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意义的意义

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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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意义
从刑罚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来看,人类刑罚发展总体趋向轻缓,这已成为了一个普遍规律。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借鉴的角度看社区矫正立法的意义
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诞生于1973年的美国明尼苏达州,该部法律的立法内容主要是为了规制政府部门的社区矫正计划、支持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同时明确了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为罪犯提供相应的帮助。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定并通过了本州范围内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除美国之外,世界其他国家也出台了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国的《形式执行法典》、澳大利亚的《矫正服务令》、加拿大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等。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都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调整的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与这些国家出台专门法律相对应的是,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出台专门法律但是出台了相应的单行法规,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法》《少年事件实施细则》,香港地区的《感化令》《社会服务令》,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的预防更生法》等,这些法规在不打破原有的刑法体系的情况下,很好地起到了补充作用。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如果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推广和执行,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立法,法律独有的强制性是社区矫正工作推行的保障与前提。
从党和国家法律制度完善看社区矫正立法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2004年,中央有关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文件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围。2005年初,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改革由司法部牵头,中央综治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个部门参与,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革发展。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2008年,中央有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文件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多样化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2011年,中央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完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深入推进,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相关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事关社区矫正工作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改革发展的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关键举措,既有理论上的引领,又有实践上的指导,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是做好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从我国社区矫正经验看社区矫正立法的意义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行试点,逐渐扩大试点范围;由点到面,全面试行,目前已发展到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从2003年试点开始,社区矫正历经了首批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和全面推进四个重要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在国内十多年的试点工作也为我们积累了十分宝贵的实践经验。事实上,在试点推进的进程中,各个试点也都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不少针对地方实际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正是社区试点工作的规律探索成果。对于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而言,就是要综合考虑这些已有成果,进行科学总结,进而推广。这便是试点工作的意义所在。可以说,拥有了以上实践中产生的经验、归结的成果,为社区矫正立法提供了可行性。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目前,制定社区矫正法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起步晚、制度不健全的特点,相对西方较为完善的制度,显得较为落后。客观来说,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来规定社区矫正制度,只有一些零零散散的条文,远没有达到系统的程度。因为立法的落后,缺少指导社区矫正的规范,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人员短缺、各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等特点。因此,推进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开展,首先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具体的工作内容规范化、体系化、程序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因此,社区矫正立法在我国势在必行,只有通过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才能保证罪犯的基本人权;只有通过一部完备的社区矫正立法,才能更好地降低罪犯的再犯罪率;同时将社区矫正规范化,能够有效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作者李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副局长)
(责编:韩婷、李晓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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