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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题发言嘉宾
华为企业BG总裁
华为企业BG总裁
阎力大先生现任华为企业BG总裁,全面负责及带领企业BG的战略规划、整体运营与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全球销售、渠道合作、市场推广、人事及财务等。
阎力大先生于1997年加入华为,有十多年的海外市场运营经验,曾负责包括日本、欧洲及东亚的销售、市场及运营管理工作,对海外市场和客户有深入的了解。日至今,阎先生亦兼任华为技术日本株式会社董事长(代表取缔役会长)。2005年11月至2015年1月底,阎先生任职华为技术日本株式会社总裁
(代表取缔役社长),负责华为日本整体商业运营管理、市场拓展和销售;并于年期间,任华为东亚地区总裁。2003年至2005年11月,阎先生就任华为欧洲地区副总裁,负责欧洲地区的市场和销售。2000年至2003年,阎先生担任华为公司光网络产品国际行销部部长,负责光传输产品的海外市场拓展。
阎力大先生1993年毕业于中国北京清华大学, 获得微电子专业学士学位。
华为企业BG副总裁
华为企业BG全球销售部总裁
华为企业BG&&&副总裁&&&企业BG全球销售部&&&总裁
马悦先生现任华为企业BG 副总裁,企业BG全球销售部总裁,负责华为企业业务在全球的销售与拓展工作。
马悦先生1999年初加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先后在东南亚地区部,南太平洋地区部、企业BG中国区等多个国家/业务领域工作,曾任国家代表,地区部副总裁等职务。其任职企业BG中国区总裁5年期间,实现中国区企业业务的快速发展。
马悦先生毕业于东南大学,获得无线电工程学位。加入华为之前,马悦先生曾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从事十年的外经贸工作。
华为企业BG中国区 总裁
华为企业BG中国区&&&总裁
蔡英华先生现任华为企业BG中国区总裁,全面负责华为企业业务在中国区的战略规划和整体运营工作,包括销售、渠道、解决方案及服务等,为中国政企行业客户提供端到端的ICT信息化解决方案。
蔡英华先生于2002年加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先后就职于独联体片区、东欧地区部,中亚地区部、中国地区部等多个国家和区域,曾任地区部副总裁、区域代表、海外企业业务总裁、地区部解决方案部部长等职务,具有丰富的海外和中国区市场体系整体运营和管理工作经验。2000年,蔡英华先生毕业于兰州大学,获得计算机软件学位。
华为企业BG中国区副总裁(解决方案销售和Marketing)
华为企业BG中国区&&&副总裁&&&(解决方案销售和Marketing)
胡忠华先生现任华为企业BG中国区副总裁(解决方案销售和Marketing),负责华为企业业务在中国区的战略规划、市场营销、产品解决方案拓展与销售工作。
胡忠华先生1996年加入华为,先后在研发和Marketing部工作,全面负责交换机、软交换产品的规划、研发等工作。
胡忠华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机械工程学位。
华为企业BG中国区副总裁(交付与服务)
华为企业BG中国区&&&
副总裁&&&(交付与服务)
孙茂录先生现任华为企业BG中国区副总裁(交付与服务),负责华为企业业务在中国区的项目交付、售后技术支持、培训认证及服务解决方案拓展等工作。
1997年加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曾在拉美地区等多个国家工作,担任国家交付副代表、地区部交付副总裁等职务。2008年回国,担任电信系统部交付与服务部部长、中国区网络部署部部长等职务。2011年调任企业BG中国区副总裁(交付与服务)。
孙茂录先生毕业于西安科技大学,获通信工程学士学位。
华为企业BG中国区副总裁(销售)
华为企业BG中国区&&&
副总裁&&&(销售)
杨萍先生现任华为企业BG中国区副总裁(销售),全面负责华为企业业务在中国的销售工作。杨萍先生1997年8月加入华为,先后在合肥代表处,西非、东南非、非洲南部等多个国家工作,曾任喀麦隆代表处代表、地区部重大项目部部长等职务。杨萍先生毕业于重庆大学,获得工业自动化学士学位。
华为企业BG中国区渠道业务部综合业务部部长
华为企业BG中国区&&&渠道业务部综合业务部部长
张静女士现任华为企业BG中国区渠道业务部综合业务部部长、负责华为企业业务在中国区的渠道政策制定、渠道秩序管理等工作。作为华为中国合作伙伴大学的负责人,全面负责中国合作伙伴大学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张静女士2008年加入华为,曾担任中国区企业业务商务部合同管理部部长职务,全面负责销售合同评审、签署业务及渠道电子交易IT平台建设等工作。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事业部副总经理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事业部副总经理
1994年至2002年就读于清华大学电机系,取得工学硕士学位并获得校优秀毕业生及校优秀硕士论文。毕业后就职于国家电力公司通讯中心,负责电力线载波宽带接入技术的引进和实施,在行业核心期刊和国际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此后就职于国内国际知名IT企业开始跨越从事市场和销售工作。2005年加入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北京中建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了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的”创业”之旅。目前王乔晨负责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T板块的云计算及解决方案方向,探索新技术、新业态下分销公司的职能定位、能力定位以及新的盈利模式。
神州数码集团华为本部副总经理
神州数码集团华为本部副总经理
刘玉龙先生2011年加入神州数码,现任神州数码集团华为本部副总经理。
1997年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IT行业市场营销业务专家。曾供职于惠普,思科等跨国公司。
IT专业媒体 《计算机产品与流通》(smart reseller) 今“玉”良言 栏目专栏作家。
销售专业媒体《销售与市场》“渠道招商”栏目专栏作家。
曾以“渠道经理装X指南”等系列作品响誉IT渠道圈。
联强国际商用行业通路销售部 总经理
联强国际商用行业通路销售部&&&总经理
杨维楷君于2000年加入IBM台湾公司,在台湾IBM公司十年工作历练中,先后带领 IBM
x86服务器团队,小型机海量产品团队和存储海量产品团队,在他的领导之下,年年保持IBM服务器业务台湾市场份额第一名。
于2011年,外派至 IBM 中国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x86服务器总经理、华西区x86服务器总经理,和大中国区x86
服务器渠道部总经理,从2011年到2014年之间,协助IBM中国公司扩展x86服务器的业务,负责全国各省市大客户的经营,重点渠道的扩展和三到四级城市渠道招幕与建置。于2014年十月份,随着联想公司并购IBM
x86 服务器业务加入联想中国公司,先后担任华西区x86
服务器总监、大客户部云销售和高效能运算销售总监,并于2015年六月份加入联强国际中国,担任商用行业通路销售部
佳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副总裁
佳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08年加入佳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西区增值销售总监、成都分公司总经理,自2011年出任副总裁,分管增值业务,2015年分管软件及服务和网络及安全两大业务群组。
董蓟先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微波专业,2001年取得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董蓟先生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在服务佳杰期间为佳杰增值业务增长做出了杰出贡献。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副总裁、华为事业部总经理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副总裁&&&华为事业部总经理
赵建峰先生在公司担任华为事业部总经理,从事IT行业十几年,2002年开始与华为合作,先后在网络、安全、存储、音视频等领域从事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产品经理、资深培训讲师岗位工作;2007年后负责产品线运作、销售管理等工作。
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数据综合服务部首席架构师
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数据综合服务部首席架构师
长期从事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服务、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参与全国多个金融机构系统系统架构规划工作,主持过多个厂商的存储相关解决方案的开发工作。致力于数据安全、增值服务、互联网服务等领域的研究与创新工作,负责富通公司数据服务团队。
ICT新技术和信息产业化发言嘉宾
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周宏仁,1962年7月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控制系,1984年6月获得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电机系控制科学博士学位。1962年10月大学毕业后,先后从事导弹和雷达系统工程的研究,在中国航空研究院历任技术员、工程师、专业组长、高级工程师、型号线负责人,对我国机载雷达的发展有重要贡献。1984年10月起,致力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和国家信息化战略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委员,经济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兼总工程师;负责主持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其间,曾在国际、国内多个学术团体担任领导职务,并在国内数所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担任顾问教授、兼职教授和研究员。曾当选四川省第六届人大代表、常委,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外事委员会委员。1990年5月起,任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部跨区域高级顾问。主要从事全球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发展研究和联合国信息化技术合作项目的咨询和管理。其间,向数十个发展中国家提供过信息化政策、战略、技术和工程咨询,他的专业水平、视角眼光、知识经验、以及工作成果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和联合国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表彰;编著了联合国出版物《政府信息系统(英文)》一书,构建了电子政务理论与实践的基本框架。2002年2月至今,连续担任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一届副主任及第二、三、四届常务副主任,专注于国家信息化的战略研究,负责主持了许多重大课题研究,为我国信息化推进中面临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出谋划策,为国家信息化战略和政策的制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期间,兼任联合国信息与通信技术工作组高级顾问,中国信息协会常务副会长,北京、上海、河北等多个省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2008年9月起受聘兼任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在近半个世纪的学术和工程生涯中,出版全球第一部全面研究和论述信息化问题的专著《信息化论》,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信息化概论》;主编了作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重点书系”的《中国信息化进程》。连续主编了五个年度的《信息化蓝皮书:中国信息化形势分析与预测》。
中国工程院院士,欧亚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欧亚科学院院士
计算机工程和人工智能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欧亚科学院院士,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长,中国云计算专家委员会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等院校兼职教授。
华为质量与流程IT管理部副总裁
华为公司质量与流程IT管理部副总裁&
陶景文先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获计算机与通信理科学士学位,1996年加入华为,现任华为公司质量与流程IT管理部副总裁。
陶景文先生曾先后担任华为西欧地区部总裁(2010年-2014年)、终端公司首席执行官(2009年-2010年)、全球客户解决方案及销售支持部总裁(2007年-2009年)、全球Marketing总裁(2008年-2009年)、南部非洲片区总裁(2003年-2007年)、海外产品行销副总裁(2001年-2003年)、市场技术部副总监(1998年
- 2001年)、STP产品行销主管和高级软件工程师等职务。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总工程师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总工程师
余晓晖,现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中国信息化百人会成员,中国互联网协会常务理事,国家“互联网+”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上世纪90年代曾主持制定全国长途电话网固定无级路由、网络流量控制、网络结构调整等总体技术方案并在全国推广实施。2000年以来,主要从事国家信息通信产业、信息网络技术和信息化的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参与了国家信息化、信息产业、宽带中国、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相关战略、政策、规划研究和起草。曾获通信科技进步奖等10多项奖励,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信息化专委会副主任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信息化专委会副主任
刘建明,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信息化专委会副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武汉大学、重庆邮电大学兼职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际大电网组织(CIGRE)会员。在电力行业工作超过30年,曾任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通信所所长、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副主任、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公司总经理。近年来,先后主持完成了智能电网、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等方面40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
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齐学忠担任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齐学忠先生1982年2月毕业于吉林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计算机软件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石油化工自动化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石油化工学会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在基层企业从事信息化工作二十余年,在中国石化信息化管理部副主任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十余年。参与组织了数十项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应用工作,取得了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十余项,主编了《化工企业ERP》一书,拥有较丰富的大型企业信息化工作管理经验。
嘉宾介绍按照发言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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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Cooperation)
  协作是指在目标实施过程中,成员或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协作应该是多方面的、广泛的,只要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岗位实现承担的目标所必须得到的外界支援和配合,都应该成为协作的内容。这些内容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协作
  实现目标需要一定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等方面。但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某一部门资源不足的情况,如人力不足,或设备不足等。这就需要其他部门从出发,给予必要的支援,互通有无,互相帮助,为着实现共同的目标开展协作。
  2、技术协作
  技术协作既包括技术部门为其他部门提供未实现目标所必需的技术资料、技术知识、工艺方法等,也包括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的技术交流等。
  3、配合协作
  一个部门(或个人)目标的实现,总是与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工作有着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也就产生了在实现目标过程中互相配合的问题。如生产车间生产目标的实现,需要供应部门及时提供足量的原材料,需要动力部门提供足够的动力。
  4、信息协作
  信息协作实质是使目标过程中,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及时的信息交流、情报传递。及时的掌握信息,才能制定正确的,进行有效的实施控制,这是实现目标的重要保证。
  1、协作必须具有相对封闭性
  协作者的范围、协作的内容、协作的程序以及协作应遵循的规范和规则等,都只有是明确的才有利于协作的顺利开展。
  2、协作具有排除性
  协作在对协作者的选择上往往是经过充分考虑的,其中,协作者是否具有协作共事的能力,有无遵守契约以及其它协作规则的诚信记录等,都需要在协作的实质性进展开始之前就已经被考虑过,即通过这种考虑对协作者进行选择和排除。
  3、协作的目标不限于协作
  或者说,协作的目标是对协作的扬弃。比如,协作可以把某种利益的获取作为协作的目标,也可以把在更大范围内的竞争力的增强作为协作的目标。总之,协作的目的不是为了协作,为了协作而协作是没有意义的。
  搞好协作是一个单位完成总体目标的必要条件。其必要性表现如下:
  1、从管理组织系统的严密性上看
  各层次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有着严谨的结构和密切的联系,互相制约、互相影响。这种结构的本身,要求层次之间、部门之间及岗位之间必须有良好的协作和紧密的配合,才能是组织正常的运行,各项工作同步的进行。
  2、从目标体系的完整性上看
  总目标与分目标之间、分目标与分表之间有些连锁关系,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和网络。其中任何一环脱节,都会影响整个网络和链条,从而影响总目标的实现。
  3、从实现目标的复杂性上看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化、综合化程度越来越高,实现一项目标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岗位的共同努力、互相支援,不是只靠哪一个人不靠外界的帮助就能实现的。这也要求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有很好的合作、有力的协作配合。
  在原子主义或个人主义的世界中,人们必须依据契约来建立他们之间的联系,正是这种契约关系决定了他们只能开展协作而不是进行合作,决定了他们在协作与合作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中选择了前者。协作是不同于合作的,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协作的目的是明确的而且单一性的。“的要旨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参加者的义务已经经过、详细说明、得到同意。期望参加者做什么,参加者可能被号召去做什么,他们不做什么可能受到谴责――这些都预先得到了清楚的说明和限定。” 而合作则无需这种具体的事先说明和双方同意,或者说合作所需要的说明和双方同意已经包含在合作行为发生之前的关系之中了,合作者在不需要事先协商的情况下而展开合作,如果需要协商的话也是在合作过程中出于优化合作关系和确立更佳的合作路径的协商。合作者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不是因为对他人谴责的恐惧,而是出于自我对合作价值的认识和理解。至于合作在一次性的结果上是否具有明确的合目的性并不重要,只要合作的方向是正确的,即使一次性的结果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目的性,这种合作也会继续进行下去。因而,合作是过程导向的社会性行动,是有着明确方向的连续性过程,它必然会达成某种一连串的结果,而不同于协作的具体性。
  2、协作的过程是一个“交换”过程。“它要求参加者双方——既不少也不多——履行他们各自的 ‘签约义务’。双方注意力被集于手边的任务——交付一定的商品,完成一定的工作,把一定的服务换成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彼此的。他们相互的兴趣既不需要、也不被鼓励超过完成签约认可的任务。”或者说,在协作的过程中,各自以自己所拥有和所能提供的因素去与他人的那些可以补足自己不足的那些因素进行交换,不管这种交换在实际上是否等值,却是可计算的,是在计价中被确定的,以至于在收获协作的成果时根据计价来分配,从而完成了交换过程。合作的过程则不是这样一种交换过程,合作者的合作并不根据对自己和相对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计算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合作者更多地根据自己对地位平等的知觉而选择与相对人开展合作的行为,他在合作中考虑的是合作行动的总体收益而不是自己通过合作过程所达到的收益状况,他不把自己所拥有的和所能提供的那些因素作为交换的筹码,而是作为促进合作的资源,这种资源在合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大,他就越能够感受到自己在合作行动中的价值,并在这种价值得到证实中体验到作为合作社会成员的意义。
  3、协作使人失去个体性而成为形式化的符号。在协作行动中,“对于他们关心或者应该关心的一切来说,各自都只不过是交付的服务和商品的代理人或者运载者,或者操作者。他们都不是‘个人的’。参加者不是个人,不是个体。如果需要,他们的义务也可以被其他人履行;如果正好是我履行了义务,仅仅是因为我签订了协议。我只不过是由协议的段节拼凑起来的合法模型”。也就是说,个人在这里被作为形式化的存在而对待,是抽象的协作者而不是完整的人。虽然协作的一方会强烈地申辩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着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个体性,但他不会考虑相对方的个体性,他与相对方进行协作,是因为相对方拥有能够满足他的协作期望的条件,其实,任何一个拥有这些条件的人,都会成为与他协作的相对人,而相对人作为人,只是作为拥有这些条件的符号而对他以及他们的协作有意义。所以,协作无非是各种各样可以满足协作需求的“条件”的共同行动。合作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行动,合作的任何一方都首先是作为独立的具有个体性的人而存在的,在合作行动之前或合作过程中,他们各自拥有的那些有利于合作的条件,是作为一种次要因素而被考虑到的。
  4、协作是服务于自私的需要。“以其非个人的、签约的身份,参加者不必、通常也不对各自的幸福感兴趣;没有人被号召去关心签约中参加者的利益。参加合同是为了保证或者提高各自的。参加合同有一个明确目的,这个目的很坦率地讲是自私的。” 人们之所以愿意与他人开展协作,是出于个人的利益追求,是否开展协作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开展协作,都取决于的谋算,是出于自利的甚至自私的目的。与协作相比,合作也会在结果上获得提高的效应,但是,对于合作的过程来说,则不是出于自利甚至自私的谋算,合作的过程来自于社会网络结构的客观要求,是合作关系在个人行为中的实现过程。因而,合作超越了“为我”还是“为他”的思维模式,使“利己”或“利他”的思维习惯都不再获致合理的理解。合作是人的“共在”形态和具有必然性的社会行动,只有放置在后工业社会的合作关系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5、协作关系从属于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调控而不受道德的制约。“将签约所详细规定的内容与道德行为分离开来的是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对每一方来说,‘履行义务的义务’依赖于另一方的义务。只有并且直到签约方同样遵守签约时,我才被迫遵守签约。我首先观察、详细检查和评价的是我的签约人的行为,而不是我自己的行为。我的签约人必须值得或者赢得我对义务的履行;至少他不能做‘不值得的’任何事。‘他没有尽自己的职责’是我所需要的免除自己义务的唯一理由。……解除我的责任是我的签约人的权利。”事实上,在签约的背后,是明确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法律对所有的责任和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为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我与我的签约相对人都在法律所提供的空间中进行协作,同时法律又赋予了双方终止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权利,至于协作的继续与终止能否在道德判断中得到肯定的评价,是不在考虑的内容中的。合作就完全不同了,因为合作首先需要满足道德的审查和判断,只是在道德判断中存在争议的时候,才会诉诸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合作关系只不过是伦理关系的另一种表现方式或另一种表述,合作者的行为是发生在德治的制度框架下的,合作的过程更多地表现出道德的特征,所以,法律的规定对人们之间的合作而言,仅仅发挥着辅助的功能。
  6、协作无论在表现形式上会拥有多大的自由和自主性,其实,在根本性质上是被动的和“他治的”。在协作关系中,“我的义务是他治的,因此,经由,我的签约行为,最后是我这个履行人对签约的虚构合同负责。……在签约关系上,我的义务受到了严格限制,被包括在了一组可以强迫执行的行为中。‘这是我的义务’只是意味着‘如果我没有履行义务,我就会受到惩罚’。义务的观念在这里有一种外在的含义,而不是一种内在的含义。没有附带的制裁就没有义务。此时,善行经常紧跟着对惩罚的恐惧,我最终所做的行为经常是衡量履行义务的不适与玩忽职守受到惩罚的麻烦之后做出的。这种情况更恶化了签约行为的他治特征”。事实上,无论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契约,一切可以称得上的东西,都渗透着约束和限制,协作关系本身就是奠立在约束和限制的基础上的,作为契约关系的保障的法律规定也是以预设惩罚和制裁来为协作关系和行为提供支持的。所以,在协作的过程中,必然会表现出“他治”的特征。合作恰恰相反,它是真正“自治”的,合作关系中包含着自主性的内涵,合作行为是自主性的体现,而整个合作过程都无非是自主性的实现。这种自主性是不被管理的、非标准化的,是行为主体特殊自我的自治。
  1、领导者要合理的、适时的组织协调。领导者掌握着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全面情况,了解各项目标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这些情况和问题,要适时的出面组织协作、调整力量,以保证各项目标均衡的发展。  
  2、各个部门或个人,要有全局观念,主动的搞好协作配合。
  3、对制定的协作内容和临时承担的协作任务,应该以积极负责的 态度去完成,因为这些任务和计划都是紧紧围绕着总目标、服从总目标的需要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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