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和有神论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

宗 教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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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世纪宗教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2、观察世界宗教问题必须把握的三个主要特点&&&&&&& 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观察世界的宗教问题,必须把握住其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第二,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它们为前提的。由于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它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减少消极因素,发挥积极因素。第三,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世界几大主要宗教都是跨民族、跨国界的宗教。这就使宗教不仅本身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它又往往同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矛盾和冲突交汇在一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年来世界上发生的冲突和局部战争,无不和民族、宗教有关。宗教的这三个特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必须时刻注意并充分估计宗教的这些特点及其带来的影响。 &&&&&&& 3、必须克服的两种认识问题&&&&&&& 一种是不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甚至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另一种是忽视宗教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宗教人士的教育引导,甚至热衷于搞所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助长宗教热,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视而不见、丧失警惕。这两种思想认识和做法都不利于做好宗教工作,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必须坚决加以克服。&&&&&&& 4、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 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因势利导,做好宗教工作。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 5、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发生了重大变化&&&&&&& 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党同宗教界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更加巩固。&&&&&&& 6、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 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道德体系,其中包含了某些积极因素,宗教又是唯心的虚幻的产物,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容易束缚人们的思想,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正确认识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有利于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宗教这一社会历史现象,在宗教工作中因势利导,趋利避害;有利于我们引导宗教界人士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在爱国爱教的正确道路上不断前进;有利于防止宗教过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造成不良影响,防止宗教被境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 7、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对于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虽然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但毕竟没有充分的实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也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最终得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既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8、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 “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 “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宗教工作部门的要求,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9、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要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 10、宗教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 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11、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12、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13、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会议强调,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1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定义、基本内容和要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内容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15、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两种情况有时也相互交叉。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必须深刻认识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的复杂性、迫切性和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切实有效地抵御渗透。&&&&&&& 16、加强爱国宗教力量建设的三项主要工作&&&&&&& 一是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二是加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三是加强宗教院校的建设。&&&&&&& 17、加强农村宗教工作&&&&&&& 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对于保持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关心群众疾苦,做好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改善干群关系,把广大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要建立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要把解决农村宗教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18、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 第一,少数民族地区的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处理宗教问题要着眼于民族团结和进步,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二,要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的旗帜,准确把握民族、宗教问题的特定含义,妥善处理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第三,要坚决同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作斗争。&&&&&&& 19、衡量宗教工作的标准&&&&&&& 即: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0、切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重视宗教工作,善于做宗教工作,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党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加强宗教领域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在处理复杂的宗教事务中增长才干。要关心和支持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21、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教学内容;党政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还要较多地掌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研究工作队伍建设;新闻出版等单位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宗教政策,掌握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会议认为,共产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不等于要提倡和宣扬宗教,人为地扩大宗教的影响,任凭一些宗教自由发展。要求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马克思主义政党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防止宗教对自身肌体和党员思想的侵蚀。&&&&&&&& 22、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宗教工作机构&&&&&&& 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宗教工作的开展,形成互相配合、团结合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宗教工作机构的建设。&&&&&&& 23、对宗教工作干部的四条要求&&&&&&& 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干部队伍。
主办: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承办: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备案证编号:蒙.警宗& 教& 政& 策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基督徒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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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文:必须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日 16:31:25
《求是》杂志
编者按:新一期中共中央委员会机关刊物《求是》杂志,刊登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论述宗教工作的文章。这篇题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文章指出,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必须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文章全文转载如下:
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着力激发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把他们同不信教群众团结在一起,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党章
党的十七大党章总纲部分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更加清醒和自觉。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基本方针,是包括“四句话”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
第一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党一贯主张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82年,党中央颁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主旨是要求全面恢复和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第二句话:依法管理宗教事务。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2004年,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迈上了新台阶。
第三句话: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加上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第四句话: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江泽民同志提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日,在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两个根本”的提出,为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出了新路子,提出了新要求。
从以上简要回顾可以看出,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在宗教理论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理论上的建树,就是在党的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一系列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法制方面的建设,就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宗教方面两个单项行政法规和若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
全面把握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科学内涵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全面把握这一基本方针,应着重认识和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
2.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核心,是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
4.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5.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我们和宗教界朋友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宗教界要坚定不移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6.广大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动摇,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同时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避免夸大信仰上的差异。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
(二)关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1.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
2.各宗教一律平等。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4.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妨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都要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5.宗教的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最重要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要完善和制定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和管理办法。宗教事务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当前要切实解决不愿管(怕太敏感)、不敢管(怕太复杂)、不会管(方法不对)的问题。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依法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不断创新管理模式。
7.必须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点放在基层,把措施落实到基层,确保基层有人管、有人抓。
(三)关于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1.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2.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必须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
3.要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对外交往区别开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更加积极有效地对外介绍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4.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中,开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增强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责任感,增强抵御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抵御渗透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同解决信教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同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
(四)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
2.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3.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引导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4.支持宗教界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发展进步的实际,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道德基础。
5.支持宗教界通过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建设“和谐宗教”。
6.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引导和支持信教群众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努力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勤劳致富。鼓励和支持信教群众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精神生活。
7.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
8.帮助和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增强爱国宗教团体的自养能力。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培养爱国宗教人士的特点和规律,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推进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在宗教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观察宗教问题时,要眼中有“人”――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在宗教工作实践中,要围绕着“人”,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
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群众观结合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教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中也包括信教群众的利益;我们党团结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也包括团结依靠信教群众。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是在宗教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在宗教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把做好一大批“人”――信教群众的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切实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增强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利益与个人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白宗教活动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决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信教群众养成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包括宗教生活领域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增强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引导信教群众明辨是非,帮助他们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利益的本质,增强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把做好特殊的“人”――宗教上层人士的工作,培养一支合格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作为宗教工作的当务之急。要特别注意做好宗教界人士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宗教服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切实关心宗教界人士的生活,积极探索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推动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编制、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水平。
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推进“人本管理”。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爱国宗教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民主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要强化服务职能,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为宗教界提供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宗教事务管理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涉及群众工作、统战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涉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有效开展对敌斗争,涉及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涉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管理系统工程。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事务又是特殊的社会事务,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应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西藏问题上,我们和西方一些人在立场和观点上的本质区别,不是要不要保护藏族文化,不是要不要保证“西藏文明的延续”,而在于谁才是真正为了民族的根本利益,为了民族的团结和进步。我们必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分裂人民、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动。我们和达赖集团的矛盾,不是民族问题,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分裂祖国的问题。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不仅能够把历史遗留下的问题处理好,而且要实现包括藏族在内的56个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叶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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