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手酸麻手指抖动,,右手酸麻握合几次后有酸麻僵硬感,伸不直的感觉,

手指弯曲后为什么伸不直了
来自于:广东|
提问时间: 20:23:37|
基本信息:
疾病 / 症状:
部份手指伸不直,没力
病情描述:
我爷80多了,最近20天左右突然左手到十指三个手指和右手小指,弯曲后就老伸不直,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急需解答,非常感谢!
补充问题:
小指到十指三个指头伸不直,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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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去医院看看是不是脑梗塞,尽快去医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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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是腱鞘炎,可以是受伤、过份劳损(尤其见于手及手指)、骨关节炎、一些免疫疾病,甚至是感染也有可能引起。治疗方法;早期减轻手指的活动,使局部得到休息;、针灸有一定疗效;
指导意见:
对病程较长,反复发作,上述疗法无效者,可切开狭窄部分腱鞘,并行部分切除,使腱鞘不再挤压肌腱,能达到根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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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是中医讲的筋脉不舒的表现。建议应用舒筋活络中药配合针灸疗法综合治疗。平时注意避风保暖,不要吃过于生冷刺激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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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弯曲后伸不直,这几天十指三个手指和右手小指,弯曲后就老伸不直,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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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未回复,解除锁定右手手指第二关节蹦一小快骨手指伸不直活不到位属于几级伤残
右手手指第二关节蹦一小快骨手指伸不直活不到位属于几级伤残
09-10-11 &匿名提问
评伤残的前提是要所有治疗都完全结束,如果评定之后1年内伤情有好转的,可申请再次评定.当然这是针对工伤,民事伤害一般赔完就了结了.下面的资料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照一下,就很清楚能否评级了.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 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降低;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 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远距离流动受限;c. 断续工作;d. 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十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伤残赔偿: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九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伤残赔偿:八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伤残赔偿: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七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伤残赔偿:六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六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伤残赔偿: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五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伤残赔偿:四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四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伤残赔偿:三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伤残赔偿:二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伤残赔偿:一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一级伤残赔偿16倍工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举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根据这个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1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派两名以上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将从日起施行。一级伤残可获16倍工资赔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明年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的,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办法》说,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工亡职工亲属可申请抚恤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年起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规定》指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规定》明确,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规定》说,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一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4个月=61224元。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伤残赔偿总额,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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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二级伤残。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日发布日施行) B1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d)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f)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g)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h)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i)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j)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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