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有用吗师

注册规划师最新政策:“城市”变“城乡”,成绩改为4年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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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部网站
编辑整理:建筑人
5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这意味着,“注册城市规划师”正式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按照计划,考试将于今年10月进行。根据新的文件,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不变。
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考试科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仍设4个科目,即《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
时间安排: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经过对比,新出台的《规定》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动:
【变化一】更名
“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
【变化二】报考条件
1、取消“相近专业”,增加“建筑学”专业。
2、拥有城乡规划专业学历或学位,均可参加考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二章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原规中的“城市”改为“城乡”)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新增),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取消相近专业的规定,即“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新增),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新增),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变化三】 关于考试周期和免考人群
1、考试成绩滚动周期,2年一次变为4年一次。
2、一级注册建筑师免试2科;通过专业评估的规划专业硕士,且工作满一年,可免试1科。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四条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变化四】明确执业范围和能力、责任,签字权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
(一)城乡规划编制;
(二)城乡规划技术政策研究与咨询;
(三)城乡规划技术分析;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熟悉我国城乡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并能熟练运用;
(三)具有良好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五)了解国际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技术前沿发展动态。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第二十七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对所签字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中的图件、文本的图文一致、标准规范的落实等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变化五】关于注册
1、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城乡规划师名义执业。
2、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及相关工作,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3、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章
第十一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城乡规划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二)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一家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四)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核发该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有关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将注册人员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是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另行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变化六】清晰权利与义务,严禁挂靠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注册城乡规划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城乡规划师称谓;
(二)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并可在拒绝执行的同时向注册管理机构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二十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二)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技术能力;
(六)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注册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城乡规划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二)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一家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四)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核发该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有关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将注册人员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是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另行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注册城乡规划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现不能履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责情形的,应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协会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监管工作中,可按权限查询、调取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
(一)城乡规划编制;
(二)城乡规划技术政策研究与咨询;
(三)城乡规划技术分析;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熟悉我国城乡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并能熟练运用;
(三)具有良好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五)了解国际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技术前沿发展动态。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第二十七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对所签字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中的图件、文本的图文一致、标准规范的落实等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城乡规划师称谓;
(二)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并可在拒绝执行的同时向注册管理机构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二十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二)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技术能力;
(六)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注册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配备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数量、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的文件种类、执业活动等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据《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等有关规定,取得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命题等工作。考试专家委员会章程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第四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第九条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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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他也是中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上海筑道城市设计资讯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及创意总监,完成了大量建筑、城市设计及展览设计项目。
As the founder and Creative director of Tektao Architecture, Design and Research, he has conducted numerous architecture, urban design and exhibition design projects.
山姆获得亨特学院城市规划硕士学位,是美国规划师协会会员,新泽西州注册规划师。
Sam holds a Master of Urban Planning degree from Hunter College and is a Fellow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lanners, and a Professional Planner licensed in New Jersey.
同时,也给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带来了积极的变革,提高了规划师的要求及社会期望值。
At the same time, the registered planner system is reformed and put forward higher desire to the planner. These external factors have affected th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of urban planning.
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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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九江学院,大专学历。微晶石行业从业8年,了解微晶石各项专业知识,现任风行微晶石销售主管。
  一: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  二:
报名入口  中国人事考试网:  三: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0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日前)。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4]  四:免考条件  (一) 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的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文件依据:人考中心函[2002]27号、人发[1999]39号、人发[2000]20号、人办发[2001]38号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五: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共设4个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职业资格合格证书。  六: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合格标准  2012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6]  八:发证机关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九:管理部门  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七)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八)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发(1999)39号文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颁布者:人事部、建设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实效性:有效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试时间定于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五、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度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八、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后,由建设部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申请承担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编辑本段]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颁布者: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实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本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编辑本段]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级别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相近专业   大专(82年底前毕业)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  本科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硕士学位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  博士学位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 [编辑本段]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  出 版 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作??者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   一、《城市规划原理》试用版  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试用版  四、《城市规划实务》试用版  五、《城市规划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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