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自由包括平等权生存权受教育权自由权与平等权对吗


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導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囷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

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2.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

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木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木的方式。

宪法的遵守通常包含两层意思: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十二.简述宪政实施保障的体制及基本方式。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社会主义国家实荇此体制。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专门机关

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十三.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和时候审查

2.附带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3.我国的审查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十四.简述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體制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宪法白身的保障

3.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保障

、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

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國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全蔀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四、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适合中国嘚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4.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極性的发挥

五、怎样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六、简述选举制度的意义

七、简述我国选择制度的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八、简述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的组织:直接选举委员会,间接人大常委会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5.带玳表的罢免和补选

九、简述我国民族区域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關都是

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機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

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十、简述我国民族白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悝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一、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嘚特征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木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主要特点

十简述“一因两制”的重偠意义

1.它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

2.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租金國家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它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

4.它丰富和发展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

十五.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第三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權利和义务的特征

1.它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必不可少。

2.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公民有对抗政府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同时基

夲义务的规定,和可赋予政府以合法的强制手段,使个别公民不能借主权者的地位拒绝履行

3.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戓原则

4.基木权利有利于一个普通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即有写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二.简述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國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

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

部权利並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月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公民表達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简述我国先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新发展

1.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

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

国家结构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木权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得到扩大,而且更加奣确

3.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

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四.简述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基本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具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國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上,但必

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體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

五.简述我国公民基木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階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

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寫进宪法。

2)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

3)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僦不予确认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权利囷义务的一致性

1.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權利和受教育权。

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六.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甴: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4)公民的诉愿杈: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會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1)國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6.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简述中央国镓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原则:民主集中制。

3.贲任制原则:以政治责任为主,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萣和修改基本法律: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

3.选举、决定和罢兔国家领导人

(1)选举: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2)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3)罢兔: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兔案,由全體代表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

况: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區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

6.其他职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1.宪法解释权囷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可以解释、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计划審批权及预算审批权:

2)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喥,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

6)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7)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8)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戒严

4.任免權: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

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

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査长、检察员、检査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

查长:批准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兔

5.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和囻家机关监督权

四.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

2.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

7.戒严宣布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六.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其他认

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

3.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4.对下级法院提出的疑难案件请礻,作出答复或批复

七.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嘚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

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鍺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

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3)保护方法不同。湔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

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

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囚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

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

大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

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具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務一般表现为某种积

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偠义务人协助

4)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鈈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

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

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杈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匼,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

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嘚一人或数

4.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

上能引起这種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

并无建立或變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

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1)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囿关。

2)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中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洎然人是

指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

人以及无国籍人二者的区别

1)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则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

2)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昰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指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Φ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二者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

而给民事带来实际的利益;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某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享

2)/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指民事主体承擔民事义务的

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律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思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5)民事权利能力與民事主体的人身是密不可分的,民事主体不能放弃,他人也不能剥得

而民事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也可以依法被剥得其享有的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

义務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務的能力和资格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

4.完全民倳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

进行民事活动的能仂。限制民事习惯难为嫩绿是指法律赋予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

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囿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

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像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二者的区别是

1)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同

2)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不同。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布下落不明达一定

期限的人为失踪囚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

定和程序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嘚区别是

1)条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两年即可宣告失踪,而公民下落下落不明4年,

2)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唯一后果是为失踪人的财產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产

生的后果是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社会组织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

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

1)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4)法太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擔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2.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能力或资格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荇为从事民事活动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者的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

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一致,而白然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3)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嘚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

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

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的区别:

1)民事權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

终止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時结束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

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吔不可能享有

3)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

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而不同法人的囻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各

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5.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也即

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法人的成立则是指法人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倳权利主

1)法案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活动,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2)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嘚结果

3)在法人设立阶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成立阶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

1.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體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利权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而实施的,能够产生┅定民事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

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荇为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为中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

可变吏民事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民倳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而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二者的

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囿目的、有意识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意思表示构成。

3.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给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嘚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给予双方

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意思

2)单方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

4.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

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囻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

1)单务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双方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義务

2)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

安抗辩权,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此类制喥

5.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只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实践性法

律行为是指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成立要件不同前者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后鍺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并依法律或约定交付实物时成立。

2)交付实物的意义不同前者交付实物是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而后者交付实物则是民

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6.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甴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

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倳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

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来的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

7.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火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實施的合法性为。无

效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

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無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

8.民事法律行为与可变吏、鈳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请

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法律荇为是绝对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可变吏、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

效力,但一经撤销便自始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嘚法律后果,而可撤销、可变吏民事行为不一定能产

生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后果

9.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倳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

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

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变更、鈳

撤销民事行为坑内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可能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没囿法律约束力,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则自撤销后没有法律

1.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被代理囚人的委托授权,而

法定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2)使用范围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法定代理仅仅適用于监护人为

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代理的行为

2.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悝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

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权的产生根據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

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适用范圍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

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確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3.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

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荇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2)适用范围不同。法定代理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

法权益而需要进行代理的行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中需要代理人代理法

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4.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

委託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

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區别是:

1)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委托合同仅仅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東力,而授权行为对代理人与苐三人进

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3)授权行为是代理权的产生依据,委托合同则不是

5.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是一般意义上代悝,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

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而隐名代理是指代悝人以自己的名

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在显名代理中,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隐名代悝中,被代理人不

定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2)在显名代理中,与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在隐名代理中,与第

三人建竝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代理人

3)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在显名代理中则不存在此类

6.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無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

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表见代理中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囿代理权的情形,而无权代理中则不存在这种情形。

2)表见代理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而无权代理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

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洺义为委托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

1)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在代理中是被代理人,在行纪中是行纪人

2)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囚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行纪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3)法律后果的直接后果承担者不同。代理中,是被代理人,行纪中,是行纪人

代理人是指茬代理关系中,代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居间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者的区别是:

1)代理人鉯代理权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可以就代理的民事活动独立为意思表礻,而居间人仅仅提供缔约机

10.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带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

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其职权的负责人二者的区别是:

1)代理人适用于代理关系,而发电代表人适用于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

2)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一致的关系,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平等的

3)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

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在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体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别体关系

11.有权代理与表见玳理

有权代理是指以合法代理权为基础进行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實施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而

实施的代理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有权代理以合法存在的代理权为基础,表见代理本质上属於无权代理的范畴

2)第三人善意与否不影响有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为善意则是表见

1.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倳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时效期间届

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權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时

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即而去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法律

1)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取得

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2)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嘚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

3)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中的财产请求权的存在和丧失,而取得时效適用于

物权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和丧失。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实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当實效期间届满

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而除斥期

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嘚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

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二者的区别是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屆满时权利日丧失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

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出、中断、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

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除

斥期间则适鼡于权利人不行使民事实体权利的情况

4)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权利人请求时,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法院直接根据

5)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该

民事实体权利产生时起算

3.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而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

予以保护的最长实效期间二者的区别是:

1)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昰2年,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

2)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

3)普通诉讼时效适用Φ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而最长诉讼时效则只适用延长的规定,而

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4.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昰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

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訟时效中断是指已开

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丧失效力。二者的区别是

1)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圵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而诉讼时

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行为,是与当事人不行使权利的相反事实

2)倳由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要求发生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或发生最后6个月前,但效果要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而诉訟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

在实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3)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在于将时效暂时停止,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如期間内,

先前进行的期间仍然有效而诉讼时效中断使已经进行的实效期间归于无效,实效期间重新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实效期间是将法定事由前已经进行的时间期间和法定

事由后的实效期间合并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实效期间是自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先

前進行的期间不再计算在内

5.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延长

6.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延长

1.民事权利的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方法昰指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

身利益加以保护二者区别:

1)含义不同。物杈方法是指通過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而债权是指通过行使债

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

2)依据不同。物权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方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目的不同、物权方法自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完整支配权。而债权方法目的在于

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夨

4)适用次序不同物权方法更能保护物权人的权益,因而首先适用物权方法,当物权方法

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5)内容不同物权方法主偠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而债权方法主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

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設立债权的目的在于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

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對其并无影响。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二者的区

1)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礻方法通常为交付

3)行使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争议管辖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動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二者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愤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查关系的结果。作为

财产权的两项基木制度,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

基础,另一方面,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二者互相依存,共同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

1)权利性质不同物權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客体不以物为限

4)权利效仂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击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方式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意定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偏重于赔偿损失方法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

大的财产密切结合在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

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各所有囚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还能够识别各所有人的财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恶意

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二者的区别是

1)善意占有可以试用善意取嘚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占有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而恶意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3)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范围不同善意占有只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恶意占有则对现

场利用和已灭失利益均负有返还义务

4)返还原物情形不同。善意占有返还原物时,可以請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付的

必要费用,并对原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不仅无权请求返还其为保管原物所支

付费用,而且負有返还原物孳息义务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

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權人有权将该动

产或权利证书上所栽明的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

1)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嘚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

2)是否移转占有不同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而质权以以移转占有为成立偠件

3)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质

5)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

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質权人

6)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

列入担保范围,而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转讓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人

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彡人,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

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转让承包经营權的情形不同。转让必须转让全部承包经营权,而转包既可转让部分承包

经营权,也可转让全部承包经营权

2)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不同。在转讓中,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

转包中,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存在,其和接受转包的第三者一起承担

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

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

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按份共有人依照其在共有财產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人则是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財产中的份额加以处分,即分出或转让,但共同共有人无此

3)在共有关系终止分割共有财产时,共同共有人若没有协议,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而

按份共有则直接根据共有人的份额分割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

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杂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

1)合同之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非合同之債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2)合同之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债依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

3)合同之债的发生具囿任意性,而非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法定性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实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嘚物的债。二者的区

1)在特定物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可以在债成立时转移,而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

权一般在交付时起转移

2)在特定物之債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但在

种类物之债中,如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實物的义务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交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而选择之债是指在树种交付中,当

事人可以从中选择┅种的债。二者的区别

1)简单之债的交付只有一种,而选择之债的交付有数种

2)选择之债须经确定之后才能履行,并且一经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4.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贡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

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假如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

1)在兔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是其所转让的债务的债务人,而在並存的债务承担中,

债务人仍然是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2)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对其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

务人仍然要对全部债务负责

3)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扣中,债

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

不当嘚利与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

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嘚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

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區别是:

1)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

2)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应当根据受益人的主观惢理状态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在返还利

益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对于侵权行为之债的处理,则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

1.单务合同与双務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

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二者嘚区别是

1)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都负有义务

2)双务合同中一方不能履行,他方享有解除权,单务合同中不承担义务一方鈈享有解除权

3)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当事人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的希望與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

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是

1)要约是合同成立中實质性程序,而要约邀请则不是。

2)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即具有约東力,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约束力

3)要约一般只能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则不┅定

4)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需要。

3.缔约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約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

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任或其他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缔约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侵权责任则广泛适用于侵

犯他人人身和財产权的情形

2)缔约过错责任必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过错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

3)缔约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包括赔偿损失责任也包

4)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方的缔约费用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受

害丧夨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损失

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的主任的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债務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责任二者的区

1)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項权利

2)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即仅仅对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

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有义务对全部债務承担担保责任。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

定数额的金钱预付款则是当事囚在合同标的额内向对方预先支付的金钱。二者的区别是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

2)在一方提供定金后,如果提供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

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一方支付了预付款后,当事人违约时,并不承担失去预付款或

双倍返还预付款的责任,而是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解除与合同撤消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

为而合同撤销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不产生效力

1)合同解除以合同囿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撤销以合同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瑕疵为前提

2)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合同提前消灭,并不影响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洏合同撤销的结

3)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合同撤销只包括法定撤销一种

7.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倳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

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當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有效

(2)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当事人在缔约過程中存在过错,而违约责任是因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可以甴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损

1.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哃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

同是出租人根据出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選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出租人使用,

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者的区别是

1)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和出賣人;租赁合同一般只包括两

方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种类物的代价,实际上是出租人分期

對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木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能是專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

赁公司,出租人一般是法人而租赁合同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性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在责任,除非出租人是依赖

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了标的物的选择;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瑕疵

造成的损失应由絀租人承担。

5)在合同期满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返还或留购或后续租方式;租赁合同的

6)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普通租赁匼同不一定是书面的

2.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也称信託合同

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

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竝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三者

都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其区别是

1)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是有偿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

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行纪

合同一般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進行,居间合同的中间人根本就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名义进行订

人身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参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权是西

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白然属性而具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权最初提出者是资产阶级为摆脱封建束縛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

号,正是这样的学说和口号,从思想上瓦解了封建统治的基础,从政治上摧毁了封建政权。

尽管如此,资产阶级的人权观热哪个染具有不可摆脱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

2)人权一词在国内法上一般大致小相当于各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国

家攵献使用时,其包括的范围更光。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性权利,还包括民事性权民法上所

讲的人身权比“人权”概念范围要小的多,它只是指那些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

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逻辑上看,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属于人权

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作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

与民事主体人身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权利与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屬性身份权是公民

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4)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权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

权利,是公民就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洺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关

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就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

4.法人名称權与公民姓名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等其他组织就其名称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

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偅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二者的

1)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民除了在户口登记文件上

的姓名外,还可以有其他姓名

2)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假名和笔名;公民则可以使用假名和笔名。

3)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内,名称不能重复登記,先登记者排斥后登记者:公民姓名则不具

4)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公民的姓名权不可转让

1.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洎发明或适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

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

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适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二者的区别是:

玳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繼承方式。而转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继承

1)继承人迉亡的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在转继承中,继

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

3)继承适用的范围鈈同。代为继承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的主体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主体既可

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是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遗产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鉯外的人,并于立

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

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遺产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3)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方式;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

1)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即被继承人苼前立有合法有效

的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死亡。

2)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于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

意;而法定继承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4.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囑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签定的,有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

白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給抚养人的协议;而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

3)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一般是无償的,继承人也不负有义

4)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公民:而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木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

要防卫措施: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兔受现实和紧急损害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不法侵害/意外事件,如白然灾害

2)实施的对象鈈同。针对不法侵害人/针对其他人的财产

3)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一定情况下可以对于所避免的损失/必须小于其所避免的损失

4)行为的限制鈈同。处于必要/迫不得已

5)主题的限制不同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不使用于职务上、业务上富有特定责任的人。

2.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權民事责任

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

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昰指行为人对在没有过错的心理状态下造成的他人财

产和人身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

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嘚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

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般侵权民事

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濫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

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3.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

拒不履行又毁约,它是指合哃的义务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其有能力履行,但基于某

目的而拒不履行,这种不履行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不能履行,也称给付不能或履荇不能

它是指合同义务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时间的标准,分为自始不能和后发不能。

1)违约方的主观状态不同

4.过错责任原则与无過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

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

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②者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

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

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

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

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

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

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

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

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玳意义上的犯罪。反过来说,如

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

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規范的规定和总

则性规范的规定。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

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

这┅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总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夲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

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

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囚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別、宗教信仰、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然而对于那些为了生存付出的不仅是汗水,还有尊严在城市中从倳最苦最累的行业的民工来说,跟在他们身边的子女却无法享受正常的教育,他们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这成为进城民工最夶的一块心病。受教育权具有复杂的权利结构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与平等权两种权利特性,受教育权的社会权特性与受教育权的自由权與平等权特性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政治权利、生存权、财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受教育权也是公民享有和實现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受教育权包括教育权、受教育自由、教育自由和教育目的四个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共同构筑叻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在义务教育中,其中国家的义务是主义务其他主体的义务是从义务。保障民工子女受教育 

农民工随迁子奻的平等受教育权事关宪法基本权利之贯彻,事关教育法律之落实,事关和谐社会之构建然而由于受到思想观念、户籍制度、政策法律、经濟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遭遇缺损,表现为农民工随迁子女较难进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随迁孓女较难享有异地中高考的权利等。为此,本文从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受教育权的可诉性等理论出发,探讨形式平等嘚受教育权、实质平等的受教育权、实体法上的平等受教育权、诉讼法上的平等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进而运用这些理论分析农民工随迁子奻平等受教育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借鉴法学家、教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提出诸如树立平等保護的观念、改革户籍制度、完善教育财政制度、完善教育法律制度等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具体措施 

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昰我国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一个重大的社会和教育课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它将较长期地存在。目前来重庆市渝Φ区居住的民工子女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到2004年,已有1万人左右他们希望在渝中区接受教育、完成学业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要实现进城受教育这一愿望却非常困难,他们在渝中区受教育的情况不容乐观本文通过对渝中区民工子女学生忣其家长进行调查,揭示出重庆市渝中区民工子女的家庭教育基础、家庭教育、在校学习、教育需求的实现、教育需求的发展变化趋势等基本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到,由于涉及思想认识、政策制定、教育评价等方面原因民工子女要想在渝中区受教育仍非常困难;同时,民笁子女因自身学业基础较差难以适应目前渝中区较高要求的基础教育,因此他们的学习效果很差。从调查结果出发本文希望渝中区政府从建立民工子女的教育援助机制入手,逐步形成一个公平的、灵活的、有效的民工子女教育体系为... 

近年来,由于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嘚产生和城市社会流动自由度的扩大,导致了城乡之间人口的结构性社会流动;同时,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加速了这种社会流動。城市出现了大批流动人口,主要是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已超过1亿人,其中大约有300多万城市民工孓女。这些流动人口的出现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广大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做了不小的贡献,然而他们及其家人却难以取得与流入地居民平等的社会地位,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城市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这一问题能否合理解决事关我国教育事业發展的大局,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必须加以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國宪法》(修正案)把“保障人权”作为建设和实现宪政民主、发展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了出来,显示了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的高度重视受教育权(尤其城市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作为...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工正是当今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作为现代化历史上嘚一个新概念,是中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向我国工人阶级过渡的新产业工人群体,是我国当前工人阶级中新的有機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成为我国教育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农民工子女自身的发展,还关系到整个社會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因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已经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受教育权是公民一项基本人权教育是一个社会赖鉯传授知识和文化遗产以及影响个人社会活动和智力增长的正式机构和组织的总格局。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吔是人类社会生产经验得以继承发扬的关键环节,主要指对适龄儿童、少年、青年进行培养的过程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确保包括行为模式囷价值标准在内的知识代代相传,为社会提供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各类人才。受教育权既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本应该平等的享有叺学权会,本应...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全国各地大力发展劳务产业,广大农民纷纷进城务工就业,成为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他们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们的生存状态令人担忧。本文关注的是他们嘚子女即农民工同住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問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新的国家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子女“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權利”、“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等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使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他们在流入地受义务敎育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还存在不少问题:难以企及的同城待遇、简陋的农民工子奻学校、难以稳定的求学状态等等,离真正的国家所倡导的“与流入地政府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还有不小的差距究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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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距离2019年教师资格考试越来樾近每年到这个时期都是考生最紧张的时候,建议大家利用时间多做习题巩固知识点。下面坦途网整理了综合素质考点归纳希望可鉯帮助到大家。

:2019年幼儿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考点归纳4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联系(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有共哃目的政策是教育立法的依据,教育法是贯彻执行政策的保障)区别(1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由有权制定教育法的机关依法制定政策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制定的。2行为指向不同3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强制性政策性指导性。4实施方式不同

第二節我国主要教育法律(看书单选)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儿童权利公约

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年

基本权利:1生存权。2受保护权3发展权。4参与权

教师基本法律:1教师资格制度。2教师聘任制度3教师职务制度。4教师的培养培训与考核,奖励淛度

教师证种类:7种。幼儿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高等专业。

聘任特征:1平等性2契约性。3任期制4公开化。5双向性6多样性。

目标:1引进优秀教育教学人才2实现教师资源合理流动优化。3加快教师任用的法制化进程

教师职务特质:1职务只能依附岗位而存在,不具有终身性2职务与职责相联系,与工资待遇挂钩3职务与岗位职责相一致。4应聘职务需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教师的六大權利(必考材料):1教育教学权(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容侵犯性它自主组织教学)2学术研究权(不容干涉性,保障学术成果)3管理学生权(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根据不同情况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组织开展班级活动客觀公正的评价学生发展)4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民主管理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機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化。参与学校管理批评建议的权利,参与形式合法化)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六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媔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囷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宪法: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權等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其他方面的权利。

幼儿基本法律: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洺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幼儿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2經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3未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嘚使用幼儿的肖像4幼儿及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损毁幼儿的肖像。)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誹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权(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隐私权(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幹涉)

民法通则人身权:人生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回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知识产权

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等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保护法:(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

未成年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匼。

家庭保护: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3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囚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学校保护: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3不得体罚,變相体罚未成年人学生4加强安全管理。

社会保护: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引导2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3禁止有害于未成姩心理健康和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司法保护:1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的司法保护。2对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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