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受托加工物资科目的也符合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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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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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主如果针对一些经营单位或者是企业单位而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囊括的范围比较大,下面带大家了解下2016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主如果针对一些经营单位或者是企业单位而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囊括的范围比较大,下面带大家了解下2016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施行,共计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消费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施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施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消费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以及税率标准是所有的企业投资者需要把握的基本常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同样要了解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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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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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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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额,收入总额的填写是按1-3月份的含税金额吧,就是收入总额*5%*25%呢,我怎么听说还要&&收入总额/1.03*5%*25%呢.& &&&比如1-3月份的收入总额是5000& && && &那么应纳税所得额是%还是*5%*25%呢,谢谢大家,帮帮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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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是填写应税收入,所谓的应税收入也就是不含税收入,由于你们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销售收入、应税劳务部分的)应税收入等于“含税收入/(1+3%)”,假如你公司1-3月份的收入总额5000 是含税的,则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是*应税所得率*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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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解释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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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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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楼主这个是核定征收,要收入/1.03*应税所得率*25%交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查账征收是不是也和这个一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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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位置:
>税收专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日
来源:薛城国税网站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其中核定征收又分为定率征收与定额征收,税务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目前薛城区国税局正积极开展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笔者结合我局对核定征收工作的优缺点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以促进我局工作开展。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势
  1.征收方式灵活简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等方式,定额征收方式可以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只要应纳税所得率得以确定,通过收入和费用均可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管理程序简化,降低异常申报比例。通过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进行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税收成本低,在当前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核定征收方式不失为一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办法。
  3.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采取一年一定,工作量较轻。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不足
  1.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企业主动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发展方向,而核定征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确定收入或费用,就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核定征收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
  2.可能造成税款流失。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有一定的估算性质,事先认定企业当年度不符合查账征收企业,确定定率或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会产生差异;如果估算偏差较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3.应税所得率不易确定。应税所得率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纯益率,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按核定的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不同行业利润率不等同,垄断行业平均利润高,商业零售行业平均利润低;即使在同一行业,企业利润率与企业管理水平、垄断程度、市场开放程度、国民消费习惯等密切相关。新办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等特点。一般来说,基层税务机关按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具有权威性,很难得到纳税人的认同。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利于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建立在较为规范的会计制度之上,核定形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无基础数据或基础数据不全面,对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影响很大。
  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利于队伍建设。我们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手段较为落后,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定额的问题上,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企业受利益的驱使,为达到不征收税款的目的,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使自己定额降低。因此,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人情税、关系税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不利于我们的队伍建设。
  三、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账务核算是否健全如何认定
  《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了6种应当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其核心标准是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税企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也有不同认识。一些企业认为自己设置了财务账薄,就是财务核算健全了。尤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为当初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的一条标准就是财务核算健全,如果在企业所得税上以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理由实行核定征收,似乎在理论上说不过去。
  2.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仅仅区分了八种行业,这八种行业的分类接近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高一级。但是《核定征收办法》区分的八种行业不仅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0个门类少许多,也没有进一步细分至下一级分类。以制造业这一门类为例,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又划分了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等几十个大类。因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行业分类难以适应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
  3.部分核定征收企业税收负担率偏高
  制定核定征收办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过提高核定征收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促使企业实现查账征收。应该说,通过从高核定应纳税额或者适用较高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的实际负担可能确实要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稳定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属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对象,税收负担偏高显然不符合当前鼓励创业、增加就业的大趋势。例如,商贸企业尤其是从事批发的商贸企业如果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其最低的应税所得率为4%,而一些诸如钢材、电脑等批发企业的毛利还不到5%,即使按最低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税负也明显偏高。此外,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都属于税法允许的征收方式,而企业的应纳税额也是由税务机关经法定程序核定的,但最新政策以核定征收企业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为由,规定其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似不尽合理。
  4.以收入总额作为计税收入不尽科学
  对实行按照应税所得税率进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对于能够准确确定收入总额而无法确定成本费用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失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办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收入总额的认定却是非常复杂。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代理业、存在总分包的建筑业、旅游业、广告业等行业,企业虽取得了&收入&,但是该&收入&中的有一部分业务是要由其他单位承担,本单位取得的只是部份差额收入。因此,对这些行业以其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得纳税人税负明显偏重,税收公平原则难以体现。  
  5.&一刀切&及&一定了之&现象普遍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往往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进行核定,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基本上是&一定了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缺少调查和了解,在下一年度的核定工作中又是按上年的核定标准操作,而不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应税所得率,影响了税收核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四、完善核定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尽管核定征收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但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它仍不失为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我们应当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核定征收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规范税收的征收管理,在及时足额征税的同时建立起一个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1、消除分歧,正确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
  仅仅设立了账务账薄,并不能就认为是财务核算健全,还要看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尤其是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上,不应片面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认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就是财务核算健全的。笔者认为,增值税中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税中的&核算健全&是存在区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强调的是能否准确核算进、销和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企业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侧重点截然不同,不可混为一谈。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大为降低,只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标准。因此,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就可以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2、适应社会化分工需要,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
  针对目前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的情况,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一步细化行业门类,最好还能细化至门类下几种主要的大类,以便基层实际操作。
  3、适当降低部分企业税负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一是根据商贸企业尤其是批发企业毛利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应税所得率的下限;二是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绝大部都是中小企业,利润水平确实不高,应该允许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因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非常复杂的,即使是那些所谓账簿健全的企业,真正能够做到正确填报整套查账征收年度纳税申报表、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并不多。进一步来说,即使是经过税务机关检查的,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一定就是完全正确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由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两个方面无法确定而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还是有依据的,但如果仅从所得额来衡量,确有不妥,有失公平。
  4、立足实际,科学确定计税收入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代理业、存在总分包的建筑业、旅游业、广告业等行业的企业,建议参照营业税确定计税依据的作法,以其收入差额作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税收入,这样才更符合实际情况,保证公平。
  5、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简便、操作简单,且可保证稳定的税收收入,但要切实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防止放松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导致税收的隐性流失。一是要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在全市或全区范围内根据查账征收企业的数据,统一建立所得税分行业预警指标(应税所得率),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其定率或定额要比照或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从高核定,防止少数行业和企业主动选择核定征收管理,规避正常税收管理;二是要建立必要的跟踪管理制度,每年应选取一定比例的核定征收企业,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等方面全面跟踪,及时调整核定标准或改为查账征收,消除核定征收方式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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