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学院 国家奖学金 真的需要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荣誉才行吗&#1285l v3 锁3.963; 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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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号关于做好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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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6〕41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福建江夏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福建江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评审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二、评选条件:(一)国家奖学金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按照《福建江夏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四条来参评,应当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不能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的要求,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都必须位于前10%(“排名”原则上以班级为基础);在校期间至少获过一次校级(含)以上荣誉。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没有进入前10%,若在其他方面如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的要求,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可适当放宽至前30%,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和书面报告。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按照《福建江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四条来参评,同时,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进入教育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位于前30%,同时学习成绩不能有不及格科目。三、分配比例参见附件1:《福建江夏学院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四、评选程序(一)各学院严格参照《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分配表》进行评选,严格规范程序,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受理申请,组织初审,结合学生评议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三)公示结束后,各学院于10月14日上午11点之前将候选人材料、公示及评选情况报告学生工作处。五、报送材料今年教育厅报送材料仍是纸质版、电子版和网上申请同时进行,请各学院先按要求准备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网上申请程序另行通知。(一)国家奖学金:1.附件2:《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填报说明请参阅附件2-1:《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及填报说明》,不按说明要求填报将退回重填。2.附件3:《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纸质和电子)3. XX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和评选结果公示材料(纸质和电子,副书记签名加盖公章,请写出推荐该同学的评审过程)4.附件6:XX学院学年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纸质和电子)。(二)国家励志奖学金1.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填写完整后A4纸,正反面打印,签字用黑色水笔填写),填报说明请参阅附件5-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说明》,不按说明要求填报将退回重填。2.附件4:《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和电子)3.XX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和评选结果公示材料(纸质和电子,副书记签名加盖公章)4.附件6:XX学院学年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纸质和电子)(三)个人事迹材料(纸质和电子,此项可以推迟到11月15日)申请人须提交1500字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依次由个人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表彰等情况,150字以内)正文、师长点评(辅导员或副书记,150字以内)及证件照四个部分构成(附件7:模版)。正文统一以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撰稿,事迹在1500字左右。事迹正文主标题要凝练推荐人选事迹的主要特点,副标题为“福建江夏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XXX事迹材料”个人事迹材料应真实、全面、详细地反映该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个方面的优异表现,主题深刻集中、事迹典型感人、格调积极向上、语言质朴流畅,没有错别字。因国家奖学金和部分国家励志奖学金个人优秀事迹要在校园中展示,请不要抄袭;电子证件照应当清晰,像素要求500K—1024K。六、评选要求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做好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规范程序,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认真组织申报学生填写,特别要对照样表,围绕资格条件、报批流程、材料格式三个方面,逐项逐条审核把关,确保材料准确无误,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学生工作处&&&&&&&&&&&&&&&&&&&&&&&&& &&&&&&&&&日&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C)&&电话: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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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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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学院章程目录序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4第三章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5第一节校党委 5第二节校长 9第三节组织机构 10第四章学术治理 13第五章民主管理 16第六章教职员工 19第七章学生 21第八章财务、资产、后勤 22第九章外部关系 23第十章学校标识 25第十一章附则 -29- 序言福建江夏学院是在整合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省财会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教育资源基础上,于201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立足福建,面向全国,以培养复合性创新性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为主要目标,围绕国家和福建省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大学。为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福建江夏学院”,英文名称为FujianJiangxiaUniversity,网址为http://www./。第二条学校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视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学校举办者为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举办方提供的财政性经费等资源,保障和改善办学条件,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使用,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江夏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二)根据国家和福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特点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南,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三)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四)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五)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评聘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积极争取公益性社会赞助,增强办学实力;(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举办者对学校的功能定位,加强培训、学历教育管理,确保培训、学历教育质量;(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七)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八)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员工为本,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优化育人环境。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文明校园。第二章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第十二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逐步拓展研究生教育,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第十三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主要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制定招生条件、标准、录取办法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证书。第十六条学校致力于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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