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银行存款 完整性账户完整性时,哪些不应该关注

B.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C;D.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D.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12.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13.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在本银行机构开立账;14.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B.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15.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
B.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C.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D.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11.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对象有哪些?AB A.客户 B.代理人 C.客户经理 D.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 12.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在本银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符合以下哪些条件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 AC A.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 B.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0万元以上
C.交易金额单笔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 D.交易金额单笔外汇等值10000美元以上 13.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在本银行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以下哪些方面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ACD A.现金汇款 B.现金存款 C.现钞兑换 D.票据兑付 14.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哪些证明文件 BCD A.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批文 B.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D.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15.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哪些证明文件 BCD A.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 B.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C.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D.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16.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哪些证明文件ABC A.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B.收入汇缴资金很业务支出的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C.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际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17.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哪些证明文件ABCD A.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B.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C.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8.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哪些证明文件BC A.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只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B.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C.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D.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19.开立对公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及定期账户的识别对象有哪些ABC
A.拟开立账户的对公客户 B.法定代表人 C.开户经办人 D.经营部门负责人 20.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单位未在经办银行开立过活期结算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比照客户首次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方式审核客户身份资料 对 20.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哪些证明文件ABCD A.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B.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C.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D.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2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哪些基本证明文件. ABCD A.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B.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C.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D.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23.开立对公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及定期存款账户的识别主体为以下哪些人员ABCD A.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 B.客户经理 C.经营部门负责人 D.其他相关业务人员 24.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哪些证明文件ABCD A.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B.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C.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D.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25.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哪些证明文件ABCD A.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B.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C.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D.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26.异地开立单位用户结算账户的,银行除根据不同账户类型核对规定的资料外,还包括哪些方面的核查 ACD A.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 B.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以及隶属单位的证明 C.可怜专用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以及隶属单笔的证明 D.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以及隶属单笔的证明 1.开立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账户,要求银行审核以下哪些项目AB A.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要项是否为“账户开立” B.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年检 C.境外法人当地商业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D.商务部门对外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包括哪些ABCD A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B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经委批文
C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书、股权证明等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 3.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银行应审核以下哪些证明文件ABCD A.登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 C.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D.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4.开立外债专用账户,银行应审核以下哪些项目ABC A.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要项是否为“账户开立” B.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是否有效 C.外债借款合同上的要素与《外债登记证》是否相符 D.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发放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 5.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银行应审核以下哪些证明文件ABCD A.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如有需要) B.国务院授权机构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C.外汇局审核时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D.查询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6.开立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识别对象有哪些BCD A.经营部门负责人 B.拟开立账户的对公客户 C.法定代表人 D.开户经办人 7.开立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是应注意以下哪些方面ABCD A.要求客户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须联网核查其身份证 B.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并通过联网核查代理人身份证 C.了解其关联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了解其境外投资款项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投入的真正目的 D.银行应将客户提供的外汇管理局开户核准件与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中所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二者相一致的,可为其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8.开立外国投资者账户,银行应审核以下哪些项目ABCDE A.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要项是否为“账户开立” B.境外法人当地商业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C.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与外汇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文件是否相符 D.商务部门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 E.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其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9.经常项目主要包括什么ABCD A.货物 B.服务 C.收益 D.经常转移 10.资本项目主要包括什么ABCD A.资本转移 B.直接投资 C.证券投资 D.衍生产品及贷款 11.开立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识别主体为以下哪些人员ABCDE A.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
B.经营部门负责人 C.国际业务结算人员 D.客户经理 E.其他相关业务人员 12.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时,银行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ABC A.大额现金开户 B.异常开户
C.存款的资金来源、金额与存款人身份背景、职业背景、收入情况是否相符 D.一般存款账户 13.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时,银行应该注意以下哪几点ABCD A.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通过身份证联网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 B.授权他人办理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C.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D.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14.开立个人外汇账户的识别主体有哪些人员ABCD A.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
B.客户经理 C.经营部门负责人 D.国际业务结算人员 15.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以下哪些AB A.非经营性外汇收付 B.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C.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 D.投资并购专用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 16.营业机构在审核个人身份证件后,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包括哪些情形ABC A.无法判断身份证件真实性 B.联网核查身份证时,客户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有效期等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 C.能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 D.客户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17.银行在开立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时应注意审核哪些要素ABCD A.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要项是否为“账户开立” B.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C.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管理局核准
D.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是否符合自用原则 18.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哪些账户ACD A.外汇结算账户 B.经常项目账户 C.资本项目账户 D.外汇储蓄账户 19.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的识别对象有哪些BD A.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 B.拟开立账户的自然人 C.客户经理 D.代理人 选择题: 1、客户要求变更有关信息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有关信息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ABCDE A、姓名或者名称
B、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 C、身份证件号码 D、注册资本 E、法定代表人 2、银行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哪些方面存在疑点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BC A、简洁性 B、真实性 C、完整性 D、必要性 3、下列那种情况出现时,应重新识别客户?
ABD A、客户行为异常 B、客户有洗钱嫌疑 C、客户提出销户 D、客户代理人没有授权 4、金融机构在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关注哪些情况?
ABCD A、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 B、客户办理结算情况 C、客户买卖外汇情况 D、客户开销户情况
1、客户先前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不可以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错)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对) 1、大额提现业务中识别客户的重点之一是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身份。(对) 2、对公人民币存款类业务的识别工作主体包括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错) 3、单位客户的票据背书、资金去向、资金规模与单位的经营范围、背景、规模的关系是否匹配是判断客户身份是否异常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对) 4、银行在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关注收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业务特点等身份与所收款项的来源、金额相符。(对) 1、汇出汇款业务环节,银行应登记哪些信息?
ABC A、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B、汇款人账户、住所 C、收款人的姓名、住所 D、汇款银行的地址 2、银行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如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以下哪项信息中任何一项信息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B A、汇款人工作单位 B、汇款人住所 C、汇款行地址 D、汇款人身份证明文件 3、银行在办理汇入汇款业务时,若境外机构属于加入FATF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投资标准的国家(地区),则银行(
A A、可不必要求其补充缺失信息,而直接登记替代信息 B、应要求境外机构再次补充 4、银行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以下哪些方面的职责?
ABD A、客户身份识别 B、客户身份资料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反洗钱阶段性测试最完整参考答案89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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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在开户管理方面的关键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于3类异常开户情形“有权拒绝开户”。《通知》拓展了“有权拒绝开户”的适用范围。第二,《通知》首次提出,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于异常开户行为,应当审查、判断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根据审查、判断结果决定是否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对于有充分理由怀疑客户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拒绝开户”。  三、《通知》提出多项客户身份查验方式,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必须一一运用这些方式吗?  在开户环节,各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合理的某项或多项查验方式,确保针对客户身份的查验强度与客户风险程度相符。  四、《通知》关于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相关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已对义务机构如何履行报告义务作了全面规定,但没有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后是否以及如何对相关可疑客户和账户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义务机构虽然报送了可疑交易报告,但仍继续为可疑客户或账户提供金融服务,致使相关金融服务被犯罪分子利用。《通知》明确义务机构既要重视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管控,又要重视报告后对相关风险的持续监测和管控,及时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有效防范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  五、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采取可疑交易后续报告控制措施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时,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所谓“风险为本”,即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实施全流程管控,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反洗钱对预防犯罪的作用。所谓“审慎均衡”,即审慎处理账户交易管控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之间的关系,合理使用限制账户交易的措施,平衡好控制洗钱风险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六、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是否会对客户金融服务和资金安全产生影响?  对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后续控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根据《通知》对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后续控制措施,对于正常客户及其正常业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对于可疑客户及其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予以核实,并在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方能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只限于对可疑客户交易的方式、规模、频率等进行一定限制,或在风险特别高的情况下停止对客户的金融服务或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但不会影响客户对其账户内合法资金的所有权。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落实《通知》时,应当秉持“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控流程和严格的审批程序,合理评估可疑客户、账户及资金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进而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七、为有效落实《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为有效落实《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修订完善相应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和业务系统;加强人员培训,引导柜面、内控合规等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并执行《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对《通知》内容的准确理解和支持。人民银行也将加强社会宣传,并加强对义务机构的监管,将其落实情况作为监管评级与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部分案件和监管实践显示,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严,存在着一定的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漏洞,为不法分子非法开立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少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未能对报告涉及的客户、账户及资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致使犯罪资金及其收益被顺利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持续或最终发生。为进一步提高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一)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二)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二、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  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注重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识别、调查客户身份,包括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等信息。  2.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3.调查分析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户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等。  4.整体分析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客户全部开户及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判断客户交易与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  (二)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  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5.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6.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三)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落实账户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的监管力度;在相关执法检查中,将其作为重要检查项目,并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访等检查方法的运用,切实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个人于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2.个人支付账户。自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二)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三)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自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四)加强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五)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支付机构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个人支付账户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资金交易监测和持续性客户管理。(六)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七)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二、加强转账管理(八)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自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2.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3.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九)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自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十)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自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十一)加强交易背景调查。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十二)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三、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十三)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十四)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黑名单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四、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十五)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银行账户付款或者收款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9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制度规定,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至少保存5年。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日前按照网络支付报文相关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完成系统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暂停有关业务。(十六)加强账户监测。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详见附件1),应当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十七)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构建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五、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十八)理顺工作机制,按期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日前,支付机构应当理顺本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流程;实现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账户止付、冻结和扣划等;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银行、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核心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底前全部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六、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十九)依法处置无证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出具相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行政认定意见,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尽快依法处置一批无证经营机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按月填制《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见附件2),将辖区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总行。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二十)严格处罚,实行责任追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履职尽责,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实效。凡是发生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违反相关制度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采取暂停1个月至6个月新开立账户和办理支付业务的监管措施。凡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未有效履职尽责,公众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遭受严重资金损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支付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填报有关统计表(具体报送方式及内容见附件3)。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行 长&周小川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最大亮点二、重大变动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人民银行网站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浏览查看),自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与主要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  上述两部规章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推进,防御性报告过多、有效报告不足等实施当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为此,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规范性文件,对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避免简单通过系统抓取报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等问题进行规范。2012年,人民银行在全国选择37家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要求试点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结合人工分析,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这些工作为修订现行两个规章、出台《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014年,人民银行正式启动规章修订工作,反复研究论证,并在全国范围内两次组织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三项核心反洗钱义务之一,也为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人民银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三、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什么时间生效?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是《管理办法》新增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于日生效实施。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五、《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跨境资金交易是否需要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对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增标准。主要考虑是:一是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逐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设计专门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二是现有制度规定,香港居民个人跨境同名账号之间及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每日限额5万元,居民个人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无限额管理。《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号)规定,对于单笔2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合并报送,但需保留逐笔明细信息。综合考虑,《管理办法》对自然人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六、《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主要考虑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考虑是:  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其次,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七、《管理办法》是否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还有更为具体的要求,例如《支付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八、《管理办法》是否有关于大额交易免报的规定?  有相关规定。《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免报的大额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同一金融机构的同一客户名下的定活互转交易,交易一方为党政军机关的交易,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银行机构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等。  九、《管理办法》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三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为执行这些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和资源支持,建立健全自主定义的交易监测标准,建立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监测系统,做好涉恐名单监控,加强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并遵守保密要求等。  十、《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主要考虑是什么?  原《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要求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但在《管理办法》基于“合理怀疑”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新模式下,可疑交易发生与可疑交易识别、确认的时点可能有较大差别,导致原来的报告时限难以操作。而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金融机构在确认交易可疑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因此,《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5个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预警到人工分析判断等所有环节,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预警、分析等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十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监测涉恐名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涉恐名单监测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是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二是金融机构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四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涉恐名单调整后,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五是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是履行涉恐名单监测的义务主体,有责任主动获取、掌握国家有权部门发布并更新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为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人民银行在官方网站反洗钱栏目下设“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公布涉恐名单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向被监管机构转发需要执行和关注的名单。  十二、《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主要考虑是什么?  实践中,金融机构无论是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开展及时、有效的分析处理,还是随时关注国内外涉恐名单调整情况,及时开展回溯性调查,都对机构人员的专业性和数量充足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通过优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基础工作,完善交易监测指标设置和相关系统功能等配套措施,保障专职人员有效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十三、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自《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推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例如: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分异常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减少金融机构的防御性报告行为。2012年,人民银行在37家法人金融机构启动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检验自主定义监测指标新模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陆续发布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恐怖融资等洗钱上游犯罪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发布多期风险提示,发布加强涉恐名单和外逃人员名单监测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工作。同时,通过执法检查、监管走访、分类评级等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十四、近年来,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金融机构一直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方面的相关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提高。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加强了对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金融机构通过参与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落实人民银行下发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风险提示和名单监控要求,金融机构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得到验证和强化,监测分析的专业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整体数量大幅下降的同时,报告质量明显改善,转化为案件线索的数量显著提升,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十五、在指导金融机构有效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方面,人民银行将开展哪些工作?  为指导金融机构有效执行《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将充分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和建议,尽快发布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可疑交易接续报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流程等具体工作要求,并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发布金融机构制定交易监测标准的相关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完善交易监测系统等工作,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同时,人民银行将发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交易报告数据接口及相关系统开发工作。人民银行也正在抓紧建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为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提供更为强大的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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