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2017评残标准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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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417次发布时间: 17:09:29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方式有好多种,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近几年来对于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最全面收集整理.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从一级到十级有不同的赔偿内容,各项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关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日  鉴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日  伤残分类编辑  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由伤残人员本人申请,法定鉴定机构依据伤残人员伤情,对照相关标准进行鉴定。当前,我国有三个鉴定标准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和刑法之外的劳动能力鉴定均采用本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一、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言语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l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O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裸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六、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l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O或1分。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民事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实务问题。长期以来,在理论上、立法上以及实践上对这个问题给予了大量的、广泛的探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继出台,使得这一问题在法律的层面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同时,随着立法活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开始关心、关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深层次的问题-伤残程度的评定问题。大量的审判事实表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包括鉴定标准及技术手段等问题,尤其是其中的伤残评定标准问题,因种类繁多、科学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差异,制约、影响着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客观。进而某种程度地妨碍、制约着司法的统一与威严。  2017年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都在上面了,有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到残联等相关部分咨寻或找律师或别的专业机构咨寻.上一篇:&&&下一篇:相关资讯成功案例展示区最新发布任务热门任务x分享医院管理智慧和提升职场竞争力的开放式平台!
2017年伤残评定新标准中“伤病关系处理”的中的“病”如何理解?(下)
17年03月06日
  6  再看一个案例。  案例2的提示:对于“体质”和“病”的区别,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严格来说案例2中腰椎峡部裂是体质的问题,但是椎体滑脱、椎间盘突出就应该是“病”的范畴。关键的区别在于,在损害后果存在椎体滑脱、椎间盘突出的时候,“椎体滑脱、椎间盘突出”是原先就有,外伤导致病情加重;还是原先只存在峡部裂,不存在“椎体滑脱、椎间盘突出”。如果是前一种情况,“椎体滑脱、椎间盘突出”就是属于需要考虑的“病”,而后者,损伤之前只有峡部裂,而没有“病”,峡部裂是体质的问题,不属于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  案例2:损伤参与度认定,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2014年8月,葛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京哈高速行驶时,与古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尾随相撞,造成古某车内乘车人石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古某、石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腰5椎体前滑(I°)、腰双侧裂;2.腰椎管狭窄;3.腰椎间盘突出;4.胸椎血管瘤可能;5.脊髓震荡。共计花去治疗费十万余元,经鉴定为Ⅹ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石某的伤情和治疗主要针对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并无关联,申请医疗合理性的鉴定以剔除非外伤导致的不合理的治疗费用;同时申请对医疗费和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以确定责任比例。经鉴定,石某的治疗行为系针对交通事故后所呈现的临床症状体征而开展的医疗行为,故的医疗行为具有合理性,石某的诊疗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和所致伤残结果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葛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石某存在L5峡部裂等自身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其个人体质状况并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并且这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石某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均无过错,其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承担责任。因此,依法应当由被告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体质和病的区别,存在一定的难度。比如骨质疏松,有些不影响生活和机能,可以认为是体质。但是有一些严重到引发病理性骨折的程度,就应当纳入“病”的范畴去考量了。  而在案例2中的腰椎峡部裂,是体质的问题,不是“病”,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峡部裂是一种客观情况。腰椎峡部裂(lumbar
spondylolysis)指的是,腰椎一侧或两侧椎弓上下关节突之间的峡部骨质缺损不连续,亦称椎弓峡部裂或峡部不连。  但是,腰椎峡部裂如果已经引起腰椎滑脱,腰椎滑脱就是“病”了,就不再是体质的问题了。需要具体分析腰椎滑脱是原先就已经存在,因为损伤导致病情加重,还是原先不存在腰椎滑脱,因外伤造成的腰椎滑脱,从而确定“伤病”关系。  而对于椎间盘突出,情况更为复杂。一般认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在退行性变基础上积累伤所致,积累伤又会加重椎间盘的退变。外伤可以造成椎间盘突出,但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具体分析“伤病”的关系。  就如《医学与法学》2013年第3期《浅析损伤后腰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刑科所刘倩)一文中指出,受理损伤后腰椎间盘突出案件的鉴定原则为:
(1)损伤后如果立即出现椎间盘突出的典型症状和体征,影像学检查后证实有骨、关节损伤及髓核突出,无或极其轻微的椎间盘退行性变,则外伤与椎间盘突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照相关条文标准可评定伤情。(2)损伤后如果立即出现椎间盘突出症,影像学检查显示椎间盘突出伴有明显的椎体、
椎间盘退行性改变,且外力作用不大,无骨、关节损伤,判定损伤与椎间盘突出症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25%,可不评定程度,只判定因果关系。(3)损伤后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发现的椎间盘突出症,影像学未发现骨,关节损伤,有明显椎体及椎间盘退行性改变,损伤与椎间盘突出症之间无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0%。  7  案例1中和案例2中,在鉴定意见均认定了“疾病”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案例1是骨质疏松占25%,案例2中是是认定了交通事故在损害后果占50%的责任,未明确疾病因为是腰椎峡部裂还是椎体滑脱,还是椎间盘突出。  但是如果认可鉴定意见中,那就是认定了损害后果中,疾病的因素是原因力之一。这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由此也说明,法院是认可从事实因果关系上分析,交通事故损伤只是造成了损害后果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损害后果(案例1是75%,案例2是50%)。如果这这个基础上,被告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100%,最终的赔偿比例就应该是(案例1)75%、(案例2)50%,而不是法院所认为的100%。  因为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与否,是法律因果关系需要考量的问题,它所决定的只是事故责任的大小,而不能改变鉴定中事实因果关系。法院的叙述说理部分,以不能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衡量法律因果关系的因素,用来否定鉴定的事实因果关系,虽然判决结果可能是对的,但是理由是错的,存在概念的混淆和逻辑混乱。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  就如案例1,如果认为原告不应该为“老年骨质疏松”这一客观体质状况自负责任,真正的理由在于“老年性骨质疏松”是属于体质,不是疾病,不是鉴定伤残中“伤病关系处理”中的“病”,不作为事实因果关系中骨折的原因力。而不是是否减轻被告承担责任的问题。  所以案例1中,交通事故是骨折伤残的唯一原因(100%),这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又因为被告承担全部责任(100%),这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者相乘,才是最终的赔偿比例100%。  案例2也是一样的道理。如果认定疾病因素在事实因果关系中占50%,那么交通事故损伤只是造成了50%的损害结果。即使不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100%,是无法得出被告最终承担100%责任的结论的。  案例2和案例1的区别在于,案例1老年性骨质疏松可以认为是体质的问题,也就是说,案例1最终承担100%的责任的结果本身应该是正确的。但是案例2存在变数,最终的赔偿责任未必是100%。  腰椎峡部裂是体质因素,但是腰椎滑脱、椎间盘突出是疾病,在评定伤残时是需要考虑“伤病关系”,如果受伤之前仅存在峡部裂,不存在腰椎滑脱、椎间盘突出,鉴定意见就是错误的,交通事故这个损伤因素应当是造成了全部的损害后果,这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的赔偿比例是100%(事实因果关系100%X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00%),法院的结论是对的,但是说理部分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同案例1的论述。  如果在受伤前存在腰椎滑脱,椎间盘突出,是需要具体分析外伤和疾病的关系,作出一个具体的认定,这是鉴定所要解决的。这种情况下,最终的赔偿比例是&100%的。  如果鉴定确定腰椎滑脱、椎间盘突出在损害后果中起一定的作用,但是法院对此持有不同意见。除非推翻或者是法院否定鉴定意见,否则,法院在认可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无法通过论述不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方式达到否定疾病所在事实因果关系中所起的作用。  因为事实因果关系由鉴定机构认定,是原因和结果的客观联系,不受法律的影响。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由法院确定,所依据的标准是法律依据,而最终的赔偿比例是事实因果关系X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定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依据和可能。  结论:1、作为鉴定机构来讲,伤残鉴定中“伤病处理”中注意“体质”和“病”的区别和联系,不要扩大“病”的范围。  2、作为法院来讲,对于鉴定意见中事实因果关系存在的错误,应当通过重新鉴定否定,或者法院根据情况选择取舍。  但是注意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与范围,虽然可能出现“歪打正着”正确的判决结果,但是容易引起误解。并且,方法的错误,有时对可能是一个例外,错的可能不止一个。  就如案例2,如果这个案例被认可,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新的伤残鉴定标准中“伤病”关系的鉴定名存实亡。因为即使鉴定出伤病关系,疾病在客观上启动一定的作用,当事人可以通过引用案例2就可以否定鉴定意见,那还鉴定伤病关系干什么呢(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毕竟第1个案例是指导案例,第2个是在中国法院网上发布的案例)?从客观上来讲,如果疾病确实是伤残的部分原因,相应部分的后果就与损伤因素无关,就应当剔除该部分的赔偿责任,这才是公平的。  (个人意见,谨慎参考)  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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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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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莱芜 | 发布: 20:53:59
2017年受伤评残等级是不是应该按照2017年劳动法评残?评残等级十级?老板会赔偿员工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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