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依法预防和处理校园学生伤害

校园伤害的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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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的预防与处理
&校园伤害是学校中发生最多、统计最难、最具隐蔽性、对受害者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影响最普遍的伤害。它常常以恃强凌弱、殴打谩骂、恶意嘲弄、散布谣言、敲诈勒索、排斥和性侵害的形式出现。校园伤害不仅是行为健康问题,也是可能逐渐演变成刑事犯罪的问题。
一、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对校园伤害的预防可以着眼于预防校园暴力行为和校园性侵害。
  1.如何预防校园暴力行为
  (1)如何预防学生之间的暴力伤害
  ◎ 对在校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我国在199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可依。学校要依照法律做好预防违法犯罪教育,从根源上预防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学校要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用法律保护自己。
  ◎ 避免使用粗暴的教育方法,耐心细致地加以引导,关注学生心理问题。导致学生之间暴力行为的原因,一是在不良的生活环境中,受来自各方面的不良影响,养成不良习惯后的自发施暴行为;二是鉴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在他人教唆、引诱、胁迫的条件下发生暴力行为。对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要仔细查找原因,分析他们的心理状态以及家庭生长环境,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良行为对自身发展的影响。千万不要采用粗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学校和班主任应该关注个别学生的教育,防止个别学生出现行为问题,尤其是殃及他人的行为问题。
  ◎ 准确判断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能够及时了解学生情况,特别是有行为问题学生的情况非常重要。下面是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分类:
  未成年人的一般不良行为:
  △ 旷课、夜不归宿。
  △ 携带管制刀具。
  △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 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社会治安。
  △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 多次偷窃。
  △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 吸食、注射毒品。
  △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如何预防社会人员的暴力伤害
  对于预防社会人员的暴力伤害事件,学校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 制定紧急预案:学校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各类校园暴力事件的预案,一旦发生校园暴力,立刻启动预案,迅速控制局面,防止局势扩大。
  ◎ 加强校门管理:加强对校门的管理是避免校园伤害发生的重要举措。对校门的管理,首先要选择有责任心的人员值班,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校园。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防范,如安装电子监控与自动报警设施,并将校内监控报警系统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 努力化解矛盾:学校在处理家长与教师存在的矛盾时,要从多方面考虑,应防止学校领导与家长、教师与家长、学生家长与家长之间的矛盾激化。有时矛盾的激化能诱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在处理学生违规行为时也要慎重,对各类学生均应给予改过的机会,不能把学生逼得无路可走,防止因处理问题不当而导致校园暴力的发生。
  ◎ 认真了解和研究校外暴力团伙的情况:对校外暴力团伙或个人应认真分析,特别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对带有恶霸或黑社会行为的暴力团伙,应谨慎对待。当掌握确凿证据后,可协助当地公安部门采取打击措施。
  另外,对校内及学校周边的精神疾病患者,也要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精神疾病患者发病时造成校园暴力的发生。
  2.预防校园性侵害
  (1)对学生进行预防性侵害教育
  首先要让学生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性侵害行为。要让孩子懂得自己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可随便让别人触摸的,与异性须保持一定距离。如果有可能,学校要开设性教育课程,并让学生清楚地了解如下内容:
  ◎ 在学校内或上学和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到四周没人的地方去,千万不要为了图方便走近路。
  ◎ 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 指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性观念:任何人提出的性接触,都要断然拒绝。
  ◎ 让学生知道身体某些部位是属于个人隐私,别人是不可以随便碰触的。
  ◎ 让学生学习分辨不同形式的触摸,哪些是可以的,哪些是不可以的,对于不当或不舒服的身体接触,要勇敢地说“不”。
  ◎ 陌生人或熟人都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应避免独自在无人的场所逗留。
  ◎ 遇到类似问题,不要因受加害人恐吓不敢说出来,要及时向家长和可信任的成年人报告,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2)对教师的管理和关注
   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注重师德师风教育。师德教育必须把目光投向教师丰富的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要对教师的生活进行规范指导。同时,学校要关注教师心理健康,定期对教师进行心理测试,对有问题的教师重点进行心理健康辅导。
  (3)对家长的教育
  受传统观念影响,多数家长羞于向孩子讲授性知识,这容易导致孩子形成错误的性观念,甚至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心理。更严重的是,好奇心强的孩子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如色情网站、黄色碟片等去寻找答案,这就使他们容易受到这类媒体的负面影响,对其身心发展极其不利。学校有必要帮助家长补上性知识与性教育这一课。
二、如何处理校内学生之间的伤害(打架)行为
  当校内学生发生打架行为时,学校领导或教师可采取的措施是:
  (1)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喝令双方住手,并作以下判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谁主动、谁被动,是否持械。
  (3)迅速介入,先将双方拉开,然后将强者、主动者或持械者推开,并控制他的行为,一般弱者会很快住手;教师介入时,要注意保护自己。
  (4)将双方带到不同地点待其冷静。
  (5)找在场人员准备调查取证。
  (6)保护现场,收集相关证据。
  (7)对受伤者要快速施救。
  (8)通知双方家长。
  (9)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考虑是否通知警方。
  (10)一旦警方介入,考虑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警方调解,二是司法介入。
  (11)警方介入后,新闻发布与媒体接待的口径,均应以警方为准。
三、校外人员闯入时如何处理
  遇到校外人员闯进校园对校内师生实施暴力行为时,凡在场的教职员工第一要务是保护学生的安全,再设法制止暴力行为,其步骤是:
  (1)喝令施暴者住手并拦住他。
  (2)让周围的学生尽快跑开。
  (3)迅速报警。
  (4)如可能,将其制服;否则,与之对峙,等待警方到来。
  (5)如果闯入者持械施暴,应随手拿起身边可能拿到的器具保护自己,并与施暴者对峙。
  (6)如果已经形成对峙,就等待警方的到来;不要贸然试图将其制服,那样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7)快速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8)通知家长配合调查并对伤者进行治疗。
四、校园劫持或绑架事件如何处理
  恐怖分子(一人或多人)闯进学校劫持师生做人质,多数是为解决某个问题而采取的极端化行为。学校在劫持发生到警察到来之前可以做的事情如下:
  (1)立即疏散恐怖分子周边的人员,使他(或他们)不能劫持到更多的人质。
  (2)保持镇静,没有把握不要试图反抗,免得过早地造成人员伤亡。
  (3)迅速指派一人避开恐怖分子的视线报警,免得激怒恐怖分子而伤及人质。
  (4)及时向上级报告发生的情况。
  (5)试着与其谈判,明确告诉他(或他们)只要不伤人,所有条件可以满足。
  (6)开展心理攻势,以情理攻其心,使之保持冷静,尽量拖延谈判的时间。
  (7)如果已经发生人员伤亡,立即通知急救中心请求救援。
  (8)警方到达后,全力配合警方的工作。
  (9)通知并接待好家长,安抚家长,请家长配合警方的行动。
  (10)接待媒体与新闻发布,均以警方为准。
五、如何妥善处理性侵害事件
  校园性侵害事件的处理往往非常棘手,受害人、受害人家长和受害人周围的人对这类事件非常敏感,有些人甚至表现出异常的关注,这常常会导致事件本身的复杂化,尤其容易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学校在处理性侵害事件时,要确保对受害人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周围人的影响,同时要依法惩罚加害者。由于性侵害对受害人的影响不可能很快消除,学校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关注受害人的情况并给予心理、学业等各方面的帮助。学校在处理性侵害事件过程中要注意下列环节:
  (1)要告诉受害人这不是他(她)的错。
  (2)尊重并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做好保密工作。
  (3)了解事实真相,鼓励受害人说出实话,并给予支持与安全感。
  (4)安排受害人至医院检查、治疗。
  (5)带受害人接受心理辅导。
  (6)保存受害的证据。
  (7)处理案件人员有涉入个案者,应回避。
  (8)有关处理情况均由发言人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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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中小学校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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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中小学校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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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对危害学校安全的设施如何处理
学校周边已饭店烟囱倾斜对过路的行人和学生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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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此次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学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因提供场地;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行为并无不当的、雷击、台风,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一)地震、放学、返校,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中国教育报》 日,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三)在放学后,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办法》共分为,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教师已经告诫、纠正: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制定本办法,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适用本办法,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但学生不听劝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焦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合理适当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出台后,将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离校途中发生的。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将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管理和保护、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设备、交通工具,但未告知学校的。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该《办法》自日起施行。
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教育部最近发布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首席心理咨询师
死别已吞声,生别常恻恻。江南瘴疠地,逐客无消息。故人入我梦,明我长相忆。君今在罗网,何以有羽翼?恐非平生魂,路远不可测。魂来枫林青,魂返关塞黑。落月满屋梁,犹疑照颜色。水深波浪阔,无使蛟龙得。浮云终日行,游子久不至。三夜频梦君,情亲见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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