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被人打的右耻骨骨折下肢骨折,请问可以评定为轻伤么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彭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彭某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姚刑初字第61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
  诉讼代理人鲁静梅,姚安县大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人彭某某。
  辨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姚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以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彭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年9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鲁静梅,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辨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诉称,我与彭某某系邻居,也是亲属关系,双方因架设水管产生过矛盾。日下午6时许,我找猪草回家,彭某某的妻子小陆秀因水管问题对我家进行辱骂,引起双方争吵。我丈夫刘某甲知道后到现场,见彭某某及妻子小陆秀正与我争吵,就对彭某某说,你不劝你妻子,还来帮架。彭某某就冲到我家大门口打给刘某甲一拳,刘某甲被打后找了一根木棍,彭某某就来抢,争抢中,彭某某受了伤。我见到后急忙来劝架,彭某某就用木棒打给我右手上一棒,将我打跌在地滚下坎子受伤,后被人劝开。我受伤后,向大河口派出所报了案,大河口派出所已经立案调查。后我到大河口卫生院诊疗。后到姚安县人民医院、姚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所受之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耻骨下肢骨折。经鉴定,我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4000元,误工损失日评定为90日。请求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彭某某赔偿我下列经济损失50271.75元(医药费9538.69元、误工费7111.8元、护理费1027.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865元、残疾赔偿金24299元)。
  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的控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建议法庭予以支持。并针对冯某某的控诉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病情证明及医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冯某某指控我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不能成立。我与冯某某系邻居,也是亲属关系,冯某某是我的嫂子。我家门口有生产小组安装的一根水管,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又严重影响我家的生活,日,我家要求拆除,冯某某家不给拆除,反而用电焊加固,我家只好向生产小组、村委会反映,生产小组、村委会同意拆除。日我家拆除了水管。双方为此产生过矛盾。日下午6时许,冯某某因我家拆了水管,到我家门口辱骂,我妻子听到冯某某谩骂,就与冯某某吵了几句。冯某某的丈夫刘某甲听到后来到现场,见冯某某与我妻子争吵,就骂我是独和尚,来占土地。我在家里听到后,出来对刘某甲说,我占你家哪点土地,可以请生产小组丈量。说着,刘某甲就回家拿出钉了钉子的木棒,对我的头部等进行殴打,当时就将我打了满头是血。我就与刘某甲抢木棒,冯某某见我与刘某甲抢木棒,又拿起她家门口的一根木棒从后面殴打我。我抢到刘某甲的木棒后转身打着冯某某肩膀上一下,刘某甲又拿了一节钢管,打给我左眼外侧一下,我打着刘某甲脚上一下,手上一下。随后就被劝开。冯某某手上和耻骨是如何受的伤,我不知道。我受伤后,当晚向涟水村委会、大河口派出所报了案,大河口派出所已立案调查。后我到姚安县人民医院诊疗,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右前臂软组织挫伤。综上,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冯某某首先挑起事端,并首先用木棒、钢管对我进行殴打而造成。我是在人身权利遭到伤害时进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冯某某要求追究我故意伤害罪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冯某某的民事诉讼请求大部分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辨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建议法庭予以采纳。民事部分,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是治疗右耻骨骨折的,不予认可。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能按第一次住院时间计算。营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与司法解释不符,不予认可。无门诊病历证明的门诊费不列入赔偿范围。自诉人冯某某的经济损失是被告人彭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建议法庭依法判决驳回。
  经审理查明,日18时许,自诉人冯某某及其丈夫刘某甲与被告人彭某某及其妻子自莲兰因被告人彭某某拆除了其户门口的水管发生争吵后引发纠纷,后发生了双方互殴行为;在纠纷中,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导致自诉人冯某某跌倒在地身体受伤。次日,自诉人冯某某到姚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1天,后转门诊治疗。日,自诉人冯某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请输入您的账户名和密码使用奥一网帐号登录邮箱密码下次自动登录使用合作帐号登录&&&赞阅读新野男子回家晚 俩女儿怒砸厨房遭父暴打致骨折来源:河南法制报&&&
编辑:黄恺因父亲中午回家太晚,两个女儿一气之下把自家锅砸了,结果换来父亲一顿暴打。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父亲申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记者王海锋通讯员侯祎斌吴雪敏因父亲中午回家太晚,两个女儿一气之下把自家锅砸了,结果换来父亲一顿暴打。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父亲申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基本案情日中午,家住新野县施庵镇的申某从工地上干完活回到家,发现厨房里的铁锅被砸得稀烂。原来申某的两个女儿因为申某中午回家太晚,在家等得又饿又气,于是一怒之下砸了自家的东西。申某见此不由分说,随手拿起一根木棍就打。9岁的大女儿拔腿就跑,6岁的小女儿被父亲抓到后挨了一顿毒打,被打得“全身上下多处淤青,皮下出血,且其右耻骨下肢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申某打完孩子并没有注意到孩子一瘸一拐的伤情,而是第二天继续照常去工地干活。学校的老师发现孩子伤情后,告诉了孩子的姨奶杨某。杨某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后,到派出所报案,希望“让公安局管一管这个外甥”。判决结果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由新野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法院审理后,结合案件具体量刑情节,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综合分析据悉,被告人申某自身成长经历特殊。申某户籍为陕西省安康人,但家境贫寒,父母早年双亡,自幼跟着姨妈杨某来到河南。申某的妻子因家庭贫困已“离家出走”。申某目前靠在工地干活来养家糊口,因而少有时间去了解孩子。申某教育孩子的方法简单粗暴,遇到问题总是打一顿了事。可两个孩子不但没有被打怕,而是越打越顽皮,甚至有意与之作对。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申某越打孩子,孩子们就越是顽皮,申某就一次比一次打得狠。据杨某讲,申某隔三岔五就会因为琐事打一次孩子,她虽多次制止但收效甚微,最终导致了这样的悲剧发生。新野县法院少审庭庭长鲁丽君认为,教育孩子一定要讲究方法,简单粗暴的打骂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孩子与成年人相比,低的不是“智商”,而是如何正确接人待物的“情商”。家长们往往一厢情愿的以为自己比孩子聪明,采取打压的方法解决问题,实际效果不是遭到孩子更强烈的反叛,就是表面上的顺从,私下各种作对。鲁丽君认为,具体到本案,申某自身文化素质低,又因为生活的艰辛,没有时间和精力与孩子进行沟通,所以想采取打骂、压制这种简单的、低成本的教育方式来管理孩子,结果却适得其反。两个孩子总是有意与之作对。本案中砸锅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两个孩子有意为之,就是为了气一气申某。申某虽然主观恶意并不大,悔罪态度较好,但由于其特殊的成长经历,法庭认为他自控能力相对较差,难以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判决生效后,主审此案的法官鲁丽君到申某所在的村委进行了走访,用基层组织和四邻建立的监督网络来防止家暴的再次发生。同时也通过法庭教育的方式,对两个孩子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她们理解大人的艰辛,早日长大懂事,为家庭做一些分担。猜您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耻骨骨折的护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