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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周二★周三★★★周四★ & 周五★★★★我这样安排的,他们是不是能坚持,需要一些娱乐和剩下的时间。这不仅可以增加有效的学习时间,而且也可以让我养成有规律的学习习惯。在我看来,不能有效地提高学习很长一段时间的水平,以确保有效的学习时间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无用功,浪费时间。坚持半年,我必须养成这种习惯,阅读是自愿的。 (唉性格已经改变)学习资料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思维习惯,所以我选择教科书的变化,从人到人,我用这本书Bowes的法律精神,因为他抓住了Zhongdianfatiao,引历年真题做的非常适合应试的学习,考试“白皮书”Zhongdianfatiao支撑黄金标题“司法考试的书籍和学习法国公开赛的冠军,你可以培养做题感觉特别是多重的选择,甚至在司考原题的一年。BR /&两次司考总花费不超过500万元的教科书,大多数的信息是在学校的法国网球公开赛,并在其他网站上找到。备考两次,所以我学到了书本,选择最好的,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方式,以节省时间,所以你不买其他的教科书,我觉得更多的教材,但不应该检讨本书在市场上都或多或少相同的,如果你自己仔细阅读,深入了解这本书在的手,我想也不会远了。 最后的希望应聘者不要放弃,你有没有看到今年的司考真的是要坚持将能在考试中取得了胜利,忘记的合格率,只要你认为每个卷的,我可以在90分钟内。写这个东西,如果我几乎听到所有的司法考试辅导教师课(佳能排除),希望通过我的亲身经历能够带来一些帮助的用户,所有学校的法国网球公开赛的......
让我谈谈司法考试最重要的三个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这些部门法在司法考试分数360分的分数(这篇文章中的主题是准确的,但它不应该是坏的太离谱了。)所以,认为有关的司法考试,这些部门的法律必须学习。1,民法:民事法律,每年考试80-100主题隋鹏老师好,但往往说得太慢,这是建议的Windows,Windows媒体播放器配有播放器,播放,播放速度,这样听起来就像是不会那么容易入睡。黎人娱很好的教训,是说话口音也不是很至于国家健胃老师,有很多不同的意见,他的演讲是好是坏,我不喜欢喜欢的,说话缓慢,不能站立。反正。2,的人民诉:测试60-80分钟主题每年。杨如果你是一个基础差,听她的课更适合,因为她的演讲强有力的理论。历史飙升,今年,只听到她的课,从某种意义上说相见恨晚,她的讲义也不错。国家郭襄老师讲课一般,但他是很不错的讲义,建议看他的讲义,类可以不听。3,刑法:80分左右的年检。&韩国友谊的刑法,最贴近的提问人的教授张明楷老师,我最喜欢的老师,讲课诙谐,幽默的,只有极少数的人要听他的课睡眠。方面与杨是一个类型的师范院校的老师。4,刑事诉讼法,每年测试60-70点。身体 - 他是一个男人,风趣,幽默,可爱的老师讲课仔细检查,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的最好的他。BR /&韦跃宁,讲课也不错,但更多的是他的嗷嗷详细的讲义,他的讲义时,教科书观看。必需品老师的讲义也很好。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每年考试在70-80分钟左右。BR /&林宏潮的教训有很多人说好,我感觉很好,那就是他的速度太快,我听到了很多他的课,感觉头部疼痛,他好讲义。
BR /& 最喜欢的吴鹏老师,他说,以行政执法否则难以让人觉得容易,从而加强川江最后冲刺班我听了他的课,老师讲课颇有些冷幽默,很可爱,我给他发一封电子邮件提问,他真的给我回。说一些其他的部门法。6,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考试每年近80点。三定律部门法相关超,但一些法律只测试1-2,所以要注意这篇评论Chongdianfatiao愿意遇到的问题的时候,,扬声器这些课程的教师,我没有特别喜欢的。但是,一些重要的法律,如公司法,反托拉斯法,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因为一些法律占的分数多,卷四,有可能是一个大问题。7,法理学,法律史,宪法的总测试约70分钟。上面的一样,我不太喜欢的老师,但建议不听,2008年国家说三道菜之类的老师,说烂了,但在2007年的时候,老师讲课春雨气味看起来应该很好地总结不幸的是,在2008年,他并没有像东北二人转特别有趣的演讲,他的演讲风格,和其他,他在吉大(校友)哦,姚剑宗老师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法理学,法律史,这两个部门的法律必须是熟悉的教科书,宪法的一般理论部分也取决于教科书其他建议意见条。8,三法案“,每年的考试时间约70分钟。听杨帆(女)老师的课,她讲课不但能够讲好,但声音超级甜美,很少有人不喜欢他的课。9,论述题,每年一刀两车道的作文题。审查的早期阶段可以不听论述题的演讲,在其他部门的法律审查几乎听不到为时已晚,听着的国家邹健张老师好了,尤其是在考试前几天,要注意他的演讲,并在自己的博客考试预测非常准确的一年。上面我审查在近几年的考试,一个声音的经验,每个人都可能会有一些差异,每个人的喜好...... 此外,我建议先阅读和条例,那么讲座,或因为老师讲课太快了,不明白,失去了他们的听课效果。然后必须要......要重视真题,如果你没有太多的时间,我建议,你没有做任何模拟题除了真题透彻的了解真题,三次,四次,是不是足够大,而且必须要了解的知识真题测试的版本的每一个点(这方面的知识已被删除除外)。真题主流:Bowes的版本,该版本的国家,学习法国司法公开考试历年真题内的部分等。前两个版本的文件版本,你可以买他们的主要法律书店,学习法网司法考试内真题自由,无限的重复。考试辅导书,不要买太多,买多的后果之一,是一种浪费的钱,是不是一定这么多次后看书。司法考试作为战争,只有坚强的毅力最后出来的战场上活着的士兵!如果你准备好战争,那么你努力,并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学习习惯,也让你坚强和健康的心理状态,和不屈不挠的信念,在这个过程中,你会成功的,即使成功仅获得两年或两年以上!
可以,时间足够了,相信自己
只要肯努力,有恒心和毅力,相信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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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4日打卡总结】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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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未能正常工作的,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如法律有规定医疗期限和医疗期工资底线、在医疗期内不能据此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实际中有些企业对员工医疗期管理不太重视,未合法操作而存在法律风险或引起了劳动纠纷。那么,请问:1、你们公司对请病假的员工其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2、你觉得以上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A、有
B、没有如果有,应该怎么来改善?如果没有,哪些方面值得肯定和发扬?
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医疗期”?
早在94年颁布的《医疗期规定》中就有所定义:“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段定义略显片面,毕竟员工方是可以主动辞职解除合同的,虽然如此,但也明确了企业在员工的“医疗期”里企业是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医疗期”是否就是“病假”?
能明确的是,这两者是有着对立统一的关系,相同之处就是“员工生病了要休息治疗”,不同之处就是“医疗期”有法律效应,处理不当会产生劳资纠纷,而谓之“病假”者,是一种个人“身体体征出状况”的自然现象,只要医院能够出具严谨的证明,“生病的员工”就可以请“病假”甚至是长期或者“无限期”的。打个比方,有个员工在某企业里有11年工龄,按规定就有6个月左右的“医疗期”,在这段时间内,企业需要支付员工一定的“工资”,但超出这个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员工病休的依据是什么?
不再讨论是否是在“医疗期”里,员工生病了都需要一定的假期去接受治疗。所以在审查员工病休的时候,要明确员工病休的依据,防止员工“恶意病休,重复病休”——实则旷工之举。在这一块,我们完善了病假申请流程,要求请假病休员工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就诊记录(如挂号单、病历卡、化验单、相关发票)、出院小结等。另外,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如果存在经公司审查发现的虚假或欺诈行为的病休,用人单位有权凭靠相关证据按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医疗期”的时间规定?
我们单位是根据员工的工龄而定,相应的比较简单,就是按照工龄设置的分水岭,譬如入职一年以内的15天,入职1-3年的一个月,3-5年的2个月,5-10年的3个月,10-15年的6个月,15-20年的9个月,20年以上的1年等等。
第五,员工医疗期的待遇如何?
员工按公司规定办理好相应的请假流程,可以享受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主要涉及的就是病假期的工资。我们支付的病假工资很好计算,如某员工有12年的工龄,按规定就有6个月的医疗期,那么该员工就能享受到6*1480/月=8880元的病假工资,说明一下:1480是本地的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另外,有特殊病情的,可以经公司董事长特批给予一定的经济救济。
第六,“医疗期满”怎么处理?
若是工伤导致的“医疗期”:1、可以根据伤情恢复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2、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合同后应当发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至于数额要看员工是几级工伤,每个等级数额不同。
若非工伤导致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员工在医疗期内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怎么处理?这个说明员工伤情恢复到能够适应一定工作强度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安排合适的岗位,另外,若员工不愿意,可以进行协商,单位有权协同员工一起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对其劳动能力进行初步“鉴定”。
第八,医疗期产生纠纷咋办?只能说是水来土掩,兵来将挡了!
当然,没有到剑拔弩张的时刻,咱们不妨都冷静点:1、沟通吧。加强与患病员工的沟通,避免矛盾激化,以法律为原则,兼以人性化管理理念为辅。2、防患于未然,还是那句话,你把规章制度弄整齐了,大家也都熟知并理解了,钻空子的人必然会有所减少或收敛。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未能正常工作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两部法规来进行规范,一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479号,以下简称《劳部》),二是《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市》)。目前而言,我们公司是安全按照这两部法规执行的。
2、具体医疗期限规定:
(1)医疗期限:《劳部》第三条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计算方法:《劳部》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我司做法:目前我们是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在实际工作年限方面一般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关证明、证据,公司给予适当调查,只要不是太违背常理,都会给予认可的。
3、医疗期待遇规定。
我们主要是按照《市》的规定来进行的,其中分以下两种情况:
(1)《市》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市》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3)我司做法:目前我司出现最多的情况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少数有第二款的,第五条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出现过,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只要是符合规定的,我们都会严格执行。
4、待遇的特别规定。
在《市》的规定中,也对医疗期间待遇做出了特别规定,主要有:
(1)《市》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市》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的待遇。
在《劳部》和《市》中,都对此类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
(1)《劳部》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部》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市》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我司做法:目前我司还未出现医疗期满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情形,公司规定,即使出现,也会按照以上规定给予执行的。
6、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劳部》和《市》中,也对此类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是:
(1)《劳部》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市》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7、我司的其他要求。
员工患病或非因负伤需要治疗时,我们有以下特别规定:
(1)须请病假:员工可以提前写病假单,因事情突发也可电话请病假,但都需要详细说明实
际情况并征得部门领导同意。病假期限一般每人一年不能超过30天,特别情况需要领导特别
(2)指定医院:目前公司在当地指定了三家病假期间员工就医的医院并签订了意向协议,另
外,如果员工在外地,也可在二甲及以上医院就医,不可在一般诊所或二甲以下医院就医,
否则,相关待遇将无法享受,且只能按事假处理。
(3)提供材料:医疗期满,员工需提供病历本、医生建议休息天数单据(须有医院公章)、
缴费单据等原件到HR部门,HR部门复印存档并按病假处理,否则按事假处理。当然,对员工
的病假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4)费用报销:不管是本地或外地门诊、住院等产生的费用,都会按照社保部门的医保规定
政策给予核算,一般由员工本人或其亲属给予办理,由于涉及提供的资料或流程比较多,特别
是到外地就医的,农村和城镇的办理又有区别,这些规定,全国各地又略有区别,这里就不再
(5)优惠规定:公司在医疗期限方面会根据员工实际所需要的期限(以医院医生的建议为准
), 如果超出了法规规定的期限,公司也会同意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和地方对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的医疗待遇、期限、违规处罚等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单位违反而员工仲裁或起诉是很容易等到法律支持的。而且我们有理由推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类似的规定只会越来越有利于员工,而对企业的规定将越来越细、越来越严。
换个角度来看,任何人都不可避免的要生病或意外非因工受伤,身体本来就受到了损害,精神也必定带来某种影响,如果这个时候,单位都不给予关怀和伸出友爱援助之手,要想员工痊愈后为公司全心全意工作是不太现实的事,而且会对在职的其他员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放在全社会来看,社会的温暖、公民的优越感从何而来?
我们目前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固然无法与那些欧美福利型国家相比,但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在对待生病或非因工受伤的弱势员工,更应主动给予全方位的关怀,并力所能及的以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待遇给予员工,这样,你“先敬员工一尺”,员工“必会还有一丈”。
一、工作医疗期管理:
工伤医疗期实际应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过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内容:
(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
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
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5)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补助标准
安福建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等等等等……
五、现行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风险?
1、公司对在工作中出现轻微工伤者。只按车间保底工资给予补贴(按正常情况下,我司员工以计件为主,平均工资在元/月。而我司的保底工资为元/月)
举例说明:
机台压铸工刘某,因工作不小心脚下补高温料头喷出烫到脚。一开始自认为没事,继续工作了三天。因发痰,疼痛难忍,告之主管。后公司带其检查,因没有及时处理,最少要休息半个月。
按刘某个人想法:工伤一天补贴60元。而如果工作的话,每天达到150元左右(计件)。如果工伤请假休息三天的话,最少少了300元。因此才出现这类情况。
而这条规定,从建厂与来就一直如此。刘某最后也只能接受半个月的工作底薪补助。HR多次与总经理沟通,有些违反劳动法。但总经理认为,大家都已经默认了该情况。使用了“拖”字诀,相应无事就拖着。一直无法得到改善。
2、对员工医疗期规定与工伤处理无形成公司自己的体系。
原因:总经理有一朋友是律师。因工伤相对少,不出问题就算了。出了问题就找律师解决。
记得,前年电泳车间有一员工在工作中切管,边上班边玩手机。一失误,把左手大拇指直接切下来。在公司处理工伤得当的环节,终于把员工的大拇指给接回去。而且回复良好。员工父母也都为我司员工。最后,要求一次性补助处理15万元。老板咨询了律师,经律师通过相关信息判定属8级伤残,公司最高赔偿10万元。员工父母听到此事后,要上报劳动仲裁判。通过公司沟通协调与相关专业人事解释,才告一段落。……
六、工伤医疗管理中值得肯定与发扬
1、公司对员工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流程完善。
通过这几周的分享,我一直提到的是公司处理工伤事故谈究的是:快、稳、定。
1)一遇到工伤事故,安全小组从上至下,大家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方方面面的处理相关事谊;
2)针对现场的形式与员工进行第一时间的稳妥处理,达成企业的各项正常运行;
3)人性管理、钱权出力是企业员工的定心丸最好的保障。
2、公司《爱心基金》保障到位;
3、大事一定依据法律法规办事,特殊情况人情味极浓。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医疗期的管理,这是一个很实际而且操作性强的管理点,从一个角度也能反映一个公司或企业是不是真的能做到”以人为本“。
我公司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进行的,至于里面的条条框框,本人也不想过多的粘贴,我只是将我公司的一些作法与大家进行一个探讨,在共同学习中不断共同提高管理能力,毕竟对工作来说,“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1、请假申请: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如果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期时,我们会让他填写一份申请表,将具体病情在表上填写清楚后,交相关领导审批后才能请假;
2、医疗期说明:HR部门人员接到申请单后,会与本人面谈,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文对其进行说明,其中包括医疗期限、医疗期待遇等,说明完了,让员工进行签名确认;(当然,一些日常的小病,请个两三天病假的,此步骤可省略);
3、监督执行:在员工治疗期间,HR人员会不定时去进行探望或电话了解大致的进展情况,项目员工也会组织去医院或员工家庭进行慰问,这项工作开始之初,有很多人嫌麻烦,认为没有必要,但本人觉得: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另一方面也可以实时掌握员工医疗期内的动向,了解具体的一些信息,以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医疗期:不得不说的几个管理要点:
1、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我们在员工手册里对医院的资质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我们规定的医院都是"三甲",当然有些特殊情况下,"社保的定点医院"我们也是认可的;
2、医疗期计算是包含法定等所有假期在内的期限,是按自然日计算的,每当有人有异议的时候,我总是习惯的会反问一句:是不是在法定假期,你就不会发病呀?。。。。。。呵呵!
3、因为面对的是身体不妥的员工,要求HR人员在和其本人面谈时,一定要耐心,多站在其立场帮其解决实际问题;
4、相应的签署好的文件要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1、目前公司对病假员工的医疗期规定主要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即: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说明:实际工作年限是指社会总工龄。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当天开始累积计算。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进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说明:按照《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依照40、41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此外,关于医疗期工资和医疗补助费: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说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指两者选其一。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 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补充说明:(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公司现行做法完全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公司对员工医疗期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规定最低标准实施,既合法合规,又最大限度节约成本,不存在法律风险。
按照国家的规定,正常的医疗期规定如下(此是摘录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部分内容):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一. 医疗期
(一)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息的时间,在此期间企业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周期是指按规定确定累计计算员工患病休假的时限。
(二) 医疗期及医疗周期的计算办法
医疗期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医疗周期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则医疗期满。
具体计算办法(见下表)
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医疗周期为六个月。
(三) 医疗期人员的管理
员工连续病休一个月或在医疗周期内累计病休一个月时,由企业向员工发出《享受医疗期待遇通知书》,并会同工会干部一起送达员工手中,同时与病休员工签订《医疗期协议书》,员工拒绝签订《医疗期协议书》的,仍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要对医疗期人员建立医疗期台帐,用于记录员工休假情况。
病休员工在医疗期内应该自觉履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由本人按期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认定医院的病休证明,本人病重无法亲自递交病休证明的,需打电话告知。需到外埠治病或休养的,要事先由本人亲自到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经批准方可前往。
(四) 复工条件及复工试工期的管理
1. 复工条件
连续病休在一个月以上病愈要求复工的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认定医院出具的疾病痊愈证明和本人要求复工的书面申请。
病愈员工要求复工的,必须能从事所在岗位的正常工作,凡认定医院出具的“可恢复轻工作”、“避免重体力劳动”、“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等照顾性证明的,企业视为员工患病未痊愈,不予批准复工,员工仍需继续休养,按规定向企业递交病休证明。
符合复工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安排工作岗位。
2. 复工试工期的管理
经批准可以复工的员工,病休在三个月以下的,无复工试工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复工试工期为两个月;六个月以上的,复工试工期为三个月。
复工试工期内如员工因疾病连续休病假达三天以上(含三天)的,视为不能从事该岗位的工作,终止复工试工期,并从休假之日起累计计算医疗周期。
员工在复工试工期期间,因其他疾病休病假的,按实际病休天数顺延试工期。实际病休天数累计满一个月的,终止复工试工期,并从休假之日起累计计算医疗周期。
(五) 医疗期满后的有关规定
病休员工医疗期满疾病痊愈的,可向企业提供认定医院出具的痊愈证明和本人的复工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病休员工医疗期满但未痊愈或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工种岗位的规定,企业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朝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员工,医疗期满未痊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根据(京政发[号)《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至两个月本人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六) 待遇:
员工全月病休按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疾病救济费。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缴纳。
待岗的待遇
病愈员工申请复工,在未落实复工试工之前,按待岗员工管理,享受待岗生活费。标准为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缴纳。
员工在病休或待岗期间不论享受何等待遇,3元大额医疗互助金均由个人缴纳。
复工试工期的待遇
病愈复工的员工在复工试工期内享受所在岗位80%的岗位工资及50%的效绩工资。
复工试工期间因继续休病假而终止试工的,试工期间的收入分别按试工期工资标准和医疗期有关待遇的计算方法计算。
医疗期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遇
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患重病的另增加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另增加100%的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劳部发(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员工被朝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不享受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的专门法律规定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这份法律文件中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实有些企业里将病假作为一种福利的范畴,可能高于医疗期的规定。当然这个毕竟是少数。这两天我们也在讨论医疗期的管理规定。当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多的是,病假的证明资料有哪些。
一个人生病,一般要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就存在公司需要什么样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是合乎企业管理规定的。所以企业一般要规定什么样资质的医院才视为病假。我们单位规定要二级以上医院的资质才能认同病假。前两天有个群的人事经理跟我们分享了他们的规定,他们的要求是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认可为病假。因为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员工回老家,一般都是在县城或者更偏远的地区,所以让他们到三级甲等医院去开具病假条并不人性化,规定了这个标准便于操作,员工也比较满意。其实我们后来也出现了这种情况,最后还是按照病假给予了。
到医院进行治疗,就一定有一些经济支出和证明材料,挂号单、病历、治疗发票还有的有病假单。一般短期的病假(一天以下,包括一天)有挂号单、病历、治疗发票这三样东西即可(有的单位要求有挂号单即可,这种做法可能会有些生产企业的员工钻空子,去挂个几块钱的号,请一天病假,所以你们可以参考这种情况作出调整,要求员工还要出具治疗发票)。如果超过1天或者更长时间,基本上我们就要求医院的病假单。病假单上必须有医务章和医生章,二章缺一不可,缺失的为无效病假单。没有以上病假证明的,一般我们就按照事假算了。
生病基本上要履行请假手续,但是很多情况都是事后补手续的,毕竟生病这种事情来得突发情况实在太多了,员工总不能预测自己什么时候生病吧,一般病假也分短期和长期。在短期病假的情况下,员工只要在到岗后的当天便要提供病假证明,否则视同为事假,特殊情况下经过领导同意可以缓到第二天补齐资料。长期病假由于员工的身体问题,他自身是无法到单位提供病假证明的,这时候需要人事进行相应的活动,比如重病的需要公司派代表到医院慰问的,比如与员工家属取得联系要求其提供病假证明的等等。
至于短期和长期的界定,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设定。
有些企业里确实存在一些老油子,经常泡病号,本人身体根本没有问题,企业非常窝火又感觉无计可施。其实,解决这个一点都不难,只要企业在员工守则中制定的制度里可以要求到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基本上可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另外病假单上有医院和医生,也可以找到这个医院的医生对他进行威胁。医生开具病假单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被复检出来员工身体没问题,严重的后果可能是丢掉医生的饭碗,所以一般医生就不会再胡乱开病假单了。但是有一种情况就是孕期妇女,这个是例外,企业对这种情况无计可施,只能应允病假。(后面有专门的三期妇女的分享,我们将在那里做专章阐述)对于开具虚假病假证明的,我们公司在严重违纪项里有了规定,最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规定中,有个细节至关重要,就是工龄,很多企业将工龄和司龄混淆,这个就可能涉及制度违法,所以一定要注意。工龄是包括劳动者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所有年限,司龄是劳动者在本企业里的工作年限。医疗期对不同工龄设置了不同的医疗期规定,对于医疗期一定要给足。但是有的时候单位是不太能知道员工的工龄到底有多少,所以可以在录用的时候就告知到员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基本上有: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会保险,任选其一即可。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医疗期待遇的问题。除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这份法律文件外,还有《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各地还会有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里面的规定也要关注,即医疗期我们到底应该发多少工资。有些企业不论事假还是病假一律不发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这个是明显违反法律的,而且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是会非常严重的。员工就可以凭这一条告你企业制度违法、无故克扣工资,然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这些问题。
病假一定要有工资,病假工资的底线一般是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保的个人部分和公积金的个人部分企业也一并承担。另外一个要考虑的就是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金额,如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工资金额的80%进行计算,否则都涉及到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待遇。
医疗期届满,除了三期妇女以外,我们都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办理,当然经济补偿金也是一定要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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