客户、在其他国家开展的交付活动,是否在其他国家构成常设机构、其他国家是否有权征税呢?
现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都在第五条第四款列出了豁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其中包括专为储存、陈列、交付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或保存的库存,我国所签税收协定基本也都包含这一规定。
然而,OECD秘书处在BEPS第七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的报告中明确所列活动都应该满足准备性、辅助性的要求,才能免于认定为常设机构。但如果有些国家为了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更大的确定性,认为第四款所列活动不需要满足准备性、辅助性的条件,也可以在协定中继续使用现行OECD范本第四款的表述。
那么,我国在未来的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中,在该问题上应当采取何种立场?这是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互联网广告。大多数情况下,网络广告用户并不会因为贡献数字内容而直接获得报酬。然而,用户的贡献创造出来的价值却体现在企业价值中,例如在企业的投资者出售企业时通过销售价格得到反映。
数据的运用可以各种方式为企业创造价值,如何评估量化数据的价值,尤其是如何归属分配数据所创造的价值,目前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以数字经济双层面商业模式为例,企业可以从某用户群或客户群收集数据,然后提供这些数据给第二个用户群,以便其有机会利用这些数据定制设计广告。如果两个客户群分布在不同国家,就会引起上述关联度以及如何将利润合理分配到这些国家的问题及很多其他问题,包括数据交易应该如何合理定性,数据及数据交换产生的交易在何种程度上应被视为免费商品或者以物换物交易,以及在税务和会计上如何处理等。
云计算。在现行国际税收框架下,云计算的数据中心符合有形物理存在,其所在地被视为收入来源国。根据现行OECD范本,可以将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其收入由数据中心所在国征税。但是数据中心的服务器一般是独立运行,没有或仅有很少的维护人员。在实际运营中管理决策由服务提供商做出,数据中心所在地往往并不是服务购买方所在地。因此,以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可能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另外,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会在海外建设多个数据中心,并将数据进行多重备份,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实时调配数据资源,哪部分服务是本地区数据中心提供的很难准确判定,也就无法区分各数据中心的所得。因此,在云计算模式下,常设机构如何认定?数据动态移动情况下常设机构的变更如何跟踪?整体利润的多大比例可以归属于某个国家的常设机构?这些问题都是国际税收所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OECD国家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做法
法国正在考虑设立新税种,对在其境内网络数据的收集及利用征税,同时对数字经济中的常设机构重新定义,特别是规定将在法国境内为网络数据的收集提供服务的公司,视为虚拟常设机构。
英国2015年财政法案引入新税种——转移利润税,规定从日起,凡跨国公司在英国经营所产生的利润转移至国外时,将被征收25%的税。企业必须在30天内缴纳所有税额,否则将面临处罚。
澳大利亚也针对数字经济修订了相关法案,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如要求企业增强透明度;成立反避税工作组;从日起,对进口的数字服务和产品征收商品服务税;参照英国做法,从日起,开征转移利润税,作为对跨国公司反避税法案的补充;出台针对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的税收法规等。
数字经济下对我国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新审视
数字经济下对经济关联原则的重新审视。经济关联原则是指按照不同类型所得与有关国家的经济关联度来划分税收管辖权。我国专家学者在这一领域做了深入的探索。有学者建议在常设机构概念中引入实质存在标准,重新界定虚拟经济下常设机构概念要件。另有学者建议,按照境内客户对境外非居民销售方所支付的有关数据化产品或服务的价款毛额,适用限定的税率(不超过6%)从源课征预提所得税。另外,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居住国应给予相应的救济措施,如税收抵免等。
数字经济下对转让定价规则的重新审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明确指出,“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明确提出在同期资料中进行价值链分析的要求,并强调了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在价值分析方面,如何贯彻和落实我国所提出的地域性特殊因素(成本节约、市场溢价)对价值创造的贡献,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指南,从而避免过高的纳税遵从成本与税收管理负担。
课题组成员:王立利 金丹丹 吴洁蕙 锁苗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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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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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机构:县地税局  来源:县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
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六、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七、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八、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九、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十二、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架构
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成员实体是指企业集团内任一营运实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常设机构等。
(二)企业集团业务
1.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2.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图表形式进行说明。
3.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4.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
6.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无形资产
1.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
2.企业集团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人。
3.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4.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四)融资活动
1.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
2.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3.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五)财务与税务状况
1.企业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2.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说明。
3.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名称及其所在地。
十三、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十四、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
&&&&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
&&&&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
&&&&4.经营策略,包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
&&&&5.财务数据,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6.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
&&&&(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信息,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以及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情况。
2.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3.本会计年度内,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三)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概况
(1)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包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副本及其执行情况的说明,交易标的的特性,关联交易的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形式,以及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业务的异同等。
(2)关联交易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3)功能风险描述,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4)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包括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影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地域特殊因素应从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5)关联交易数据,包括各关联方、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
2.价值链分析
(1)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包括商品、劳务或者其他交易标的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交货、结算、消费、售后服务、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
(2)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4)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3.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基本信息,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地区、金额、主营业务及战略规划。
(2)对外投资项目概况,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架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雇佣方式,项目决策权限的归属。
(3)对外投资项目数据,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的营运数据。
4.关联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概况,包括转让背景、参与方、时间、价格、支付方式,以及影响股权转让的其他因素。
(2)股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标的所在地,出让方获取该股权的时间、方式和成本,股权转让收益等信息。
(3)尽职调查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信息。
&&&&5.关联劳务
(1)关联劳务概况,包括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劳务的具体内容、特性、开展方式、定价原则、支付形式,以及劳务发生后各方受益情况等。
(2)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及结果等。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与非关联方存在相同或者类似劳务交易的,还应当详细说明关联劳务与非关联劳务在定价原则和交易结果上的异同。
6.与企业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和作出的其他税收裁定。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4.所选取的内部或者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被测试方的选择及理由。
2.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无论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均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所做的贡献。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及结论。
十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十六、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九)预期收益的计算,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十七、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十八、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九、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十、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二十一、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二十二、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二十三、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二十四、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二十五、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二十六、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参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主办: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光泽县数字光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光泽 ICP备案:闽ICP备号 地址:南平市光泽县二一七路122号 邮编:354100 邮箱: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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