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乙类仓库,仓库耐火等级级不低于2级,那么一类高层仓库呢?二类高层仓库呢?

二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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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附加刑&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罚金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知识要点】
  1.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活学活用】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缴纳方式:(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
  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2 条:聚众斗殴罪
  3、其他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4、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 A 是盗窃公司的党委书记。偷了10 次,每次10 万,总价100 万元,其中有3 次A 不知道。B、C 不是公司领导,但积极参加5 次。A 对100 负责B、C 对50 万元负责。其中D 在最后一次盗窃中****了被害人,因为此过限行为不是公司的&业务&。A 对此行为不负责。
  其他主犯对其所参加的犯罪负责。
  ①以上案例中的B、C 即如此。
  ②注意掌握刑法26 条。
  ③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需要对每一个人的全部犯罪负责。
  (二)从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和或辅助作用的人。
  ①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
  ②处罚:
  不存在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问题。
  共犯中可以都是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
  22、23 条:未遂犯,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
  (三)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①被胁迫的人丧失意思自由的或行为自由的,不成立胁从犯。
  ②28 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主犯、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A 被B 胁迫参加爆炸。A 后来很喜欢干这事,B 主动去爆炸。A 是主犯。
  (四)教唆犯:怂恿、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①教唆犯可能是主犯,可能是从犯。
  ②处罚: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就是看教唆行为人是主犯或是从犯,来决定如何处罚
  50 岁的A 教唆19 岁的B 去盗窃,B 按A 的计划实施盗窃,窃得10 万元财物。A 是主犯。
  ③教唆未遂:只要被教唆的人的犯罪没有既遂,教唆犯都是未遂。
  A 教唆B 杀人,B 在买火药枪时被抓。A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般认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有实害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盗窃、走私等罪要求一定的数额。
  &&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取决于分则的具体规定。
  二、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关键区别要认定未完成形态,首先要认定犯罪阶段。(在预备阶段,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和中止。)
  认定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的关键标准:
  1.预备形态: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起身去进行犯罪,尚属预备。
  只有进行该罪规定的实行行为时,才算着手。
  何为实行行为?
  2.未遂形态: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未遂犯的种类:
  &&实行完了的未遂和未实行完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3.中止形态: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是主动停止。但在有危害结果发生时,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此时犯罪必须尚未既遂,否则就属于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成立中止。
  认定&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时,&能&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有时可能因为某些外部因素中止。此时的外部因素只要达不到使行为人认为自己无法继续犯罪的强度,就仍然成立中止。例如因为是熟人而放弃抢劫、因为被害人给钱而放弃杀人的,都成立中止。
  4.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依据不同。
  &&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未遂犯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中止犯的量刑依据不是既遂犯,而是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不存在共犯中止的情况:如果共犯中没有中止的,整个犯罪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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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
  总而言之,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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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高考物理考点预测
  马上要上高考的战场了,物理复习没方向怎么行!下面是小编根据考纲和往年考试预测本年考试考点,为大家整理的2017高考物理考点预测和分析资料,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2017高考物理考点预测和分析:选择题部分
  对比14年、15年和16年高考,相同或相近的知识点出现五次,包括牛顿运动定律,电磁感应,粒子在磁场中的运动、曲线运动、万有引力知识。这些作为高考普遍出现必考题型必定还会出现,而其他交叉出现的重复知识点如共点力下平衡分析,带电粒子在电磁场中运动,速度图像、能量问题等也需要学生加强注意。以及以前可能作为大题考察计算的万有引力,电磁感应等知识可能会受大题考察的限制而转移考查方式,加重在选择题中比重。
  综合而言,除了上面所对比分析的作为普遍出现相对固定的考察知识点外(4~5题),由于新课改要求,使得必修部分计算题题量减小,其它不考计算题的知识点必定在选择中重点考察,例如牛顿第二定律综合,万有引力及航天,曲线及圆周运动(计算题第一题考察部分)电磁感应和带电粒子在磁场中运动(计算题第二题考察部分),需学生全面照顾到以防万一,重点电磁感应,共点力平衡和万有引力选择题。
  2017高考物理考点预测和分析:实验题部分
  实验题考察题型和知识点相对固定,力学部分考察相对基础,难度不大,需同学熟记书中基本力学实验原理及注意事项,以及工具使用,比如游标卡尺螺旋测微仪的读数及打点计时器使用中纸带的数据处理,力学的重点实验有:探究牛顿第二定律、功与动能的探究、验证机械能守恒等。而电学实验部分考查方式相对灵活,难度更高,尤其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此部分对学生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对于教材和平常练习中出现的基本实验(测电源电动势与内阻,电表改装实验,测电阻实验,电表使用等)及知识点(电流表外接内接,滑变分压法限流法,器材选择等)需巩固以作基础性知识储备.
  2017高考物理考点预测和分析:计算题
  a.必考部分:
  此部分由于新课改变动,题量只有两道,考查相对固定,第一题为力学部分考查(匀变速直线运动,牛顿第二定律综合,曲线及圆周运动和受力平衡)第二题主要考查电场磁场(带电粒子在磁场或复合场中运动)或电磁感应(线框模型或导轨问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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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高考物理十大热门考点预测
  1、动量守恒定律/动量定理
  说明一下,这并不是近几年高考物理试卷的热门考点,而是今年(2017年)高考大纲新增必修内容,想必同学们都知道。因此,动量守恒定律/动量定理必定出现在2017年高考物理试卷中(全国各地试卷都会如此)。
  因为动量的矢量性,使用动量守恒定律/动量定理,同学们首先要注意规定好正方向。不规定正方向是要扣分的。
  动量守恒定律前提条件:在研究动量的方向上,外界的力为零(不会有外界冲量的进入)。碰撞问题不用想,一定是考察动量守恒的。
  动量定理,合力的冲量等于动量的改变。在求解时间t上,我们又多了一个公式。
  2、电磁感应中的动力学分析+能量转化
  焦耳热与安培力的功关系,电路(电流)分析,外力(安培力)的冲量,切割过程中转移的电荷量,旋转切割问题。
  从分值比例来看,电磁感应这部分占比很大。命题上,电磁感应部分比较综合,可以与力学能量、动量、牛顿定律联系起来,也可以与电路串并联、电容、焦耳热等考点结合命题。从历年高考物理解答题来看,这部分内容经常以压轴题的形式出现,有很大的区分度。
  从历年高考物理题的命题模型来看,一般是导体棒切割磁感线的问题,这类问题考点综合,有一定的难度,不过总的思路还是比较明确的。思路是从运动条件确定感应电动势(E=BLv),再根据电路分析,进而得出安培力(F=BIL),再借助导体棒所受到的外力,来分析运动学的问题,形成一个闭环。里面涉及的知识点很多,有力学的,有能量的,有电路的,有磁场的,有动量、功率的,同学们都要会分析。
  3、万有引力/人造卫星问题
  在太空中人造卫星做圆周运动,万有引力充当了向心力,借助于这个方程,以及周期、角速度、速度之间的关系,可推导出各物理量与轨道半径间关系。
  第一宇宙速度是所有绕地运行卫星所具有的最大速度,也是发射卫星最起码要具有的速度。
  4、带电粒子在磁场中的圆周偏转
  尤其是结合直角坐标系的一类题,对带电粒子轨迹的判定与三角形求解有较高的要求。考试时同学们要注意结合题意画图,把需要用到的一些典型几何知识,尤其是解三角形知识整理下。
  一个结论是:粒子偏转角等于圆心角。周期(T)公式和半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宪法基本理论&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
  (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本文
  (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 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 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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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佛山近5万考生参加高考 设32个考点
  昨日,佛山市召开了2017年普通高考电视电话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下月佛山将有超过4.9万名考生参加高考,比去年增加4818人,今年全市设考点32个。
  会议要求,为切实维护考试秩序,给考生提供安静、良好的考试环境,6月6日至9日期间、20日至22日期间,全市各考点500米范围内,将停止文艺演出、唱歌、跳广场舞等一切文娱健身活动,停止基建施工;高考期间及中考期间,全市各考点周边要适时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考点附近相关道路禁止大货车通行,禁止车辆鸣笛。同时,禁止船只在考点附近河道通行时鸣笛。
  据了解,今年将有2840名异地考生在佛山参加高考,比去年增加1149人。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今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就读普通高中,只要在职业、住所、居住证、社保、在广东中考、高中完整学籍等6个条件符合规定,即可在粤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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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商业银行的破产&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法条】
  第71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 息。
  商业银行破产的要点为:
  1.破产原因单一: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
  2.商业银行的破产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并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银监会代表。
  3.破产清算有特殊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破产债权。
  【对比法条】
  《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例题&多选题】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 )
  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答案】ABCD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71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 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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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09-10,02-32考查法的不确定指引作用;09-11,11-89,06-55考查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06-54考查法的评价作用;08-92,09-11考查法的预测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和和教育作用属于未考查知识点。
  【例题&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02-1-32)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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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3导读: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
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
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柱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梁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钢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宜采用单层 00 2000 ――――乙一级二级不限 6 00 00 ――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 2 不限 00 00 2000 ― 500 500 ―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 3 1 不限
不限 2000 ― 4000 ―― 1000 ――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 3 1 不限
不限 3000 ― 6000 ―― 1000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 3、4项 1、2、5、6项一级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乙 1、3、4项一、二级三级 3 1
250 900 ― 300 ――――――― 2、5、6项一、二级三级 5 1
300 1500 ― 500 ―――――――丙 1项一、二级三级 5 1 00 400 2800 ― 700 ――――― 150 ― 2项一、二级三级不限 3 00 700 00 400 4000 ― 1000 ― 300 ―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 3 1 不限 00
不限 1500 ―
― 4800 ―― 1200 ―― 500 ――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 3 1 不限
不限 2100 ―
― 6000 ―― 1500 ―― 1000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
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
3.3.3条的规定。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
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单、多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裙房,单、多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丙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5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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