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资质中工程测量丙级资质分项需要多少个人员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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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 (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八)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且质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完成过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丙级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二)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建设部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标准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测绘资质标准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一)至(五)项材料。
&&&&&&&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 (一)变更申请文件;
&&&&&&&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 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 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六章 罚 则
&&&&&&& 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 (一)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二)两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 (三)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 第二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 (二)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 (五)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 (六)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 第三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 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三)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 (四)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 (六)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 第三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三)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且经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第三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核减专业范围、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办理注销手续等决定,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实施,其他决定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第三十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 六、本标准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 用 标 准
&&&&&&& 一、主体资格
&&&&&&&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二、专业技术人员
&&&&&&&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80%;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人员数量:
&&&&&&&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8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
&&&&&&&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7年以上;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2人)。
&&&&&&&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4年以上。
&&&&&&&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册的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 4.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 6.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三、仪器设备
&&&&&&&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
&&&&&&&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 四、办公场所
&&&&&&& 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m2,乙级不少于150m2,丙级不少于40m2,丁级不少于20m2。
&&&&&&& 五、质量管理
&&&&&&&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七、测绘业绩
&&&&&&&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 八、测绘监理
&&&&&&&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 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
&&&&&&& 一、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
&&&&&&& 1.大地测量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网络等组成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活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ALILEO等。
&&&&&&& 2.测绘航空摄影
&&&&&&&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
&&&&&&& 3.摄影测量与遥感
&&&&&&&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 5.工程测量
&&&&&&& (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 (2)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
&&&&&&&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隧道测量。
&&&&&&& 6.海洋测绘
&&&&&&& (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 7.互联网地图服务
&&&&&&&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 二、仪器设备
&&&&&&& 1.大地测量
&&&&&&& (1)天文测量设备:标称精度优于0.5?的天文经纬仪或者全站仪。
&&&&&&& (2)基线测量设备:用于基线测量的基线尺,其标称精度应当优于1/100万,24m长度基线尺不少于6根。
&&&&&&& 2.测绘航空摄影
&&&&&&& (1)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包括框幅式数字航摄仪(像幅不小于),推扫式数字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
&&&&&&& (2)IMU/DGPS系统:IMU是指惯性测量装置,DGPS是指差分GPS设备。
&&&&&&& (3)无人飞行器系统:每套含飞行平台2架、飞控系统2套、测控地面站1套、相机2台(像幅不小于)。
&&&&&&& (4)多镜头多角度倾斜摄影测量系统:具备IMU/DGPS系统,具备5个以上镜头且每个镜头像幅不小于。
&&&&&&&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地面移动测量系统:是指将多种传感器集成在车载平台上,沿道路快速精确采集多元地理信息数据,并在内业环境中生产成图的快速多源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GNSS是指接收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以确定地面空间位置的仪器,INS是指惯性导航系统,LiDAR是指激光雷达,影像获取设备是指立体相机、全景相机等用于地面移动测量的影像采集设备。
&&&&&&& 三、软件
&&&&&&& 1.测绘航空摄影
多角度倾斜摄影真三维处理系统:能够处理倾斜航摄获取的多源数据,快速自动生成真三维数据的系统。
&&&&&&& 2.摄影测量与遥感
&&&&&&& (1)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从影像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成果输出,均采用数字化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
&&&&&&& (2)遥感图像处理系统:能够对遥感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复原、几何校正、增强、统计分析、信息提出、分类、识别等图像加工的系统。
&&&&&&&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1)地理信息处理软件:用于处理和分析地理信息的软件。
&&&&&&& (2)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的基础软件,具备地理信息的获取、存储、编辑、处理、分析和显示等功能,并可支持软件定制开发。
&&&&&&& 4.互联网地图服务
&&&&&&& 独立地图引擎:部署于服务器上,能够向用户提供地图显示、空间搜索、上传标注、接口调用等服务的软件系统。
&北京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 一、 说明
&&&&&&& 二、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 三、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 四、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 五、 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
&&&&&&& 六、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 一、本标准依据《北京市测绘条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制定,是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 二、本标准只规定专业标准,通用标准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本标准包括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
&&&&&&&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专业设丙级资质。
&&&&&&& 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专业设丁级资质。
年度动态核查
年报、季报申报情况
注册人员培训机构的查询
不良记录公示栏
注册人员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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