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大数据质量提升方案提升信用社的服务质量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苑先一&&&&近年来,以“文明规范化服务”为主题的服务创优活动在金融行业开展得如火如荼。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如何加强文明规范化服务建设,提升服务文化内涵,增强核心竞争力,已成为农信社发展中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一、全面做好文明规范化服务是农信社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一)分析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全面做好文明规范化服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伴随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中国银行业机构 “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创新”改革潮流已成定局。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主力军的农信社,在文明规范化服务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考验。一方面,农行“三农”服务部建立,邮储银行精品网点布设,村镇银行筹划开业,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日渐激烈。日益提高的农村经济生活,使得农村金融需求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只有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才能有更好的市场份额。从长远发展来看,无论是人才、资金的竞争,还是效率、质量的竞争,对客户而言都是服务质量的竞争。另一方面,农信社长期以来在文明规范化服务方面仍存在顽固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为:网点布设还不够科学,不能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员工服务意识淡薄,“卖方市场”思想严重;服务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完善,不能有效激发全员服务的积极性;资源整合不到位,导致服务手段单调,服务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展;品牌宣传各自为战,降低了整体形象的影响力等。因此,农信社应迅速找准症结,强化措施,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独具特色的规范化服务长效机制。&&&&(二)创建品牌,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差异化认知度&&&&“小窗口展示大形象”,创建特色服务品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关键战略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优劣,体现的不仅仅是服务水平的高低,还代表了企业的文化内涵和员工的精神面貌。因此,农信社需创建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按照客户不断变化的状况和市场经济对金融新产品的需求,不断改善自身的软硬件环境,推动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不断推出差别化的产品和规范化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服务水平。&&&&二、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水平&&&&(一)以转变服务理念为起点,着力构建全员服务格局&&&&首先要以客户为中心,查找不足,持续改进,要变“拉业务”为“拉客户”,从单纯的经营金融产品转变为维护、深化客户关系。不仅重视满足顾客的多元化需求,还要深入研究各种需求背后复杂的多重因素,紧紧围绕“客户”这一核心,以市场为导向,满足其多层次的需要。其次,建立“1+4”(一个中心、四层联动)的大服务格局,即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一线为客户服务,在各营业网点、服务窗口为客户提供多类型、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二线为一线服务,各管理、科技和后勤部门要根据一线的需要,提供资源支持和服务保障;领导为员工服务,领导干部要“以人为本”,关心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机关为基层信用社服务,机关职能部门要对文明服务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阶段性目标,联系自身实际,进行细化和充实。对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努力实现井然有序的工作秩序。&&&&(二)以网点建设为依托,切实打造舒适的服务环境&&&&农信社要通过网点建设,变无形的服务为有形的展示,让客户在感官上体验到服务带来的方便和舒适,提高客户的可感知性。一是网点布局标准化。实施差异化标准――城区网点要实现现金区、非现金区、客户休息区、产品展示区、自助服务区等6个以上功能分区。农村乡镇、社区网点实现现金区、自助区、信贷服务区、客户休息区4个以上功能分区。二是物品摆放定置化。统一营业室内、外部办公用品摆放标准,柜台保持清洁,物品放置有序,无私人物品。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悬挂在客户视线内的醒目位置,其他牌照摆放位置,实现全辖统一。三是服务环境温馨化。维持服务环境整洁,做到门窗玻璃光洁,墙面清洁、无污渍,地面干爽、无杂物。光线充足,灯具无损。温度适宜,感觉舒适。空气清新,绿色植物美观、清洁。&&&&(三)以教育培训为支撑,全力打造高素质员工队伍&&&&提升服务水平,关键是要以人为本,大力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一是改进培训形式。不能简单靠下发业务手册、学习文件等形式,要落实学习责任人,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强化学习监督。二是分层次开展针对性培训。对于基层业务知识培训,可由基层业务熟练、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员工做培训讲师;对于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可以邀请其他单位的优秀中层管理人员或高校的专业讲师,通过相互交流管理经验,找到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员工凝聚力的方式方法;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则需要走出去,增长见识,充分感受外部快速发展的形势,增强自我发展、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三是举办规范化服务礼仪培训班,组织员工对礼仪知识、文明用语和举止仪表等进行规范化培训,实行集中式、正规化、全方位的强化训练,并在辖内推广。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效率,定期进行考核及专业技术比赛。&&&&(四)以窗口建设为重点,全面打响特色服务品牌&&&&打造统一、亮丽的特色窗口形象。一是言行上规范。无论是窗口办理业务的员工还是入村下户的客户经理,工作中讲究语言规范,坚持使用文明服务规范用语,做到接待客户热心、回答问题耐心、处理问题细心、解决问题诚心。平时统一着装、挂牌上岗,树立统一标准的外在形象。二是设施上完善。营业室柜台外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如药箱、雨伞等。各窗口统一标识及形象设计。实行“一米线”与排队服务制度。三是环境上美化。除做到窗口干净、整齐、标准外,员工可在统一的窗口台牌上设计独具特色的格言,显示朝气活力的员工形象;营业室外摆放的绿色植物要注重养护并及时更换,与季节性变化相适应,给客户耳目一新的感觉。&&&&(五)以监督考核为手段,力促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大监督力度和广度,形成全方位服务监督体系。明查暗访是保证优质服务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的一个好办法。要通过组织内部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测评机构、社会监督员等多种形式,通过看、听、查、问等方式,经常对营业网点的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明察暗访,并广泛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要结合工作实际,随时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制定和完善严格的岗位规范、各项业务的具体服务标准和业务操作规程,充分调动员工对文明服务常抓不懈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促进整体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六)以自助服务为补充,不断有效扩大服务范围&&&&一方面,农信社应全力加快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手段的普及进程,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扩大大小额支付系统、农信银业务覆盖面,拓展电话银行、短信通、自助银行等服务渠道,积极布设农民自助服务终端,创建 “7×24小时”服务模式,切实让广大农民“足不出村存取款,田间地头能转账”,享受“零距离”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加大自助服务宣传力度,消除客户对自助设备的顾虑,宣传农民自助终端服务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高客户认知度,让广大客户接受、习惯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同时,注重做好回访工作及后期客户关系维护,注重培养优质长期客户群,不断挖掘潜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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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数据平台预中标结果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数据平台预中标结果
来自:中国采招网(.cn/)
项目招标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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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数据平台采购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河南齐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托,就其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数据平台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说明  
1、招标编号:HNNX_IT_Ⅱ_007号。  
2、项目名称: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数据平台采购项目。  
3、采购内容:本次招标采购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大数据平台,含平台软件和实施技术服务,满足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数据平台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投标。  
4、供货周期(工期):工期自项目组进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大数据平台的开发(具体以招标方和中标方协商后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二、发布招标公告的日期:日
本 三、开标地点: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七里河南路东湖宾馆  
评标专家:何崇乐、余峰、张琳、晁艳锋、崔庆、赵斌、杨伟科、李媛媛、李毅。  
开标时间:日  
四、中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星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标价:*******或后可见.00 元  
五、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联系人:牛女士  
电 话:151*****608或后可见  
地 址:郑州市农业南路99号(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正光路交汇处东北角)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齐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邵先生  
电 话: ****-********或后可见 186*****339或后可见   
地 址: 郑东新区商鼎路与普惠路交叉口台商大厦A座2004室  
%中国采招 网(.cn)
邮 箱: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河南齐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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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务院办公厅: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中新网
国务院办公厅: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 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性
  简政放权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稳步推进,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了登记手续,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带动和促进了就业。为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充分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使其留得下、守得住、做得强;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在宽进的同时实行严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当前,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既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大数据运用对维护国家统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重大意义。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中积极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运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服务和监管需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三)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简化办理程序、方便市场主体、减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做好制度设计。鼓励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
  (五)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七)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政府数据价值。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八)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九)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四、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二)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作用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依托作用,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要求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十四)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
  (十五)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十六)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十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五、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十九)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二十)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着力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二十一)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
  六、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二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国家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国家重要信息系统,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二十四)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在战略规划、管理方式、技术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二十五)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二十六)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财政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
  七、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二十七)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十八)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二十九)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支持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为我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
  八、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提升产业支撑能力。进一步健全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加快突破大规模数据仓库、非关系型数据库、数据挖掘、数据智能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和大型通用数据库软件等产品创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各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科学决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三十一)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处理好大数据发展、服务、应用与安全的关系。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门政府信息记录和采集制度。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出台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政策意见。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办法和信息目录。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三十二)完善标准规范。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三十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
  (三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
  (三十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
  (三十六)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整合数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
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政部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各市场监管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各行业主管部门
2015年广泛开展试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各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商务部、网信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工商总局、商务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工商总局、其他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其他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发展改革委、其他有关部门
健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国家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国家重要信息系统。
发展改革委、其他有关部门
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前基本建成
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各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各有关部门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目录编制指南
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网信办、公安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会同法制办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立法程序推进)
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法制办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立法程序推进)
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网信办、统计局
2020年前分步出台并实施
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
2020年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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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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