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放线验线,灰线验线,正负零延续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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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
  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行政检查类)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1、《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2、《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
建设主体及其建设工程
监督检查有无违法建设。
职权运行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场放线→没有发现违法建设的,核发《红线定位册》(告知建设单位施工至正负零时验线);发现违法建设的,转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后核发《红线定位册》(告知建设单位施工至正负零时验线)→施工至正负零时建设单位通知验线→现场验线→没有发现违法建设的,《红线定位册》加盖验线专用章;发现违法建设的,转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后《红线定位册》加盖验线专用章。
检查责任:对建设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真实反映情况。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反馈。
责任事项依据
检查责任依据:
1-1.《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2.《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条件核实前进行核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
市区按照既定责任分工对审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2.部门之间: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相关依据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条件核实前进行核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咨询方式:027-7-;
办公详细地址:江汉区万松园路209号,市民之家二楼D区33号窗口
咨询网址:www.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室、江岸区三阳路13号,投诉电话:027-,电子邮箱:jdts@mail.;
3、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处,投诉电话:027-。
办理时间: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管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管理与维护
信访电话:027-     投诉电话:027-
咨询电话:027-   土地违法举报电话:027-12336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邮编:4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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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
发表日期:日&&已经有165位读者读过此文&&&&文章来源:东宝区政府【浏览字体:
职权编码&JC00605职权名称&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东宝分局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检查对象&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检查内容&核实坐标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出具联系函→现场放线(验线)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2.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管理,认定违规行为;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依据:【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2.事后管理阶段责任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3.监管责任依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区级:1.负责县级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2.部门之间: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二、相关依据【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区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帮助。承办机构&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东宝分局、测绘服务机构咨询机构&、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东宝分局行政服务窗口监督投诉机构&、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东宝分局法规稽查科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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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中年,公民,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明光市城乡规划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明规〔2017〕10号
关于《明光市规划定位放、验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明光市规划定位放、验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明光市规划定位放、验线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明光市规划定位放、验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光市规划定位放、验线管理暂行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工之前,建设工程施工至地面层正负零标高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放线、验线。
一、资料条件:
1、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申报表;
2、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和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注:标有国家80,118子午线坐标系建设方和设计院共同盖章建筑轴线坐标图,并附有CAD电子版);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现场条件:
1、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已拆迁完毕,施工场地完成清理平整;
2、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如木桩、大小锤、小钉等)。
3、建设方组织并提前通知以下相关单位共同到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规划监察股、行政执法局、现场施工员及放线员。
4、出具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规划监察股、行政执法局、放线员现场签字确认的定位放线图或放线记录,各签字方各保留一份,拍照留存现场测量标志点及相关现场证据。
5、现场必须保留三个以上(含三个)基准点。
一、资料条件:
1、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报表;
2、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规划监察股、行政执法局、放线员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坐标图或放线记录。
二、现场条件:
1、现场保留基准点完好;
2、现场基础整平垫层建筑轴线制作完成;
3、建设方组织并提前通知以下相关单位到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规划监察股、行政执法局及验线员。
4、出具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规划监察、行政执法局、验线员现场签字确认的验线图或验线记录,各签字方各保留一份,拍照留存现场测量标志点及相关现场证据。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应严格依照本管理规定执行。对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管理规定执行的,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项目工程施工,规划局规划监察股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放、验线。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规划局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函告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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