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规划图石山村二组41号陈中双联系方式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 09:42:58
假释建议:
提请假释建议书
沪宝监(2016)假字第71号
罪犯陈中双,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石山村二组41号。所属石山村村委会,城关司法所。身份证号码:028632。2014年12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2014)松刑初字第1803号刑事判决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2015年3月10日入监,2015年5月25日送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9日狱内公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迹:无。
履行判决义务情况:无。
主要犯罪事实:日0时许,该犯等人在本区九亭镇涞亭南路、沪松公路路口桥下家禽批发市场附近,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孙方彬等人发生争执。期间,该犯指使“小宝”等人持砍刀将被害人孙方彬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方彬因外伤致右腕关节强直、畸形、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以上和右手诸指屈曲挛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构成重伤。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后经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了认罪服法书。认识到:“我的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严重扰乱了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极其不稳定的因素”,“法院对我的判决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合理的,量刑适当,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表示要:“在今后的改造中,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在自身无违纪的前提下,勇于同其他违纪行为作斗争,认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教育学习活动,积极投入到劳动改造中去,以实际行动来体现自己的真诚的悔罪态度”。该犯自入监后共递交认罪服法书3份,思想汇报5份。(见卷18-20页)
2、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自入监后能服从管教,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在服刑改造中未发生严重的违纪行为,遵纪意识较强,能较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在遵规守纪方面表现较好。(见卷21页)
3、“三项”教育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参加监狱组织各项考试,在2015年监狱心理健康常识教育考试中获得92分,学习认真,态度端正。(见卷22页)
4、劳动生产方面:该犯自入监后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劳动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从事操作工劳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累计应完成定额2344工时,实际完成定额2344工时。(见卷23&&&& 页)
经该犯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司法局评估,经调查,陈中双认罪态度良好,日常行为端正,并无不良嗜好,且其家属及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帮助其在社区服刑,认为陈中双符合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
该犯自入监后,获得表扬一次(2015年1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计分考评奖分69分,无扣分,有效分累计69分。(见卷28-30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宝山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附: 卷宗材料共1卷1册41页。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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