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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现就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水利部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大决策贯彻实施,大力推进民生水利建设,深入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是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强水利系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自觉性,为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是全面提升水利建设监管能力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为深化水利建设管理改革、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是落实水利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水利建设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工作作风转变,为推进关口前移、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提供有力保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经济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都对水利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水利仍处于大规模建设的高峰期。紧紧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奋力开创水利改革发展新局面,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开展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和地方关系,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事权和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检查程序,改进检查方法,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为水利改革攻坚和跨越发展提供重要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工作责任感,完善现代监管体系,以质量、安全和廉政为重点,找准监督检查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统筹协调,分工负责。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合理调配各方面力量,加强协作配合,有效整合监督检查资源,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分类实施,精简高效。把握水利行业的特点和规律,对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合理分类,实事求是地确定检查内容和程序,减少检查频次,避免多头、交叉重复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减少的减少,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查纠结合,务求实效。立足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开展监督检查,既注重解决共性问题又注重解决特殊问题,综合运用督促整改、查办案件、行政问责等各种手段,及时解决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工作重点。严把政策落实关,突出做好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督查,督促各地切实按照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总责的要求,结合实际落实监管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力量,形成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提升水利建设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严把项目建设关,突出抓好大江大河治理等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和中央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民生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认真检查工程规划立项、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和移民安置管理等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规范实施、安全运行、优质高效。严把廉政风险防控关,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管理等腐败易发多发、廉政风险较高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水利部门干部职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职责,不断增强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和实效性,有效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一)划分监督检查事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监督检查事权,明确水利建设监管主体责任。水利部从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行业监管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中央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作用,加强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指导监督,落实好对项目法人的监管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管理职责情况和项目法人履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监督检查类型。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稽察)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项目检查三类。综合检查是水利部统一组织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力量等方面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部有关司局和单位组织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编制了专项规划、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重点领域或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等重点环节开展的监督检查;项目检查是针对特定水利建设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通过解剖麻雀、分析典型,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及时改进工作、提高监管能力。
  (三)拟订监督检查计划。部有关司局每年年初结合工作职责,围绕中心工作,研究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目的和任务、项目类别和数量、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等,于1月底前报送建设与管理司;建设与管理司汇总并就检查时间、地点等进行必要的协调,经会签有关司局后签报部领导批准。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计划每年年初由安全监督司会签有关司局后签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各流域机构和部直属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单独组织开展针对地方的监督检查,确实需要检查的内容尽可能与部机关司局开展的有关监督检查结合进行。
  (四)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水利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地区、检查时间、检查组构成等,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检查要求。检查组根据工作方案确定本检查组行程安排,包括检查人员、检查路线、检查项目等。每个检查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7人以内,除1名组长和1 名工作人员外,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五)控制监督检查频次。严格控制监督检查的数量和时间,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同时在一个地区开展多项检查,影响地方工作。水利部组织的综合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司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和项目检查,检查地点和项目要避免重复,确实需要增加检查频次的,要说明原因并报部领导批准。
  (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坚持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力量进行综合检查,又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坚持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既要开展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又要引导有关地方和单位积极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坚持传统检查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既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又要积极探索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质量检测等先进手段开展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七)督促发现问题整改。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地区和单位就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反馈意见。组织司局要把发现问题与督促整改、加强监督与促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帐,督促被检查地区和单位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对能及时整改而不整改或通过努力能整改而不整改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办,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态度不到位的地区和项目,采取暂停中央投资安排、暂缓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审查等惩处措施。
  (八)注重强化结果应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成果应用机制,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将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成果运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司局和单位反映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被检查地区和单位深入剖析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九)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等重大问题,检查组应及时报告组织司局,组织司局应及时移送驻部监察局依纪依法查处。对因决策严重失误、滥用职权、工作失职、监管不力、不作为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四、切实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司局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和专业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同志对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要亲自过问,加强督办,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明确各方责任。各类监督检查要按照职能明确牵头单位,由其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负总责,并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对纠正整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负责”“谁检查,谁对监督检查的结论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督检查责任,对工作不深入、作风不扎实,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产生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形成工作合力。要统筹安排各类监督检查工作,合理调配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类监督检查牵头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业务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成效。
  (四)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水利部党组相关实施办法,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增加基层负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多搞随机抽查,多做剖析式检查,力求全面、准确,坚决防止监督检查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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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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