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实践出发理解生活的从本质出发

为什么要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社会生活的本质?最好结合实例...
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猿-工具-劳动-社会实践形成了社会的基本领域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意识之间存在矛盾,矛盾的对立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可参考可持续发展观实践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关系.实践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变革-工人运动-马克思主义只是给你一个大概的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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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理论来源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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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1.如何理解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在1845年春的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实践具有三种基本形式: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实践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意识的;在马克思写于1845年春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实践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任何生命物质都有自己的存在方式;第二、实践创造了人的基本
1.如何理解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马克思在1845年春的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实践具有三种基本形式: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科学文化实践。
实践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 人与意识的关系(自身)
在马克思写于1845年春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后来人们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抽出了“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并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其他思想,把该命题确立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原理。这一原理不仅在哲学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社会的本质。而且进一步说明了实践在人和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第一、实践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
任何生命物质都有自己的存在方式。社会的主体是人,人以实践作为自己的存在方式。从人类生存的前提来看,正是实践活动不断地创造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从人与动物的区别来看,动物是在消极地适应自然的过程中维持自己的生存,人则是在利用积极地改造自然的实践过程中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成为社会的主体。人类的产生、生存和活动,是以实践为基本方式和标志的。首先,实践是人所独有的活动。
第二、实践创造了人的基本特征。
实践使人成为“社会存在物”、“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和“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创造出了人之为人的一切特征,把人类从动物界分离和提升出来,形成了人类社会。社会生活的实践性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实践是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第二,实践形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第三,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
就第一方面而言,实践首先是物质生产实践,是人以自身的活动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仅同自然界发生联系,而且人与人之间也必然要结成一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相互制约,共生于物质生产实践中。实践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实践者头脑中作为目的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而这个目的又决定人们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可见,人与其意识的关系也生成于实践活动中。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三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其意识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又构成了基本的社会关系,即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实践以浓缩的形式包含着全部社会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发源地。
自然界与人类社会都具有客观实在性,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前提,是构成人类社会客观现实性的自然基础。人在实践活动中创造了人类社会,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又反过来影响和制约自然界,不断改变自然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通过人的实践活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成了实践
与物质世界的客观辩证的发展图景。实践使人从统一的自然界中分化出来后,在总体上、根本上更深刻、更全面地依赖于自然和社会的物质运动规律。如果离开了社会实践,抽去社会性这一环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变成了动物与自然的关系。只有通过劳动实践才能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它们的和谐统一。如果人类不保持自身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那就会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当今世界出现的生态失衡、“全球危机”问题,并不单纯是自然系统内平衡关系的严重破缺,实际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严重失衡。恩格斯早就提出了自然界“对人进行报复”以及“人类同自然的和解”问题。马克思也认为,应当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实践的规律与人类不断自觉遵循物质世界的规律是一致的。正确的实践观点是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关键。
第二方面是实践形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人们通过实践活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自身,形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即社会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在整个社会生活过程中,物质生产实践具有基础和决定作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三种实践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并对象化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
第三方面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首先是通过物质生产,所以说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基本矛盾集中地表现为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就成为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有阶级斗争就可能暴发社会革命,社会革命和改革是推动社会变迁和进步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历史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社会发展的动力只能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中,物质生产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而生产力就是人们的实践能力的结果。社会发展不过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过程。社会历史的变迁和进步是人们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实际体现。可见,实践活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
总之,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构成社会的人是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人,推动社会运动的力量是千百万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就是社会的人不断进行的社会实践,实践既是人的自觉能动性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觉能动性的根源,是人的生命表现和本质特性。实践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是一切社会现象最后的根源。人通过实践活动把握物质世界,又通过实践活动改造物质世界,并改造人自己。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社会是实践的产物和过程。
2.正确认识和把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正确理解“一切从实际出发”
实际即――客观存在的事实
事实即――事实的总和。事实的总体。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生活与哲学》第二单元的落脚点,是通过学习应掌握的重要的思想方法之一。
一、基本要求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就是我们做事情要尊重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从客观存在的事物出发,经过调查研究,找出事物本身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以此作为我们行动的依据。
二、为什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第一,它是我们做好各种事情的基本要求。从具体工作来看,人们的工作对象既是人们的认识对象,又是人们的改造对象。人们只有承认它的客观性,从它自身的状况、规律及其存在的条件出发,才能在实践中取得成功。
第二,它是无产阶级政党正确地制定和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和依据。从党的工作大局来看,中国共产党正确地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必须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并能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而变化。同样,各地区、各部门正确地执行中央的具有普遍性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结合自己的具体实际,做到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才能收到实效。
第三,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要求。从哲学上看,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有规律的,物质运动的规律是客观的;人们能够通过意识能动地认识世界,也能够在意识的指导下能动地改造世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三、怎样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一方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无所作为。这是因为:
第一,只有发挥主观能动性,人们才能正确认识实际和把握规律。世界上的客观事物是复杂多样、变化发展着的,其本质的暴露和展现也有一个过程。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要受到具体的实践水平以及主体的认识能力的限制。我们只有通过不断努力,经过多次深入调查研究,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才能逐步掌握全面的和不断变化着的实际情况,得到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使思想尽可能符合客观实际。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始终树立正确的价值目标,不断地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不断地去探索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不断地获得正确认识,指导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实践。
第二,人们只有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以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利用规律和条件,变革事物,改造世界,创造美好生活。人们在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律,或者改变不利条件,创造出新的条件,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改造客观世界,造福于人类。这些都离不开发挥主观能动性。
另一方面,人们要尊重客观规律,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盲目蛮干。这是因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所能达到的深度和广度,既与人们尊重或掌握规律的程度有关,又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
第一,尊重客观规律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和基础。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要求我们必须遵循规律,而不能违背规律,否则就会遭到规律的惩罚。人们是否按规律办事以及按规律办事的程度,决定着想问题、办事情能否收到积极的效果以及收到积极效果的程度。
第二,现实条件制约着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与一事物相联系的周围事物,是该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要认识和改造事物,就必须运用或创造一定的条件作用于该事物。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是以规律为指导、以条件为基础,认识和改造客观对象的过程。而人们改变条
件、创造条件的活动,也是有条件的。
总之,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就必须既尊重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又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既要有高度的革命热情,又要具有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既反对夸大意识能动作用的唯意志主义,又反对片面强调客观条件,安于现状、因循守旧、无所作为的保守主义。
3.为什么说社会科学研究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见?
(二)社会科学研究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
归纳主义认为,科学研究始于观察
认为科学发现的程序应该是:(1)观察和记录事实;(2)分析事实并归类;(3)进一步归纳引导出一般结论;(4)验证结论。
波普提出科学从问题开始:
①观察不是随便看看,要解决观察什么,为什么观察,如何观察的问题,因此观察是带着问题的。
②从科学研究的具体进程看,人们总是以问题为框架有选择地去搜集事实材料,与问题有关的材料披搜集起来,与问题无关的材料则任其流散,不在科学认识主体中引起信息效应。 ③从科学理论发展的总体过程看,只有发现了原有理论不能解决的问题时,人们才会去修正,补充它,或着手建立新理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问题既是旧理论的终点也是新理论的起点。
爱因斯坦指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待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
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历史就是以“问题”的更替为中心的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主义合理性的问题、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问题、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的解放道路和前途命运的问题。
列宁所:帝国主义时代的特征问题、落后国家能否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问题。
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怎样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问题
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国共产党人“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中国社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
4.如何理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及坚持这一标准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别真理和谬误。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正确区分真理和谬误。
为什么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呢?这是因为,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具有把人的思想和客观世界联系起来的特性,否则就无法检验。人的社会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具有把思想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的特性。
首先,从真理的本性看,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本性在于客观和和主观相符合。所谓检验真理,就是检验人的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要做这种检验,就要把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对照,才能判断它是不是真理。主观认识本身不能自称自己正确,如果用一种认识去检验另一种认识,那还是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达不到检验的目的。而客观事物本身无所谓正确和错误的问题。所以,它也不能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由此可见,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不能是思想论本身,也不是客观事物,而只能是把主观和客观联系起来的桥梁――社会实践。
其次,从实践的特点来看,实践是人们改造师姐的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就是说,人们遵循着一定的认识去实践,就可以引出现实的结果,把主观的东西变为客观的东西。一般来说,如果在实践中达到了原来预想的结果,那么人的认识就被证实了,就可以称之为真理性的认识;如果失败了,并且不是由于知识之外其他原因说引起的,那就是错误的认识。所以,实践的直接现实性的特点,是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主要依据,使它成为最公正的审判官,具有最高的权威。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逻辑证明可以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人的实践活动经过无数次的重复,把实践的规律印入人脑,经过思维的抽象、提炼和概括,内化为思维的规律,成为思维的逻辑。再用“逻辑的式”把它固定下来,就成为人的逻辑思维的有效工具,并逐步具有了公理的性质。因此,逻辑证明便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检验理论的真理性和普遍性的作用,成为对实践标准的一个重要的补充。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对所提出的计划、方案进行理论论证,以确认其可行性,当论证通过后便可认为是一套可付诸实际的正确的计划、方案。这就是逻辑证明发挥的作用的过程,当然,逻辑证明并不能取代实践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已被逻辑证明了的东西,还必须最后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最终被认为是确定无疑的认识,逻辑证明必须服从实践检验的最后结果。真理一定是符合逻辑的,但符合逻辑的不一定是真理。是不是真理,只有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得到最终的证明。
对于真理来说,实践的结果可分为价值论结果和认识论结果两种,其中,价值论结果是指该真理到底能给社会生产力产生多大的价值效应,认识论结果是指根据这一真理所预测到的事物的具体运动参数与它的实际运动参数相符合的程度。由于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因此只能选取实践的价值论结果作为检验和判断的客观标准,即只能选取真理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价值效应作为检验和判断真理的客观标准。当然,可以把认识论标准作为检验和判断真理的参考标准。
真理对于社会的价值效应即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影响程度到底多大,只有把它投入人们实践活动的指导之中才能体现出来,任何主观猜测、逻辑推理、理性思维等都只能是主观的、间接的、替代的、片面的和不实际的,只有实践才能直接有效地检验真理的价值效应,只有实践才能作为检验和判断真理的客观标准。 实践是人类自觉自我的一切行为。内在意识本体与生命本体的矛盾是推动人类自我解放的根本矛盾,其外在化为人类个体及组织、阶级通过生产关系联系的整体对于自然及个体间或者集体关系、阶级关系形成的解放活动。实践只有在自觉的意识下才是人性的、人格的。自觉是人类自我解放的一般规律,是自我意识的必然。自发是无意识的自然活动,其是人基础于自然进化的基础所具有的属性。人类基本的实践矛盾就在于内在的自我本质对于自我自然的发现及创新。而人类由于实践的科学化,在生产力进步的社会化中外在矛盾的实践再反作用于自我本体形成对于自我本体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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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D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人类社会本质的理解,其中选项C、D是...如何从实践出发理解社会生活的本质
凉菜弱受209
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社会生活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首先,构成社会的人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推动社会运动的力量是千百万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其次,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就是不断进行的社会实践;再次,实践既是人的自觉能动性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觉能动性的根源,是人的生命表现和本质特性.因此,“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因为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物质生产、物质生产方式规定了社会的性质以及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物质生产是理解人类社会历史的关键性因素.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了时间、物质生产在社会历史中的意义,使它能够把社会中物质关系、经济关系用其他关系区分开来.科学阐明人们社会存在对意识、实践对理论的决定作用.由于实践规定了包括社会精神生活在内的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所以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所以社会活动就是人的活动,包括行动和意识两个方面.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行动来源于意识,而意识来源于认知,认知又来源于于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实践活动.所以实践活动是其他一切意识和行动的依据.2.人们为了适应自然和运用自然,以便长久和更好的的生活,必须要不断的发现和研究自然规律,这就要求人们必须不断的去实践.3.任何事情都不是完美的,人们在运用规律的同时也需要不断的在实践中再次发现其不足的地方,使其更趋完美.人类社会就是在这样一种适应自然、发现自然、运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这一切活动的过程中始终需要实践作为一切活动的基础.否则就会很容易的违背自然规律.受到自然界的惩罚.所以说,社会活动本质上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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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哲论文《论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怎么写?
09-04-01 &
哲学所“求”之“是”,即其关于存在意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关于事实的认识论问题,统摄着关于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的存在之“实事”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从一个事实判断确实推不出一个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础上,关于存在的真理与关于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实事”按其本真意义“是”怎样的,也就“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人之“在”的事实直接规定着人之“在”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真理乃是直接从存在的真理上生长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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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viewpoint,胡塞尔语)使他们去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东西。结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论,表明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关于“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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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命题的存在论意义——依据马克思“实践主义”哲学的思考 [关键词] 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 “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命题,(1) 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个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精神的命题。 然而迄今为止,通常对“实事求是”都是从纯粹认识论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们即使将“实事求是”跟“实践”联系起来,但“实践”本身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纯粹认识论范畴。例如毛泽东对此有一个著名的解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 据此,“实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律性。按照传统的理解,这里所谓“客观存在着的”就是所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实事”可以是在人类实践之外存在着的,如纯粹的自然界;“是”就是这种纯粹客观事实的纯粹客观的“规律性”。先有了这种“客观存在”,然后才有人对它们的认识,再后才有人对它们的改造亦即实践。于是就有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将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的公式。这里,作为纯粹认识的“实事求是”是在实践之前、之外进行的。 之所以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因为:“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本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粹认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显然,“实践”范畴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用以界定“认识”的参照或者逻辑工具,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认识论的功能了。这种纯粹认识论的“反映论”的理解,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 这里,我们尝试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枣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 “实践主义”(4) 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作出一种新的阐释。 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5) 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 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首先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 1.实事: 生活实践 人们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 viewpoint,胡塞尔语)使他们去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东西。结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论,表明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关于“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无法找到真正实在的“实在”。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贡献,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实在”的道路,那就是“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是实在,实在便是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实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例如“物质”抽象,那不过是“前马克思”的法国唯物主义水平的东西而已,对于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用得上马克思自己说过的:我只知道我自己决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马克思要求面向实践本身。前者只是一种纯粹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 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 说到“事”与“物”之区分,我们似有必要讨论一下宋明理学关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辩论。“格物致知”是《大学》中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这就是儒家的认识论纲领。此所谓“知”,就是知识或者真理;此所谓“物”,就是存在或者实在。但儒家理学各派对“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点集中在对“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犹理也”(程颐),主张“即物穷理”(朱熹);此处之“物”具有“实体”的意味,是在实践之前、之外的预设。心学家的理解则是“物犹事也”(王阳明),此处之“物”殊非离人而在的实体,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心学家讲“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讲“实事求是”,讲“理在事中”,讲“知行合一”。此说由来久远,东汉郑玄《礼记注》就说过:“物犹事也。”后来清代颜元《四书正误·大学》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实做其事”(7)。这与“实事求是”的观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学把“物”理解为“事”,此“事”具有双重含义:狭义地、历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践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扩开来、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实践活动或现实生活。 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 people,by people,for people (8)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因为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枣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 2.是:存在论真理 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 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 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枣更确切地说,是意识枣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 但是正如上文谈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关于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实。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表明,企图寻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粹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 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 3.求:作为一种存在论事实 实事求是,“求”是关键。怎样去“求”?这不仅是个方法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存在论问题。“求”当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根据实践主义的观点,任何认识都是“反思”枣对人自己的“实事”、即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反思;同时,这种认识或者反思活动本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环节。我们不能像康德那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它们都归结为“理性”。它们都是实践,都内在于实践。换句话说,“求是”本身也是一种“实事”。撇开王阳明思想的伦理狭隘性,那么,认识和实践的这种内在而非外在的关联性,也就是他所说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行”就是“事”,“格物”就是推行“实事”;“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统一”,亦即认识和实践在存在论层面上的同一性。 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就是我们在“实事”中“求是”的两种极典型的方法。自然科学是“求”实践域内客体方面之“是”,社会科学是“求”实践域内主体方面之“是”,哲学则是“求”实践域内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根本之“是”。它们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从而都具有实践性品格。 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关于人之“实事”即实践活动当中的经验层面之“是”即事实真理。经验原则无疑是科学的第一位原则。尽管经验原则本身在现代哲学中早已受到质疑,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说,经验实证原则作为科学的根本原则,虽然在今天被发现是有限的、非绝对的,但这丝毫也不等于说它就是无效的、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看,经验世界本身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的一个层面,只要承认实践活动是客观实在的,就不能不承认经验世界是客观实在的。科学就是在经验世界范围内“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关于经验事实的普遍真理。但是经验本身也是实践的一个层面,“实践经验”这个常用短语充分地提示出这一点。当然,实践并不等于经验(9);但是,人在实践中所求得的认识,作为其基础的“原初给与”(the primordial given)无疑是经验(10)。 社会科学更直接鲜明地表现出了认识作为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自返性。譬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它们反映的无不是人的活动“实事”的内在的相互作用之“是”。其实,现代自然科学也发展到了这样一步:那种关于纯粹“自在”自然界的预设显然已经为愈来愈多的自然科学家所抛弃,他们不再以这种纯粹自然主义为预设,他们的活动越来越成为对人的活动与被观察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反思与描述。这样一来,自然科学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质也更加突显了出来。 但人对自己存在的把握又不能仅仅停留于经验的层面。经验实证的方法确实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任何认识活动都必以一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或存在的观念为前提,而恰恰就是这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本身不是经验可以给出的。换句话说,恰恰是作为经验之前提的人的一般“存在”观念,在经验世界中没有对应物,它是思想的直接对象,属于“超验”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哲学的对象。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语,哲学是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哲学所要反思的就是人们关于存在的观念本身;而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视域中,存在本身就是实践本身、“实事”本身。哲学所求之“是”类似海德格尔所求之“是”,也就是说,不是“在者之为在者”,而是“在之为在”;而在马克思实践主义视域中,此“在之为在”也就是“实事(实是)之为真是”。 显然,哲学提出的这些问题不是经验实证的方法可以解决的。哲学所求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不是“实践者”而是“实践”本身,即不是“是者”、“求者”而是“是”本身、“求”本身。存在意义的揭示要靠哲学的方法。而所谓哲学的方法,在中国哲学中所能找到的最恰当的名称就是“体悟”。人不可能在“存在”之外来把握存在的意义,而是于“亲临”存在中把握着存在。“亲临存在”意味着他总是亲身地体验着自己的“事”、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实践、自己的生活。这种“亲身体验”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而是体察意义上的。哲学当然需要经验的基础、理性的基础;但它本质上是“超验”(超越经验)、“超智”(超越理智)的。唯其如此,马克思的哲学存在论超越了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包括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所谓“分析哲学”。 顺便指出,哲学所“求”之“是”,即其关于存在意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关于事实的认识论问题,统摄着关于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的存在之“实事”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从一个事实判断确实推不出一个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础上,关于存在的真理与关于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实事”按其本真意义“是”怎样的,也就“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人之“在”的事实直接规定着人之“在”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真理乃是直接从存在的真理上生长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 总而言之,“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 注释: 1、初见于《汉书·河间献王传》:“修学好古,实事求是。” 颜师古注:“务得实事,每求真是。”后来儒家、尤其宋儒对它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2、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59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3、《列宁选集》,第2卷,第142页。 4、参见拙文《实践主义——马克思哲学论》,《学术界》2000年第4期;《实践主义: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理解》,《理论学刊》2000年第4期。 5、“本体论”和“存在论”在西语中本是同一词ontology。但据海德格尔考察,ontology本应是对作为一种状态的“存在”(on / Sein)本身的探究,但是从古希腊以来,人们即已误入歧途,成了对“存在者”(ousia / Seiende)亦即某种实体的研究。据此,我们理解,传统意义的本体论可译“本体论”,因其本体乃是某种实体substance(这可以跟中国古代的实体性本体论的“本末”“体用”范畴联系起来考察);而今理解的本体论、尤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当译“存在论”,因其“本体”例如“实践”,已非某种实体,而是某种存在“状态”。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页。 7、海德格尔所谓“上手的”,与此义近。 8、美国总统林肯的名言:“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出自“A Few Appropriate Remarks”,1863。 9、现今教科书中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普遍带有某种经验主义的性质,这是一种值得检讨的倾向。 10、理性主义,例如胡塞尔现象学,以先验意识为原初所与,只是片面地体现了科学的另外一个方面的原则:逻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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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写于1845年春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后来人们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抽出了“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并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其他思想,把该命题确立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原理。1)学术界对“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命题的几种理解目前学术界对于“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大体上说,有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命题与“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命题是等值的。这是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观点。我们认为,严格说来,从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中还推论不出“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命题。首先,马克思的上述命题只是在说明社会生活的唯物主义实质,而不是说明社会生活的本质问题。从马克思上述使用“实践”一词的语境中可以看出,该词是与“理论”相对而言的,马克思的意思是说,不能把社会生活归根到底看做是理论的、精神的,而要把它归根到底看做是实践的。其次,本质是相对于现象而言的,当我们讲社会本质的时候,必然要涉及社会现象问题,如果把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等同于“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命题,就会得出马克思仅仅把“理论”看做是社会现象的结论。那么,“理论”与社会现象等值吗?不等值。在马克思看来,不仅“理论”属于社会现象,而且社会财富也属于社会现象,因为“社会财富”的“本质”就是“一般劳动”或者说实践。由此可见,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与“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这一命题等同起来。再次,依照语法分析,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其完整的表述是“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生活”,我们从该命题中只能分析出实践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属性或本质属性之一,而不能说明社会生活的本质就是实践。比如说,我们同样可以讲“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发展的”,难道发展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本质吗?显然不能这么讲。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的角度理解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是根本错误的。个别学者主张这种观点。这种看法的核心论点是,所谓“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只是说明了实践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不是在说明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与本质。实际上,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历史的基础与本质,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一种“社会物质”,它不同于实践。把人类社会归结到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已经到头了,再要向前追问就会滑向唯心主义。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我们认为,如果不从实践的角度理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就说不清楚。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不能够把“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命题与“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命题看成一回事,但是,我们在讲前一个命题时,一般就是用来指第二个命题的。这是我国一些学者的看法,我们也同意这种观点。不言而喻,这样看问题,自然就对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在本质止是实践的“命题的原初含义作了引申,然而,它却使得该命题具有了更加深刻的内涵。具体来说,该命题的原初含义虽然表达出了社会生活的唯物主义实质,但由于它是从与理论相对而言的实践出发的,也就是说,它不是从实践与社会生活现象相对而言的角度出发的,这就限制了实践这一范畴所应包含的信息量,使之不能充分显现出实践在社会生活的地位。把该命题引申为“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命题后,则不仅说明了社会生活的唯物主义实质,而且也把实践与社会生活现象看做一对矛盾范畴,这就大大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也在某种程度上转变了我们的思维方式,并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实践在唯物史观中的地位问题的把握。2)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在具体阐述实践何以是社会生活的本质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辨别实践、劳动、生产三个范畴。这是前提,否则在往后的论述中就会遇到困难。我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基本上是把实践、劳动、生产看做同等序列的、同义的范畴。马克思指出:“实践的人的活动即劳动”,这即是说,实践活动即劳动。由于实践活动就是实践,所以,实践就是劳动。马克思又指出:“产品不过是活动、生产的总结。因此,如果劳动的产品是外化,那么生产本身就必然是能动的外化,或活动的外化,外化的活动。”可见,劳动与生产也是同义的。当然,这三个范畴又是有一定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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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开展“规范、效率、活力”三项建设 “严格规范、富于效率、充满活力”是2008年全国烟草行业的工作主题,作为我们基层烟草局来说,如何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烟草企业,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用教育强规范,用制度促规范,用监管保规范。 规范与高效靠的就是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的工作标准、规范的工作流程、过硬的监管措施。作为我们基层烟草专卖局来说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提高全员规范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实施标准管理,强化绩效考核,促进内部监管。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强化思想教育,提高规范意识。严格规范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事,严格规范是全员的规范,只有全员都能严格遵守各项规范了,我们的工作标准才能得到推行,工作制度才能得到落实,工作效率才能得到提高。因此,要想推动企业的严格规范管理,首先必须加强全员教育,通过教育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严格规范是履行烟草专卖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规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尤其是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当模范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政,接受各方监督。每位员工都要切实增强规范工作的自觉性,严格按照各项规范来履行职责,谋求发展,否则,将会受到应有的制裁甚至是淘汰。 二是要完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要认真对照上级各项规范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完善,使卷烟经营、专卖管理、后勤服务、财务管理等每一项工作都有制度可依、有规章可循,并将完善后的规章制度全面上网、上墙,便于大家在平时工作中进行认真对照,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办公水平的条件,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调整完善内部办公网络,提升信息办公水平,要将凡是可以流程化、痕迹化的事项全面纳入信息流程办公,以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方便工作的考核,加强工作的监管。 三是要强化内部监管,严格绩效考核。强化内部监管要优化监管制度,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防范问题发生和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的内部监管长效机制,让大家不敢违规、不想违规、不去违规。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对卷烟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专卖内部监管,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加强重大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特别是新大楼建设等重大事项监管,做到阳光操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体系。 二、团队精神提效率,现代管理促效率,优化结构强效率 效率水平是一个衡量烟草企业综合发展水平的决定性指标,也是烟草企业能否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需要,实现更快更好有序运行的一个重要标志,更是建设高素质、高能力烟草企业职工队伍的外在体现。如何有效提升烟草企业职工队伍的效率问题,应该也必须引起每一个烟草企业从业人员的深入思考和积极讨论。 首先,不断增强烟草企业职工队伍的团队精神,以此来有效提升企业工作效率。能否真正在烟草企业职工队伍中形成共识,进一步明确烟草企业建设与发展的中心任务是增强团队精神的关键。一个极具战斗力的团队,不仅能够将各项工作任务和建设要求落到实处,而且,还能够有效激发烟草经营企业的内在活力。真正做到以烟草企业发展的大局为己任,全身心地投入到整个烟草事业建设活动中去,真正为烟草企业的繁荣与发展出力献策,贡献力量。烟草经营企业团队精神的培养与增强得益于管理层面不断有效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合理规划团队建设的方向、目标和内容以及实施措施,整章建制,完善和健全合理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真正在广大干部职工当中有效树立先锋模范典型,以先进促进队伍发展,以典型引导团队不断进取创新,从而,真正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从而,形成具有现代开拓意识和拼搏创新精神的烟草经营企业一流团队。 其次,全面实施烟草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使得各项工作能够协调统一开展。从目前烟草经营企业的各项工作情况来看,主要工作集中在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卷烟销售、市场管理和企业建设。我们应该看到,尽管烟草经营企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任务比较明确,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实际的工作和活动中,经常会出现管理交叉,局部分工不明确,造成个别职责缺位与越位等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势必会造成烟草经营企业的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呈现出高效优质的良好运行态势。这种较为混乱的管理状态出现是有原因的,众所周知,我们烟草企业是集中管理与营销于一体的特殊企业,也就是人们常讲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卷烟销售与市场管理以及企业建设没有明确的界线。这种既管又销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使得烟草企业的各项建设事业无法做到统筹兼顾,有序进行。为此,烟草企业必须全面扭转这种高投入,低产出的不利局面,真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在烟草企业实行全面的、必要的改造和完善,不断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模式,建立健全现代管理制度和规范,进一步优化烟草企业市场管理和卷烟销售以及企业建设等方面的相关办法和措施,更好地提升烟草经营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稳步促进各项机制与管理模式的有序进行,从而,不断有效发展和壮大烟草企业。 第三、优化烟草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和层次,更好地增强烟草企业的整体实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知道,烟草经营企业的职工队伍是企业取得长足发展的依靠和决定力量。因此,要想不断增强烟草企业建设和发展效率,必须从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入手,强化队伍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提升队伍实力,不断扩大烟草经营企业职工队伍的管理和选择层面,按需择人,择优任用,真正在整体烟草经营企业的队伍的管理过程中做到优胜劣汰,奖优罚劣。通过各种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手段,使得各岗位、各部门的人员将自己所掌握的业务知识真正与实践活动有机地融合起来,有效地实施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同时,烟草经营企业必须经过全面的考核与评定,进而,合理确定和调整队伍组成与人员结构,真正形成科学的、规范的、符合各项工作需要的梯次结构,使得烟草队伍得以均衡高效发展。只有烟草经营企业的队伍结构进一步合理规范,才能真正增强企业的发展实力和整体水平,各项工作和建设任务才能得以全面、综合的有序进行,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才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和显著增强。 三、用竞争激发活力,用激励增强活力,用机制保持活力,用文化提升活力 对于烟草企业来说,必须充分认识增强活力的重要意义,密切联系自身实际,始终不渝地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努力使企业发展更加充满活力。 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创造有利条件。一是牢牢把握市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基本满足、零售客户有所选择”的要求,不断优化“订单供货”工作流程,深入开展消费者数据库建设,切实把握消费者真实需求,努力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发挥好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探索目前体制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新途径、新方法,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始终坚持品牌引导。建立完善品牌大流通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营销机制,促进品牌在市场优胜劣汰、有序流动,增强市场对品牌的吸引力,推动重点骨干品牌在竞争中成长壮大。三是切实抓好内部监管和市场监管。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真正把卷烟经营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高市场控制力和占有率,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四是全面提升网建水平。按照“打牢基础、创新营销、规范运作、充满活力”的要求,以国际一流为目标,以客户服务为重点,继续加强销售网络建设,积极构建现代卷烟营销网络和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大力推动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转变,为打造“名牌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管理理念,把促进干部职工发展作为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人才战略,进一步完善和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增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活力。一是全力打造充满活力的领导班子。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主线,以提高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开拓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为载体,切实抓好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奋发有为的坚强领导集体。二是继续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加大竞争上岗、干部交流、轮岗、交叉任职、上下挂职工作力度,加强青年干部的培养选拔,拓宽锻炼、培养、选拔干部的渠道,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紧紧抓住组织机构重组的契机,在确保工作不受影响、队伍整体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施岗位轮换,推动员工适当流动,实现“让最合适的人到最合适的岗位上去”,不断开创人才大量涌现、活力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三是把教育培训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抓紧抓好。牢固树立“教育培训是最大福利”的理念,加大投入,拓宽渠道,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多层次、大规模的教育培训,促进干部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更新理念,使干部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运行机制,是行业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增强企业活力的内在要求。要按照持续改进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和运行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提高企业整体运行活力和效率。一是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职责。省局(公司)要按照“指导、服务、协调、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抓管理、抓监督、抓资产经营、抓队伍建设上,自觉从越位的地方退位,从错位的地方正位,从缺位的地方补位。市局(公司)要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能力与地位相符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经营主体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规范市、县两级管理流程,合理划分双方权限,发挥县级局(分公司、营销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市公司建设,着力提高营销水平、市场控制水平、内部监管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人员素质水平,切实做到主体能力与发展需要相适应、与主体地位相匹配。三是大力加强机关建设。以争创“一流机关”为目标,结合开展学习型、自律型、实干型、创新型、服务型、和谐型“六型机关”建设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全面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形成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机关工作氛围。 全面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为改革发展注入强大精神动力。企业文化与企业活力有着相互促进、相互激荡的密切关系,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文化底蕴,企业才能长期保持旺盛活力。要高度重视企业文化的作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充满活力的企业文化。一是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自觉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巩固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二是继续完善企业价值理念体系。企业价值理念体系的构成,要充分体现《烟草行业文化架构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企业改革发展实际。要具有语言朴实无华、易被员工接受的特点,力求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要在“两个至上”在岗位主题实践活动基础上,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进价值理念体系的宣传贯彻落实,确保企业文化理念“落地生根”,切实发挥先进文化的引领作用。三是努力打造商业企业服务品牌。把打造服务品牌,作为增强企业软实力的重要抓手,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和做法,以创新服务为着力点,积极打造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烟草服务品牌,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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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命题的存在论意义——依据马克思“实践主义”哲学的思考 [关键词] 实事求是,实践,存在论 “实事求是”本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命题,(1) 毛泽东、邓小平等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它进行了实践论的重新解说,使之成为一个集中表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精神的命题。 然而迄今为止,通常对“实事求是”都是从纯粹认识论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们即使将“实事求是”跟“实践”联系起来,但“实践”本身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纯粹认识论范畴。例如毛泽东对此有一个著名的解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 据此,“实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规律性。按照传统的理解,这里所谓“客观存在着的”就是所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实事”可以是在人类实践之外存在着的,如纯粹的自然界;“是”就是这种纯粹客观事实的纯粹客观的“规律性”。先有了这种“客观存在”,然后才有人对它们的认识,再后才有人对它们的改造亦即实践。于是就有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将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的公式。这里,作为纯粹认识的“实事求是”是在实践之前、之外进行的。 之所以产生这样一种观念,是因为:“实事”不是被人们理解为实践本身,而是被理解为实践之前、之外的作为纯粹认识对象的东西;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实践之内,而在实践之外。显然,“实践”范畴仅仅被理解为一个用以界定“认识”的参照或者逻辑工具,换句话说,“实践”仍然仅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例如列宁说过:“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3)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说法,那就是流行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样一种说法。这里,实践显然失去了作为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的存在论意义,而仅仅只具有认识论的功能了。这种纯粹认识论的“反映论”的理解,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实践观。 这里,我们尝试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枣马克思哲学的存在论视角,亦即 “实践主义”(4) 哲学的视角,对“实事求是”作出一种新的阐释。 作为马克思哲学存在论的“实践主义”,我们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对马克思哲学“本体论”(5) 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认为,“物质”并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因而也不是它的逻辑起点;在马克思哲学看来,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 马克思这种“实践主义”哲学,必然要求对“实事求是”的命题作出存在论层面上的阐释:如果说“实践”是马克思存在论的初始范畴,那么“实事求是”,作为对实践范畴的中国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论事实。“实事”作为生活实践,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东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实践本身;“是”也并不是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就是关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实践的真理;“求”作为对这种存在论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属于人自己的生活实践,因而也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因此,“实事求是”就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活动,而首先是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活动。 1.实事: 生活实践 人们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种朴素的“自然视点”(natural viewpoint,胡塞尔语)使他们去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例如古希腊的本体论哲学追寻世界的“本体”。这种“离人而言天”的企图,已被哲学的历史证明是失败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虽然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这种“本体”的承诺。这种本体被设想为某种“实体”,或者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总之,那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东西。结果,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论,表明了“离人而言天”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物自身”被康德宣布为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结束了。现代哲学发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关于“实在”的问题被视为“形而上学”而被“拒斥”或搁置起来。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无法找到真正实在的“实在”。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贡献,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实在”的道路,那就是“实践”。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是实在,实在便是实践;实践乃是唯一的实在,实践之外别无实在。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寻求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例如“物质”抽象,那不过是“前马克思”的法国唯物主义水平的东西而已,对于这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用得上马克思自己说过的:我只知道我自己决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只能是人的实践。胡塞尔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马克思要求面向实践本身。前者只是一种纯粹先验理性的存在,后者则是现实生活实践的存在。而此实践乃是人自己的“事”。这种“事”是唯一的“实在”,故称“实事”;而离开了人的实践的东西只是“虚无”, 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6)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实事”,即马克思的“实践”概念。这种作为唯一实在的“实事”,不是任何一种类型的“实体”,而是人的“活动”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离不开人的“事”,而非与人无关的“物”。 说到“事”与“物”之区分,我们似有必要讨论一下宋明理学关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辩论。“格物致知”是《大学》中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这就是儒家的认识论纲领。此所谓“知”,就是知识或者真理;此所谓“物”,就是存在或者实在。但儒家理学各派对“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点集中在对“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犹理也”(程颐),主张“即物穷理”(朱熹);此处之“物”具有“实体”的意味,是在实践之前、之外的预设。心学家的理解则是“物犹事也”(王阳明),此处之“物”殊非离人而在的实体,而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心学家讲“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讲“实事求是”,讲“理在事中”,讲“知行合一”。此说由来久远,东汉郑玄《礼记注》就说过:“物犹事也。”后来清代颜元《四书正误·大学》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实做其事”(7)。这与“实事求是”的观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学把“物”理解为“事”,此“事”具有双重含义:狭义地、历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践履之事;但是如果推扩开来、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实践活动或现实生活。 这种“实事”作为唯一的实在,就是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哲学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实事”不是那种与人无关的东西,而是那种of people,by people,for people (8)的东西。“实事”作为人的存在,也就是实践。实践就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因为对人来说,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这就是说,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实践域之中的,是内在于人的存在、内在于实践的。一切实体枣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实践的“视域”(Horizon)之内,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现,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 2.是:存在论真理 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 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 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枣更确切地说,是意识枣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 但是正如上文谈到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实是在人的实践域内的。如果说规律的所谓“客观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实践域内,从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识域内;那么关于客观规律的“是”或“真理”也就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实践域内,从而总是处在“当下”的、“这一次”的意识域内。事实上,这一点已经为现代科学所证实。例如现代物理学已表明,企图寻求完全独立于实验者的实验意识和实验手段之外的所谓纯粹客观的物理规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 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 3.求:作为一种存在论事实 实事求是,“求”是关键。怎样去“求”?这不仅是个方法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存在论问题。“求”当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实践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也具有存在论意义。根据实践主义的观点,任何认识都是“反思”枣对人自己的“实事”、即人的实践活动本身的反思;同时,这种认识或者反思活动本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环节。我们不能像康德那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截然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它们都归结为“理性”。它们都是实践,都内在于实践。换句话说,“求是”本身也是一种“实事”。撇开王阳明思想的伦理狭隘性,那么,认识和实践的这种内在而非外在的关联性,也就是他所说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行”就是“事”,“格物”就是推行“实事”;“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统一”,亦即认识和实践在存在论层面上的同一性。 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就是我们在“实事”中“求是”的两种极典型的方法。自然科学是“求”实践域内客体方面之“是”,社会科学是“求”实践域内主体方面之“是”,哲学则是“求”实践域内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根本之“是”。它们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从而都具有实践性品格。 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关于人之“实事”即实践活动当中的经验层面之“是”即事实真理。经验原则无疑是科学的第一位原则。尽管经验原则本身在现代哲学中早已受到质疑,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这就是说,经验实证原则作为科学的根本原则,虽然在今天被发现是有限的、非绝对的,但这丝毫也不等于说它就是无效的、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看,经验世界本身就是人的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的一个层面,只要承认实践活动是客观实在的,就不能不承认经验世界是客观实在的。科学就是在经验世界范围内“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关于经验事实的普遍真理。但是经验本身也是实践的一个层面,“实践经验”这个常用短语充分地提示出这一点。当然,实践并不等于经验(9);但是,人在实践中所求得的认识,作为其基础的“原初给与”(the primordial given)无疑是经验(10)。 社会科学更直接鲜明地表现出了认识作为人自身的实践活动的内在自返性。譬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它们反映的无不是人的活动“实事”的内在的相互作用之“是”。其实,现代自然科学也发展到了这样一步:那种关于纯粹“自在”自然界的预设显然已经为愈来愈多的自然科学家所抛弃,他们不再以这种纯粹自然主义为预设,他们的活动越来越成为对人的活动与被观察的对象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反思与描述。这样一来,自然科学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质也更加突显了出来。 但人对自己存在的把握又不能仅仅停留于经验的层面。经验实证的方法确实可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任何认识活动都必以一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或存在的观念为前提,而恰恰就是这个关于存在的预设本身不是经验可以给出的。换句话说,恰恰是作为经验之前提的人的一般“存在”观念,在经验世界中没有对应物,它是思想的直接对象,属于“超验”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哲学的对象。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语,哲学是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哲学所要反思的就是人们关于存在的观念本身;而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视域中,存在本身就是实践本身、“实事”本身。哲学所求之“是”类似海德格尔所求之“是”,也就是说,不是“在者之为在者”,而是“在之为在”;而在马克思实践主义视域中,此“在之为在”也就是“实事(实是)之为真是”。 显然,哲学提出的这些问题不是经验实证的方法可以解决的。哲学所求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不是“实践者”而是“实践”本身,即不是“是者”、“求者”而是“是”本身、“求”本身。存在意义的揭示要靠哲学的方法。而所谓哲学的方法,在中国哲学中所能找到的最恰当的名称就是“体悟”。人不可能在“存在”之外来把握存在的意义,而是于“亲临”存在中把握着存在。“亲临存在”意味着他总是亲身地体验着自己的“事”、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实践、自己的生活。这种“亲身体验”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而是体察意义上的。哲学当然需要经验的基础、理性的基础;但它本质上是“超验”(超越经验)、“超智”(超越理智)的。唯其如此,马克思的哲学存在论超越了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包括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所谓“分析哲学”。 顺便指出,哲学所“求”之“是”,即其关于存在意义的把握,不仅统摄着关于事实的认识论问题,统摄着关于价值的评价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关于人的存在之“实事”的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统一的。在经验科学的范围内,从一个事实判断确实推不出一个价值判断;但在马克思实践主义存在论的基础上,关于存在的真理与关于价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实事”按其本真意义“是”怎样的,也就“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人之“在”的事实直接规定着人之“在”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真理乃是直接从存在的真理上生长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价值与事实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们获得存在观念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价值根据的观念。 总而言之,“实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这个存在论事实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论意义的真理。 注释: 1、初见于《汉书·河间献王传》:“修学好古,实事求是。” 颜师古注:“务得实事,每求真是。”后来儒家、尤其宋儒对它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2、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59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3、《列宁选集》,第2卷,第142页。 4、参见拙文《实践主义——马克思哲学论》,《学术界》2000年第4期;《实践主义: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理解》,《理论学刊》2000年第4期。 5、“本体论”和“存在论”在西语中本是同一词ontology。但据海德格尔考察,ontology本应是对作为一种状态的“存在”(on / Sein)本身的探究,但是从古希腊以来,人们即已误入歧途,成了对“存在者”(ousia / Seiende)亦即某种实体的研究。据此,我们理解,传统意义的本体论可译“本体论”,因其本体乃是某种实体substance(这可以跟中国古代的实体性本体论的“本末”“体用”范畴联系起来考察);而今理解的本体论、尤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当译“存在论”,因其“本体”例如“实践”,已非某种实体,而是某种存在“状态”。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页。 7、海德格尔所谓“上手的”,与此义近。 8、美国总统林肯的名言:“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出自“A Few Appropriate Remarks”,1863。 9、现今教科书中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普遍带有某种经验主义的性质,这是一种值得检讨的倾向。 10、理性主义,例如胡塞尔现象学,以先验意识为原初所与,只是片面地体现了科学的另外一个方面的原则:逻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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