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院预科生:文科448分,可以填报民大的预科生吗?各项指标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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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专预科班招生简章
根据广西教育厅下发的 2015 年广西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 结合我院2014年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5大专预科班招生方案。
一、招生对象: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中专毕业生。
二、学制:四年,第一年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学院就读。后三年可选择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等大学就读。
报名时间:日起至满人为止
报名地址:南宁市大学西路158号广西民族大学
四、报读专业:机电一体化、机电设备维修、汽车检测维修与美容、模具制造、数控车床操作技术、钣金与焊接、计算机应用与财会、电气自动化与机器人技术、建筑工程技术、电工与空调制冷、电梯技术、家电维修、珠宝鉴定与营销、会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计算机网络、酒店管理(领班方向)、幼师与表演艺术、服装设计、药物制剂技术、中药制药技术、中医美容、护理、药品营销、电脑服装设计与制作、工程预算、计算机广告设计、计算机动画制作等多个专业……
五、其他问题解答:
高考成绩不理想(得200分)可以报读吗?
答:可以,预科班主要是通过对口直接升学,分数低不是问题,主要是你想读大学,想到好的大学读大专,我们会通过技能分提高你的成绩,要升上广西财经学院、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都不是问题,升学率100%。
对口升普通大专和高考升普通大专相同之处有哪些?
(1)都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都是在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
(2)都是在国家学籍学历管理系统注册普通专科文凭,毕业证都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在《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中已注明:“以下3种形式的招生计划纳入我区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部分区属高等院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招生计划;“3+2”形式中职直升高职招生计划;三二分段制小教大专的二年制大专的招生计划。”
(3)参加对口考试的考生报名时间、体检时间、体检标准都与普通高考一样。
对口升普通大专和高考升普通大专不同之处有哪些?
(1)招生对象不同:普通高考录取的大专是面向参加全国统考的高考生,而对口招生面向的是广西区内参加对口考试的中职生;
(2)考试不同:高考录取的大专参加的是全国统考,而对口升普通大专参加的是由广西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命题的文化基础课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委托招生院校进行自主命题的专业课考试;
考试时间不同:普通高考时间是6月,对口考试时间是4月。
(3)参加招生的学校和招生计划数不同:并不是每所区属大专都参加对口中职对口招生,参加对口中职招生的区属院校数大概有二十多所;全区对口招生总计划数约一万人左右,占我区今年高职高专总招生计划1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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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民大〔2006〕1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及预科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七条 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证等),按录取通知书中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家庭所在单位、街道或乡镇等出示的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 & & & & &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暂不予注册,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初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与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注册。
第十一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所取得的各种考核成绩学校可以不予登录)。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按学校规定参加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再修读并考核合格后,亦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记分。考查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四条 学校用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对百分制成绩和等级制成绩混合计算平均成绩时,按以下办法折算:不及格按50分计,及格按65分计,中等按75分计,良好按85分计,优秀按95分计。
2.绩点数以0.1为最小单位,计算公式为:0.1X-5。其中,X表示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绩点数规定为零,不须计算。具体换算如下:
3.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公式: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4.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补考与再修读:
1.学生正常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学校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补考及格的,考核成绩统一以60分计,绩点统一以1.0计,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的或不参加补考的,需按课程学分缴纳学费再修读。
2.再修读课程成绩记载按正常修读课程办法执行,其“考试类型”按“再修”记录。
3.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按课程学分缴纳学费再修读。多次修读的课程,记载最高成绩,该课程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六条 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免修部分课程。但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不能申请免听。
申请免听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须提前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公共体育课训练者,经学校医院证明(含时间期限),本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视参加体育保健课情况评定其体育课成绩。公共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其他各项活动。上课、军训、实习、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其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不得参加学校下一学期初安排的补考。直接按课程学分缴纳学费再修读。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并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形式进行。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申请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上的。
2.未按要求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人员重新调整考试座位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打逗或实施其他考试秩序行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的。
8.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的。
9.其他影响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获得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试卷、答卷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门课程同一个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13.其他由监考人员、评卷教师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学校有关考勤规定处理。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然后由转出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经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签字;报送学校教务处、校领导审批;
2.申请转入(或转出)本校的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原始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转出(或转入)校同意函、大学成绩单、大学在校期间表现签定书等;因病转学的,须提交转入(或转出)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广西区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4.跨省区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出学校报当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5.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6.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学习;
7.学生转专业、转学原则上一学年办理一次。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转专业、转学学生,转出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回原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提出一次转专业、转学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当予以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伤、病经学校批准,一年休学未能治愈伤病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到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学籍管理科领取学籍异动(休学)手续单,并到校内各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休学。
2.休学学生办好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
3.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往返路费自理。
4. 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一条 复学学生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校领导审批。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和学校医院复查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籍异动(复学)手续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者,取消学籍。
4.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遇到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允许其申请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能完成学业或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2.休学(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能申请再继续休学者;
3.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执意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德育、智育有问题而退学,由学院写出报告,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会同审核,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学生要求退学,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会同审核,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籍科领取学籍异动(退学)手续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4.退学或其他原因肄业离校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其在校学过的课程成绩,分学期填好成绩单,送交学生工作处归入本人档案。
5.退学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6.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含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7.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返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8.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办理。
五、出国学习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专业课程设计需要,可以办理出国学习手续。出国学习可分选拔、自费出国学习两种。
具体手续为:选拔出国学习,按上级有关出国学习文件精神,由学院推荐选拔,并将具体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呈报学校领导审批;自费出国学习,个人联系学习学校后并提出申请报告,经学院院长同意,报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呈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到学校国际交流处领取有关出国学习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领取学籍异动(出国学习)手续单,并持学籍异动(出国学习)手续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 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本人要求保留学籍者,可以保留学籍一年,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六、学制及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标准学制为本科4年,专科3年;学习年限为本科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专科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作出全面的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即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身体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其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考试、考查及格,德智体诸方面合格,经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鉴定、审核,并送学校教务处复查审核合格,呈报学校领导审定批准,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学制、办学层次,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相应学分,发给结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到标准学制年限,如果没有获得毕业,可以在学校规定离校时间后两周内书面申请弹性学习年限,经教务处审核,呈报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按原专业教学计划继续学习。
申请弹性学习年限、延长学习,以一年为期(必须是无休学、保留学籍记录或休学、保留学籍一年者)。延长学习一年后仍未完成学业、取得相应的学分者,可再次申请延长学习一年(已有休学或保留学籍一年记录者不得再次申请延长学习)。
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交纳学费注册后具有学籍。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弹性学制并办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手续者,作终止学习、结业(肄业)离校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并办理延长在校学习手续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系、部)审核,学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后,应当按规定离校。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按规定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达到相应专业要求者,发给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园网在线交流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大学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西民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广西民族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讲网络文明和网络诚信,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广西民族大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广西民族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公寓园区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二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修订和不断更新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可以分别对研究生、预科生、外国留学生、成人教育学院的学生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不作具体规定的,以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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