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管员已经移交国税专管员稽查不征税收入 那还会查出别的问题吗

[亲身经历]税务稽查经典案例集
例一: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投资1000万,后改制上市,以10000万卖出持有股票,机关要求征收买卖金融商品()*5%=450万元。
财税〔号: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买卖金融商品(含有价证券)需要缴纳营业税。
剖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是股权凭证,不属于金融商品的股票,买卖与销售的区别,买的是什么,卖的只能是什么,买时是股权,卖时尽管形式上表现为上市公司股票,但实质仍是股权,因此不应征收营业税,450万巨款白交,即使买卖金融商品征税,买价也不应当是1000万,请看天津市地税局的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布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的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一、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三、个人转让股票,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关联方无偿借款不收利息,税务机关以同期利率核定应收取利息1000万,按金融保险业要求借出方交纳5%营业税50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解析:按照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特殊法优先,营业税未有明文规定,不得征收营业税;
&按照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上位法优先,按征管法可以核定征收营业税。
&注意:法律级次一致情况下才可以按特殊法与普通法关系处理,否则应按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处理,所以核定征收营业税不能说是错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说是对你的恩赐。
&&日起,我市对无偿借款不再核定征收营业税。但深圳地税局今年公告是征收了某企业的上述税款的。
例三:某企业销售货物给甲公司,价格1000万,货已发出,已开具专用发票,后催索多次款项未果,无奈以黑社会相威胁,甲公司受恐吓后决定付款1000万,同时某企业声称甲公司占用自已1000万资金,应支付利息100万,甲公司无奈再付100万,
问这个100万开具什么发票?
A增值税发票,B营业税发票,C自制收据。
解析:此系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品名直接填写延期付款利息,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四:有个企业,明显的违规被税务机关处以0.5倍罚款,已经被纳入新三板轨道的企业,
解析:市人民政府有扶持政府,对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企业税收行政处罚可以免除。
&&&例五:某房开公司开发一栋楼,团购给某酒店,约定价款10亿,后房开公司又更改规划,原20层上面又加了一层,但这一层由酒店出钱500万请建筑公司建造,现税务稽查局发现此事,认为第21层房开公司未在原定10亿价款上向酒店收取,属于营业税条例所规定的无偿赠与不动产,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按照平均售价(10亿除以20层)=5000万的价款征收营业税250万,同时此无偿赠与涉及土地增值税,按税率30%算,涉税1500万,此外按法实施条例相应条款,将货物财产劳务无偿赠送他人,需要视同销售,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补税1250万,
&&&解析:建筑发票应当开具给房开公司,房开公司再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给酒店,如此才是业务的真实本质,因此少交营业税为500万*5%=25万,土地增值税由于开发成本入帐后还需要加计扣除,所以还应退税,企业所得税不少交。企业补做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500,贷经营收入500
&&&例六:税务稽查局查处某企业向其母公司借款1亿,付息15%利率,稽查要求按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利率10%纳税调增,500万,补企业所得税125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发布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剖析:应找江苏省南京或苏州两家信托公司的利率,则并不超标,同时第七条规定体现了实体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即使稽查查处的是2011年度以前,仍应适用34号公告规定,不应补企业所得税125万。
例七:江苏某火电企业转让容量指标,税务稽查局要求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149号文件规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总局2013年74号公告: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剖析:不能征收营业税,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征税范畴。
例八:建筑企业外地工程款被征收的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号 发布日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80,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第十一条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号:沪地税个〔2013〕4号 发布日期: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  按照我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的规定,经汇总审核,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210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详见附件)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日至日。现将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8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16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17 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8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19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1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 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3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4 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25 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6 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7 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8 南通乾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沪地税所二〔2004〕11号 发布日期: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  最近,部分区税务局和市财税分局来电,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暂行办法》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本市在执行上按以下口径掌握:
&&  1、会计核算准确。会计帐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且非个人承租承包经营。
&&  2、纳税信誉较好。能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
&&  3、具有较高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壹级或壹级以上资质等级。
&&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
件,并已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办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沪税务报验登记手续的外省市在沪内资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单位进沪企业。下同),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
&&  二、符合条
件的外省市在沪内资建筑安装企业,可按下列核定程序办理:
&&  (一)企业报送资料
&&  1、对符合上述条
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3月31日,根据本年度在沪的工程项目,填报《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附件一),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申报确认。
&&  2、在每年3月31日前,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本年度在建工程项目,填写《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属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时,附报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4)《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复印件;(5)《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
&&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 。
&&  (二)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单位初审每年4月15日前,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及是否个人承租承包经营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旧的所得税法:个税应收个人负担,所以公司负担不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剖析:首先争取查帐征收,如查帐征收而不得,则缴纳后可以用回我市后的工资应纳个税抵掉这笔所得税,如仍不能抵掉,按28号公告将税金直接理解为工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九: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某电子公司,取得市政府的一笔财政补贴5000万,该公司将5000万作为征税收入,然后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研发,费用化,00=-2500万,
国税局认为该电子公司在避税,
要求该50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1〕70号 发布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不单独进行核算
。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000,第一年用掉3000,第二年用掉2000,均费用化,
借银行存款5000,贷营业外收入5000,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3000,贷银行存款3000,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2000,贷银行存款2000
1、不征税收入,-=-2000
2、征税收入,00=500
&&&例十:某地税稽查局对A企业年度于2010年6月入户检查,该两年度查无问题,但发现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在2003年度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因此责成企业补扣缴入库1000万元,并对未扣缴行为处以罚款500万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实施细则对此作了说明:累计少缴税款达到10万,可以按五年,对偷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食君之禄,忠君之事,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国税发〔号: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剖析:本案超过期限不得处罚,本案为税务机关责任且超过期限不得追补税款,因此分文不需要缴纳。
例十一:稽查发现某企业帐上其他应收款有笔钱2000直接打到上海某PE机构,该PE(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是的股东,
借其他应收款2000,贷银行存款2000万,
财税〔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国税发〔2005〕120号)
剖析:在税务处理决定之前赶紧还掉上述款项,可避免大额税款。
例十二:甲企业固定资产有两辆汽车200万,汽车购置发票,其中抬头一为股东乙某,另一为员工丙某,企业作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借成本费用,货累计折旧处理。
&&&个税:股东视同分红交20万,员工视同工资交45万
&&&企税:200*25%=50万,
财税〔2008〕83号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税局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财税〔号)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国税函〔号):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剖析:因此个税不应征收,而企税只能按当年进损益的折旧进行调整,而不能按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调整,因为固定资产原值不是损益类科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苏地税规〔2011〕13号 发布日期: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第七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  第二章 分类及管理
&&  第九条
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  第十条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  第十二条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  (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  第十五条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  第十六条
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  第十七条
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  第三章 特殊事项管理
&&  第十八条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  (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  (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大额支出,税务机关应通过发票与实物、合同、现金支出等相关凭证比对、分析,确保支出的真实性。
&&  第四章 附则
&&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例十三:借款和预收款的区别,
&&&钱多多是地产公司股东,地产公司卖房给钱多多,但钱多多一直不给钱,1000房价,地税稽查局要求视同股息红利征税。税款200万
&&&剖析:本案不属于借款,而是生产经营中的应收帐款,不能适用158号文件,因此征收200万个人所得税错误。
例十四:张某转让股权给李某,股权原价100万,1月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李某交付100万,2月份李某再给100万,3月份余款100万付清。个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解析:因此应在3月份时才需要申报缴纳个税,而不是在1月份股权转让环节征税。
&&&例十五:财税字〔1994〕20号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个税。
&&&剖析:将上述手续费转化为工资,则所有的手续费均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手续费足够多,此项筹划可以省不少个税钱。
&&&例十六:话说有这么一对夫妻,艰苦奋斗,成立了一家公司,投资100万,股东是老公,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除了股本100万,留存收益增加到9900万,
&&&但是夫妻二人矛盾来了,小三小四来了,要离婚,
&&&他将自已持有这个企业的股权卖给他哥,作价100万,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虽然价格明显偏低,但不属于无正当理由,
&&&例十七:甲出售房屋给乙,正常售价500万,但仅作价50万出售,要不要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剖析:由于企业按50万入帐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税务无权调整。
&&&例十八:地价纳入房价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字〔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文的内部解读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后,会计制度明确要对土地进行价值核算:买地建房的,需要把有关地价结转到固定资产;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计入固定资产。因此,一般而言,房屋原值中是包含地价的。2007年开始实施的《》规定,企业可将土地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据此,地价就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使得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需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还出现了为少缴房产税将已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剥离出来的情形。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
  地随房走,房依地建,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按照《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也符合下一步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由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为保持房、地价值计量口径的一致,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也应是“原值”,为此,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允许其只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税。关于大地小房的界定标准问题,经过实地调研部分企业,并参考了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最终将宗地容积率0.5(工业用地最低容积率)作为界定“大地小房”的标准。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可仅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入的土地面积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这里有两个概念:宗地和容积率。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0.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再如,某企业以8000万元购置了一宗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其中,该宗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价2000万元,通过计算可知宗地容积率为5,因此,应将全部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关于此项规定,还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与财税[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关系。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地价应否计入房产原值以及如何计入问题,并未明确,为此,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是152号文件第一条的补充规定。
  二是划拨土地如何处理。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是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关系问题。对此,我们与国务院有关立法部门进行了沟通。他们认为,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调节目的、税种属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不矛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地方针对《通知》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理解,为使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内涵,统一执法口径,经与财政部研究将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解读如下:
一、土地价值是否应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问题: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解读: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非应税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是否应扣除
问题:应税房产配建了一些非应税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在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时,是否应将这些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扣除。
解读: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其所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计入应税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因此,在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时,可将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价值进行扣除。
三、地价中是否包括契税
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成本费用,是否包括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
解读:纳税人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均属于地价的组成部分,应计入房产原值征税。
四、宗地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5时,如何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问题:当宗地容积率在0.5—1之间时,是否应将容积率乘以土地价值,以此计算的结果再按建筑面积分摊,并确定征税的房产原值。
解读:按照通知的规定,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除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例十九:有个县发生个这么个事情,有个企业招商引资到了这个县,开发区政府很欢迎,给一块地给你,事后我政府协调把这块地出让给你,建了个墙头,把地圈起来,地税局来了,说这个企业实际占用土地,要求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剖析:使用权(
占有,处分,收益),如果只是圈墙头,农民仍种地放羊,则企业并无处分权收益权,则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二十:地税稽查局检查A公司,A公司企业所得税系国税征管,地税稽查局发现该企业隐瞒收入,于是将隐瞒收入100万直接乘以个税应税所得率10%乘以20%的红利股息税率责成A企业代扣其股东个税2万元。
解析: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是建立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基础上,A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应由国税局核定该100万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应税所得率为10%,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后利润7。5万元责成扣缴个税20%,为1。5万元。地税稽查局此一处理造成个人多负担个税0。5万元。
例二十一:美国人史密斯来华给中国A公司提供劳务,收取款项100万人民币后离开中国,地税稽查局认为A公司应负责代扣代缴美国人史密斯的营业税5万元,要求A公司补扣缴。
解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解析:上述行为不属于责成扣缴范围,税务局要求不合理,不正确,错误。
例二十二:政府奖励款进资本公积一案。
县政府重点支持的当地支柱企业,老板的夫妻二人店,为了奖赏老板为本县经济作出的卓越贡献,县政府在年终大会上给予老板100万的重奖,老板拿到钱后,正好公司缺钱,就把100万给了公司财务上,财务拿到100万后,作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剖析:企税补25万,罚12.5万,加滞纳金2.5万,个税补20万,合计60万,还不如当初老板直接把钱放口袋里,真是悲催。
例二十三:关联调整和核定征收问题
&&&例子:张公司向李公司借钱,无息,10000万,税务局能否按市场利率核定,1000万,补你的所得税250万????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25%,,1000,-250
&&& 第九十八条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第一百条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12〕13号 发布日期: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确定调查对象。对税务总局确定的特别纳税调整联查案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联查范围内的纳税人确定为调查对象。
十二、调查对象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附件2),附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
省税务机关复核后同意上报税务总局立案的,应将《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税务总局审核。
十三、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立案申请,省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将批准后的《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及有关资料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调查。
税务总局审核不同意立案的,省税务机关应将审核结论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
&&&例二十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号 发布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例二十五:水电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号 发布日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例二十六:纳税人选择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号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地产公司,有一宗地,建了个商铺,住宅,10000平米
建筑面积,,
商铺没卖,住宅卖了,
按占地面积分摊,商铺5000万,住宅5000万,
按建筑面积分摊,商铺3333万,住宅6667万
税务稽查: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按该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剖析:行政法以有利于纳税人为原则,因此此案税务稽查处理有误,企业多缴税款数百万。
&&作者:王越&
&作者系特约指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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