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数量是否还要确定瓦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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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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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A.每年B.每半年C.每季度D.每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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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规定第1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矿井瓦斯等级的分级指标为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只作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情况的了解,不进行二氧化碳等级划分。1.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且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2.高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10m3/t或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40m3/min。3.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或等于10 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按高瓦斯矿井标准进行管理。4.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区域:在连续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区域。5.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第2条&所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都必须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区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第3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时进行,鉴定地点的选择要按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以及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分别选点,被鉴定地点的回采产量应达到该地区总产量的60%。 第4条&鉴定工作应在5至9月份进行,期间任选一个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选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点应选在测风站,若测点无测风站,可选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巷进行测定。第5条&抽放瓦斯的矿井,在鉴定之日内还必须测定相应区域的抽放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内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来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第6条&参加瓦斯鉴定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能够胜任工作。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具有校验合格证。第7条&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燃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 第8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一通三防科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后,一式三份呈报到煤业公司通风业务部门(附有电子版),由煤业公司一通三防汇总、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局。第9条&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一年度不得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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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46  来源:安监总局网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预防瓦斯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规范、标准和通知等有关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制修订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指导意见。&&&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监察工作。第四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同)负责辖区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组织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未能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限期鉴定。第五条& 煤矿矿井(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当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七条& 已鉴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高瓦斯矿井或瓦斯矿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八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单独鉴定。第九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回风巷瓦斯浓度和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进行。第十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 (三)突出矿井。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五)矿井没有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第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五)发生过瓦斯喷出现象。第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按突出矿井管理,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突出鉴定的。第十四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论证。&&& 论证应当根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资料进行,论证结果应当在《安全专篇》中表述清楚。第十五条& 经论证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它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应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煤层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矿井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矿井管理或者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第十七条& 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或者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认定。&&& 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或者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未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半年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第十八条& 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原认定:(一)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0.3%的;(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0.5%的;(三)正常通风时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的;(四)矿井发生瓦斯爆炸或瓦斯燃烧的。第十九条& 矿井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二十条&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矿井)或者中介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突出矿井(突出煤层)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第二十一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一)建设矿井建设完成的;(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四)开采新水平的;&&& (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第二十二条& 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一般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测定各煤层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等参数。第二十四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应当同时测定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该在新水平、新采区、火成岩侵入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瓦斯基本参数,并对矿井瓦斯涌出量进行测定。第二十六条& 用于鉴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5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第二十九条& 鉴定矿井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并及时准备鉴定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材料等,密切配合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第三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鉴定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资助。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鉴定工作转包或分包,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终止其鉴定资质并予公示。第三十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有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和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等要素,同时,还应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还应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三十七条 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产煤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五)瓦斯来源分析;(六)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七)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和不按照相关标准鉴定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不予审批,退回煤矿企业重新鉴定。第三十九条& 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经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鉴定报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听取被鉴定矿井和鉴定机构的汇报,对鉴定程序、方法等进行审查。第四十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等信息应当公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编写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报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四十一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企业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通报审批部门不受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并责令矿井整改。第四十二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矿井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涌出量等指标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差距较大的,应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第四十三条& 鉴定时间一般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生产矿井应当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第四十四条&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每班三次进行。第四十五条& 鉴定工作应当测定风量、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统计井下瓦斯抽放量、月产煤量;收集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当实测数据与至少6个月以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煤量数据差距较大时应进行分析,必要时重新测定。安装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当测定地点有符合要求的瓦斯浓度传感器时,其平均瓦斯浓度也可作为鉴定用瓦斯浓度数据,但当其数据与光干涉瓦斯检定器测定数据有较大差距时,以光干涉瓦斯检定器测定数据为准。第四十六条& 测点应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应选取断面规整并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应在同一时间段选定生产正常时间进行测定。第四十七条& 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或采煤工作面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第四十八条& 没有回采工作面生产的建设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第(三)项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指标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第五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鉴定第四十九条& 矿井或者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煤矿企业应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并实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第五十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第五十一条&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或煤层)以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定为煤与瓦斯突出,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发生突出的矿井定为突出矿井。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以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实测指标为鉴定依据。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应鉴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定为突出矿井。第五十二条& 当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时,应将实际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煤层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全部指标均处于表1所示临界值范围的,确定为突出煤层。在打钻过程中如果出现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时,也应确定为突出煤层。表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判定指标&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层瓦斯压力p/MPa有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Ⅲ、Ⅳ、Ⅴ&≥10&≤0.5&≥0.74当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达到上述标准时,测点代表范围内的煤层(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暂不认定为突出煤层;当该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50m或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重新测定参数进行鉴定。暂不认定为突出煤层的范围和重新鉴定的条件应在鉴定报告中明确。第五十三条& 采用第五十二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为实际测定数据;(二)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应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测点应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在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应布置有测点;(三)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软分层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四)所有指标测试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测试仪器仪表都应保证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材料的性能、型号和有效期等符合要求。第五十四条& 鉴定报告应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含以下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瓦斯动力现象发生情况或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测定情况;(三)确定突出矿井(煤层)与否的主要依据;(四)鉴定结论;(五)应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议。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鉴定报告还应附有瓦斯参数测点和煤样取样点布置图、煤层瓦斯压力上升曲线图、实验室指标测定报告、现场指标测定所用仪器仪表的规格及其检定证书等。第五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依据为矿井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当动力现象符合如下特征时,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一)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破碎的岩石被抛出的现象;(二)抛出的砂岩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三)产生明显的动力效应;(四)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五)在岩体中形成孔洞;(六)有突出危险的砂岩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其岩芯呈凹凸片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第六章& 罚& 则(略)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附录A至附录E为本办法的一部分。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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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缚牢瓦斯苍龙
  3月1日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一"新规"针对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鉴定管理等提出更高标准要求,意在通过狠抓瓦斯防治,确保煤矿安全  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的最大威胁和扼杀煤矿工人生命的"头号杀手"。2011年年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国家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了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3月22日,记者走访了我省煤炭主管部门和相关煤炭企业,就其中一些新的规定变化和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解读。  政策篇:"新规"取消了低瓦斯矿井  【聚焦】取消了低瓦斯矿井的叫法。  《办法》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办法》第九条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为高瓦斯矿井。  《办法》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三种类型。显然,取消了低瓦斯矿井的概念。这意味着什么?  "《办法》提高了瓦斯等级和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和推进瓦斯防治工作。"3月20日,省煤炭工业厅瓦斯防治与利用处副处长吕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瓦斯是煤炭的伴生资源,没有无瓦斯的矿井,只有瓦斯多少之分,煤矿生产一天,就存在一天瓦斯灾害,就要治理一天。特别是近几年整合的小矿井,过去起点低,基础差,有的基本上对瓦斯没有认识,现在要上规模、上设备、上产能,瓦斯治理更需要重视,更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办法》出台有助于纠正"低瓦斯矿不出事"的错误观点。  吕祥介绍说,"以前我们认定过的突出矿井可以 "摘帽子",但是《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办法》还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当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达到高瓦斯矿井条件时,煤矿企业应及时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对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规定首先按照突出矿井管理,在半年内未进行鉴定的矿井,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对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经过事故专家组认定是突出事故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对瓦斯矿井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矿井产能提高、改扩建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开采新的区域等极大影响瓦斯涌出的情况,规定当年必须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据了解,我省目前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主要分布在南部晋城矿区、中部阳泉矿区,北部多为瓦斯矿井。  响应篇:煤矿闻风而动积极落实  【聚焦】"瓦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通三防"历来都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而瓦斯治理又是"一通三防"中的重中之重。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办法》正式实施后,将对我省瓦斯防治工作产生哪些影响?  省煤炭工业厅瓦斯防治与利用处副处长吕祥表示,比照 《办法》升格为高瓦斯矿井的煤矿要面临一个最为重要的变化瓦斯抽放系统的升级改造,井下、地面的投入比较大,动辄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我省将在瓦斯涌出量较大的7月至9月,对全省煤矿进行大规模摸底、鉴定。  山西焦煤(,)集团西铭矿是典型的高瓦斯矿井。3月23日,记者采访矿长郝峻青时了解到,目前该矿已经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有关工作。  郝峻青介绍,比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西铭矿属于典型的高瓦斯矿井。为准确测定矿井瓦斯实际涌出量,掌握各采区、各地点瓦斯涌出规律,为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提供可靠依据,西铭矿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瓦斯鉴定工作进行精细安排。  当前,西铭矿将着手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编制鉴定工作计划。做好仪器使用配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选取测定时间,选择在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季节月份进行测定。根据各测定地点配风量准确选取使用风表,准确计算风排瓦斯量。  二是测定数据分析。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临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等。  三是实施规划。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通过"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平台积极开展贯彻落实工作。完善日常测风报表、瓦斯报表,加强仪器仪表检定管理。在新开拓盘区开展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今后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等。  分析篇:警惕瓦斯防治四大矛盾  针对全省煤矿瓦斯防治现状,省煤炭工业厅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分析:煤炭需求快速增长与瓦斯治理难度加大,对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到位与瓦斯灾害形势严峻,煤矿开采条件发生巨大变化与现场管理不到位,煤矿瓦斯治理装备水平低与高标准建设高瓦斯矿井四大矛盾依然存在甚至更加突出,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威胁。  省煤炭工业厅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全省开采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煤矿开采由浅入深,二是煤矿规模由小到大。  我省煤矿以井工开采为主,随着开采强度的提高,开采深度和跨度逐年增加。近年来,我省煤矿最大采深由400米增加到800米,地应力、瓦斯压力随之增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比率逐渐提高,煤与瓦斯突出愈来愈频繁。其中,阳泉、晋城矿区普遍进入高瓦斯和突出区,潞安矿区出现高瓦斯矿井,霍西煤田、宁武煤田局部和矿区部分进入高瓦斯区。  经过兼并重组,我省年产90万吨及以上的综采机械化矿井占到2/3,平均单井规模由年产30万吨提高到年产100万吨以上。煤矿规模的扩大和单井产能的提高无形中给瓦斯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省煤炭产量从2000年的4亿吨增加到2011年的8.6亿吨。在煤炭产能大量释放的同时,瓦斯释放量、瓦斯灾害相应增加,客观上加大了瓦斯治理难度。资源整合结束后,全省煤矿规模扩大了,但是一些煤矿存在多煤层、多采区、多采面、多采掘头、多队组作业的"五多"问题,管理难度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大多数煤矿未能真正实现"抽采平衡"。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未能把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导致抽、掘、采接续紧张。随着煤矿开采范围的扩大,加上通风设备老化,通风线路过长,少数地方无风或微风作业,矿井风量满足不了安全生产的需求。  【记者点评】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抽采监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逐步建立,煤矿安全形势逐步好转。但是,随着煤矿大规模建设改造,许多煤矿面临的地质情况复杂,安全风险增加,瓦斯仍像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煤矿头上。  本报记者 齐作权  抽采利用是治理瓦斯有效途径  瓦斯事故并不只是天灾,也不是防不胜防。通过分析发现,98.5%的瓦斯事故是因疏于管理、违反瓦斯管理制度等造成的。瓦斯并非不可治,通过治理开发利用可以化害为利。  近年来,我省不断总结瓦斯治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全面开展了瓦斯防治工作。  省煤炭工业厅成立了瓦斯防治与利用处,全省各县配备了专职县长安全助理,所有煤矿实行了煤矿通风区(队、科)长兼任矿长助理制度,全省煤矿通风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取得了进展。截至目前,我省已建成14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5个示范县。  在投入方面,煤炭企业自觉加大了安全投入,加强了技术改造。潞安集团近年来累计投入10亿元用于风井建设和改造,围绕瓦斯治理确定了9大项72小项具体工作,计划安排资金7.7亿元。山西焦煤集团对瓦斯治理及防灭火重大工程项目制定了3年治理规划,并安排了7亿元资金。同煤集团每年在"一通三防"工程上的投入保持在3亿元以上。阳煤集团2010年至2012年,规划投入37.3亿元用于瓦斯治理。晋煤集团到2010年底,地面抽采井群累计投入50多亿元。其他各市属煤炭集团的瓦斯治理投入也达到1亿元以上。  抽采利用也是治理瓦斯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鼓励矿井"先抽后采、综合利用",以抽采保安全,以利用促抽采,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我省共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站182个,移动抽采泵站130套,抽采瓦斯量达48.3亿立方米,利用量20.7亿立方米,同比增加28.5%。  前不久召开的全省煤炭工作会议提出,要按照治瓦斯的思路,扎实开展瓦斯防治攻坚专项行动,打造立体式瓦斯防治模式。在健全机构、技术创新的基础上,要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和抽采达标评判,推进瓦斯防治由风排为主转向抽采为主转变、由单一抽采向综合立体抽采转变、由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转变。今年全省瓦斯抽采量要达到52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23亿立方米。到年底,全省一半以上的生产矿井建成瓦斯示范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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