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协调费是否需要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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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有一宗划拨土地,原账面价值为0, 2003年企业改制评估入账1000万,增加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由于评估增值部分摊销金额不能税前扣除,2003年企业直接按1000万*当时所得税税率33%一次性提出总共需要纳税调增的摊销数33万,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 &33万
贷:其他应付款& &&&33万
然后每年汇算清缴将摊销数调增然后缴纳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 1万(假设每年摊销1万)
贷:银行存款& && &&&1万。
这样账务处理对么?当时仍执行老会计制度。
今年公司讲该土地办了出让,即该暂时性差异不存在了,可其他应付款仍有余额25万,如今按新准则应该怎么处理呢?
我的理解: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 8万
& && & 其他应付款& && && &25万
贷:资本公积& && && && && && && && & 33万& && && &
因为觉得2003年不应该一次性提出来这部分暂时性差异,而是在每年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然后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既然2011年办理了出让地,这部分前期差错应该按初始值还原。陈老师,我这么想对不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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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制度下对改制评估增值的处理应按财会字[1998]66号文的规定执行。但一般理解划拨土地的权益是不应作价入帐的。对划拨土地权益不应摊销。
2、本年度将土地转为出让时,应冲销原先划拨土地入帐的处理(包括相应的递延税项),重新按实际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原值入帐。至此就该土地应不再有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
本帖最后由 whwx 于
16:08 编辑
谢谢陈老师这么晚回答问题,我还有一点疑问。
1、我看了一眼该文件,企业计提这笔“其他应付款”就视同于“递延税款”,每年交纳时虽未按文件规定将“递延税项”转到“应缴税费”,但实际还是支付了,也没有问题,对吧?
一般划拨土地确实不应该入账,但由于是老字号企业,基本都是划拨地,这里按我们领导意思就勉强认了,没办法。
2、当年划拨地土地入账时,确认的资本公积在评估调账后,在建账时将这部分增值导致的资本公积转入母公司,母公司确认对该公司的长投,该公司增加实收资本(划拨地出资造成瑕疵,当时就这么做的,本年缴纳出让金,弥补瑕疵),那本年对于这个递延税款应该怎么冲回呢?本年企业交纳出让金时又评估了一次,增值200万,在原1000万原值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200万。
这块实务没怎么做过,不太懂,谢谢陈老师指导。
本年补交出让金时,应当将原先就划拨地权益确认的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予以冲销。
对于新取得的出让地使用权如何入帐的问题,要考虑补交出让金的具体方式:是(1)由母公司补交出让金,然后将该出让地评估后对本公司增资?还是(2)直接由本公司补交出让金,同时母公司以现金置换原先的划拨地出资?
陈老师,如果是评估建账,以评估后的净资产确认子公司实收资本这种情况,是不是不应该考虑土地增值递延税款的问题?如果企业已经计提了递延税款,今年还有余额,那应该怎么处理呢?
递延税款的概念就是对应的暂时性差异将来的税务影响。本来土地使用权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就既有后续摊销或者是后续处置。楼主你现在的问题无非是本来要摊销的递延税款今年一次性转回了,那么就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税即可。因为你本来就通过出售这块土地完全实现了当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收益,当然当期要对这部分缴纳所得税了吧?
本帖最后由 whwx 于
17:08 编辑
主要有一点困扰我,因为财会字[1998]66号文上写明:若净资产用于折股,则不需要计提递延税款。该公司改制以评估净资产来确认母公司实际出资额(即该公司实收资本),这于用于折股属于同一种性质,按理说不应该计提递延税款才对啊。
这一条是有问题的,而且和现在的税务处理也不一致。实务中很少出现评估增值对应的折旧、摊销允许在被投资企业税前扣除的情况。&
那将来要不要缴税嘛,如果要的话,你好歹要确认一个负债才行吧?当然,你可以不叫他递延所得税负债:lol
如果不用交的话,这都交了好多年了,余额也冲不回去了,也不能让税务局退。不过你的这个做法可以考虑。
确实如此,应当尽可能确认一项实质上是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项目,以反映未来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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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也规定,“无形资产”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见,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但是,一些企业虽然表面上看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并未严格执行,如在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不仅将相关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而且还将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成本,依据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例】甲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建两个大车间,2006年5月征用了一块价值为1000万元,使用年限为50年的土地。2006年12月,在生产线安装完成后两个车间同时投入了使用。2007年1月起,甲公司将包括1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成本在内的两个车间固定资产,按照20年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直至2009年6月,某税务检查组到甲公司例行检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时一直没有变化。
  检查组虽然发现了甲公司存在的其他一些问题,但并未发现1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成本包含在车间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中,也未发现甲公司按照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20年的折旧年限并以计提折旧的形式,每年摊销了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在检查即将结束,全体检查人员全面汇总、分析检查情况时,检查组组长突然意识到未见账面有为建造两个大车间而征用土地情况的反映,遂再次仔细查阅了账面情况,证实甲公司未将两年前为建造两个大车间征用的土地使用权放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户核算。组长遂询问甲公司财务部张部长,张部长解释说,两个车间是在2006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最后一年建设并完工,已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成本全额打入了车间基建成本,所以账面没有反映为无形资产。
  至此,似乎应该不存在问题了。但组长继续询问了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的问题,张部长介绍说,车间竣工投入使用后,按照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20年折旧年限计提了折旧,而不再是按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组长又问,按照20年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完毕后,还有30年的使用期就没有成本了,这怎么办?张部长立即回答说,就像房屋建筑物20年提完折旧后仍继续使用一样就不再计提折旧。这似乎又很有道理,但这位组长解释说,对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同,会计制度、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企业在使用年限内按照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所以,即使按照会计制度上述土地使用权应该打入车间的基建成本,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先按照50年使用期限计算各年平均应摊销的金额,再将各年应摊销额以车间折旧的形式计提,再分别计入各月的制造费用,更何况上述土地使用权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无形资产直线摊销,而且税法也不允许提前摊销。
  这时,张部长终于明白了存在的两大错误:一是1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应该从两个车间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二是对1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应该按照50年期限每年摊销20万元,2007年和2008年两年多摊销的60万元应该转回作追溯调整。
  【分析】
  从上述案例介绍可知,甲公司问题的发生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理解有偏差或掌握不到位,但正是由于这种并非故意的行为,不仅使得甲公司不存在因故意舞弊而常见的蛛丝马迹,而且检查人员也很难从与被检查单位的沟通中发现一些欲盖弥彰的疑点。可见,检查此类并非故意舞弊的问题并不一定比检查故意舞弊的问题来得容易,而且检查的方式方法也有别于检查故意舞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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