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合作中多边合作有哪些形式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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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促进经济包容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BEPS多边公约》
&&&&&& 6月7日,《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首次联合签字仪式在法国巴黎的经合组织(OECD)总部举行,67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代表共同签署了该《公约》。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公约》并致辞。王军表示,《公约》实现了税收协定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多边合作与协调,标志着二十国集团(G20)国际税改取得重大成果,必将成为打开国际税收协调之门的&金钥匙&。中国将努力落实好《公约》,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包容发展。
&&&&&& 为维护各国税基安全,G20领导人在2013年9月的圣彼得堡峰会上决定实施BEPS行动计划,并委托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随后历次的G20领导人峰会都明确要求深化国际税收合作、落实国际税改计划。2015年11月,OECD牵头成立了《公约》特别工作组,共同研究起草《公约》文本。其中,中国当选为该工作组第一副主席国,积极参与组织《公约》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与其他100多个国家进行了为期一年的集体谈判与磋商,为《公约》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 王军表示,《公约》是国际税收改革的里程碑,凝聚着100多个国家代表的努力和智慧。《公约》是国际税收协调的金钥匙,旨在为一揽子修订全球3000多个彼此之间存在差异的税收协定提供法律工具。它的原则性能帮助各国快速有效地落实BEPS最低标准,它的灵活性又能最大限度地包容协定之间的差异,有利于打开一扇又一扇国际税收合作之门。
&&&&&& 王军指出,《公约》是国际税收合作的良好典范。此次参加联合签字仪式的67个国家和地区本着求同存异、互利共赢的精神,寻求最大公约数,一次完成了对1100多个协定的修订,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公约》的签署,实现了国际税收合作的多重目标,既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保护国家税基安全,又为多边税收合作提供法律框架,为跨境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增进跨国投资者的信心。
&&&&&& 王军强调,中国是修订协定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税务部门对进一步深化国际税收合作有&三点期待&:一是期待更多协定伙伴加入《公约》。中国愿意通过不同的渠道,与各国分享参与BEPS行动计划和《公约》制定工作的体验。二是期待《公约》在各国批准生效和执行。《公约》的签署只是第一步,今后执行的任务会更重,需要从立法、执法、技术与人才等方面做好准备。各国要切实履行承诺,确保《公约》实施的一致性和协同性。三是期待共同促进经济包容发展。中国将积极落实G20杭州峰会的共识,促进税收政策多边协调和税收征管多边合作,构建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包容发展。
&&&&&& 近年来,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税收改革,充分利用G20委托OECD对国际税收治理体系进行重塑的有利时机,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立足我国自身推进税收改革的成效和经验,先后向OECD提出一系列立场声明和建议,不断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和理念有机融入国际税收新规则体系,逐步筑牢由过去的&参与者&到现在的&引领者&、由简单的双边合作到综合的多边合作的基础,为促进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建设发出了中国声音,为打造&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税务部门在落实好《公约》的同时,将充分用好这个法律工具,努力为我国企业跨境投资和发展提供税收领域的确定性,加强国际税收风险应对指导,完善税收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更好地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助推经济全球化发展。
&&&&&& 在《公约》联合签字仪式上,OECD秘书长古里亚、2017年G20轮值主席国德国、《公约》工作组主席国英国、工作组第一副主席国中国等八个国家的代表分别致辞。德国、法国、英国、俄罗斯、日本、印度、阿根廷等67个国家和地区首批签署《公约》。《公约》共设七章三十九条,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跨境投资所得税收政策的多边法律文件,实现了国际税收合作的多重目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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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中国签署《BEPS多边公约》
黑龙江新闻报道
(原标题: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中国签署《BEPS多边公约》)
中新社巴黎6月7日电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首次联合签字仪式7日在法国巴黎经合组织(OECD)总部举行黑龙江新闻,67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代表共同签署了《公约》。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公约》。
王军表示,《公约》实现了税收协定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多边合作与协调,标志着二十国集团(G20)国际税改取得重大成果财经西班牙葡萄牙点球超常儿童,将成为打开国际税收协调之门的“金钥匙”。中国将努力落实好《公约》瑷珲,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包容发展。
王军表示,《公约》是国际税收改革的里程碑,凝聚着100多个国家代表的努力和智慧广东女子学院。《公约》是国际税收协调的金钥匙,旨在为一揽子修订全球3000多个彼此之间存在差异的税收协定提供法律工具。它的原则性能帮助各国快速有效地落实BEPS最低标准,它的灵活性又能最大限度地包容协定之间的差异,有利于打开一扇又一扇国际税收合作之门。
王军指出,《公约》是国际税收合作的良好典范。《公约》的签署,实现了国际税收合作的多重目标,既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保护国家税基安全,又为多边税收合作提供法律框架,为跨境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增进跨国投资者的信心。
王军强调,中国是修订协定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税务部门希望更多协定伙伴加入《公约》,希望《公约》在各国批准生效和执行,共同促进经济包容发展。
为维护各国税基安全,G20领导人在2013年9月的圣彼得堡峰会上决定实施BEPS行动计划,并委托OECD牵头推进该项工作。随后历次的G20领导人峰会都明确要求深化国际税收合作、落实国际税改计划。2015年11月,OECD牵头成立了《公约》特别工作组,共同研究起草《公约》文本。其中,中国当选为该工作组第一副主席国,积极参与组织《公约》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与其他100多个国家进行了为期一年的集体谈判与磋商,为《公约》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完)
(原标题: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中国签署《BEPS多边公约》)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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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税收(111页).ppt 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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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税收(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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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及跨国纳税人税收关系的总称。它涉及着征税权限、纳税人、课税对象及计税方式的协调。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税收的国际环境在发生深刻变化:一是各国的税收主权开始相互交织。二是各国税收保护、税收优惠竞争开始加剧,积极的创造比较优势;三是跨国纳税人避税活动更加活跃,从不同层面冲击各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关税协定为契机而展开的,后形成了对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全面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1703年英国与葡萄牙缔结了“梅屈恩协定”签署了最早的国际关税协定,揭开了国际税收协调的序幕。1872年英国和瑞典签定了关于遗产税的国际协定。20世纪初由国际商会和国际联盟最先提出了所得税、财产税的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协调原则。1945年以美、英等国发起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揭开了现代国际税收协调的序幕。国际税收协调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双边协调阶段:主要是通过双边贸易协定,规范双边税收关系,属于特殊的国际条约。二是多边协调阶段:从单一协调逐步扩大为区域性多边协调。三是世界性协调阶段:诸如通过WTO中的税收协议来协调世界范围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调具有三个特性:主权协调性:两个以上国家各自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利协调同一纳税客体的税收关系。国家利益主导性:在协调跨国利益中维护本国权益。互惠性:两国在互惠互利,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协调税收利益关系。国际税收的产生自然经济阶段:不可能出现国际税收;商品经济出现至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19世纪末20世纪初):税收不具有国际性;19世纪末至二战前:税收具有国际性,由于资本输入国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税收的国际性并不真正存在。二战后:跨国公司得到空前的发展,收入国际化带来了税收国际化,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处理单边或多边税收关系的准则和惯例,包括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多边税收协定的签订、《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的制定等,形成了国际税收关系的基本框架。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拥有的管理权限。国际上将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划分为两项:一是“属地原则”二是“属人原则”(一)属地原则即一个主权国家可以以其领土作为行使其征税权利范围的依据的原则。属地原则着眼于物。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征税权时只对来源于本国领土的征税对象课征税收,而对来源于或存在于国外的征税对象(流转、所得、财产),则不课征税收。(二)属人原则即以一个国家政治权利管辖的人作为其行使其征税权利范围的依据的原则。属人原则着眼于人。按照属人原则,一个国家在行使征税权时只对本国公民或居民课税,而对外国公民或居民则不课税。公民一般是指具有本国国籍,即为本国成员并享有本国法律赋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负有本国法律规定其国民的义务的自然人。居民则指以居住地为连接因素的自然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或无国籍人。一般来说,奉行“属地原则”的国家实行“地域管辖权”;奉行“属人原则”的国家则实行“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一)属地原则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又称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收益、所得和存在于本国范围内的应税一般财产价值征税,而不管纳税人是何国公民或居民。(二)属人原则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1、公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税权。在一个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它只对属于本国的公民的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即使这个公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中,有一部分,甚至全部都是来源或存在于其他国家的领土范围以内,也不例外。公民税收管辖权以国籍来判断其纳税义务,不论其居住于国内或国外,对于住在外国者,也不论其居住期限的长短,都应按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纳税。按公民身份行使税收管辖权给国际税收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例如,甲国公民在另一国居住,而在第三国取得收入,则甲国要按公民身份对其征税,居住国要按居民身份对其征税,而收入来源国则要从源征税,这就使国际税收关系更加复杂化。2、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指国家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全体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来自世界各国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它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的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即使这个居民的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中,有一部分,甚至全部都是来源或存在于其他国家的领土范围以内,也不例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不考虑公民税收管辖权。三、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一)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实施按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收入来源发生在哪个国家,就在哪个国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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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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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生产要素在各主权国家中自由流动,促进了各国经济的深度融合,同时也引发了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尤其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权国家、地区间的国际税收博弈更加活跃,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新常态,如何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分析
(一)国际税收竞争激烈对抗逐步趋缓,转向于柔性竞争从国际税收理论上分析,当全球经济萧条时,税收竞争表现激烈;当全球经济繁荣时,税收竞争趋缓慢,表现不显著。国际税收本质是经济竞争,即运用税收手段吸引国际流动资本。最近30年来,欧洲经济的复苏与繁荣,使西方国家纷纷降低税率,吸引国际资本,挑起了新一轮的税收竞争。如1986年,美国将公司所得税由50%降至34%,个人所得税率由50%降至28%。在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中,各发展中国家为发展经济、吸引国际资本,也掀起了新一轮降低税率的热潮。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税率呈现“滑铁卢”式下降。1993年全球企业、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分别为38%和26.2%,到2011年时已降至24.47%和15.4%。整体而言,降低税率导致政府收入降低,在形式公平的表象下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公平。激烈的、对抗性的税收竞争,增大的了主权国家的摩擦,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自2012年起,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税收中性逐步演变成国际税收竞争的主流。据世界银行公布数据显示,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率有所上升,均值分别达到24.8%与25.6%。如2015年西班牙企业所得税率为28%。由此,国际税收竞争结束了三十多年的激烈对抗,逐步向柔性竞争转变。
(二)国际税收协定呈现交叉网络,由双边向一体化方向扩展在处理国际税收事务中,主权国家、地区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共同处理国际间的税收关系。截至2014年底,全球各国已签署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表明国际税收协调采取主动性为主。各主权国家、地区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已形成交叉网络,几乎覆盖了全世界范围,逐步推动国际税收协调向一体化方向扩展。事实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体系,是各国长期追求的目标。虽然主权国家、地区存在着独立的经济利益,但国际税收协调与区域税收一体化,加大了理想目标实现的进程。在国际税收协定一体化进程中,欧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014年欧盟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推动了国际税收政策协调。2015年,欧盟公布了《欧盟国家的税制改革2014》,对其28个成员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与协调。从当前国际税收协调形式来看,呈现出两大发展新趋势:其一,税收的国家属性色彩逐渐趋于削弱并淡化。区域共同市场的税制及协调影响将越来越广泛开展,成为可供选择的最佳方案,同时税收跨国家国际条约特点日益显著,促进区域共同市场的繁荣发展;其二,国际组织在国际税收协调中作用更为突出。世界贸易组织(WTO)、OECD关注的各主权国家、地区税制发展动向,尤其是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其中OECD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事务,“OECD协定范本”已成为协调各国双重征税问题的典范,被各国纷纷引用、执行。
(三)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小,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成为旷日持久的“战争”国际避税是跨国公司为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而广泛采用的手段。目前,国际避税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节税(TaxSav-ing),即利用税收优惠条款、计税方法等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是符合政策导向的,也受到税务部门的鼓励;二是避税(TaxAvoidance),即利用各国税制差别、漏洞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这与税收政策导向相违背,由此引发了避税与反避税间的斗争。可以说,跨国公司避税方法层出不穷,且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如2014年,苹果公司(Appleinc.)精心策划,通过收入转移逃避税负,将220亿美元的利润转移至子公司账户,只纳税1000万美元,相当于实际税率的0.05%。据我国国际税收研究机构最新统计,每年因跨国公司避税导致的税收损失就达到300亿元;欧盟委员会也曾披露,每年因欺骗与逃税导致的损失达到1万亿欧元。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更重视非居民税收管理,许多国际组织也纷纷加入到打出避税的国际行动中,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二十国集团(G20)、OECD等。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加强政府间的双边、多边合作,税务机关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提高透明度、签订情报交换协议等,虽然使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小,然而,避税手段、技术的不断更新,国际避税与反避税还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四)国际税收组织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主权国家间捍卫税收收益的矛盾依旧存在新世纪以来,各主权国家、地区已达成国际共识,共同联合打击国际避税,减少直至消除避税地,国际税收组织在国际税收协调中影响力日益扩大,区域性税收组织活动也有条不紊的展开。2012年,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英法两国部长会议召开,对打击税务欺诈的协作与信息交流达成共识,2013年,八国(G8)、二十国(G20)峰会上,聚焦国际避税问题,并建议OECD编制新的不合作税收管辖地名单;2014年11月,APEC峰会提出加大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力度,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体系;G20峰会上又提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2015年,OECD、G20成员国共同参与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强调提高税收透明度、确定性。整体来看,国际税收组织通过经常性、固定化的议会、年会,对规范国际税收、打击避税达成了共识。同时,欧盟、英、法、美、德等发达国家组织在国际税收中地位日益显著,推动着国际税收向一体化趋近。然而,主权国家、地区间捍卫税收收益的矛盾还将长期存在,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税收矛盾更加突出。
二、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一)对资本市场的冲击,促使我国产业结构加速调整、优化投资环境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其影响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即通过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税后收益率,吸引国际资本进驻。从直接投资来看,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降低与减免;从间接投资来看,主要是印花税、契税的降低。二是间接影响,即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进驻,并结合税制政策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加速调整。近几年来,尽管国际税收政策已呈现柔性竞争格局,但我国也需完善税制结构,吸引并留住国际资本,同时,货币的逐利行为,导致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入,可能会在短期内对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造成一定的冲击。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14年涌入我国的资本约为1200亿美元,2015年大量欧洲热钱涌入我国,必须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如建立良好的债券市场,进行良好的资本监管等,避免如2007年“热钱”涌入导致的股价大涨大跌。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提升,促进我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呈现柔性化、一体化,促进各国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吸引并留住人才。如2014年,英、德、法等欧盟成员国均降低了与工薪相关的个税与社保税负担。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较高,起征点为3500元/月,七级超额累计税率。据财政部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7377亿元,同比增长12.9%。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税收入的63.4%。我国拟在2017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优化税率结构、完善税前扣除等,由此,既能够促进国外人才的引进,促进科技发展,引入高新人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能够留住本国人才。尤其是随着外资企业的不断增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提升,能够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整体素质的有序提升。整体而言,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等税制结构的调整,将间接地促进劳动力需求结构的整体技术上拉,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推动国内税制调整,更注重适度原则与效益原则在国际税收竞争柔性化背景下,单纯的减税已不再适合。我国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中,必须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尤其是企业(公司)所得税,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与国际趋同,同时配合税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的调整,实现整个税制结构的协调。我国企业所得税普遍实行25%的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西部省份企业等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对研发费用等可以税前扣除。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1个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7个税前扣除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不超过工资薪金2.5%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扣除等,整体来看,与国际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基本趋同,但涉外税收优惠有限,吸引国际资本力度不够;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要素资源,能够扩大税基、增加税源。国际税收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更加注重适度原则与效益原则,提高我国税收透明度。
(四)促进外资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动产业结构进一步升级我国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中,出台了一系列外资优惠政策,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整体而言,在外资引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2014年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23778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363.7亿元。然而,从外商投资结构来看,并未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起到明显效果,如2014年我国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068.1亿元,占比55.4%;农林牧渔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3.5亿元,占比1.3%;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452.5亿元,占比33.4%;而高新技术产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07.2亿元,占比仅为9.9%。可见,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于消费品加工行业,而以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投向较少。尽管近几年外资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向已略有增加,但仍旧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影响甚微,在国际税收竞争柔性化的背景下,促进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倾向于引导外资流向,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加速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五)国际税收透明度提升,减少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遭遇税收歧视、税收争议在国际税收信息不对称、机制不透明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战略部署中遭遇税收拦路虎。最显著的案例是,2014年杰瑞能源公司因不了解《中哈税收协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险些损失百万利润。事实上,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每年“走出去”企业因遭遇税收歧视、税收争议等问题所造成的损失高达数百亿元,60%左右的“走出去”企业都面临着国际税收不透明的困境。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司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受理享受税收协定备案4694件,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4933件,减免税款共计138.81亿元。在“一带一路”战略及国际税收发展呈现透明度的背景下,将逐渐减少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遭遇税收歧视、税收争议,如截止2015年10月,我国已与5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税收协定,利用多边税收协定、税收征管公约、金融账户信息监控等,实现国际税收信息共享,提高税收透明度。
三、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确保税收优惠的合法性、权威性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必须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走法制化道路,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或授权行政机关以法律形式对税法要素进行确定,具体包括税率、征税主体、税目、税基、征税对象等,并且相关内容必须明确,不能留下空白、冲突,不能含糊不清,否则会影响法律效力。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能暂时无法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税收优惠的相关法律,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解释、实施细则。总而言之,必须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促进政策的连续性、普遍性、稳定性;同时,明确了税收优惠的立法主体后,任何机关都无权对课程要素进行变更或修改,确保政策的权威性。
(二)加快税收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增强中央调控能力1994年我国确立了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距今已有二十多年。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分税制改革有着巨大的经济、社会、政治效应。但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必须进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税制发展趋同。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完善税制结构体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税制结构优化、税种设置合理,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作为分税制改革实施的主体性工程,进一步增强税制设计的系统性、完整性,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加速推进“营改增”的试点扩围,实现了国际通行税制接轨。二要规范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中央、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程序化、常态化、透明化、公平性,完善分税制改革留下的制度性成果,促进分配关系进入规范的法治通道,形成稳定的制度空间。三要增强中央调控能力。增强中央政府的自主支配权与宏观调控能力,在此可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在分税制模式下给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但这种权力必须由中央严格限制,如中央对税的种类、税率幅度等做出规定,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区域经济、产业发展情况,在范围内进行确定,体现税收倾斜的政策。
(三)改进财税政策组合,适度调整宏观税负当前,我国财税政策的运用也需要适应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要充分考虑税收的作用,适度调整宏观税负。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要对企业所得税负进行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西部企业等加大优惠政策。鼓励内资、外资企业发展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鼓励企业到西部开拓市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二,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与税率。如2015年已将烟草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调高至11%,并按0.005/元加征从量税,实施“以税控烟”的措施。通过对消费税的调整,发挥出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的导向作用。其三,要进一步推进“营改增”的扩围试点。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要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降低出口企业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其四,要在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开征新税种。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下,预计至2016年底,营业税或将彻底被取消;近年来,房产税、遗产税开征的呼声较高,税种的停征、开征,必须与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相适应,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宏观调控职能。
(四)积极调整地区性、减免型税收优惠政策,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与内容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腾飞,同时也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下,应结合国内产业政策发展需要,积极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结构,有效地转变区域经济不均衡现象。第一要促进东部地区产业升级、转型。鼓励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在东南沿海地区的投资,逐步取消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惠政策,如加工产业、服务行业。第二要促进西部产业改造,鼓励传统产业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第三要促进中部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减轻出口企业税收负担,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整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与经济发展方式相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过去以直接减免为主的模式已不再适合,如外商投资企业更倾向于投入到生产制造领域,忽略了创业、经营管理过程,均缘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关注直接减免税的结果。调整减免型税收优惠模式,如以间接减免为主、注重创业和经营过程优惠,经营过程优惠形式主要增加速折旧、提取风险基金、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试验阶段应设计出更为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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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阳.国际税收规则重塑背景下中国国际税收的定位与发展―――访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J].国际税收,-10.
作者: 张小兰 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国际税收发展趋势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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