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计日工单价,有私房签字,审计可以核减吗

现场签证简要说明 三亿文库
现场签证简要说明
现场签证简要说明
一、施工现场签证的形式: 1、以合同约定为准,只有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既超出或变更的部分才可以办理签证; 2、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4、法律、法规规定用特定形式,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施工现场签证的主要情形: 1、开工延期签证。 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等迟延导致的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施工现场签证。 2、工期延误签证。 工期延误原因包括: (1)、发包方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核准、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价款调整签证。 价款调整的情形: (1)、工程量增加; (2)、质量标准提高; (3)、工程设计变更; (4)、施工条件变更; (5)、价款调整条件成就的其他的情形。如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 窝工、停工损失的包括: (1)、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2)、因发包人的原因停建、缓建、返工; (3)、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 (4)、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迟延; (5)、停水、停电、材料供应不足或不及时; (6)、图纸逾期交付; (5)、造成窝工、停工损失的其他情形。 5、工程量确认签证。 6、零星用工签证和零星工程量签证。 施工现场发生的在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外的用工,如零星的搬运拆除用工等。 7、临时设施增补项目签证。 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增补设施项目,应记载于施工设计等文件中,否则,可能被认为涵盖于安全措施费等报价范围内而不能签证。 8、材料签证。 (1)甲供料改为乙供料时,应要求及时签证,以明确乙供料计价方式等事项; (2)甲供料范围、损耗应约定明确。涉及到设计变更等事项导致甲供料用量增加的,也应及时签证。 (3)因监理或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合同清单中的材料设备品牌、材料设备规格、材料设备主要性能、功能、及重要参数指标对原合同清单中材料设备综合价造成变化的应按变更程序进行签证确认。 9、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增减和工期变更情形。
三、属于承包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的以下项目不得签证: 1、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违反按图纸施工义务; 2、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图设计(包括优化设计),而不断修改施工设计与方案; 3、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质量问题的整改、返工; 4、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落后而导致的重复施工、效率低下而增加的人工和材料; 5、风雨雪天气但不影响施工的室内工程; 6、不会影响工期的工程施工中的细小变动或变动费用在约定金额以内的变动; 7、短暂的停水、停电、停气; 8、合同约定禁止办理施工现场签证的其他事项。
四、施工现场签证的程序及要求: 1、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提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按实际的需要确定现场签证的份数,并将原件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以备查询。 2、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不同意时,应当提出异议,由各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协商。 3、在办理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三方代表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工程款拨付的证据。
五、签证过程手续注意内容: 1、签证的文字措辞恰当,依据充分,要求确认的意思表示要明确。 2、注意签收与同意的区别,签证除签字并盖章外,还应有认可或同意的意思表示。 3、对于监理及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口头指命令,应及时要求各方代表及时确认,方可进行指令工作。 4、积极收集印证签证事项的证据(如:重要会议纪要、监理单位指令、建设单位工作联系单等,建设单位工程师指令单、政府或地方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文件,对应已施工项目也要同步执行的情况对造价产生变化影响的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进行有效沟通。 5、处理好与相关方的关系,这对良好的沟通是极为必要的。 6、注意签证的时效性,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发函索赔,避免逾期失权。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发包方及监理必须同时在签证文件上签署“同意”、“属实”等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1)一个独立内容的签证只能由有书面授权的三方代表签字并盖章确认,在签字时一定要出示自己的授权委托书,并核实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在核实无误后再进行签字盖章 (2)在实践中有些签证虽然内容完整,条理清楚,但三方代表签字盖章不全,手续不完整。例如:(a)、只有一方或两方代表签字并盖章。(b)、虽有三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但有的代表只签字或只盖章,而没有按规定签字并盖章。(c)、虽有三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但其中一方或两方签字不清或盖章不清。 8、施工现场签证要及时,在施工中随时发生随时进行签证,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有效处理。 9、隐蔽工程量的签证注意内容。 (1)、隐蔽工程量的签证中要注明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事由、并附上计算简图、标明尺寸、注上原始数据,明确结算方式、结算单价。同时对于隐蔽工程或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原始资料备查。 (2)、着重作好隐蔽工程签证的管理。投资控制在实施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过程中,尤其要把好隐蔽工程量的签证关。隐蔽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完以后将被覆盖的工程签证。此类签证资料一旦缺少将难以完成结算,因此,应特别注意搞好以下几方面记录:(a)基础换填、材质、深度、宽度记录;(b)桩入土深度及有关出槽量记录;(c)基坑开挖验槽记录。(d)钢筋验收记录。只有这样才能使隐蔽工程签证及时和真实客观。 10、签证单格式、基本内容及要求 (1)、必须以“现场签证单或现场工程签证单”为标题。 (2)、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签证的具体内容及编号。 (3)、必须载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 (4)、必须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 (5)、必须载明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方法及规定。 (6)、必须载明办理签证的时间。 (7)、必须载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的其他事项。 11、签证工作内容的习惯要求。 只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情况,即签事实,不直接签解决结果;签状况(原始实际情况)不签量;签工作量不签消耗量;签量不签价;签单价不单签总价;上述要求,以前者优先。即使同时均可签时也必须以前者签字有效为前提,否则后者签字视作无效,无效视为未签证。
联系客服:cand57</[转载]建设工程法律基础词汇辨析之2-工程变更、洽商、索赔、现场签证与计日工
1、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建设部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29.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简称《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
1.1.6.9“变更”系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供补偿的要求。
2、《建设部99年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出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4、《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
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费用索赔,指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9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4.6.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6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4.8.6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场签证,指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人会合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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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工程签证工作程序,确保工程签证有效性、真实性、时效性、可执行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控制要求,进而控制变更、签证的费用,利于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有效管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工期和合同价款的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索赔相关的奖罚签证;
(2)基础、主体、装饰及安装工程中需现场计量的工隐蔽工程签证;
(3)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4)合同中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的工程量签证;
(5)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及合同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6)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签证。
第3条 职责
工程签证必须由发包方的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共同签字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方能生效(零小签证除外)。各部门职责如下:
(1)工程科是签证管理的主管部门,确认工程签证工作实施的情况及工程量,会同造价、审计对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确认;
(2)现场管理部是签证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组织造价、审计参加的现场签证工作,负责签证的实施;
(3)造价、审计部门参加现场计量工作,对工程量及单价进行核算;
第4条 权限
《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按下列权限审核:
(1)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0.3万元(含0.3万元)以下零星签证,由现场管理部组织施工、监理讨论后,经监理及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跟踪审计、工程科科长签字,加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实施;
(2)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0.3万元以上2万(含2万元)以下签证,由现场管理部负责组织造价审计部门及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同意,经监理及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造价科、审计人员、工程科科长签字,经总工程师审批、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实施;
(3)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现场管理部负责组织造价、审计部门,会同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由总工程师报经处务会研究同意,再经监理及施工单位、专业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造价科长、审计科长、主管副处长签字,加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实施;
(4) 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上的签证,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复后,再履行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并在处长签字后生效;
(5)施工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审批生效后的施工方案所增减的费用不受以上条款限制,经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签字,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后即可生效。
第二章 工程签证程序
第5条 《工程联系单》的办理
(1)施工单位以《工程联系单》(见附表)的方式,提出签证申请,写明签证的依据、内容和预算价,报监理工程师初审;
(2)初审后现场管理部会同造价、审计人员进行经济技术审核,依据权限进行审核;
第6条 《工程签证单》的办理
(1)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见附表),现场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计量,并对签证单上的工程量、计日工、机械台班数计算式和方法进行审核;
(2)《工程签证单》审核后,再履行相应的签字盖章手续;
(3)《工程签证单》的内容必须与《工程联系单》相符。
第7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
(2) 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文件;
(3) 工程相关的图片、文字等依据;
(4) 监理及建设方现场人员确认过的工程量。
第8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
(1)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签证进行初审;
(2)项目现场负责人、造价科及审计人员进行审核;
(3)工程科审核;
(4)主管领导审定。
具体审核流程如图所示。
第9条 工程签证的管理
(1)《工程签证单》在签发后,由项目现场负责人专人统一分类并编号,加盖中南大学基建处公章,未盖章者均不予结算;
(2)《工程签证单》经确认签证后,施工单位必须在三天内予以回复,否则均视为认可签证结果;
(3)现场管理部资料员负责将本周发生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于次周提交至工程科;
(4)工程科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所有《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汇总并上报至主管领导审查,并存档;
(5)现场管理部应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检查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执行,并定期(每月)汇报工程签证的执行情况。
第10条 应急情况处理
因某项签证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的,按照应急情况进行处理。
(1)由项目现场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经上述审批权限或签发权限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先安排施工单位执行;
(2)以上未经过标准程序批准的文件为非正式文件,有关经办专业工程师应在三天内,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11条 争议签证处理
对有争议的工程签证,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及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先行处理,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按正式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12条 工程签证的内容
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原则上需附有现场实体照片);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具体位置、标高、轴线、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需写清品名、规格、厂家、品牌;土方工程签证必须注明土质类别和开挖方式,运距必须依据合同,大型土方工程必须有方格网图;签证单应使用统一的签证表格,并将附图、工程量计算式、原始资料作为附件一起提交。
第13条 工程签证的时效性
现场管理部接到施工单位签证申请后需立即进行核实确认,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现场,对工程量及相关内容做好记录;施工单位应在建设方收方24小时内填写好工程签证单等资料,收方人员应在24小时内审核签字,工程科需在24小时之内完成相关人员的审核;所有签证手续办完必须在签证发生后3日内完成,否则拒绝结算;隐蔽工程需在下个工序施工前完成所有签证手续。
第14条 工程签证的资料管理
(1)签证单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科、造价科、审计部门各一份;
(2)现场管理部相关人员应及时将已签订的工程签证单提交给资料员,资料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工程科归档,未归档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15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16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1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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