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前半部分是打印的(但不是如何立遗嘱嘱人打印的)后半部分是如何立遗嘱嘱人写的,而且写的内容与打印内容完全不符

老人生前打印遗嘱 法院判无效需“自己书写”
部分老年人请人打印遗嘱,自己签名或者摁手印安排百年后继承事宜,法律对这种遗嘱如何认定?近日,市五中院对发生在万盛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二审判决,认定仅有遗嘱人手印的他人打印遗嘱不具有自书遗嘱效力。留遗嘱房产归再婚妻子李富与前妻生育子女李成、李平。1991年3月,李富与伍芳再婚,2001年夫妻在万盛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写的是李富。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赠言》,写明:李富与伍芳婚后共同财产——万盛的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有的50%赠送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打印件签名处“李富”系打印,摁有手印。同年10月18日,李富又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遗书》,写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万盛的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有的50%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该件中签名处“李富”系李富本人书写并摁手印。日,李富因病死亡。一审判决遗书合法有效伍芳于日起诉,要求按照遗嘱全部继承李富所有万盛的房屋。被告李成、李平辩称:争议房屋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同时伍芳提供的打印件《遗书》不真实,是父亲受伍芳胁迫所写,而且无证人也无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系李富与伍芳夫妻共同财产,房屋50%所有权系李富的遗产。李富的打印件《遗书》系自书遗嘱,有本人签名和手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伍芳按照遗嘱继承李富房屋的50%份额于法有据。李成、李平所称《赠言》、《遗书》是受伍芳胁迫所写且系伪造,无相关证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伍芳全部继承李富所有的房屋份额。李平、李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判打印遗书无效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尽管李富在《遗书》中签名捺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自己书写”、“自己签名”、“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效力。同时,本案中《赠言》法律效力与《遗书》相同,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规定。因此,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李富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综合伍芳长期与李富共同居住等情况,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伍芳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的20%、李成与李平分别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的15%。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立遗嘱有五种方式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兴权律师称,遗嘱形式可以多样,比如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及公证遗嘱,各种形式的遗嘱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同。1、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拥有最强的证明力和最高的证据效力。
2、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遗嘱人不能签名,应当以捺指印代替签名。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是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而且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作者:唐中明
责任编辑:NN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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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必须本人手写吗,老人不识字怎样立遗嘱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遗产继承栏目关注:
一、遗嘱是必须本人手写吗订立遗嘱不一定要本人亲手写,可以找人代书,也可以采取别的形式订立遗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2、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字、注明年月日的遗嘱。3、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4、录音遗嘱。因为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二、老人不识字怎样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不识字的老人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故无法设立自书遗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代书遗嘱、见证遗嘱或公证遗嘱。1、设立代书遗嘱,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邀请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的设立过程,由其中一人执笔,你母亲口述遗嘱内容,由代书人进行记录。最后,由你母亲按手印确认,并由其他见证人签字确认。在选择见证人时,要注意见证人应当与立遗嘱人及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如不能有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并且保证见证人能够在继承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出庭作证。若选择见证人不慎,将会影响遗嘱的效力。2、设立见证遗嘱,要由两名以上律师作为见证人及代书人。律师作为代书人及见证人,可以运用其法律知识,保障遗嘱在设立程序、遗嘱形式、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几个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减少将来在继承诉讼中的争议点。而且,律师也能够在将来的继承纠纷诉讼中,作为遗嘱继承人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委托律师设立见证遗嘱费用较高,可视个人经济状况而定。3、设立公证遗嘱。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必须带遗嘱文本、户口簿、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但不管在何处办理,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经公证处审核符合公证条件的,由公证处委派公证员为立遗嘱人设立公证遗嘱,并制作公证书。遗嘱不仅可以公证,还应当提倡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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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是必须本人手写吗订立遗嘱不一定要本人亲手写,可以找人代书,也可以采取别的形式订立遗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2、自书遗嘱......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立遗嘱时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如果此时有些继承人因为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他们需出具委托书,委托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因为公证后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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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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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遗嘱“过堂”多无效或部分无效,怎么办_凤凰资讯
遗嘱“过堂”多无效或部分无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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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粗略统计,在南京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涉遗嘱纠纷中,超过半数的代书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形式上被认定为无效的遗嘱,其内容自然也失去法律效力,财产继承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原标题:遗嘱“过堂”多无效或部分无效,怎么办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之一,截至2015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648.29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1.36%;65岁以上老年人口1115万,占户籍人口的14.45%。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财富的增加,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财产继承纠纷也呈直线上升趋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房产继承等涉房纠纷占涉老财产纠纷的76.4%。因所涉财产价值较大,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往往处理难度较大。不少老年人对身后财产处理问题表示担忧。为了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也为了避免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不少老人会选择生前立下遗嘱。然而,对于掌握法律知识不多的老年人来说,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似乎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2016年北京、上海、深圳、法院调研数据显示,超过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伴随着2013年国内首个公益遗嘱库——中华遗嘱库的正式成立,近年来,深圳、山东、甘肃、南京等地的一些老龄机构也纷纷成立了立足服务于当地老年人的免费遗嘱库。从这些遗嘱库目前的运作情况来看,免费遗嘱受到不少老年人的追捧。免费遗嘱受追捧背后,凸显的是我们现有法律制度的滞后。据了解,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至今已有30多年。那时,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家庭财产少,继承关系简单。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继承法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承法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 超半数代书遗嘱无效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那么简单。南京市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相当比例的继承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悄悄订立遗嘱,但由于立遗嘱人,特别是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熟悉,所订立的遗嘱可能缺乏法律效力,最终还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手握一份父亲留下的打印版“遗嘱”,称父亲将名下房产均留给他继承。对此,原告的3个姐姐均不认账,认为这份遗嘱上没有父亲签名,有可能是伪造的,父亲房产应依法由各继承人平分。据该案主审法官、秦淮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王冬青介绍,这份颇受争议的打印版遗嘱全文,包括立遗嘱人的姓名和时间均为打印,只有一枚手印按在立遗嘱人姓名处。原告称,父亲不能写字,这份遗嘱是父亲在病床前口述,由他记录草稿并打印出来,再交给父亲和两名在场见证人按手印的。法官调查发现,两名见证人均年事已高,庭审时已有一名去世,另一人中风在床,无法到庭说明当时情况。最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基于原告出具的代书遗嘱存在代书人未签名、代书人非见证人等形式上的瑕疵,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该遗嘱确为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无效。“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写遗嘱,或者请人帮忙打印出一份遗嘱,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代书遗嘱’。”王冬青介绍,但由于代书遗嘱是别人“代笔”,需要有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如内容明确、形式具体合法,至少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据粗略统计,在南京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涉遗嘱纠纷中,超过半数的代书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形式上被认定为无效的遗嘱,其内容自然也失去法律效力,财产继承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现有遗嘱形式受挑战为什么超过半数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呢?现有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孙韬认为,这些要求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见证人问题,见证人的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必须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人数不足或者在遗嘱上签名的见证人并未代书遗嘱等情形均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见证人与继承人须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若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法律予以禁止。“其次是见证过程问题。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途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又或者见证人自身并未见证,仅是事后听闻后在遗嘱上签字以凑齐法定人数等情形,都会导致遗嘱无效。”孙韬告诉记者。而据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家事审判的法官周溧介绍,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往往请人代书遗嘱,其中还有不少请人帮忙打印出一份遗嘱。打印遗嘱的出现,为法官审判带来难度。“继承法在立法时,打印机并未普及,所以法律并没有考虑到打印遗嘱的情况,这方面法律是相对滞后的。”周溧介绍,被继承人的签字关系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见证人的签字则关乎代书遗嘱是否经其见证,而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对遗嘱效力的判断。周溧表示,在法官看来,打印遗嘱更偏向代书遗嘱,所以形式完备至关重要。遗嘱的签字、署期等“细枝末节”问题都会关乎遗嘱的效力。打印遗嘱订立时间应清晰记载年、月、日,否则订立时间难以判断,会增加了解案件事实的难度,同时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判断何份遗嘱为最后遗嘱的唯一依据。“现在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网络聊天、网上遗嘱、录像或者是其他比较新型、电子化的方式都有,以前的遗嘱形式的确是面临挑战。”周溧告诉记者。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认同。杨立新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遗嘱的形式日新月异。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远远不够。以打印遗嘱为例,打印出来的遗嘱,即使签名盖章了,也时常不被认可。孙韬同样表示,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争议很大,是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认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而对于公证遗嘱,由于不少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加之不想让一些子女知道自己留有遗嘱,所以一些老人并不会选择这种形式。最关键的是,公证遗嘱已经立下,将不可改变,这不利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改变和表达。”“自书遗嘱较少是因为不少老人文化水平不高或年龄太大而不方便书写。现实中,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一般比较少见,因为自古有‘白纸黑字’‘立字为据’的说法,所以通常还是会选择写下来。”孙韬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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