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控电子引诱剂剂存在血液吗

[转载]转“脑控仪”案,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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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脑控仪”(或控脑)案受害人,在各大网坛上纷纷发帖,并成立专门的贴吧。针对此类“脑控仪”作案的文章,其数量也有数千篇之多,当然,许多受害人根据自己的受害实况和及对作案人及工具的臆想,胡乱猜测:这是“黑气功的捉弄”、“外星人的实验”、“外国军事或安全机构的远程监控”、“中国的安全部门的监控或监视”、“某些政府的黑狱”、“某邪教组织的政治性胁迫”等等。
而同时呢,也有专门一批人,发起对“脑控受害人”贴吧和文章的攻击,还自诩为是什么“心理专家”、“精神病学专家”、“电子IT业的专家”,煞有介事地以“权威”的口吻,定性“脑控受害人群体”是“丧心病狂”的“狂想症”、“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精神病”等。
这两方阵营的人的相互的攻击、诋毁,真是都言之凿凿,确证在手。我现在可以告诉大家,到底“脑控仪”在社会上是有吗?只有去参观一下中国某某集团的网页广告所介绍的“脑控产品”及其附属的“脑控软件”,各方争执的问题岂不是明白了吗,现在连中国版的“脑控工具”也已经有了,那么,国外版的“脑控工具”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已经有了,而且,被那些不法分子通过黑市渠道流入中国,成为了那些“社会犯罪团伙 ”
实施犯罪行为、伤害迫害无辜公民的作案工具。这个“脑控仪 + 电磁波枪”,是便携型、无外接天线、可放入在女式中号挎包中。
“脑控仪”案,并非空穴来风
我作为对“脑控仪”作案的工具、作案行为、作案目的,还算比较熟悉的人,在这里理清几个关键的问题。
(一)“脑控仪”是怎样的电子工具
我们不妨可借用中国某某集团的“脑控产品”的广告介绍来说明。
【(A)远程脑电波扫描仪(思想仪),
(B)读脑机,及其软件;
(C)电子治疗仪:便携式电子经络治疗仪有10
种电子针灸、按摩、捶打等功能;
(D)麦比乌思圈双工圈:本天线采用麦比乌思圈原理绕制,具有直接把声音等信息以无线电波的方式进行发送和接收的功能
思想仪扫瞄并记录,并经读脑机软件可以直接把人的思想转变成文字,思想扫描仪能够远距离接受人的脑电波,并能够把脑电波波形显示在电脑屏幕上;
脑电波通讯虽然不用任何媒介就可以传递图像、声音、气味、温度、触觉、痛觉、运动等各种感觉信息, 从0—100Hz
的低频一直到300M—1000MHz
以上都有脑电波的分布。要知道脑电波考勤、监控、测谎、报警等设备用起来简直太方便了。”】
这些介绍,不是足够说明,所谓“脑控仪”,是由那几种电子工具组成的;远程脑电波扫瞄仪(思想仪)、读脑机(附读脑软件)、电子治疗仪(定向电磁波发射枪,也许作案者所用的电磁波枪的颇率还要高)、电磁感应器。
但作案团伙不可能把“感应器”套在受害人的头上,也不大可能有机会把“电子芯片”殖入受害人的头颅脑后,就采取了一个相当简单、却实用的卑鄙方法(因为作案者是不在乎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即给受害人服下“电子引诱剂”(如钕铁硼之类的混合剂),在“电子引诱剂”进入“受害人”的血液内后,就长期沉积在血液之中,不易消逝、不易检测。这样,受害人的生物电子感应远超于常人。受害人成了作案者手中“控脑工具”的“跟踪、监控、脑电波扫瞄的理想目标”。
接下来呢,作案者就通过对“受害人”的私人及工作讯息的了解,对受害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目的了。我曾经在上访信中说:
【“脑控仪”作案,首先对受害人下“电子引诱物”,暗中窃取受害人的大脑信息及个人隐私信息;再对受害人实施用噪音骚扰,恐吓威胁等;最后,用电子(磁)波枪对受害人的大脑(疼痛、麻辣、晕眩、恶心等)、心脏(心曳)、鸡巴(失去性功能)等心血管神经敏感部位进行残忍性的电子波射击,来折磨受害人,得以实施其作案的目的。作案者若单用一只脑控仪主机,受害人完全毫无知觉;若脑控仪主机加微型麦克风系统,则受害人犹如耳边似有“鬼魂跟踪”;若脑控仪主机加微型麦克风再加电磁波枪,则意志脆弱的受害人,则要被整治得意志崩溃。
“ 根据本人长期经历的有意查测:电子射频枪对目标距离在约30 米之内,对目标人具有骇人的恐怖感;在目标距离约为320
米内),对受害人具有恐惧的电子虐刑的痛苦威胁。而且,作案的手段是:(24 小时*7 天)的无休假式跟踪骚扰。”】
所谓“电磁波枪”(这个电磁枪本人曾亲见过,外形颇似对讲机模样,其天线般的一端,即指向受害人的方向定位,其中有二只电磁枪),实际上是脑电集团的产品广告中的“
电子治疗仪”,因为它是遥空的、具有约350 米左右的定向电磁冲击波威力。记得,曾在1996
年,有一次作案者曾隔着一道砖墙瞄准我的头顶发射,我顿时感到:霎时眼前是发亮的金属网格,随即眼前一阵发黑昏眩,接着是这二个女作案犯的得意大笑。
当然,在全国各地,现在有几十个“脑控仪”作案的团伙,犯罪的目的不一样,但作案的手段,却类似。比如,宁波张君所遭受的“脑控仪”,从第一次的敲诈勒索公款10
万元到威迫他充当勒索他人钱财的枪手,第二次又利用被人雇佣的机会,公然到张君居所的约近在30
米距离的对面住宅作窝点,对张君实施勒索并威迫他当勒索钱财的枪手,第三次则要“消失”张君这个人为目的,而至今作案者仍在逞凶。
“脑控仪”不是国家或政府的所为
现在,根据网上情况的分拆,和宁波张君的例子,可以肯定:利用“脑控仪”作案的,根本不是国家的什么机构或政府对“受害人的黑狱”,而是社会上不法之徒的犯罪作案。
(一)根据宁波张君案,从发案起,历经三次,作案的人,都有他熟识的,其中包括主犯、参与犯及其直接知情人,以及他所了解的偏袒犯罪团伙的警察。但犯罪团伙却从一开始就冒称是“国家安全局秘密工作人员”、“检察院经济侦查人员”、“市公安局线人”等,这些罪犯就是用手中的“脑控仪”来向受害人证明所谓的“特殊身份”,所以,许多受害人是被这些犯罪团伙“蒙”了。
(二)从作案者的犯罪心理上来分析,这些作案者就是利用“脑控仪”不为普通人因缺乏对现代电子科技水平、特别是尖端性的秘密电子工具的了解,因而没有看到过的、听到过的、其所能知道的心理及科普知识水平,而故意制造诡秘的身份和神秘的犯罪条件。比如,曾在
2002 年至 2003
年期间,“脑控仪”作案者竟然以“治妖的菩萨”身份,公然露面、公然跟踪、公然用“电磁波枪”在他人面前瞄准张君进行电磁波骚扰,据张君所知,该犯罪团伙的女子,还用多种身份(其用意是避免不知情者起疑心)来跟踪张君呢。
这些犯罪分子,通过对“受害人”的编造“假身份”和故意胡言乱语的内容,一则恐吓受害人;二则,便于在外跟踪“受害人”,因为“受害人”既然不屈从于作案犯的要求,当然,会采取各种办法来摆脱作案犯的跟踪骚扰:即故意多在外活动、在亲朋好友家过夜、想方设法采取自己侦测、凭自己所知道的知识的分析猜测、询问他人对这样诡秘情况的意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而犯罪分子正是考虑到这些情况,所以,用“假身份”便于跟踪“受害人”作案,用“某组织”来恐吓、胁迫“受害人”老实地,用许多的胡言乱语来迷糊“受害人”对作案身份判断,同时,假设受害人说出这些胡言乱语的内容,也使第三者无法相信,还以为受害人大概得了“精神毛病”,用诡秘的犯罪手段来隐藏作案行为的迹象。
也有人认为,“脑控仪”可以利用GPS实施远程监控。但别忘了,作案者首先必须对受害人下“电子引诱剂”,而且,作案者所用的“定向电磁波发射枪”只能在有限的距离(据我所知是约
之内)。这些有限的条件,不可能使作案者能通过GPS的远程来监控受害人,并用电磁波枪对受害人实施威力骇人的电磁波跟踪骚扰。
(三)现在网上发帖的受害人,基本上都与政治无关联,也大多与国家机密或军事机密无关联,所以,不论国外情报机构,也不论是本国的安全机构,完全挂不上号。那么,这些情报或安全机构,化这样的精力来全程监控并电磁骚扰受害人,值得吗?
现在网上发帖揭露“脑控仪”犯罪案的人,许多还是高学历高素质、甚至是国外留学归来的,但高学历的人,根本不属于“政治嫌疑”或“经济犯罪嫌疑”类。比如,宁波的张君,在一开始,作案者就是讹诈他有“经济嫌疑”,幸亏他清白无愧并具有高学历的无神论者,知道是有人在用一种电磁波工具来作案,所以,从一开始就只能靠自己独个人来调查此案。
但在此,我不否定,有个别的政府工作人员,因个人的目的而参与、操纵、利用这些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
(四)“脑控仪”犯罪团伙,大多都具有敲诈勒索的犯罪的目的。首先,作案犯都具有团伙犯罪的性质,试想一下,作案者要长期跟踪受害人,就需要帮手来调换;而且,有些作案者还擅于化妆跟踪,在跟踪受害人的情况下,作案者是不惜代价的。那么,这些犯罪团伙的经济来源在何处!其次,犯罪团伙化钱从黑渠道购买“脑控仪”的整套工具,而且,化代价物色并下“电子引诱剂”给受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全程的监视、分析、并电磁波骚扰,仅仅是为了玩吧。比如,跟踪骚扰宁波张君的犯罪团伙,从当初所知道的一无所有,而现在就购买了房子,衣食无忧了,那么这些钱来自何方?除了靠勒索的作案手段外,谁会无缘无故地奉送给这些案犯的金钱。所以,实际上,每一个“脑控仪”团伙的犯案背后,还有许多被勒索钱财的“冤大头”,因为这些“冤大头”惧怕作案者的手段和电磁波的厉害,所以,不敢公然站出来揭露罢了。
(五)“脑控仪”犯罪案,为什么会如此猖獗并在社会蔓延,是警察的渎职所造成的。作案团伙,是拜托了地方公安警察的对此类案子的不查不问、或甚至是故意放任的渎职,所以,作案团伙更是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了。
但更有甚者,警察不仅不侦查“脑控仪”案,而且,还对受害人实施封口、打击,不仅给报案的受害人戴上“精神病”的帽子,还把受害人送进精神病院的大墙内,免得在外宣扬“脑控仪”案及警察的渎职的情况。这个例子,宁波张君是比较典型的,在
年中旬,受报案的警察先是在听从他人的委托关照:“不要理睬报案”后,就压张君撤消报案,接着,硬是给张君搞一张“精神鉴定”的复印件,把张君强行关进精神病院,并坚持不许他出院。在这些渎职枉法的警察的偏袒、保护之下,“脑控仪”犯罪团伙,还有啥顾忌。在今天,当地警察仍拒绝侦查“脑控仪”案,还说张君是“精神病”发作呢。
“脑控仪”受害人与精神病人的明显区别
在网上,有人特地建贴吧,或发帖或回复的形式,专门对付“脑控仪”受害人的文章。这类人,不外乎有三种,第一种是缺乏电子科技知识或者自身的知识面狭隘,所以,是跟着别人的后面瞎“嚷嚷”或自作聪明;第二种呢,是“托儿”,他自己为想出出自己的风头、或为自己能赚取经济报酬的利益,专门盯着“脑控仪”受害人的帖子攻击,还搬出什么“心理专家”、“精神病学家”、“IT专业人士”之类吓唬人的招牌来压别人;第三种呢,是“脑控仪”犯罪团伙的成员,我曾几次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得到这个“匿名网友”的恐吓。对第二种、第三种的人,鄙人只能说,是被狗叼去了人心的东西了。
那么,“脑控仪”受害人与“精神病人”倒底有啥区别呢?
就从一般性的来说比对吧:
(一)精神病人具有以下的特征:神态昏乱。狂燥症是无法安下神的,整天不是乱嚷乱吵、就是乱想乱说;而忧郁症呢,则闷闷不乐,面无精神,胡思乱想。患病者,睡眠缺乏,因为无法入睡,需要用“氯胆平”之类的药物,才能使其镇定下来。
而“脑近仪”受害人,则根本没有上述这种现象,而精神良好,神气沉着稳定。
(二)耳音。
精神病人,老是重复在耳边听到杂七杂八的胡言乱语,而且,病人自己也会念念有词,甚至,连自己应该做的事,或在跟别人说话时,都会七颠八倒,但他本人则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昏乱错觉了;
而“脑控仪”受害人,则有“作案者”故意传来的骚扰音,其内容无非是“设施勒索”、“什么组织控制”、“什么要代做某事”、“交出某东西”之类,但受害人一旦参与活动或控制自己意志不去理睬“鬼话”,则完全没有。但这些并没有影响受害人的正常活动。
(三)思辩
精神病人,是有思辨缺陷或缺失、丧失的,他不可能回答需要思考的问题,这从说话、问答、认识问题、学习、记忆、考虑事情、考试等日常活动工作中,就完全可以查察出来。
但“脑控仪”受害人,则思辨完全正常,工作不受影响,活动说话等完全符合逻辑。这在“精神鉴定”时,是相当重要的诊断依据。
(四)写作,精神病院的较负责的临床医生,就是用叫患病者写“文章”(日记或心得之类)来鉴定该病人是否思维已正常,符合文章逻辑的,说明这位病人已康复,不符合逻辑的或错处百出的,说明该病人还未康复。
但“脑控仪”受害人,则完全保持自己原有的写作水平。思维清晰,逻辑性强。
(五)病理上,精神病人,在脑电图,或脑CT,脑磁共振的诊断上有病情症状,特别是在脑引诱仪的诊断下,会出现病理现象;
但“脑控仪”受害人,则在上述仪器的诊断中,根本没有病理异象。
(六)精神病人没有“头痛、头昏眩、恶心、及其他神经关键部位的火灼痛、针刺、锥钻般疼痛等现象;
但“脑控仪”受害人,在作案者的电磁波瞄击下,则出现上述这种情况。在门诊医生的初步判断中:可能会是脑瘤、脑血管疾病或三叉神经或其他神经性病因。但在仔细的诊断之后,则根本找不出病因,所以,医生也会对此束手无策。
(七)挪窝。精神病人,你不论把患者挪到什么地方,病情是不会改善的,或许还会加重;
但“脑控仪”受害人,则挪窝可以证明。一种,是把受害人挪到外地;第二种,把受害人挪到作案者电磁波的威力范围之外;第三种,在夜间,把受害人突然挪到一个特殊的环境,即在周围一公里(当然最好是二公里)方圆之内使作案者无处过夜藏身蹲点作案的地方,即马上可以判断出。
(八)精神病人,在发作后,不可能不医治吃药,能自愈,而且,有可能病情越发越严重;
但“脑控仪”受害人,则罢脱作案者的跟踪骚扰,就一切的骚扰都消逝的无影无踪。假如,作案者仍在跟踪着骚扰受害人,那么,受害人永远就是这样“疼痛、晕眩、恶心、火灼痛、针刺锥钻般疼痛”。
宁波的张君,第一次在 1996 年 6 月 24
日,离开宁波去唐山同,在登上列车之后,电磁波就消逝的无影无踪了;第二次被警察强行带到精神病院,等警察走后,又发觉这个电磁波消逝的无影无踪了,从此在精神病院没有再发觉有电磁波之类的骚扰。
总之,看一下此人的“写作”、“问题测试”、“对自己活动的叙述”、“对记忆的判断”、“运用专业的仪器,特别是脑引诱仪的诊断”,完全可以辨别出是否是“脑控仪”受害人。
本文不想寻找其他的所谓“资料”来推断或引证,只是从确实的受害人所掌握的确凿证据和事实中,来分析和告诉其他受害人,以及许多未来的受害人,还有更多的第三者。希望公安部门的警察,能重视“脑控仪”案情的猖獗和蔓延势态,这可是社会的团伙犯罪性质的恶性案件。同时,也希望本文能为警察对“脑控仪”案子的侦查,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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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控”案,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对待任何有疑问的问题,就需要用从实践中所获取的例证,来进行分析、对比,才能达到真相的本质,所谓:“真理来自于实践”吗。今天,我们对待“脑控案”,也应该用第一手的资料来澄清该类案子的几大疑问。也就说,本人是以身说法,来解答或澄清几大关键性的事情。
因为我也是一个“脑控案”的直接受害者(详情请参阅网上的《“脑控仪”——恐怖的杀手》一文),从第一次(1994年秋——日;为此,我在日开始着手调查这个“远程脑电波”,并在1995年春就用上访信方式向公安部长反映“要求侦查电磁波案”)、第二次(2001年春,但本人明确确认的是2002年2月——日)、第三次(2005年10月底——现今),而且,都是长期与“脑控”作案者处在近距离的位置,所以,直接所获得的实证,实在是太多了。这应该得益于本人在年青时期学过法律(因为涉及专业,所以,也学过侦查学、法医学方面的基本知识),由此,我对该案的任何证据、线索都不肯随便放弃,都要进行考证、分析、对比、筛理、再复核,然后确定其的准确性,因此,本人对电子作案工具、作案目的、作案手段、作案方法、作案性质等等,算是比较清楚,属于务实派。
下面本人就用案子的第一手实例证据和线索,来说明“脑控案”的真相。
第一个问题:“脑控案”的作案工具,根本不存在卫星、雷达转载这类设施
这类作案的电子工具,是由“远程脑电波仪”、“读脑仪(附读脑软件,)”、“电磁波发射枪”、“电子引诱剂”、“微型麦克风”组合的。整套电子工具是便携、无线型,可放进女式中号挎包内,也可放在中号塑料购物袋内。作案者,就是带着这套不易引起他人注意的工具,直接跟踪受害人出外活动的。
(A )“远程脑电波仪”,即思想仪,确切地说,应该属于多功能主机。它有自置天线,收发功效范围约2——3公里,有显示屏。作案者就是依靠这只电子工具来搜索受害人并确定受害人准确方位的,也是用这只电子工具,接收受害人的脑电波频率反映和发送针对受害人的电磁波传音。该电子工具的体积约〈20*13*8cm〉左右,多次发觉装在中号女式挎包中。
案例(1)1994年10月,当时本人已经被作案团伙“脑控”跟踪并传音骚扰(但还没有实施“电磁波”的干扰),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二个年青女子在交递里面装着方方正正、沉甸甸、却十分小心的东西的布拎袋,但其中一个女的却十分警觉地盯着我(距离不出10米),但从后来现场作案的发现,其身高、胖瘦、发长、脸形、年纪,正是这个作案主犯。
案例(2)第二次是本人已经被作案电磁波迫害期间的月间,天气相当炎热,本人去东钱湖的小普陀闲游,只感到坐在公交车的一路上,电磁波就似在临近处(头剧痛),本人就刻意注意周围可疑的人物,结果在汽车下站后发现有一个年青女子跟踪我相当紧,她的手里拎着用报纸包裹(上面再放上几个桔子)装在塑料中号购物袋;她的脸上的厚厚的化妆白粉,已被汗水冲成大花脸(使我无法识辨真面目、也映象特别深)。
案例(3)第三次,在2003年5月间,本人当时为此案写上访信给省委书记求助,发现我在当地所发的快递被作案者截取,只得乘列车到绍兴去发,作案者也是一路跟踪并骚扰,在傍晚上回来乘列车时,在列车台发觉了作案团伙中的年纪最大的女作案嫌犯,就拎着用报纸包裹(上面再放上几个水果)装在塑料中号购物袋(从年纪、瘦长、脸形、口音辨识出),就在相近处。
案例(5)无数次,本人用突然冒出的扫瞄方法,检查这个“作案者”到底距离我有多少距离,有好多次“作案者”猝不防备,被我发现,距离我50——100米之间的距离跟踪着,发觉我的注意时,立刻闪避躲藏。
在2003年期间,有人也无数次告诉我,有二个年青的乡下女人,每当我离开自己居所外出时,就背着包跟着我后面。
在2002年——2003年,我多次从外面回家,以快速的方法,在自己的阳台盯着这个“作案者”的归窝(即我南向对面民宅楼的303门楼外),也是发觉“作案者”是挎着中号女包的(该年间,女性挎中号包,很少),其中,有一次还遭到同伙犯戴某的老婆臭骂呢,结果是同楼的一个男人用摩托车和雨衣把这个女主犯带进这个楼道。
案例(6)远程脑电波仪的扫瞄功效并没有几十、几百公里,充其量约在2——3公里范围。
日,本人奉装饰公司老板之命,与6个同事一起,去唐山丰南工地长驻,当我乘上“宁波——包头”列车之后,该作案的“电磁波”就突然消逝了。
2001年春,我又发觉作案者的电磁波又纠缠上了,但发现是每次在我送报(当时在某报社送报到某一特定路段时,就出现这个作案者的跟踪和电磁波骚扰;后来在同年6月、7月期间,发觉本人在某处打工、某处招聘的事由(这我本人可不向任何人提起的,是出于有意的防备),完全被人所知道(如我听到我的招聘的材料被人从某集团公司劳资处抽走扔掉、我通过传真所发的招聘材料之事被当作公开的新闻等,都被人当着我面给晾晒),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作案者就是潜匿在本人所居的旁边那个Z 小区(那次我路过Z 小区,突然传来了叽叽喳喳的女音,抬头没有觉察是从近旁处传来的,领教过电磁波“传音”骚扰的人,立刻就感觉到这个莫明其妙的噪音,就是“脑控”作案的传音骚扰了),而该Z 小区(发出噪音位置)距离本人的居所,在350米以上,400米之内。
日(农历正月十二),作案者公然居住进本人居所南向对面30米距离之内的戴家,这下本人的所有行动、日日夜夜都被监控骚扰了。
日,由于地段Z J 被对方关系串通,强行诬我“危害社会、写上访信、乱猜经济”的性质,被强行关押某处,在路上,作案者的电磁波也即刻消逝了。
日,本人经过两年的不懈的上访获释回家(当然,强行关押我的Z J 是誓死不同意的,按他的意思是把我关押一辈子),结果,发觉作案团伙发财买房了(作案者也就有自己的金窝——房子了),就距离本人居所的约50米外的同小区的“碉堡楼”某室。本人的归来,这下,出于作案团伙及其戴某(从犯)的意外,又开始对本人实行“毁灭证据、封住活口”方式的强电磁波迫害。
案例(7):2008年3月间,我那天去牙医院(宁波海曙牙科医院)看病,那天我离开自己居所约在400米外后,忽然发觉浑身轻松,毫无异样的感觉(没有电磁波的骚扰跟踪,比神仙还快乐);在回来的路上,距离我居所约400米左右时,忽然电磁波又被纠缠上了。
上述的案例证明,说明以下的几个关键问题:受害人一旦离开“脑控主机”若干公里距离以上,作案者根本不能知道、也找不到受害人的所有人事活动。
(一)作案团伙根本不知道本人在这几个时期段(日傍晚起——2001年6月)、(日——日)的本人的一切事情。
(二)也不知道(2008年3月间去约6至7公里之外的牙科医院及路上)的本人的一切事情。
对此,我们在此可以下定论:根本不存在有所谓卫星或雷达转载设施。因为,本人无数次觉察到的是:作案者的尾随跟踪或化妆跟踪,假设可以通过卫星或雷达的转载,作案者何必再化妆、费神费心、轮番换人的跟踪,因为卫星和雷达完全可以监控几十、几百公里之外的“电子目标”,而经本人多次测算的距离,也只能在3公里之内。
另,该“主机”是自置天线,根本无须外接天线,该主机自身就有搜索“电子目标人”的功能。
第二个问题:作案者的电磁波发射枪的功率距离
这个电磁波发射枪,作案团伙一般配备二支以上,其形状似对讲机模样,但其发射天线,则安置在发射枪的上端中央,作案者就是用天线对准受害人的方位发射的(因为“远程脑电波仪”会显示着受害人的思维感觉,所以,作案者知道电磁波有没有冲击到受害人的要害部位及痛感程度)。
案例(8),1995年1月间,我那天晚上是躲在厂长办公室(三楼),因为被作案者的电磁波已经搞得头颅上部完全麻木、恶心头昏、心曳。晚上9点半后,我是被对面约30米开外的对面住宅楼三楼(当时,该三幢民宅楼竣工不久,还没有人住进去,但唯有独独的中心三楼一间新房,却住着二个“脑控”女作案者,当然,她们是偷租的)作案者的电磁波整治的痛楚不堪,我从窗口看到对面北屋的窗口大开着,昏黄的吊线灯光下,二个年约20左右的女子,其中一个则我是再熟悉不过了,就是我曾几个月上班的总公司所在地的某酒店新昌打工妹(因为她曾经有约近10天的时间,叉着双手,在酒店后门外,死死地盯着我所在的办公室(我们的办公室也是楼下),而另一个呢,则人生得还算标致的女人(这个女性,就是后来2002年至2003年、2005年至现今的主犯),似乎见过。这二个人,各持一支似对讲机模样的电磁波发射枪,用天线瞄准朝我轰击。
我感到她们的电磁波方位能这样准确,就关掉室内的灯(也就是我在黑暗、作案者在灯下),只看见这二个作案者,一边用手调节着电磁发射枪上的调谐旋钮,一边轮番去看(这个后来始终在的主犯,还不时地对着桌上的仪器指点着)放在桌上的电子显示屏,指指点点,嘻嘻哈哈,特别在我的某一部位的神经被电磁波轰击的钻剌般疼痛时,更是得意大笑。这下我彻底明白了,作案者就是用桌上的“主机”显示屏来指示目标并监控目标人感觉思维的。
案例(9),从1995年6月起,本人当时就搬住在海曙镇明路的谢家巷(远东针织厂仓库空房),一天,我刚在墙边的水龙头旁,弯腰去捡地上的东西,猛然被强烈的电磁波击得:瞬时两眼闪现白色的棱型网格,接着,是两眼发黑,一阵昏眩,紧接着是,墙外传来二个年青女声的得意大笑而逐渐远去。
案例(10)在2002年——2003年,作案者潜匿在我居所对面(约30米左右)进行电磁波跟踪整治我时,屡次发现作案者及同伙(戴姓夫妇)在摆弄调整电磁波发射枪天线的位置(戴某人在2006年期间,向S 人讲述该案时都说过,这个电磁波发射枪就在挂在北窗边上的。这可惜,传进了我的耳朵)。
案例(11),在日,本人在日记中记载(附在《“脑控仪”——恐怖的杀手》回复贴《2009年21日》),原文是﹝昨日中午约近11点,我在值班室,想买当天的“参考消息”,但临近李惠利小学的报亭却关着门。本打算到桥边的书店买,但书店也拆掉了,所以,我临时改变主意骑车去紫娟小区的西大门外报亭去买。
当我车骑至紫娟社区的三叉路口时,就明显感觉到这个脑控仪的电子波枪的电子波已无威力,这说明电子波枪的电子射程的威力,只能达到目标距离约350米,因为当时作案者正固守在丹凤社区南大门监控室临近的某所住宅楼上(在旁边的2村2幢处),她意想不到我突然会去紫娟那个方向。以此说明,作案者的电子波枪的电子射程约在350左右之限,而脑控仪主机,则有更远的目标距离,但它的极限距离多少待查。﹞
还有,作案者的电磁波对手机信号,具有很大的干扰性,在2003年时,我的黑白屏诺基亚手机,在与警察通话时,每次都会被截断信号;而现在的这只手机则(百宝箱)的程序被长期打乱(每次修正,只能关机之后,再开机),而有位河南的受害女大学生,则向我诉苦:“每次跟你通Q Q 内容,信息内容就是不能显示(因为她向我讨教解除“脑控”的方法),同时,该电磁波对普通灯光也有干扰(发暗,这是作案者曾经以此方法恐吓我,别忘了她们的存在)。
从上述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定论:作案者的电磁波,其整人的功效在约350——400米之内;其电磁波的定向,是靠人工调节方位的固定式天线;其功率目前不知,但普通的手机屏蔽信号仪,是不能阻挡的;作案者就是用这个骇人的电磁波来(7天*24小时,无休假式)日日夜夜整治受害人的,而且,受害人感觉到电磁波的强烈感,意味着作案者就是隐匿在受害人的500米方围之内(假若有被电磁波干扰的两眼发黑晕眩、神经是极度的剌痛、钻锥般疼痛,作案者是距离受害人的距离,不出五、六十米左右的方围)而且,作案者在流动性跟踪的电磁波骚扰作案时,电磁波枪藏在包内或裹在衣袋内等隐蔽处(作案者没有那么傻,手握对讲机模样的东西,在公众场合摆弄)。
该“电磁波”枪,是作案者折磨受害人的专业工具,它不仅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和肉体上的,而且,长期遭受电磁波的折磨,对受害人的局部神经末梢系统会产生损伤性,还有,血压不稳定(偏高现象),其原理参照下面的(第三个问题中)。
第三个问题:这个“电子引诱剂”非“电子芯片”,而是磁性类材料的溶合剂
曾有许多人认定,安置在受害人体内的是“电子芯片”,但是否在受害人身上有这样的“电子芯片”呢,受害朋友可以到医院用C T 复查。
案例(12),记得在1994年8月间,一天的中午工作餐,我到食堂拿自己的份饭菜,食堂的外包工阿姨(平时,我经常跟她开玩笑)问我“咸菜豆板羹要吗?”,我对素菜类是比较随便的,也就说“好”,这位外包工阿姨,面对放在桌上的许多碗“咸菜豆板羹”不拿,特地从橱柜里(橱柜里只有孤独的一碗)拿出这碗珍藏的“咸菜豆板羹”,但在拿的过程中,既带有犹豫、又带有不安和复杂的面色,而且对我似平时一样的笑话,似乎没有反应。这碗黑糊糊的“咸菜豆板羹”就囫囵吞枣地下了肚子(我当年是吃饭快速运动),在一个星期之后,就出现了鬼怪现象(传音的骚扰),在此之前,我根本没有进过医院及皮肤伤疗情况。而且,虽然外面经常吃饭,但从没有我自己一个人独个儿吃一碗菜的。唯独那天,我没有同事合餐,自己一个人吃工作午餐。
案例(13),我有一个河南女大学生受害网友,她也是被莫明其妙地下了“电子感应剂”,另有一位网友,她告诉我,幸亏她得到某个世交朋友的帮助,搞到国外进口的解药,服了一段疗效后,才消除“脑控”作案者的“传音”骚扰(作案者临别说:“某某人,我们搞错了,以后不搞她了”),使她摆脱“电子折磨”的灾难。我也了解过网上几位“受害网友”,都是稀里糊涂地被下了“电磁感应剂”,根本没有进医院或皮肤伤疗的经历。我也听说“受害网友”曾经到医院去做C T 的检查,根本找不到什么“电子芯片”(包括我本人,自从被“脑控”之后,就做过二次的脑T C ,没有任何异物)。
那么,通过上述的实际案例,可以定论:被下进受害人体内的“电磁感应剂”,根本不是“电子芯片”,而是“脑控”这类地下黑社会犯罪分子特制的、具有电磁感性材料(如钕铁硼成份之类)的溶合剂(这在间谍部门和科研部门,是绝对不会考虑、也绝对不许可的,只有丧心病狂的作案犯才会使用这个残害他人身体的毒辣阴招)。
原理相当简单,人的大脑,本身是一个弱电磁场生物电脑,医用的脑电波是通过若干的发夹触点和紧箍帽,把颅脑内的磁场传输到脑电波的显示屏上。而作案者呢,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则把“电子引诱剂”通过给受害人的食物或饮料为媒介,诱使受害人在不知不觉下吞服进胃里,然后,渗透进受害人的血液之中。血液中,血红蛋白的成分具有铁元素,那么,这个“电子引诱剂”的磁性成分与血红蛋白中的铁元素结合起来,成为了受害人体内长期潜伏的“电磁感应剂”。而医院检查是否受电子辐射感染的是,血液中红细胞是否减少?白细胞是否增高。而被“脑控”的受害人则血液中的红细胞由于铁元素与电磁感性元素的结合,处于超强状态,怎么能会减少呢;同时,血红细胞不会减少,那么白细胞怎能增高。所以,只能通过对“脑控”受害人的血液特检(如针对电磁感应性和血红细胞),才能得出是否受到“电子感应剂”的渗透感染和定论被脑控的鉴定。
“电磁感应剂”的危害性。“电磁感应剂”一旦渗透受害人的血液中,首先是受害人的颅脑就会产生相应的强磁场感应(这就是给受害人的颅脑安置了电磁感应装置和收发天线),这个感应磁场正对应作案者所持的“远程脑电波”主机频率和这个电磁波枪发射的电磁波频率(但目前,尚没有发觉会受其他电磁感应的对应性反应),这样,受害人的颅脑和血液系统(特别是神经系统),就成了“脑控”所劫持的目标(而且,该“电磁感应”不会在受害人体内消逝);其次,受害人血液中的“血红铁元素+磁性感应元素+外刺激的强电磁波感应冲击”,使受害人的血液在血管内长期处于高压的刺激中,那么,受害人的血管和血压及其神经系统,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患呢?可想而知了(因为电磁波冲击,目的就是刺激神经血液的强烈反应——疼痛)。
根据诸多的案例,我们就可定论:作案者不是通过扫瞄获取受害人的脑指纹,而是通过对受害人下“电子引诱剂”来达到对受害人的“劫持大脑”并获取大脑思维数据信息的。因为,这种“电子引诱剂”其本身是电子工业的电磁感应材料,属于沉积在血液中无法自行消除的有毒元素,所以,对一般的专家和科研界,都是匪夷所思的,所以,都不会意料到用这种“工业材料性质的有毒元素”,竟然变成了作案者使用的“药饵”(颅脑——生物电脑的感应装置和无线路由器)。所以,对受害人的血检,必须采取特检。
第四个问题:读脑仪与读脑软件
假如有兴趣的话,可以对“China电子武器受害者——歪酷”网页及其相关的“脑控”资料去调研一下,就会发现这样的问题:(1)在全国(除西藏外),有140多个地方发生脑控案子,也就是说,发生在汉语区的汉语人群中;(2)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发案的频率越高;(3)以无权无势的普通小民为主要受害人群;(4)敢于公开说出“脑控受害者”的人,都是些拒绝或无法满足“脑控作案者”要求的、拒绝与作案者对话并合作的、不屈服于作案者恐吓和电磁波迫害折磨的人;(5)这些受害人,基本上属于没有任何政治背景和涉及政治活动的、不涉及高科技机密和高级商业经济机密的、更没有军事领域方面的。
从上述的几大归纳中,我们不难推定出以下的结论:
(1)关于读脑仪,是一个犹如P 4类 的、可供作案者阅读显示屏的微型机种;
(2)读脑软件,人的思维的反应,是通过语言形式来表达的。那么,这个读脑软件是当年国际黑市市场为汉语语种而定制编写的,因为作案者不懂外语,但懂汉语(这我从1994年被脑控后,就一直在调查的事,因为作案者一般是不可能读懂脑电波的曲率图,并且对受害人的思维分解能如此反应速度),因为在汉语区域,语言的反应形式近似(如对地方方言,作案者完全可以研究一段时间后,相当熟练地掌握);但对少数人的语种,则没有定制的读脑软件了。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只发生在“汉语人群的区域”。
(3)“脑控案”不存在任何政府的行为和政府背景,属于社会刑事犯罪团伙所为。具有任何政府意志或行为的,不应该是指向毫无政治嫌疑、经济价值、科技价值等高风险的人;
(4)“脑控作案团伙”,大多是为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但也具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每个团伙,一般在三个人以上),因为这类犯罪团伙为寻求保护伞和逃避司法侦查、逍遥法外而继续流毒社会,也会充当他人的整治工具;
(5)“脑控作案团伙”对付受害人,则特别残忍,当受害人无法满足该“团伙”的敲诈勒索或其他非法要求时,就对受害人采取“电子折磨加威胁、引诱、恐吓”的手段,来迫使受害人充当该团伙的犯罪枪手,否则,就对受害人实施残酷的伤害性折磨——即迫使受害人——这个证据的消失(如逃离、自杀等)
(6)“脑控”作案团伙,为什么主要目标放在小公民身上,因为作案犯不想老虎头上捋须拔毛,因为一旦惊动安全部门,动用电子检测仪器(本人就用电子检测仪检测电磁波的方向源)就能侦查破获的;对于证据充实、作案疑犯确定,连公安部门的测谎仪都可轻易地证实案情。
案例(14),在1996年5月期间,本人(当时在海曙谢家巷)曾写信求助于宁波市安全局长,要求侦查这个黑货“电磁波作案工具”,发信后约一个星期,我登门去安全局,一个被指定专门处理、接待此案的王姓专员明确地对我说:“查了下你的这个案子,它属于政治性质的案子,是一般的刑事案子,所以,根据管辖权的分工,你要到当地公安局去报案。”我当时告诉他:“公安局不管这类案子,因为他们也不相信有这种电子工具的作案。”王专员说:“我相信公安局会受理这件案子,你要自己去,详细告诉他们,他们会查的……,因为是管辖权上的问题,我们也爱莫能助,你就盯着公安局……。”
案例(15),在日凌晨5点半左右,我被一阵阵钻心的刺痛感从睡梦中惊醒(我当时住在厂里,其位置正处在女作案者所潜居的三楼下的斜面,距离也只有20米左右),这个强烈的电磁波把我捉弄的头颅针刺般疼痛、心曳、鸡巴反常(为此而失去性功能达相当长时期)。
只听到传来的两个女作案犯的一对一白的话音:“我们是国家秘密工作人员,我是检察院查经济案的,她是公安局内线的,有人告发你们有经济问题。”“你把去云南的10万元货款,用现金支票交给我们,可以用仍的方法,到时候,我们会告诉你这么搞。”“这10万元拿不到,就找你的某厂长搞钱,或者找公司(上级公司,我曾上班过)几个头搞钱。”“你相信我们,我们手中的仪器就是身份的证明,你知道厉害了吧。”“先给我们搞十、廿万(元)来,摆平摆平我们。”“你这一辈子是不能摆脱我们了,除非你死了。”“你快地答应我们,我们也好上班去,迟到了我们要挨领导批评的。”“答不答应!”……
从上述的二例实案中,可以相当清楚了吧,一是安全机关调查此案,是轻而易举的,但不属于政治性质的刑事案件,所以,只能由公安机关来受理;二是作案者的惯用伎俩是冒充“安全”、“公安”的机密工作人员,标签是“电子工具”;三是牟取非法的金钱利益,当无法勒索受害人的金钱利益时,就逼促受害人充当作案者的枪手——去勒索、去敲诈他人。
作案团伙为什么要用迫害折磨的方式逼促受害人去充当这些作案者的犯罪枪手,就归结为几个答案:(1)对作案者来说,物色受害人并给其服下“电子引诱剂”是有风险的,所以,作案犯就劫持一个“电子受害人”,来达到延伸犯罪的目的,而且,一旦“枪手”被抓获,冤大头是“枪手”,而作案犯不会暴露,可以继续作恶。假如,如有人所说:“可以通过远程扫瞄获取受害人的脑指纹”,那么,作案犯就不会死死抓住“电子受害人”不放了;(3)假若具有政治背景或远程的卫星、雷达转载技术,作案者怎能唯利是图地盯着金钱不放(当然,也有其他性质的犯罪目的).。甚至不惜对受害人实行逼使“消失”的方法。
本文是为澄清脑控案的几大问题而写的,材料来自于真实的案例,其他方面也就不再赘述了,供朋友们参考探讨,我们对于“电子工具作案”案子,其技术分析上,要从案情的同年代的科技水平来考虑,也应该抓住实质的真相来思考,这是一个社会刑事犯罪性质的案子,也具有极度危害性的、具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团伙犯罪,是利用稀为普通人所知的高科技电子工具的犯罪,实际上,脑控案的受害人(直接的、间接的)有数千之数。所以,现在网上亮明受害身份的,不过是冰山一角。
检察院的女人何以如此猖狂
& & 这里说的检察院的女人其伙同其丈夫钟XX(鸡西交警支队的)对我家长期迫害,以下是罪行录:
& & 1、最初,用电钻等工具把楼板缝隙扩大,偷窥、偷拍我家的私生活,并到处散播,还领人观摩,为了找地板缝隙,还故意多次给我家跑水;
2、因为整个鸡西地区都传闻检女曾是他们以前头的小蜜,知情人都知道,我也是后来我们科长(就是她花钱勾结检女迫害我的)告诉我的,她说是XX的小蜜,因为这个她两口子没少打,男人都不回家,后来,跟我僵了之后,俩人到好了,她男人是交警支队的,经常开GA 50155号警车接孩子,连上市场买菜都开,那不过只有8分钟的路;很多人都买她的帐,参与她的迫害行动,其中不乏检查人员和公安干警,可见她身份的特殊性不很一般;
3、夏天天气热,我开窗户通风,她就用喷漆罐喷漆,让气体进到我家屋里;
4、“合法”谋杀罪:后来不知道从那里弄来电磁设备对我家进行偷窥,并利用电磁设备迫害我的身体,并把我家的电视机、电脑监视器烧毁,后来在网上查询得知偷窥电磁设备是T波电磁设备,伤害设备是类似微波炉电磁头制作的电磁加农炮(这些设备网上全有介绍),我身上的伤都有照片,我家人身上也有类似的伤;并不断召集不同的人观摩如何偷窥、如何伤害我,连我上卫生间都不放过,所谓法不责众。
5、我最初考虑租个房子躲开她,可她竟然跟了过来,利用我家租的房子楼上接着进行迫害,骚扰;
6、现在,她还把我租的房子的电都控制了,没事就给我断电,估计也是为了24小时供电的需要,偷电,我找电力部门,电力部门以室内用电设施不负责为借口推脱,其实就是怕得罪她;
7、有一天晚上10点左右,从她迫害我的房子出来的人在下楼时不小心和另外一个人说漏了嘴,意思本来想利用设备杀死我,可不知道为什么我挺住了之类的话,后来发现我在拐角处便收声了;
8、检女每天晚上会坐90号检察院警车(最近不敢坐了,或者来了也不挂车牌),,领人到我家楼上说是打麻将其实就是观摩如何伤害和偷窥我,打麻将现在成了迫害我的代名词;
9.在楼上砸地板、跺地板、玩电钻是常事;
10、我白天午休,刚一闭眼,她就砸地板;
11、我养病期间,用笔记本上网,他还用武器专门辐射笔记本,笔记本多次在风扇异常响动后操作系统仿佛招了黑客,任务管理器、软关机都不好使,有时会在这种情况下自动快速关掉,开始以为是黑客,多方检测证明不是,后以为过热,可也不对,因为有时24小时开机几天都没事,偶尔才开机不久就出现了,后明白是辐射造成的,结合以前电视、CRT烧毁就完全明白了;
12、昨天,我的笔记本电脑又被她们辐射的在狂叫后自动关机了两次;
13、孩子喜欢乌龟,买了一只回来养,不到一周,她们就在乌龟的壳上给烧了个火柴头大的坑,残忍之极。
14.我出差她们也跟着,多方面原因:1、需要让我持续接受辐射,不给喘息之机,争取早日灭掉我,或者让我得场大病!说到这,我想起来:去年冬天我重感冒,我“秘密”地去一家诊所点滴,她们在我点滴的过程中也不断地辐射我,我点滴完一直要去锻炼,卧床休息根本不可能;2、从心理上震慑我,让我无生存空间,其实,我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了,不是自己多想得开,而是早已料到,所以,也就只能黯然接受了现实,变得尤为坦然。老话说的好,欲使其灭亡,先使其疯狂,我冥冥中已感觉她们的末日是迟早要来临的;3、害怕我被哪个医生确诊,也害怕我告倒她们。毕竟,这也属于借用法律名义故意利用高科技手段迫害他人健康乃至生命、故意聚众侵犯他人隐私权利,有滥用职权、故意杀人的成分。其实,告倒她们已经成了我今生最大的一个愿望了,这种决心就来自于他们的持续不断地迫害,我什么都已经无所谓了,名誉、乃至于生命......何况这些对我来讲已经相当于都没了,告倒她们总有收获,无论是对己还是对别人,都是有好处的。她们哪怕伤害我有个度我也认了,但疯狂的她们内心也许只有迫害的快感,而疯狂至尽,这也就给了我这样的决心。我想她们的内心肯定也不好过,花着金钱花着力气,劳着心血地跟踪、监视、迫害,提心吊胆不可能没有,知道的人毕竟很多,担心也是家常便饭,而我就坦然的多了。她们就象美国陷入越南战争一样不能自拔,强权者的行为最终总是自做自受。
15、其实,现在看来,这伙人的性质已经具有了黑社会团伙性质,凡是肯迫害的就可以知道秘密,人员数量不在少数。、无法无天,其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团伙规模之大,令人震惊。
16、没有哪个玩火者会逃脱法律的惩罚,这个案子唯一特点是利用高科技迫害和杀人,看似难以****,然而正是这点会产生物极必反的效果,纸里包不住火,“牛皮”纸也白扯,何况知道的人越来越多,科技也日新月异,一切都会水落石出的!即使我不****,露馅也是迟早的事。
17、最新发现,检察院的女人除了自己参与之外,经常雇佣社会上无职业甚至是有前科的女人(据说还有妓女)作为住宅骚扰的主力军,钟XX曾用警车载回两个女人参与作案,以前不敢肯定,时间长了,传闻也出来了,参与的女人经常走错楼层,误闯到我租的房子,我逐渐接受了这一说法,她们还挺舍得花钱,这也更证明了她们的猖狂和内心的恐惧。
18、我锻炼的过程中遇到过很多人都说各种的话,那些话都是我预料之中的:早晚露馅......还租房子弄啊......不出事则已,出事就是大事......有点过头了......听说雇佣妓女......
19、最近,钟某又换车牌,换岗位,新车牌:黑G0777警,依然公车私用!
20、有时侯半夜睡觉也袭击我;
21、她们是一个集团,从她们能全国到处跟踪就是一个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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