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信用信息记录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什么权利

判决不承担保证责任与撤销不良信用记录是两码事
一保证人胜诉却不能消除征信不良记录
日  来源:鲁南商报
案情简介  2013年,齐某因担保被人告上法庭,卷入一场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Y银行在担保期限内未向保证人齐某主张承担责任,齐某获得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因此不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齐某在日向Y银行提出征信异议,要求撤销关于自己的担保记录。处理过程  Y银行收到异议后进行了认真调查落实:客户张某于日在Y银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50000元,日到期,由齐某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日,Y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在担保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被告齐某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正当,原告败诉。  对于齐某的异议,Y银行经请示省行征信管理人员和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齐某担保事实清楚,该异议信息确需展示在齐某下,无需修改征信数据。随后,Y银行安排专人与齐某进行了沟通、答复。法律分析  (一)征信中心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属事实行为  征信中心采集的信用信息是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是构成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基于信贷交易信息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是一种客观记录,属于事实行为,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同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客户的信用评价,后者是根据客户在征信中心的形成信用信息,以及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家庭负债情况、贷款偿还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作出的信用风险评定,是一种包含着商业银行评判的主观行为。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属事实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记录,其依据法律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因此只有“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期限届满”这一法定事实,才能删除不良记录。  法院根据担保人保证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所作出的判决,仅是明确了担保人不再负有法律之上的清偿义务。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换言之,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债权虽沦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是债之实体仍然存在,债务人仍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债务。对于担保人而言,无论保证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其作为担保人这一民事行为是客观既存的。征信中心当然记录其在担保过程中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并不因担保人是否真正实际履行担保责任而改变。  (二)法院关于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不能作为删除不良信息的依据  依照保证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所作出的判决,仅是明确了保证人不再承担清偿义务。按照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原则,担保人在没有提出撤销个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诉讼请求时,法院不会对此做出裁决。也就是说,判决不承担保证责任与撤销不良信用记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当然,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关于“撤销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诉讼且胜诉,征信中心则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删除当事人信用信息的不良记录。案例启示  为他人贷款担保的行为同样会纳入个人征信记录里面,个人在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当被担保人不能及时还款,为避免自己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一定要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偿还贷款。还款后,担保人可以向被担保人主张求偿权。    记者 魏玉娜 化强 通讯员 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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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征信篇
  一、什么是个人征信?
  个人征信,即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职等领域。此外,个人信用报告也为查询者本人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并形成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校验机制。
  二、个人征信对公民有什么好处?
  个人信用报告是记录您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包括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笔数、金额以及还款情况、信用卡的张数、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还款情况,是公民的“经济身份证”。个人征信有以下好处:一是节省时间。银行需要了解的很多信息都在您的信用报告里,节省了调查和核实的时间。二是帮助借款。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如果个人信用报告反映公民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银行不但能提供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服务,还可能在额度、利率上给予优惠。三是克制违约。如果信用报告中记载个人曾经借钱不还或者已负债过多,银行会很慎重对待。因此公民应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四是体现公平。征信中心提供给银行的是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让事实说话”,让公民得到更公平的信贷机会。
  三、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哪些权利?
  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自然人拥有四个方面权利: 一是知情权。个人有权知道个人征信系统中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人民银行当地征信部门去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目前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是免费的;二是异议权。如果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 三是纠错权。如果经证实,个人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四是司法救济权。如果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而且在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权益。
  四、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哪些义务?
  自然人作为个人征信的主体,也需要承担相应义务: 首先是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的义务。个人在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时,应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其次是及时更新自身信息的义务。如果本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会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是关心自己信用记录的义务。个人要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错误要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
  五、逾期还款纪录是否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
  贷款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将会对借款人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会具体分析借款人贷款逾期原因、逾期金额、逾期期数等要素。因此,逾期还款纪录可能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造成影响,但最终审批结果仍需要在综合考虑上述所有因素后方能做出。
  六、个人征信报告中的小信息出错怎么办?
  您要立即通过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系并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回复您。如经核实确系错误信息,报送错误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上报更正后的正确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当向您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如经核实无误,您将领取到“异议不存在”的回复。
  七、个人信用征信未来将如何发展?
  2014年5月,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送审稿)》,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根据《纲要》规定,2014年应该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方案,并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部署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
  温馨提示:
  防范利用手机短信诈骗“五不要”。不要轻信虚假信息,当不能辨别短信的真假时,要在第一时间先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不要因贪小利而受违法短信的诱惑。不要拨打短信中的陌生电话,以防走进“连环陷阱”。不要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不要将资金转入陌生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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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建立信用档案不能忽视公民权利
  杨涛  央行3月7日发布的《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主要情况》透露,截至200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我国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在内。  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筹建将影响到个人和企业在银行的借贷行为。以个人申请一笔贷款为例,若央行的数据库有此人不按时缴纳信用卡还款、拖欠手机费等不良记录,银行在给这个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就会对其信用状况产生怀疑,甚至拒发贷款。企业在申请贷款前,也将面临类似的考核。在法治发达的国家,通常都会建立公民个人信用制度,公民日常生活、生产中的信用状况都会被记录在案,个人的在某一方面的失信行为会导致其在诸多方面出现麻烦。公民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培养公民诚信的理念,有助于培育一个健康、守信、有序的市场经济。但是,为公民设立信用档案,也意味着可能给公民建立“信用黑名单”,可能有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多方面权利的问题产生。因此,设立信用档案,必须同时注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首先,信用档案中的信息要有准确性。信用档案中采集了银行的信贷信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诸多信息。这些信息要准确,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保证原始信息准确,还要保证信息在转换、输送中准确。但信用档案中的信息收集往往由银行、电信、社保等部门自行决定,很难保证其准确性。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公民与银行之间因信息不准确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它对公民权益的损伤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信用档案收集信息要有合理性。哪些信息可以进入信用档案必须要有规范,不能让这个系统为利益集团所利用。去年,当央行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将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消息一公布,就引起公众哗然,舆论质疑:如此行为是否会助长电信霸道?因为,电信是服务性行业,电信用户与企业发生欠费纠纷,有不少是因为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出现了问题,导致用户不愿意按期付费,这应当通过仲裁与司法解决,而不能给电信以进入信用档案为后盾威胁用户的权力。  再次,信用档案的建立要有公平性。信用档案作为促进社会诚信、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必须做到公平,信用记录要针对全体公民,不能根据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区别对待;也要针对企业,企业不能区分民营与国有;甚至不仅仅针对公民与企业,国家机关是否也应当有信用记录呢?  最后,信用档案管理要有秩序,只有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部门才有权使用信用档案,如果随意让人查询、公开,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损及公民的名誉。  因此,央行建立信用档案,必须同时建立配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措施。央行建立信用档案之举,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而不应当仅仅根据其内部规定来搞。为了保障信息准确性,央行必须建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信用档案,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而导致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外泄的人员要规定相应的纪律、民事、刑事制裁措施;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任何公民都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公民个人若认为其信用档案有误,有权要求银行及相应机构重新核实,对银行的处理不服,可以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由银行或者相应的机构承担举证责任,银行败诉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在保障信用档案合理性和公平性方面,银行要对可以进入信用档案的信息门类进行规范,不能随意扩张;要规定全体公民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都必须进入相应的信用档案;要规定只有相关银行和司法机关才能查询信息,而泄露公民信用信息的单位与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上一些要求和具体做法,当为一套能良性且有效运作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系统所必需。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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