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术后左侧声带麻痹痹是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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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医疗事故:甲状腺切除术后声带麻痹喉返神经受压案例-辽宁律师
原告杨宗义诉称:2011年3月原告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就诊。日原告依照被告医嘱入院治疗,于日行右侧甲状腺腺叶、峡部全切加左侧腺叶部分切除术,后于日出院。术后,原告声音无法发出,出现声音嘶哑、咳嗽、喘息、喝水困难等症状,至今没有恢复,无法与人沟通。后原告至北京同仁医院及解放军306医院检查,发现系被告手术失误致原告杓状软骨一边固定一边受阻,双侧喉返神经功能损伤,喉旁神经受损导致各种不适应。原告于日向被告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要求后期的治疗、赔偿,被告在日给予原告推诿责任的处理方案。现因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89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11,500元、交通费2,641元、住宿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75,404元、营养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300元、代理费5,000元。被告辩称被告岳阳医院辩称:对原告在被告处就诊的客观事实不存异议,本案已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关于责任承担应当以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按照不超过7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因“发现右侧甲状腺肿块1月余”入住岳阳医院。入院查体:右侧甲状腺可及直径约5cm肿块,左侧甲状腺直径约1cm,表面光滑,质韧,无压痛,随吞咽上下活动。B超(4-14)双侧甲状腺多发结节,右叶结节伴多发钙化。诊断:右侧甲状腺肿块。同年6月1日在全麻下行右侧甲状腺腺叶、峡部全切+左侧腺叶部分切除术。术中诊断: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术中见:右喉返神经与甲状腺组织粘连,在右下动脉分支后上行,仔细分离甲状腺与神经粘连,全程显露喉返神经,向上解剖神经至入喉处。完整切除右侧腺叶及峡部;左侧甲状腺腺叶行中下部大部切除。同年6月4日与原告交流声音嘶哑,咳嗽喘息、有痰,饮水时无呛咳。术后病理诊断:双侧甲状腺及峡部结节性甲状腺肿。同年6月14日原告出院,出院时情况:咳嗽喘息明显好转,仍有痰,声音嘶哑。同年9月28日,原告在解放军306医院行纤维鼻咽镜检查提示:双侧声带活动差,闭合欠佳。同年9月30日,原告在北京同仁医院行喉肌电图诊断:双声带活动不良。同年11月22日原告在北京同仁医院行喉肌电图诱发电位诊断:双侧喉返神经功能损伤。2013年北京同仁医院嗓音评估报告:双声带活动不良。另查明:1、上海市医学会接受本院委托,对原、被告医疗争议进行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日该医学会出具沪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分析意见如下:1、日患者因“发现右侧甲状腺肿块1月余”入住岳阳医院。B超检查提示双侧甲状腺多发结节,右叶结节伴多发钙化。根据《甲状腺结节及分化型甲状腺癌诊治指南》(2007版),行外科手术治疗有指证。但医方在术中存在以下过错:(李晓东律师:下面是最好的专家理由,上海专家水平真高,对医院的要求最严格)①手术范围过大,患者为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行次全切除腺叶即可,医方行右侧全叶切除、峡部全切+左侧大部切除范围过大,增加了损伤喉返神经的风险。②行左侧腺叶大部切除时未予保护喉返神经,手术记录未描写任何左侧喉返神经情况及术中保护措施。上述过错与患者双侧喉返神经损伤,目前发声及言语困难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2、根据送鉴的病史资料,患者双侧甲状腺结节广泛,右侧喉返神经与甲状腺组织有粘连,这也使喉返神经损伤风险增大。3、患者目前双侧声带活动不良,发声及言语困难。结论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岳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范围过大及术中未保护左侧喉返神经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发声及言语困难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三级丁等,对应XXX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后,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原告对该份鉴定报告存有异议,经其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向上海市医学会发函,申请上海市医学会就原告的异议作出书面说明。2014年4月8日,上海市医学会答复:1、患者目前双侧声带活动不良,发声及言语困难,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属于三级丁等。2、根据送检的病史资料,患者双侧甲状腺结节广泛,右侧喉返神经与甲状腺组织有粘连,这也使喉返神经损伤风险增大。说明疾病自身因素对其损害后果也有一定参与度,故定位主要责任而不是完全责任。3、鉴定专家无需具有法医资格,鉴定学科专业组成由医患双方签字认可。被告对该份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2、上海市医学会接受本院委托,对原告医疗损害后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2014年2月26日该医学会出具沪医三期鉴(2014)006号医疗损害三期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根据沪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XXX伤残损害),医疗损害治疗、恢复的实际需要,并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被鉴定人的休息期为18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后,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原告对该份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被告对该份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3、原告为本案聘请法律工作者支付代理费5,000元。上述事实由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医疗损害三期鉴定意见书、补充意见函、医疗费收据、鉴定费发票、代理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现上海市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病历材料对原告和被告的医疗争议做出鉴定,在无足以反驳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之证据的情况下,应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以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岳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范围过大及术中未保护左侧喉返神经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杨宗义发声及言语困难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三级丁等,对应XXX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综上,本院确认,本例属于对原告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本案所涉纠纷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应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及金额。原告求偿项目中:1、医疗费:原告在被告处发生的医疗费据实计算,本院确认为14,029.96元(不包括住院期间伙食费194元);2原告在解放军306医院、北京同仁医院等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与本案所涉医疗纠纷有关,视为合理的实际损失,据实计算,本院确认为13,626.16元。原告出具的北京同仁堂京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三张发票共计265.4元,因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被告一致认可480元,与法不悖,予以照准。3、残疾赔偿金:被告对于原告主张以城镇标准计算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根据原告年龄、定残日期、伤残等级,本院确定残疾赔偿金为105,242.4元。4、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结合司法鉴定提供的治疗的护理期以及被告答辩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护理费为2,500元。5、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结合司法鉴定提供的治疗的营养期,本院酌情以每天40元计,共2,400元。6、交通费:原、被告一致认可1,000元,与法不悖,予以照准。7、住宿费:原、被告一致认可500元,与法不悖,予以照准。8、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遭受身体的创痛确实会造成相应精神痛苦,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造成的后果等,酌情确定为7,000元(不再按责任比例分担)。9、鉴定费:由于司法鉴定是原告提起诉讼而需提供的证据,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确认为4,300元(不再按责任比例分担)。10、代理费:原告为诉讼要求代理费的赔偿于法有据,本院确认为5,000元(不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7,65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2,50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05,242.4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的70%,计97,844.96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赔偿原告杨宗义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赔偿原告鉴定费4,300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赔偿原告代理费5,000元。
日原告因颈前左侧有肿物去被告处就诊,经被告医务人员诊断原告系双侧甲状腺瘤,提出需动手术。日被告为原告行双侧甲状腺瘤切除手术。术后原告声音嘶哑,呼吸困难,饮水咳呛,几经治疗,未见好转。在原告质问下,被告称属术后正常现象,半年恢复期即能正常。原告日出院后,半年内多次到被告医院反映病情不见好转。半年之后,病情严重,再次找到被告相关人员,被告方派车同原告去郑州检查,结果为术中喉返神经双侧受损。
&2011年11月原告申请南阳市医学会对此事故进行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其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现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事故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日,南阳溯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
被告辩称:原告病情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左侧甲状腺瘤”,日来被告医院要求手术治疗,在告知手术风险和签订手术同意书后,于4月12日上午在全麻下为原告行“左侧甲状腺瘤切除术”,术后第一天发音清晰,饮水略呛咳。被告医院对原告的病情诊断是正确的,手术适应症的把握是准确的。做甲状腺手术过程中存在的切断、缝扎、挫夹、牵拉情形都会直接损伤喉返神经,这在术中会立即出现症状,而因血肿、瘢痕组织牵拉所致喉返神经损伤者,则会在术后数日才出现症状,一般可恢复。因此,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甲状腺手术后造成喉返神经损伤,是无法预料和无法避免的医学
&原告梁桂兰系原南召县中心粮站退休职工。日,原告梁桂兰以“发现颈前左侧肿物3个月”为主诉入住被告南召县人民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左侧甲状腺瘤;2、右侧甲状腺瘤。入院后经术前准备,被告于日上午在全麻下为原告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手术过程顺利,并在术后给予抗炎及对症治疗,原告在术后即感发不出声音、饮水呛咳,经向被告方主治医生反映,即给原告以抗炎、对症治疗。原告日出院,出院后因声音嘶哑、呼吸困难、饮水呛咳,向被告方反映。
&日被告南召县人民医院对梁桂兰反映的情况诊断为:1、双侧甲瘤术后;2、喉返神经受压;处理意见是①热疗、理疗处理;②半年后不能恢复进一步治疗。日梁桂兰被送往南阳市口腔医院做电子内窥镜检查,诊断声带麻痹。原告因术后喉返神经损伤一事与被告产生纠纷。被告主管单位南召县卫生局日委托南阳市医学会对梁桂兰与南召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日南阳市医学会对此纠纷做出南阳医鉴[2011]4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认为梁桂兰发音略低,有吸气性喉鸣,饮水测验有呛咳现象,造成梁桂兰现状的原因为喉返神经损伤,造成喉返神经损伤的原因:1、不排除术中挫伤;2、血肿压迫;3、术后粘连。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在患者术后术区有血肿且伴有声音嘶哑、呛咳的情况下,未对血肿进行处理,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分析术中见患者双侧甲状腺与周围组织粘连致密,不易分离,客观上增加了手术难度,在手术分离过程中容易挫伤周围神经及发生继发性出血等手术并发症,故医方负次要责任;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对患者的护理建议,可考虑行声带外展术以解决吸气性呼吸困难。该鉴定送达后,双方均未申请再次鉴定。日,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梁桂兰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日做出宛溯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梁桂兰饮水、进食困难,声带麻痹等,系喉返神经损伤所致,其损伤属伤残五级。
原、被告为医疗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行声带外展术。
201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梁桂兰因甲状腺瘤入住被告医院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术,恢复期后原告仍发音低沉,饮水呛咳,且有吸气性喉鸣。经诊断为喉返神经损伤所致,并构成五级伤残。就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是否存有过错,南阳医学会对此进行了鉴定,鉴定机关认为:造成原告喉返神经损伤的原因有三:不排除术中挫伤、血肿压迫、术后粘连;其中,在患者术后术区有血肿且伴有声音嘶哑、呛咳的情况下,未对血肿进行处理,医方的该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患者双侧甲状腺与周围组织粘连致密,不易分离,客观上增加了手术难度,在手术分离过程中容易挫伤周围神经及发生继发性出血等手术并发症。因此造成原告喉返神经损伤的原因,不能排除被告的医疗行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失,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目前的伤残现状存在因果关系,且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病情客观上增加了手术难度,应减轻被告相应责任
医疗事故:结节性甲状腺腺叶峡部切除后声带麻痹-辽宁律师李晓东 (
09:20:40)[编辑][删除]转载▼
标签: 结节甲状腺 叶峡切除 声带麻痹 杂谈&分类: 普外科麻醉
原告董桂英诉称:原告于2011年因糖尿病等病而入住被告医院,在住院检查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有右结节性甲状腺肿症状,遂安排原告做右结节性甲状腺腺叶切除+峡部切除手术。术后,原告发现发音困难、说话嘶哑,当时被告医生说三个月会好转,然过了一年,声音依旧嘶哑。期间,原告于日在被告医院喉镜检查诊断为右声带运动障碍,于日在被告医院喉镜检查为右声带麻痹。原告认为,被告在进行右结节性甲状腺切除手术时,存在操作失误,造成原告右声带运动障碍及麻痹,发音嘶哑、困难,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号的浙江省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第2.9.23项规定,器质性声音嘶哑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在闸弄口农贸市场从事禽蛋零卖生意,因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声音嘶哑,与人沟通困难,禽蛋叫卖经营难以为继,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诉请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住院费18973.63元,门诊费1177元;2.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赔偿原告六个月的误工费50550元(&3);3.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202200元(%);4.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1100元。以上合计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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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红会医院辩称:1.原告因B超发现右结节性甲状腺钙化,于日转入外科,经积极术前准备后于日全麻下行右结节性甲状腺切除+峡部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发音困难及嘶哑等情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症状逐渐减轻,并在门诊随诊。2.被告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提出右结节性甲状腺切除手术时存在操作失误,造成右声带运动障碍及麻痹导致发音嘶哑,不符合事实。(1)诊断明确,有明确的手术指征;(2)手术操作无过错,手术操作符合常规规范要求;(3)手术人员资质合法,术者为普外科主任,第一助手也为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上述两位均对甲状腺疾病的诊治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4)术后处理符合医疗规范。原告术后出现声嘶及发音困难,原因可能是术中热导、神经与周围组织粘连及原告本身的糖尿病等影响了神经的自我修复,由此导致声嘶及发音困难迟迟未恢复到术前。3.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医疗费,用于自身疾病的治疗,应自行承担;(2)误工费,误工标准应参照农村标准;(3)残疾生活补助费,无证据证明产生残疾后果,即使存在,也系医疗行为产生的合法风险,应自行承担;(4)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证据证明有精神损害,且主张金额过高,按常规标准10级伤残为10000元。综上,要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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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红会医院申请,本院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做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为:董桂英所接受的诊疗行为本身应视为合理,右叶单发性甲状腺结节被选择手术治疗具有适应症,但手术后出现发声不畅、声音嘶哑是喉返神经损伤导致右声带运动麻痹的结果,是在接受右结节性甲状腺腺叶切除+峡部切除手术过程中造成的,切除“肿块大小约1.0&2.5cm,界清,质韧单发甲状腺结节”而出现右声带运动麻痹的结果,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过错。其损害结果是属于完全可以避免的,参照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相关度的判定原则,认为完全是医方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参与度应该是100%。被鉴定人的右声带麻痹发声不畅,声音嘶哑已构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十级伤残。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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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董桂英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9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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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原告董桂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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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结节手术导致双侧声带麻痹算不算医疗事故?现在呼吸困难。
我妈妈09年4月份做的甲状腺结节手术,出手术室就声音嘶哑,之后去医院做的纤维喉镜,定诊双侧声带麻痹,现在呼吸困难,这情况算不算医疗事故?
 问题来自:辽宁 - 锦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3:11 咨询人:e411498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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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医院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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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里了事故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回复时间: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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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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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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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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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院方存在过错,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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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术后出现双侧声带麻痹属于医疗事故吗
我于今年的4月7日再大连是附属医院二部做的甲状腺手术。术后出现语言迟缓声音沙哑,呼吸困难
 问题来自:辽宁 - 大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06 咨询人:wl4769cnqj
问题补充:现在已已经确诊属于声带麻痹。声带中立不能外展。需要气管切开u才可以治疗
补充时间: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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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甲状腺术后出现双侧声带麻痹属于医疗事故
回复时间: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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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回复时间: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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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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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医疗损害,可能伤到喉返神经。
回复时间: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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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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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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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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