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江边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做养殖,需要上什么部门承包,都需要带什么

土地承包侵权-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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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侵权
在外务工的人越来越多,导致农村很多土地都是空着的,有的人看到了其中商机,就会去承包这些土地,开展养殖业或种植业等,土地承包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是国家大力支持的。
关于土地承包侵权的精选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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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20:34:20回复日通过的经营纠纷调解规定侵权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的方式解决。这极有利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妥善解决。司法解释第26条对相关纠纷案件处理中,应当着重对调解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因为对这类案件的简单处理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果,不利于生产的稳定、农村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调解以合法为原则,但并不是说在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绝对不能调解。我认为,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否定相关民事行为的效力,并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社会效果还是显著的。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当地政府及民调组织和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此类纠纷。 律所:律师365陕西运营中心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律师365陕西律师 20:28:20回复发生经营权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进行沟通、斡旋,使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律所:律师365山东运营中心区域:山东//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山东律师 20:35:20回复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它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陕西运营中心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律师365陕西律师 18:47:20回复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要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明确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由合同约定。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律所:律师365新疆运营中心区域:新疆/乌鲁木齐/擅长律师365新疆律师 18:40:20回复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问题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攻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约,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区域:天津/开发区/擅长宋炳怡律师 15:11:21回复等法院判决,如果不服,可以上诉。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云南//擅长劳动工伤律师365云南律师 14:07:29回复您好,是有一定格式和内容的,我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您可以借鉴一下:?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00元;?5、本案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一、?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上诉状范本。原告自1986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没有直接耕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明珠(化名)?201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东丰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沙河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居住在一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杨威(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明珠(化名)与杨威(化名)居住在一个屋内,将杨威(化名)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村委会没有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没有依法确权、确地到户,该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糖尿病如何食疗。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2、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裁定中裁决事项一?:“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杨威(化名)在知道二轮土地延包却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其自主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对杨威(化名)要求获得原一轮承包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这项裁决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之规定,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再者,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杨威(化名)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本案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村委会从1986年起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以原告享有的0.84公顷的承包地对外转包计算赔偿数额?日至日?500X4=2000元?日至日?1500X10=元?日至日?0元?日至日?2500X6=元?合计元。?因此,村委会应当承担元的。?3)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珠(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与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珠(化名)承担,赔偿医疗费2000元。?4、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李明珠(化名)关于争诉承包地的承包协议无效,立即返还争诉承包地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应立即确认二被告关于争诉承包地的协议无效,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此致?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杨威(化名)?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律所:律师365河南运营中心区域:河南//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河南律师 13:59:29回复我这儿有一份详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您可以参考一下: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苏xx,男,日生,白族,身份证号码:53293xxxxxxxx,住: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被告: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二社 法定代表人:施兰香(系该社社长)。&&住址:州剑川县甸南镇回龙村委会下庄村。&&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回龙社社员大会通过、社委会通过,于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将回龙二社集体所有的果园共40亩(四至为:东至玉华田为界,南至前江边坟地为界 ,西至成久果园为界 ,北至小水沟为界。)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桂梨、板栗或者其他果树,承包费为每年380.00元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清,承包期为20年,即从日起至日止,承包合同还约定如果原告在承包期内按时交清款项,积极营造林木,被告将决定给原告优惠两年的延长期并且这两年的承包款不再收取。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双方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将该果园交付给原告经营,2014年12月,原告为了更好的利用果园,方便管理,提高果园效用,便想在果园建造2间房子,并于日开始开挖地基、平整土地,现在总投入近40000.00元,此时,被告却以原告擅自在果园内毁林开发为由单方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议,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原告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等权利,被告不得干涉原告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非法变更、。此外,双方所签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该块土地用途的特别约定,加之原告想在果园建房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果园,并没有改变果园的农用性质,被告终止合同的理由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纯属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本案。&&综上所述,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诸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求为谢!&&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起诉人:&&&& 二○一五年一月六 日 律所:律师365青海运营中心区域:青海/西宁/擅长刑事诉讼律师365青海律师 14:11:29回复很高兴为您回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起诉状的问题,我为您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区域:山东/济宁/擅长仲赪律师 14:19:57回复仲律师解答:该案可电话咨询我或面谈。电话: 律所:广州市律师协会区域:广东/广州/擅长唐相国律师 21:42:19回复应该立案。可以要求赔偿 律所:区域:辽宁/大连/擅长孙宝岩律师 22:11:24回复应当找国土资源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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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与他人签订承包林地15年,用于养殖业,三年后,对方擅自把林地树木全部砍伐我应该怎么办?
新疆 博尔塔拉
承包商: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他们进行生产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照他们的承包方式不同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又称为乙方。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承包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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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村集体林地50年使用经营权,于2012年离世。生前有债务50万,我和我妈,姐姐,我们偿还了我爸欠下的债务大概30万,有一笔15万替他人担保的债务被起诉到法院,被判我们在继承我爸个人财产的范围内,由第一继承人偿还。我爸身前只有农村自建住房一栋2层最多估值30万,没有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了,只有50多万的债务。然后还有承包的林地基本处于荒废,在2013年经村委会同意由我继续承包经营。然后我想咨询,我们偿还的债务是不是已经超出了他的个人财产价值范围?然后由我继续承包的林地算不算他的个人财产,认为是我们继承了他的个人财产,用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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